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土地纲领及其在第一次革命中所受到的检验
现在来研究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对土地问题的观点的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我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一书的第一节[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15—220页。——编者注]已经谈过了。这里,我们应该稍微详细地说明一下俄国社会民主党过去的土地纲领,即1885年和1903年的土地纲领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1.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过去的土地纲领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1885年公布的“劳动解放社”的纲领草案中,土地纲领是这样表述的:“彻底改变我国的土地关系,即改变赎买土地和把土地分给农民村社的条件。农民有权自由放弃份地和退出村社,等等”。
整个条文就是这样。这个纲领的错误并不在于其中有什么错误的原则或错误的局部要求。不是的。纲领的原则是对的,它所提出的唯一的局部要求(有权放弃份地)也完全是无可争辩的,甚至现在已经通过独特的斯托雷平法案实现了。这个纲领的错误在于它太抽象,对问题没有任何具体的看法。其实,这不是什么纲领,而是一项极笼统的马克思主义的声明。纲领起草人是初次阐述这些著名的原则,而且远在工人政党成立之前,因此把这个错误归咎于起草人,当然是很荒谬的。相反,应当特别着重指出,这个纲领早在俄国革命爆发前20年就已经认定“彻底改变”农民改革事业势在必行了。
在理论上发展这个纲领,就应该说明我们土地纲领的经济基础是什么,说明彻底改变(不同于不彻底的改良主义的改变)的要求可以而且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最后,还应该用无产阶级的观点(与任何激进派的观点根本不同的观点)来具体确定这一改变的内容。在实践上发展这个纲领,就应该吸取农民运动的经验。没有群众性的以至全国性的农民运动的经验,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就不可能具体化,因为,我国农民的资本主义分化程度究竟如何,农民究竟有多大能力进行革命民主主义的变革,这些问题单靠理论上的设想,是很难解决甚至不可能解决的。
1903年,我们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第一个土地纲领,当时我们同样缺乏有关农民运动的性质、规模和深度方面的经验。1902年春季的南俄农民起义[139],仍然是一次个别的爆发。因此,社会民主党人在制定土地纲领时持审慎态度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因为替资产阶级社会“拟订”土地纲领,根本不是无产阶级的事情,而无产阶级理应支持的农民反对农奴制残余的运动究竟能发展到什么程度,还无从知道。
1903年的纲领试图具体确定社会民主党人在1885年只是笼统地谈到的“改变”有哪些内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一尝试表现在纲领关于“割地”的那一段主要的条文中,它的出发点是想把用于农奴制盘剥式经营的土地(“1861年从农民那里割去的土地”)和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土地大致地区分开来。这种大致的区分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实际上农民群众运动的矛头不可能指向某几种地主土地,而只会指向整个地主土地占有制。1903年的纲领提出了1885年还没有提出的问题,即在全体社会民主党人认为必然要改变的土地关系发生改变时农民同地主的利害冲突问题。但是1903年的纲领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不正确的,它不是把实现资产阶级变革的两种方式——彻底的农民方式和彻底的容克方式——对立起来,而是人为地杜撰某种中间办法。诚然,这里也应该考虑到,当时还没有公开的群众运动,因而无法根据确切的材料来解决问题,难免象社会革命党人那样靠纸上谈兵、凭着天真的愿望或小市民的空想来解决问题。当时,谁也不能有把握地预先断言,在地主局部地放弃工役制、改用雇佣劳动的影响下,农民会分化到什么程度。谁也无法估计1861年改革后形成的农业工人阶层究竟有多大,他们的利益同破产农民的利益差别有多大。
1903年土地纲领的基本错误,至少是对于在俄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土地斗争为什么可能而且一定会开展起来这一问题缺乏确切的认识,对于在这种或那种社会力量在这一斗争中取得胜利的情况下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几种资本主义农业演进的方式缺乏确切的认识。
