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草稿[187]
(1913年9月)
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
Ⅰ.1.迫切需要详尽地、周密地确定我们对民族问题的态度,这是由于
(α)历史(客观)原因:反革命时期的反动民族主义和资产阶级进步(甚至资产阶级民主)民族主义
(β)党内生活的原因:崩得的分裂活动,它的分离主义,它同保持民族主义特征的非社会民主主义的政党(波兰社会党)的联盟,它利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 的妥协性决议[188]进行的破坏活动。“最坏类型的联邦制”的瓦解。
Ⅱ.2.关于自决这一条只意味着政治分离。
3.这一条对俄国是必要的,这是由于
(α)一般的民主原则
(β)被压迫民族居住在边疆地区
(γ)资产阶级民主变革在整个东欧,特别是在俄国都未完成
(δ)无论同西方还是同东方相比较,俄国的国家制度(君主制)最为反动。
4.承认自决权只意味着
(α)要求通过挪威方式的民主途径解决问题
(β)既同黑帮也同否认这一权利的自由派进行斗争——用反民族主义的精神教育群众(庄稼汉!)。
5.这一权利绝不排斥无产阶级独立的评价,相反正要求这种评价。
6.1905年波兰和芬兰的例子,表明地主的政党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政党向尼古拉二世的君主制靠拢,——表明波兰和芬兰的工人受本国民族主义资产阶级的欺骗,——表明工人如果宁可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向自己的资产阶级靠拢,而不愿同其他民族的无产阶级统一,那么这对社会主义、民主主义和自己祖国来说,都是背叛。
Ⅰ.7.民族和语言的一律平等。由国家出资保障当地居民的语言。
8.反对“国”语。
9.重新规定国家的行政区划。
10.关于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等等的全国性法律等。
Ⅴ.11.对民族文化自治的否定态度
(α)“民族文化”的口号在思想政治上不正确
(β)违反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
(γ)用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影响群众
(δ)不顾集中的民主变革任务(指出所谓的民族分离道路,但在实际上只可能进行集中的民主变革)
(ε)一个处于帮会状态的民族(犹太)的所有资产阶级政党宣传这一口号
(ζ)在办学校方面,把无产阶级(居住在一起的各民族的)分开是有害的,需要联合。
Ⅴ.12.一切组织中的各民族工人打成一片。
13.不是党的联邦制,而是党的整体制(高加索等)。
载于1937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0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4卷第377—379页 |
注释:
[187]1913年9月26日和28日(10月9日和11日),列宁在有党的工作者参加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央委员会波罗宁会议上,作了关于民族问题的长篇报告。关于这个问题的决议草案没有保存下来。这个决议草稿大概就是该决议草案的提纲。
波罗宁会议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见本卷第60—62页。——405页。
[188]指1906年4月10—25日(4月23日—5月8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崩得同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的条件草案》。根据草案第1条,崩得被承认是“犹太无产阶级的组织,其活动不受地区范围的限制”;根据草案第8条,崩得有权派代表参加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出席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团(见《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1964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分册第162—163页)。——[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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