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各种保险事业实行国家监督的法令草案的意见[61]
(1918年3月23日)
改组保险理事会,使劳动者阶级的代表增加到占全体理事总数的2/3左右。
确定保险事务总委员部与人民委员会的关系如下:总委员参加人民委员会,有发言权。
增加[注:手稿到此中断。——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4—395页 |
注释:
[61]1918年3月9日,人民委员会就各种保险事业实行国家垄断的问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制定俄国保险事业托拉斯化的法令和程序,委员会由财政、内务、国家监察等人民委员部和各工会及其他部门委派代表组成,马·季·叶利扎罗夫为主持人。这个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各种保险事业实行国家监督的法令草案,经人民委员会1918年3月23日会议讨论并作了补充修改后通过。列宁的建议成为该法令的第5条的基础。此外,列宁将法令的名称改为:《关于对除社会保险(即国家义务保险)之外的各种保险事业实行国家监督的法令》(黑体是列宁用的)。法令公布于1918年4月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5—11页。——[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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