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建筑工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的意见[171]
(1918年6月10日)
人民委员会责成李可夫同志,或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公布我们在吸收工程师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和担任行政职务方面的政策的基本原则、所宣布的条件、工人组织的评论等等。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9页 |
注释:
[171]1918年6月10日,人民委员会听取了米·巴·巴甫洛维奇和阿·伊·李可夫关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批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国家建筑工程委员会(根据人民委员会1918年5月9日法令建立)人员组成的报告。列宁在讨论时写的这条意见成为人民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决定的第2条。——[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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