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会议上关于劳动义务制问题的讲话[82]
(19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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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同志指出,我们不能大规模地实行劳动义务制。应当把问题限制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工人们在工作,对他们在进行登记和计算。应当对富人也进行计算和登记,对富人实行劳动义务制,强迫他们工作。要进行庞大的普遍的计算工作,今天我们还力不胜任。对工人需要的是实行劳动纪律。
译自1985年《苏共历史问题》杂志第1期第6页
2
列宁:实行劳动纪律单靠法令是不行的。必须作好准备工作。劳动纪律的规则应当委托实际工作人员制定,由工会负责贯彻执行。工会本身恐怕难以制定好规则。
也许,需要建立一些不是由本行业的人组成的流动检查小组,因为工会不可避免地要从本行业的利益出发。关于同破坏劳动纪律作斗争的措施,仅限于不警告就解雇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系列措施。这方面需要一些什么措施,应当问一下实际工作人员、工程师和工长们。为了实行我们对富人采用的劳动义务制,需要拟定每个富人的劳动手册的格式。
载于1970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7卷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7卷第72页, 并根据1985年《苏共历史问题》杂志第1期第6页作了校订 |
注释:
[82]列宁在1918年3月27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会议讨论该委员会副主席弗·巴·米柳亭提出的关于劳动义务制的提纲时作了这两个讲话。列宁的第一个讲话过去一直没有发现,1985年1月第一次发表于《苏共历史问题》杂志第1期。列宁的第二个讲话这次在《苏共历史问题》杂志上重新发表时在文字上作了订正。——[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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