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定提纲草稿
(1918年11月2日)
一、法制应当加强(或得到最严格的遵守),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
二、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措施不应受法律的限制,其条件是:
(α)有关的苏维埃机关或负责人员明确地正式声明,国内战争和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情况要求超越法律界限;
(β)立即把这种声明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委员会,并抄送地方当局和有关当局。
三、如苏维埃政权的负责人员之间或机关之间发生冲突、摩擦、纠纷,或对职权范围有争议,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况,这些负责人员和机关都必须立即写出简要的记录,上面必须写明日期、地点、负责人员的名字或机关名称,并扼要点明(不是叙述)事情的实质。记录一定要抄送另一方。
四、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公民对苏维埃政权的负责人员或机关的任何措施(或拖拉作风,等等)提出控告时,该负责人员或机关必须写出同上面一样的简要记录。记录一定要抄送提出控告的公民,还要抄报上级机关。
五、显然没有根据、无理取闹要求作记录的人,可能受到法院追究。
六、拒不提交写明负责人员姓名的记录,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罪行。
建议:中央委员会原则上赞同此件并委托司法人民委员部将此件写成法令。[65]
列宁 1918年11月2日 载于194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129—130页 |
注释:
[65]1918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会就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的报告通过了关于革命法制的决定。这项决定是根据经党中央委员会批准的列宁的提纲起草的。决定公布于1918年11月10日《真理报》。——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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