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化企业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158]
(1918年6月2日)
共产主义要求全国大生产的最高度的集中。因此,应无条件地授权全俄中心直接管辖该部门的一切企业。区域中心按照全俄中心总的生产指示和决定,并根据本地的、生活上的及其他的条件确定自己的职能。
如按委员会的草案所提出的要剥夺全俄中心直接管辖该部门在全国的一切企业的权利,那就是地方主义的无政府工团主义,而不是共产主义。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392页 |
注释:
[158]这是列宁对《国有化企业管理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
1918年5月28日和30日,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生产组织小组会议讨论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国有化企业管理条例》草案。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委员、草案起草人加·达·魏恩贝尔格就这个问题作了报告,“左派共产主义者”弗·米·斯米尔诺夫和乌拉尔工业方面的代表弗·尼·安德龙尼科夫作了副报告。生产组织小组在“左派共产主义者”的压力下,通过了同党的关于实行一长制和国有化企业管理集中化的方针相抵触的《条例》草案。获悉这一情况后,列宁建议在6月2日特地成立的协商委员会审查这一草案,参加协商委员会的有列宁(代表人民委员会)、阿·伊·李可夫和魏恩贝尔格(代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协商委员会以列宁的意见为基础,改写了《条例》草案。协商委员会的草案被代表大会以多数票批准。
根据代表大会批准的《条例》,国有化企业管理机构的成员三分之二由区域国民经济委员会或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业)任命,并且国民经济委员会有权让区域的(或全俄的)工会联合组织提出一半候选人;管理机构的成员三分之一由参加工会的工人选举。工厂管理机构还应有三分之一的成员是技术专家和购销专家。——[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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