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会议上的讲话
(1918年4月1日)
会议讨论了全俄工会理事会拟订的关于劳动纪律的草案。列宁同志建议对草案的某些条文作一些修改,并且提出一些更为明确的说法。他建议把草案写得更加具体。应该规定所有生产部门无条件地实行计件工资,在那些无法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种中,实行奖励制度。为了计算生产率和维护劳动纪律,必须建立工业法庭,建立不是由企业内部而是由不同行业的检查员组成的小组,并吸收工程师、会计和农民参加。法令必须明确规定要实行泰罗制,换句话说,要采用这一制度所提供的一切科学的工作方法。否则就无法提高生产率,而不提高生产率我们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在实行这一制度时要吸收美国工程师参加。当然,实行这个制度必须考虑到饮食差这一情况,因此,采用的生产定额应该〔考虑到〕饥饿这个因素。进一步限制产量不让超过一定的最高限额是不行的,因为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条件下,超过这个最高限额可以使我们缩短工作日。法令应该提到公开的表报制度和公布有关各个企业生产率的表报。对不遵守劳动纪律的惩罚应该从严,直到监禁。开除出厂的办法也可以采用,但其性质已经完全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开除是违反民事契约的。而现在要是违反劳动纪律,特别是在实行劳动义务制的情况下,那就是犯刑事罪,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
载于1940年《无产阶级革命》杂志第1期(非全文)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12—213页, 并根据1985年《苏共历史问题》杂志第1期第7页作了校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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