2.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现行土地纲领
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所通过的社会民主党的现行土地纲领同上一个纲领相比,在一个重要问题上前进了一大步。那就是社会民主党承认要没收地主土地[注:在纲领的正文(第4段)中讲到私有土地。在纲领所附的决议中《土地纲领第2部分)讲到没收地主土地。],从而坚决走上了承认农民的土地革命的道路。纲领中“支持农民的革命行动,直到没收地主土地……”这番话十分明确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普列汉诺夫是报告人之一,他同约翰一起提出这个纲领,他在讨论中公开地说,必须不再害怕“农民土地革命”(见普列汉诺夫的报告,《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记录》1907年莫斯科版第42页)。
既然承认我国在土地关系方面的资产阶级革命是“农民土地革命”,那么社会民主党人在土地纲领问题上的重大意见分歧,似乎应该从此结束了。然而,事实上在下面一个问题上又发生了意见分歧:社会民主党人究竟应该主张把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归农民私有呢,还是主张地主土地地方公有化或全部土地国有化。所以,我们首先应该肯定社会民主党人常常忘记的一条原则,即这些问题只有从俄国农民土地革命的观点出发,才能得到正确解决。当然,问题并不是要社会民主党放弃独立地确定无产阶级作为一个不同的阶级在这场农民革命中的利益。不是的。问题是要明白了解,农民土地革命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种形式,它的性质和意义是什么。我们不能“臆造出”什么特别的改革“方案”。我们应该研究清楚在按资本主义道路发展的俄国,农民土地变革的客观条件是什么,根据这种客观的分析把某些阶级的错误思想同经济变革的现实内容区分开来,并且确定,在这些实际的经济变革的基础上,生产力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所要求的究竟是什么。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现行土地纲领赞成(以一种特殊的形式赞成)把没收来的土地变成公有财产(森林、水域和移民所需的土地国有化,私有土地地方公有化),至少在“革命胜利发展”的情况下应该如此。在“形势不利”的情况下,赞成把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归农民私有。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赞成农民以至一切小土地占有者现有的土地仍然归他们所有。可见,纲领规定革新后的资产阶级俄国存在两种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以及(至少在革命胜利发展的情况下)以地方公有和国有为形式的公有制。
纲领起草人用什么理由来解释这种两重性呢?他们的主要理由就是要顾到农民的利益和要求,担心同农民分裂,担心引起农民反对无产阶级和反对革命。纲领起草人及其拥护者提出这样的理由,就是采取了承认农民土地革命、认为无产阶级应该支持农民一定的要求的立场。而且提出这一理由的,正是以约翰同志为首的最有影响的纲领拥护者!这一点,只要看一下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的记录,就可以相信了。
约翰同志在报告中直率而坚决地提出了这个理由。他说:“如果革命象列宁同志所建议的那样,要把农民的份地或被没收的地主土地收归国有,那么这不仅会在边疆地区、而且会在中部地区引起反革命运动。那时就不仅会出现一个旺代暴动[140],而是会发生一场反对国家干涉对农民私有〈黑体是约翰用的〉份地的支配、反对私有土地国有化做法的农民总暴动。”(见《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记录》第40页)
这看来是很清楚了吧?农民私有土地的国有化竟会引起农民总暴动!为什么伊克斯提出的最早的地方公有方案,不仅主张把私有土地交给地方自治机关,而且主张“可能时”把全部土地交给地方自治机关(我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17—218页。——编者注]这本小册子中引证过这一点),而马斯洛夫提出的代替伊克斯方案的地方公有方案,却把农民土地除外,其原因就在这里。确实,怎么能不考虑到1903年以后发现的必然会爆发反对全盘国有化的农民暴动这件事呢?怎么能不接受另一位著名的孟什维克科斯特罗夫的观点呢?科斯特罗夫在斯德哥尔摩大声疾呼:
“带着这个主张〈国有化主张〉到农民中去,就等于把农民推开。农民运动就会避开我们或者反对我们,我们就会被革命所抛弃。国有化会削弱社会民主党的力量,使它同农民隔绝,从而也就削弱了革命的力量。”(第88页)
不可否认,这个论据的确有说服力。在农民土地革命中竟然试图违反农民意志,把他们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既然听信了约翰和科斯特罗夫的话,那么否决国有化主张就是毫不奇怪的了。但是,代表大会听信他们两人的话真有道理吗?
