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司法人民委员伊·扎·施泰因贝格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弗·亚·卡列林错误行动的决定草案[91]
(1917年12月19日〔1918年1月1日〕)
人民委员会认为,对捷尔任斯基委员会的决议,和对苏维埃任命的其他委员会[92]的决议一样,要作任何修改,都必须就这些决议投诉人民委员会,绝对不能由司法人民委员擅自处理。
其次,人民委员会认为,施泰因贝格同志和卡列林同志12月18日夜间释放被捕人员一事,无论从手续还是从事情的实质看都是非法的,因为这不仅侵犯了捷尔任斯基委员会的职权,而且也违背了人民委员会12月18日晚通过的关于拘留上述人员以便查明其身分的明确决定。
列宁 [注:在文件上签字的还有约·维·斯大林。——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集5版第54卷第384—385页 |
注释:
[91]这个决定草案是就人民委员会1917年12月19日(1918年1月1日)会议讨论全俄肃反委员会主席费·埃·捷尔任斯基对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司法人民委员伊·扎·施泰因贝格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弗·亚·卡列林的抗议而写的。前一天晚上,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列宁获悉全俄肃反委员会在自由经济学会会所逮捕了反革命组织保卫立宪会议同盟的一些成员,这些人无视人民委员会的法令,企图擅自召开立宪会议。人民委员会当即决定对被捕人员加以拘留以查明其身分。施泰因贝格和卡列林赶赴现场处理此事,却违背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把全部被捕人员释放了,连全俄肃反委员会也没有通知。
人民委员会批准了列宁写的这个决定草案。——185。
[92]指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侦查委员会、海军侦查委员会和打击酗酒肇事委员会。——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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