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合作社的决定草案[187]
(1919年1月28日)
一、搜集有关合作社贯彻执行苏维埃政策基本方针的资料,即:
(1)不仅要全体居民合作化的资料,而且要无产者和半无产者居民在合作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资料。
(2)正确组织供应和分配,使贫苦农民(=无产者+半无产者)通过向国家缴纳全部余粮真正得到好处(商品和其他东西)的资料。
对本条的补充:委托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合作社局和粮食人民委员部会同中央统计局搜集这些资料。两周后上报。
二、委托粮食人民委员部给苏维埃驻合作社的代表制定工作细则,并为贯彻这一细则开展宣传组织工作。
三、责成工人合作社设法做到工人合作社的人在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理事会中占多数,并保证有经验的做实际工作的共产党员能进理事会。
四、把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交给克列斯廷斯基。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469页 |
注释:
[187]人民委员会关于合作社的决定草案于1919年1月28日在人民委员会会议上略加修改后通过。2月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在报道人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的简讯中援引了这个决定的第一部分。决定第4点提到的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于3月16日由人民委员会通过,发表于3月2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60号。对第1点的补充原来写在第1点左边的空白处,大概是列宁写完整个决定草案以后添加的。在人民委员会1月28日通过的决定中,第1点开头的措辞是:“委托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合作社局和粮食人民委员部会同中央统计局在最短期限内搜集到有关合作社实际贯彻执行苏维埃政策基本方针的资料。”——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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