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共耕条例草案的意见[189]
(1919年1月)
第1条。土地共耕制在土地村社范围内实行,在耕地、播种、收获以及从根本上改良土壤时,由其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合理地组织起来投放劳动,集体使用生产资料。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95—498页 |
注释:
[189]列宁作了批注的土地共耕条例草案是农业人民委员部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拟定的。草案经农业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依照列宁的意见修改以后,被纳入《关于社会主义土地规划和向社会主义农业过渡的措施的条例》,作为该条例的第8章,标题是《关于土地共耕制》(参看注1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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