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建立工人粮食检查机关的条例》草案的意见[153]
(1918年12月5日)
1
人民委员会决定草稿
经常地
(1)检查紧急完成粮食人民委员部及粮食机关所规定的任务(明确规定的任务)的具体情况;
(2)同工人和劳动群众建立联系,并经常吸收他们参加运送和分配粮食的工作,先当证人,然后当检查机关成员;
(3)所有的工人检查机关有责任每周向地方的和中央的工会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有发言权的……[注:手稿到此中断。——俄文版编者注]
2
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此草案按下列精神修改:(1)明确提出工人粮食检查机关的任务不只是熟悉公文处理,而主要是切实检查粮食机关进行食物的收购、运送和分配等工作的具体情况;
——其次(2)工人粮食检查机关的职责是帮助工人和劳动群众了解粮食政策,并吸收他们人人参加(第一步先当证人)粮食管理工作。
(3)——工人粮食检查机关有责任首先通过工会每周向广大的工人阶级群众和劳动居民群众报告工作。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536—537页 |
注释:
[153]1918年12月5日,人民委员会讨论了副粮食人民委员尼·巴·布留哈诺夫提出的《关于建立工人粮食检查机关的条例》草案(参看注163)。列宁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写的人民委员会决定草稿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后来被列宁勾掉了,但是经会议通过并吸收进草案的修改意见,同列宁草稿中提出的意见是一致的。——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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