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158]
(1918年12月12日)
1
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
这条规定从现在起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不然就无法实行真正的监督,无法为每项职务和每项工作物色最合适的人选。
因此,每个苏维埃委员会和每个苏维埃机关必须毫无例外地立即:
第一,通过一项决议,明确各个委员或负责人员的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分明确地规定执行各种委托(特别是同迅速而正确地收集和分配原料和产品有关的委托)的人员的责任。
一切苏维埃机关,特别是地方(县、市等等)国民经济委员会以及执行委员会经济局,必须执行这一条。经济局和国民经济委员会必须立即指派一定的人员负责迅速而正确地收集居民需要的每种原料和产品。
一切苏维埃领导机关,如执行委员会,省、市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等,必须立即重新安排自己的工作,把切实监督中央政权和地方机关的决定的执行情况这项工作放在首位,其他方面的工作尽可能交给由本机关少数人组成的办事组去处理。
2
为了同拖拉作风作斗争,为了更有成效地揭发营私舞弊行为,为了揭露和清除混入苏维埃机关负责人员中的坏人,特作如下规定:
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张贴接待群众来访日期和时间的告示,不仅贴在室内,而且贴在大门外面,使没有出入证的群众都能看到。接待室必须设在可以自由出入、根本不需要什么出入证的地方。
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设登记簿,要有简要的记载,记下来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交谁办理。
星期日和节日必须规定接待时间。
国家监察部的负责人员有权参加所有的接待,并有责任随时视察接待工作,检查登记簿,把视察、检查登记簿和询问群众的情况作成记录。
劳动、国家监察、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必须在各地设立星期日也保证接待的问事处,把接待的日期和时间通告居民,并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不需要出入证,也不收费。这些问事处不仅要就群众询问的问题一一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而且要替不识字的人和写不清楚的人免费代写申诉。这些问事处不仅必须吸收一切加入苏维埃的党派的代表以及没有加入政府的党派来参加,而且必须吸收非党的工会和非党的知识分子联合会的代表参加。
3
苏维埃共和国的国防事业迫切要求尽量节省人力和最有效地使用人民的劳动。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首先在一切苏维埃机关执行,然后再推广到所有的企业和团体):
1.一切苏维埃机关的每一个多少有点独立的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就下列各点向当地的执行委员会(在莫斯科还要向司法人民委员部)提出简要报告:(a)主管部门;(b)单位名称;(c)工作内容简述;(d)下设机构的数目及名称;(e)男女职员数目;(f)工作量大小,尽量用例如公文件数、来往公函的件数等等加以说明。
各地执行委员会(在莫斯科,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要取得司法人民委员部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同意)必须立即:(1)采取措施,检查是否正确而及时地执行了上述规定;(2)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一星期内,拟出协调、统一和合并那些从事相同业务或同类业务的单位的计划。
受执行委员会委托执行这项任务的委员会,应当包括内务、司法、国家监察和劳动等部门的代表,并根据需要吸收其他部门的代表参加,每个星期必须向人民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出简要报告,说明在合并同类单位和节省劳动方面做了些什么。
2.在每个有同类单位或同类部门(中央的、区域的、市的、省的、县的)的城市,必须立即在最高机关设立一个委员会来协调和统一这些机关,以便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同时这种委员会要按第一项所列的规定和期限进行工作。
3.根据同样理由,委托按一二两项规定成立的委员会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用女子代替男子,并把能够调到军队或军事部门工作或者调去做其他工作(不是坐办公室,而是实际办事)的男子列一名单。
4.委托按一二两项规定设立的委员会在取得俄共地方组织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如下的人事更动:俄共党员(党龄在两年以上的)只放在领导岗位或负责岗位上;其余的职务由无党派的人员或其他党派的人员担任,尽量把俄共党员抽出来做其他工作。
载于1928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365—368页 |
注释:
[158]《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是列宁起草的一份供国防委员会讨论的文件。根据列宁拟的名单,这一文件分送给了列·波·克拉辛、尼·尼·克列斯廷斯基、格·伊·彼得罗夫斯基、德·伊·库尔斯基、雅·米·斯维尔德洛夫、瓦·亚·阿瓦涅索夫、斯大林和卡·伊·兰德尔。列宁要求他们将文件交同志们传阅和讨论,在12月14日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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