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委员会关于给农业供应生产工具和金属的法令草案的补充[104]
(1918年4月23日)
分配农业机械等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既要首先保证有利于农业生产,有利于全部土地的耕作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又要对贫苦的劳动农民优先供应农业机械等;而总的目的应当是保证全国居民正常地得到足够的粮食。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38页 |
注释:
[104]关于《给农业供应生产工具和金属的法令》草案以及列宁对它的补充,由人民委员会1918年4月23日会议基本通过。次日,人民委员会又对法令草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新加了一条),最后予以批准。法令公布于1918年4月2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84号(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169—172页)。列宁的补充写入了该法令的第7条。——[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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