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整顿铁路运输的决定草案[172]
(1918年6月14日)
人民委员会就整顿铁路运输问题交换意见后决定:责成涅夫斯基同志在同严格执行苏维埃的、真正社会主义的而不是工团主义的政策的同事商议之后,在最近期间就下列事项向人民委员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同工团主义和自由散漫作斗争,采取措施揭发和追究苏维埃政策的破坏者,采取措施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使每个公职人员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措施吸收有管理工作才能的同志参加管理工作。
鉴于法令[173]尚未公布,暂缓任命交通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423页 |
注释:
[172]这个草案是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6月14日会议上讨论副交通人民委员弗·伊·涅夫斯基的报告时起草和通过的。6月18日,人民委员会批准了由9人组成的交通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其中4人是布尔什维克,2人是孟什维克国际主义派,3人是左派社会革命党人。——[397]。
[173]指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18年6月8日批准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铁路交通管理基本条例》。这个文件发表于6月16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22号(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365—367页)。——[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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