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列宁全集》第二十三卷——土地“改革”的新措施(1913年8月29日〔9月11日〕)

字号+作者:列宁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30 10:59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土地“改革”的新措施(1913年8月29日〔9月11日〕)   政府拟订了一个关于农民土地占有制法律的新草案。这是为了要急速“限制”独立农庄和独立田庄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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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拟订了一个关于农民土地占有制法律的新草案。这是为了要急速“限制”独立农庄和独立田庄的土地“分散”。地主想“保护小土地所有制”,防止土地过于分散、零碎和变成小块。
  这个法律的实质就是禁止农民的中等规模的地块,即独立农庄和独立田庄的土地分散。这样的地块无论是出卖或继承都必须归一人单独所有。其他继承人则按照地主土地规划委员会的估价领取现金“偿付”。
  偿付的钱是用土地作为抵押,以特别优惠的条件,由农民银行支付的。中等规模的地块(不可分割的地块)的面积则按照1861年关于法定份地的农奴制法令来确定。
  这个法律草案的用意是很明显的。地主想为农民资产阶级建立一种享有特权的、不受资本主义侵犯的土地所有制。地主感到自己的特权和自己的农奴主土地占有制已在动摇,因此竭力想把农民资产阶级中为数极少但最富裕的阶层争取过去。地主对富农和财主说:我把我的特权分给你们一小部分,我帮助你们靠破产的农民群众发财致富,而你们要保护我不受这群人的侵犯,你们要成为社会秩序的支柱。这就是新法律草案的阶级含义。
  这个草案同六三土地政策,即所谓斯托雷平土地政策的总的方针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同样的地主的政策,因为在1905年以后地主作为一个阶级不可能在俄国实行其他政策,否则他们就无法维持自己的特权,甚至无法生存下去。
  民主派,无论是工人民主派还是资产阶级民主派(即大多数农民),都必须认清阶级关系的这种无可争议的实际情况,并由此作出必然的结论。自由派和民粹派害怕农民土地的转移,即害怕土地的自由买卖,他们所抱的这种官吏的观点,是最愚蠢最反动不过的了。例如,《言语报》在两篇评述新法律草案的社论中声称,“保护小土地所有制是必然的现象”。要知道,糟糕的是六三土地政策已被“突然当作锐利的政治工具”采用了。
  扮演“超阶级的”官吏角色的绝顶聪明的自由派,谴责地主的首领斯托雷平为地主的利益使用政治工具!懦怯地想要逃避不可避免的阶级斗争,却用因阶级利益同阶级政策的联系而发出的啜泣声来加以掩盖。无怪乎斯托雷平对这样的对手只好付之一笑了。
  “保护小土地所有制”这个自由派(俄国的)和民粹派非常喜欢的提法,是一句反动的空话。只有在农民采取民主的行动,即为着社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为着国家摆脱农奴主的压迫和取消他们的特权而行动起来的时候,工人阶级才会支持农民(并领导农民)。而任何限制农民土地转移的做法,第一,是荒谬的,因为这种做法不能阻止资本主义发展,只会使群众的生活状况恶化,使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迫使群众绕开法律。第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制造享有特权的小资产者的小阶层,即反对进步的、最守旧、最愚钝的人的小阶层。
  针对农奴主-地主的阶级政策,工人阶级不是要大谈“超阶级的”空话,而是要讲清占人口十分之九的其他各阶级的利益。作为小资产阶级群众的农民会长期动摇不定,他们一方面向往无产阶级的彻底的民主主义,另一方面又指望得到地主的小恩小惠,指望同地主分享特权。
  但是,俄国地主为农民提供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在这种条件下千百万人经常忍饥挨饿,因此一切有朝气的、有生命力的和有觉悟的人将跟着谁走,是不会有任何疑问的。


载于1913年8月29日《我们的道路报》第4号和1913年8月30日《北方真理报》第24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3卷第405—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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