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1918年8月2日)

字号+作者:列宁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30 11:18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19](1918年8月2日) 送粮食人民委员部、农业人民委员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财政人民委员部、工商业人民委员部   建议有关人民'...

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19]srk品论天涯网

(1918年8月2日)

送粮食人民委员部、农业人民委员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财政人民委员部、工商业人民委员部srk品论天涯网


  建议有关人民委员部今天(8月2日)就抓紧讨论下列措施,并作出文字上的修改,以便在8月2日和3日交由人民委员会通过。
  (这些措施一部分应作为法令颁布,一部分作为决定不予公布。)
  1.在降低纺织品等等的价格和提高粮食价格这两种办法中,无疑应该选择第二种,因为这两种办法虽然意义完全相同,但实际上只有第二种办法才能帮助我们在一些产粮省份(辛比尔斯克、萨拉托夫、沃罗涅日等)迅速增加粮食收购量,才能帮助我们促使尽可能多的农民在内战中保持中立。
  2.我建议把粮价提高到每普特30卢布,并相应地(甚至更多地)提高纺织品等等的价格。
  3.建议讨论一下,是否可以把这次提价定为暂时的(以便考虑在探索商品交换的正确原则时实践的启示),例如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并且讲定期限一过就把价格降下来(这样来鼓励迅速交粮)。
  4.定出一系列征购全部城市工业品用于商品交换的紧急措施(并在征购以后提高工业品价格,其比例要大于粮价提高的比例)。
  5.在提高粮价的法令颁布以前,应该首先对有关商品交换的措施以及规定粮食、纺织品等等的合理比价的措施作一个通俗的说明。
  6.立刻用法令责成合作社:(1)在每个门市部设立收粮站;(2)对消费者一律按领物证供应商品;(3)对粮农要求用粮食来交换,否则供应任何商品。
  定出对这些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的形式和方法,并规定违反这些措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没收全部财产)。
  7.重申(或更确切地表述)关于不向国家(或合作社)登记多余的粮食和其他各种食物的人应受没收财产处分的法规和法令。
  8.规定富裕农民用实物即用粮食纳税,凡粮食(包括新打下来的粮食)超过自己的消费量(包括全家口粮、牲口饲料、种子)一倍或一倍以上的,都算富裕农民。
  把这种税称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并把它变成累进税。
  9.暂时规定(例如为期一个月):可以缺粮地区的工人托运数量为一普特半的粮食作为优待,但须持有特别证明书并受到特别的监督。
  证明书应写明确实地址,由(1)工厂委员会、(2)住宅委员会、(3)工会具结担保。所谓监督,就是要查明是否确系个人消费,如果无法证明不会转手倒卖,就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10.规定每次征购(特别是在农村和铁路上)绝对必须开出二联(或三联)收据。印出这种收据的格式。凡征购时不开收据者,予以枪决。
  11.规定各种征购队、征粮队以及其他队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应受同样惩治:对劳动居民明显不公正或违法乱纪而引起民愤;没收某个人的东西或给以某种处罚时,不作记录,不把记录副页交给本人。
  12.规定缺粮地区的工人和贫苦农民有权要求给他们的铁路站派遣直达列车,但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要有当地一些组织(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还必须加上工会等)的证明;(2)组成负有责任的小队;(3)其中包括其他地区的小队;(4)并有粮食人民委员部、陆军人民委员部、铁道人民委员部等的督察员和委员参加;(5)在列车到达和分配粮食时要有他们的监督,而且必须把一部分(1/31/2,或更多一些)粮食交给粮食人民委员部。
  13.由于某些铁路工人缺粮情况特别严重,而铁路对于粮食运输又特别重要,作为例外情况,暂时规定:
  征购队或巡查队在没收粮食时,要给被没收者开收据,然后把粮食装车,运往铁路粮管处,同时必须遵守下列形式的监督:(1)每运一车皮都要电告粮食人民委员部和铁道人民委员部;(2)请粮食人民委员部和铁道人民委员部派代表接车,并在粮食人民委员部的监督下分配粮食。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31—33页



  注释:

  [19]《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是列宁在国家粮食情况最严重、抗击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反革命势力最紧张的时刻写的。
  根据列宁的提纲制定了下列关于粮食问题的文件:《关于吸收工人组织参加粮食收购工作的法令》、《关于收割队和收割征购队的法令》、《关于铁路和水路稽查征购队条例》、《关于产粮区实行义务商品交换的法令》、《关于1918年收获的粮食的固定价格的决定》和人民委员会告全体劳动者书——《为粮食而斗争》。这6个文件于1918年8月3、4、5、6日在人民委员会会议上讨论通过,公布于8月6日和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
  关于《提纲》第8条谈到的实行实物税的问题,稍晚一些也制定了法令,由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10月26日通过(见注48)。——27。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