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工作的建议[147]
(1918年12月3日)
应由党龄在两年以上的党员担任领导。[148]
修订铁路肃反委员会条例。[149]
确认工会的和党的组织有担保权。
对诬告者要严加追究并处以枪决。
给予人民委员以担保权,要有两名部务委员签名。
给予参加审讯的权利[150],等等。
在对技术人员以及全体知识分子进行统计时,要预先通知:不登记的人就失去得到担保证明的权利。
立即扩大全俄肃反委员会的控诉与催办案件处。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535页 |
注释:
[147]1918年12月1日,国防委员会在讨论运输工作时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全俄肃反委员会在运输系统的活动问题。12月3日,在列宁主持下,该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大概是在委员会开会过程中,列宁草拟了这份建议。建议的各条,除最后两条外,后来都被列宁删去。委员会根据列宁的建议作出了决定。——332。
[148]指各省和各铁路肃反委员会会务委员会的领导成员。——332。
[149]根据列宁的建议,委员会决定委托交通人民委员部协同全俄肃反委员会的代表,按照全俄肃反委员会不干预交通人民委员部的技术管理职能的原则,修订全俄肃反委员会运输局的条例。关于协调全俄肃反委员会、铁路肃反委员会(全俄肃反委员会运输局)和交通人民委员部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参看国防委员会的决定(见本卷第477—478页)。——332。
[150]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各人民委员部和俄共(布)党的委员会都被授予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审讯的权利。——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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