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草案[47]
(1917年11月18日〔12月1日〕)
人民委员会认为必须采取最坚决的措施,毫无例外地降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私人机构和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特决定:
(1)规定人民委员每月最高薪金无未成年子女者为500卢布,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个子女另增100卢布;家庭成员的住房每人不得超过一间;(2)请各地方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制定并实行革命措施对高级职员征收特别税;(3)委托财政部拟订降薪的总法案;(4)委托财政部和各人民委员立即研究各部预算并削减一切过高的薪金及退休金。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105页 |
注释:
[47]这个草案是在人民委员会1917年11月18日(12月1日)会议讨论人民委员薪金问题时写的。草案略加修改后通过,作为人民委员会《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发表于1917年11月23日(12月6日)《工农临时政府报》第16号。
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府后来重新考虑了专家报酬问题。这个问题可参看《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公职人员的薪金标准的决定草案》(见本卷第223页)和列宁1921年10月29日在莫斯科省第七次党代表会议上关于新经济政策的报告(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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