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中央纺织工业委员会拨款问题的建议[164]
(1918年12月14日)
每周都要汇报实行统一管理的现金数额(各部门或各企业的)。
每周都要汇报从每个总管理机构和每个大工厂运往各地的产品数量和分配给居民的产品数量。
(1)人民银行对交款和提款的监督——现金统一管理
(2)“商品交换”部门对运出产品和供给消费者的监督
(3)对各总管理机构和中央管理机构中各个企业的原资本家或原企业主要追究个人责任(监禁,枪毙原资本家,逮捕他们的家属)[165]。
(4)责成粮食人民委员部在最薄弱的领域即产品分配领域里把一定的实际任务委托给工商业职员联合会,作为联合会,其全体成员要承担集体责任。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09—410页 |
注释:
[164]这个建议是列宁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12月14日会议讨论弗·巴·米柳亭关于给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中央纺织工业委员会拨款的报告时写的。建议反映在人民委员会就这个问题通过的决定中。——377。
[165]原稿中1、3两点被列宁勾去。同载入会议记录的决定相对照可以看出,列宁把人民委员会通过的各点保留下来了。——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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