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职员工资问题的决定草案[81]
(1917年12月13日〔26日〕)
人民委员会认为,政府机关职员编制委员会所认可的、经全俄政府机关低级职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资定额应作为标准,予以遵照执行。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83页 |
注释:
[81]1917年12月11日(24日),人民委员会为研究政府机关职员的工资问题而任命了一个协商委员会。12月13日(26日),财政人民委员助理德·彼·博哥列波夫在人民委员会会议上作了关于协商委员会工作结果的报告。这里收载的决定草案是列宁在会议讨论博哥列波夫的报告时写的。草案稍加修改后通过。
鉴于国家机关职员物质生活状况极端困难,人民委员会根据通过的决定向所有人民委员部发出命令:自1917年11月1日(14日)起实行新的提高了的国家机关职员工资标准;各人民委员受命立即对1918年工资预算作必要的修改。——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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