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关于追究诬告责任的决定草案[62]
(1917年11月29日〔12月12日〕)
中央委员会规定如下原则:
在一切纠纷案件和个人控告中,凡提出控告而不向法院提出确凿证据的人,应视为诬告者;
——凡认为自己受到此类诬告的人,可向法院申诉。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127页 |
注释:
[62]关于追究诬告责任的决定草案是由于雅·斯·加涅茨基被匿名指控曾在德国商行供职而写的。
列宁就此问题还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写过一封信(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8卷)。——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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