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把农场拨给工业企业问题的决定草案
(1919年2月13日)
问题留到星期二作最后解决。
要求农业人民委员部在星期六以前就下列问题提出报告:
(1)国营农场数目;
(2)组建国营农场的情况和在这方面已做的工作;
(3)农艺师的人数;
(4)播种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
(5)播种所需要的种子的实有数量;
(6)农业机械的实有数量。
责成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提供材料:(1)说明工人申请土地的申请书数目,(2)介绍工人组织农业生产的经验。[注:5、6两点是列宁亲笔写在发表本文件所依据的原件上的。1、3、4点以及最后一段的1、2两点是列宁写在人民委员会1919年2月13日会议议程上的;这几点都未加改动,写进了决定。——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1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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