关于消费公社的提纲[211]
(1919年3月7日以前)
由于粮食状况困难,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使国家免于饥饿和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物力。
因此,在分配方面必须建立统一的分配机构。这件事情刻不容缓,尤其是因为所有的分配机关(主要有三种:粮食机关、工人合作社、公民合作社)弄到的产品大都来自同一个来源,而三种机关的摩擦已经成了实际工作中无法容忍的障碍。
在统一现有的分配机关时,应当做到:正规地大规模地进行分配的主要机构即合作社这个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起来并经过多年发展和实际经验检验的唯一机构,不被破坏和抛弃,而要成为新机构的基础,得到保留、发展和完善。[注:列宁把提纲的前三段话(列宁已把它们加进法令草案作为引言)用线条框起来,在稿子上端空白处标了“引言”一词,下面画了三道线,三段话的左侧也标了“引言”一词。提纲的其余部分被列宁勾掉了。——俄文版编者注]
所有的分配站(店铺)组成一个统一的分配网。所有三种机构的店辅以及其他方面的店铺(如果有的话)都统一起来。
所有的店铺都移交给工人合作社或一般公民合作社的中央机构管理,究竟移交给谁,要看这两种机构中哪一种在技术上最完善。关于在最短期内移交的问题,由特设的委员会解决,特设委员会由苏维埃政权根据专门的细则指定,并对机构的选定是否正确负责。
所有的消费者都按地区编入一个店铺;要强制编入,马上编入。
根据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消费者,选举监事会及其联合组织,它们的人数和职能由专门的细则规定。监事会成员玩忽职守要受审判。
任何一个消费者集团都有一定的监督权,如果他们愿意行使的话。[注:列宁在这段话下面空白处写了“达到一定数量的”一语,并用箭头把它同本段话中的“消费者”一词联结起来。看来,着重标记和增添的话是列宁在研究法令草案第7条时加上的。——俄文版编者注]
各种合作社和粮食机关的所有负责人员都算应征担任公职,在未得到苏维埃政权许可时无权拒不执行自己的职责,他们还可以被调任其他工作。
统一以后的机关叫消费公社。
不论是本地的公社,还是县、省、中央等各级的公社,它们的理事会都要分出一些人做经理工作或分配工作,苏维埃政权有权派政治委员参加这种工作,但后者只行使政治监督职能而无权过问业务。
对那些表现出最大组织才能(其表现就是消耗人力物力最少而分配产品最正确最迅速,以及能极其出色地利用生产力更多地搞来产品)的管理人员,在工作满三个月之后,给予一个半月工资的奖励。奖励也可以再多一些。对其他负责人员也可给予奖励。发奖权由人民法院规定。
关于发奖办法和检查成绩大小的标准的细则,由粮食人民委员部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协商后颁发。
统一的分配机关投入工作半年以后,公社理事会的选举采取由苏维埃选民在工厂委员会和工会参加下选出的办法。
译自《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俄文版第4卷第491—495页 |
注释:
[211]《关于消费公社的提纲》曾提交人民委员会1919年3月7日会议讨论。会议决定由尼·尼·克列斯廷斯基、维·巴·诺根和莫·伊·弗鲁姆金组成专门委员会,以列宁这个提纲和弗鲁姆金的提纲为基础准备《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委员会所拟草案经列宁修改,于3月16日通过,又经列宁审订和签署,作为正式法令公布于3月2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60号。根据这个法令,城乡一切合作社都必须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分配机关——消费公社;当地所有居民都加入这个公社;每个公民都必须成为公社的社员并在它的一个分配站注册;各地方消费公社联合为省消费合作总社,各消费合作总社的统一中心是中央消费合作总社。
列宁的这个题纲的手稿没有保存下来,多年以来一直认为提纲已经丢失。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高级研究员ю.A.阿哈普金经过考证断定,附在人民委员会1919年3月7日会议记录中的一份打字稿,就是列宁的提纲。1968年这个提纲正式发表于《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第4卷。——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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