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迁移政府的决定草案[184]
(1918年2月26日)
(1)选定莫斯科为政府所在地。
(2)每个部门只准撤走中央行政机构的极少数的领导人员,至多不得超过20—30人(加上家属)。
(3)无论如何要立即搬走国家银行、黄金和国家有价证券印刷厂。
(4)开始疏散莫斯科的贵重物品。
载于192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398页 |
注释:
[184]由于德军进攻普斯科夫,人民委员会1918年2月26日会议讨论了将政府和政府机关从彼得格勒撤往莫斯科的问题。列宁的决定草案略经修改后被人民委员会通过。2月底,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了苏维埃共和国迁都莫斯科的决定。1918年3月,全俄苏维埃第四次(非常)代表大会批准了这个决定。——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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