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16年4月24日代表会议
(1916年1月23日和27日〔2月5日和9日〕之间)
1.只准许拥护齐美尔瓦尔德代表会议决议的政治团体、工会组织的代表或个人参加会议。
2.对那些有正式的党或工会组织参加国际社会党委员会的国家,只准许由这些组织指定的代表参加。
3.对那些正式的党或工会组织未参加国际社会党委员会的国家,只准许下列组织和团体的代表参加:
(a)曾在该国口头或书面发表过符合齐美尔瓦尔德决议精神的言论者;
(b)以自己的实际活动支持国际社会党委员会者。
4.只准许个人代表作为例外情况参加会议,并且仅给予发言权。
5.关于代表资格有效与否的争论,由代表会议选出的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的理由并考虑实际情况之后作出最后裁决。该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包括4名国际社会党委员会委员。
6.表决程序由代表会议确定。
[[下述补充不必公布,只记录在案:
凡参加过齐美尔瓦尔德代表会议的同志都有权(法文本是“Ledroit”)参加第二次代表会议,有发言权。]]
载于1916年2月29日《伯尔尼国际社会党委员会公报》第3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7卷第229—230页 |
注释:
[108]这个建议是在国际社会党扩大委员会会议期间起草的。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这一建议。——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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