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社会化基本法》草案的补充[129]
(1918年1月13日和27日〔1月26日和2月9日〕之间)
如果土地不是用于耕种(如用于建筑、文化教育、特殊行业等等),拨地面积由地方苏维埃斟酌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的需要,根据申请土地的目的的社会必要性决定之。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89页 |
注释:
[129]列宁所作的补充,稍加修改后写进了《土地社会化基本法》,作为该法令的第26条。这一条构成法令的第5章:《为建筑、副业生产、文化教育等等之用拨给土地时土地使用标准的确定》(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7年俄文版第1卷第414页)。——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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