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未执行《共和国纪念碑法令》问题的决定草案[209]
(1918年7月8日)
国民教育人民委员部、国有产业人民委员部和莫斯科市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主席团未采取行动执行1918年4月14日法令(№.416[注:指第416号。——编者注],见《法令汇编》第31期),是完全不能容忍的,人民委员会对它们提出警告,并责令它们明天,即1918年7月9日,通过协商选定一名负责人大力监督该法令的执行和迅速付诸实施,并责成他每周两次向人民委员会主席汇报执行情况。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01页 |
注释:
[209]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7月8日会议上,列宁向教育人民委员阿·瓦·卢那察尔斯基和代理国有产业人民委员帕·彼·马林诺夫斯基提出质问,要他们答复没有执行《关于拆除为历代沙皇及其仆从建立的纪念碑和设计各种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纪念碑的法令》的原因。这个决定草案就是为此而在会议上提出并通过的。——[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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