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专卖法令的要点[134]
(1918年5月8日)
决议草案作下列修改:
(1)取消关于国际形势的说明;
(2)增加:同乌克兰媾和以后,我们留下的粮食勉强够吃,不致饿死;
(3)增加:专卖负责人的决定由各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不能阻止决定的执行,但有权向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4)增加:按性质来说与交通人民委员部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各部门有关的决议,应该同有关部门协商后通过;
(5)在法律上更确切地规定粮食人民委员的新的权利;
(6)更加强调如下的基本思想:要摆脱饥荒,必须向囤积余粮的农民资产阶级和其他资产阶级展开无情的恐怖的斗争;
(7)明确规定,凡有余粮而不把余粮运到收粮站者一律宣布为人民的敌人,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没收全部财产,永远驱逐出村社;
(8)补充:贫苦的和没有余粮的劳动农民必须团结起来同富农作无情的斗争;
(9)明确规定代表委员会对省粮食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代表委员会在粮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316—317页 |
注释:
[134]列宁的这些建议是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5月8日会议讨论粮食人民委员亚·德·瞿鲁巴关于粮食情况的报告和粮食人民委员部关于粮食人民委员特别权力的法令草案时提出和通过的,是对这次会议成立的修改上述法令草案的委员会的指示。根据列宁提出的要点拟定的《关于粮食人民委员特别权力的法令》,先后由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5月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5月13日批准,发表于5月14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94号(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261—266页)。——[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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