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水路运输问题的决定草案[79]
(1918年3月26日)
人民委员会听取了有关水路运输极为严重的状况的汇报并看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协同全俄水运工会中央委员会和水运工会伏尔加航区委员会的代表制定的法令草案之后,批准这一草案作为临时措施;
——最坚决地要求下诺夫哥罗德航运代表大会立即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草案;
——如果代表大会将来认为必须对法令作某些修改,人民委员会建议代表大会派自己的全权代表团来人民委员会讨论,并最后决定这些修改问题。
人民委员会警告代表大会:水路运输极为严重的状况要求丝毫不得拖延和必须绝对严格认真地执行里伏玛水系[80]管理局的一切指示。只有做到了这一点,人民委员会才能向全国证明拨付巨款用于商船国有化[81]是正确的。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09页 |
注释:
[79]人民委员会1918年3月26日会议听取了亚·加·施略普尼柯夫关于2月14—26日在莫斯科举行的全俄水运工人代表大会情况的报告并审查了尤·拉林提出的《伏尔加河水运管理法令》草案。这个决定草案是列宁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并获通过的。
决定中提到的下诺夫哥罗德航运职工代表大会于1918年3月25日—4月10日举行。——[190]。
[80]里伏玛是里海—伏尔加河—玛丽亚水系的简称。该水系管理局是根据《伏尔加河水运管理法令》建立的,其任务是管理里海、伏尔加河及其支流和玛丽亚水系航线上的国有化商船和全部客货运输。根据1918年5月18日人民委员会关于改组水运管理机构的决定,该管理局被撤销,其职能移交水运管理总局。——[190]。
[81]1918年2月5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商船国有化法令》。这一法令宣布:“凡属于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商号和大企业主个人并拥有用于货运和客运的各式海船和内河轮船的航运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资产和负债,均为苏维埃共和国不可分割的全民财产。”该法令公布于1918年2月8日《工农政府报》第18号(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7年俄文版第1卷第391—397页)。——[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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