鉴于这是关系到爆发反对国有化的全俄旺代暴动的重大问题,这里不妨稍微回顾一下历史。
3.实际生活对地方公有派的主要论据的检验
我方才引用的约翰和科斯特罗夫两人的措辞坚决的讲话,是在1906年4月即第一届杜马召开前夕发表的。我曾经论证农民是拥护土地国有化的(见我的小册子《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15—241页。——编者注]。有人反驳我说,农民协会[141]代表大会的决定不足为凭,这些决定是由社会革命党的思想家搞出来的,农民群众决不会拥护这样的要求。
后来,第一届和第二届杜马已经用文件解决了这个问题。来自全俄各地的农民代表都在第一届杜马,特别是在第二届杜马中发表过意见。只有《俄国报》[142]或《新时报》的政论家,才会否认农民群众的政治要求和经济要求在两届杜马中已经表达出来这一事实。现在,农民代表已经在其他政党面前独立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农民土地国有化这一主张,似乎应该被彻底埋葬了吧?约翰和科斯特罗夫的拥护者们似乎可以轻而易举地煽动杜马中的农民代表发出不许实行国有化的叫嚷了吧?孟什维克领导的社会民主党人似乎真的能把势必引起反革命的全俄旺代暴动的国有化拥护者们同革命“隔绝”开来了吧?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第一届杜马,为农民私有(黑体是约翰用的)土地操心的是斯季申斯基和古尔柯。在两届杜马中,主张土地私有制的是一些极右分子,他们同政府代表一起,反对任何形式的土地公有制,地方公有化也好,国有化也好,社会化也好,都一概加以反对。在两届杜马中,来自全俄各地的农民代表都主张国有化。
马斯洛夫同志在1905年写道:“土地国有化作为解决〈?〉土地问题的手段,目前在俄国是不会被承认的,首先〈请注意这“首先”二字〉因为这是一种无谓的空想。土地国有化要求把一切土地交给国家。但是,农民特别是个体农民,会自愿同意把自己的土地交给什么人吗?”(彼·马斯洛夫《土地纲领批判》1905年莫斯科版第20页)
总之,在1905年,国有化“首先”是一种无谓的空想,因为农民不会同意。
到了1907年3月,同一位马斯洛夫又写道:“一切民粹主义集团〈劳动派、人民社会党人和社会革命党人〉都主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土地国有化。”(1907年《教育》杂志第3期第100页)
看,这就是新的旺代暴动!这就是全俄农民反对国有化的总暴动!
但是,彼·马斯洛夫不去想一想,在经过两届杜马之后,那些说过和写过农民会举行反对土地国有化的旺代暴动的人,陷入了多么可笑的境地,他也不去追究自己在1905年犯错误的原因,却去效法健忘的伊万[143]。他认为还是忘记我所引用的他的上述文字和他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为好!不仅如此。他在1905年轻率地断定农民不会同意,而现在他又同样轻率地说起相反的话来了。他说:
“……反映小私有者的〈听听吧!〉利益和希望的民粹派,不得不主张国有化”(《教育》杂志第100页)。
看,这就是我们那些地方公有派的科学的老实态度的典范!在全俄农民代表发表政治主张以前,他们解决这个困难问题时替小私有者说的是一套,而在农民代表在两届杜马中发表意见之后,他们替同样这些“小私有者”说的却又是截然相反的另外一套。这里应该指出一件十分滑稽的事情,马斯洛夫认为俄国农民倾向于国有化,并不是由于农民土地革命的特殊条件,而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小私有者的一般特性。这真是难以置信,然而这是事实。
马斯洛夫郑重地说:“小私有者最怕大私有者的竞争和统治,最怕资本的统治……”马斯洛夫先生,您搞错了!把大(农奴制的)土地私有者和资本所有者相提并论,那就是重复市侩的偏见。农民之所以如此坚决地反对农奴制大地产,因为他们在当前这个历史时刻是农业的资本主义自由演进的代表者。
“……小私有者没有能力在经济方面同资本作斗争,便指望政权来帮助小私有者反对大私有者……如果说俄国农民若干世纪以来一直希望中央政权保护他们免遭地主和官吏之害,如果说法国拿破仑依靠农民扼杀了共和国,那么这都是因为农民希望得到中央政权的援助。”(《教育》杂志第100页)
彼得·马斯洛夫说得妙极了!第一,如果说俄国农民在当前这个历史时刻所表现的特性和拿破仑时代法国农民所表现的一样,那么这和土地国有化又有什么相干呢?法国农民在拿破仑时代从来没有拥护过国有化,也不可能拥护。马斯洛夫先生,您这不是生拉硬扯吗?第二,这与同资本作斗争又有什么相干呢?这里讲的是农民土地私有制同包括农民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国有化之间的比较。法国农民在拿破仑时代死死抱住小私有制不放,认为这是抵御资本的壁垒,而俄国农民呢……可敬的先生,请让我再问一次,您的话前后又怎么连得起来呢?
第三,马斯洛夫讲到对政权的指望时,竟把事情说成这样,似乎农民都不了解官僚制度的危害,不了解自治制度的意义,只有他这位先进的彼得·马斯洛夫才重视这一点。这样来批评民粹派,未免太简单化了!我们只要查一查劳动派在第一届和第二届杜马中提出的有名的土地法案(104人法案[144]),便可以看出马斯洛夫的论断(或暗示?)是错的。恰恰相反,事实说明,在劳动派的法案中,自治原则和反对用官僚手段解决土地问题的态度,比在按马斯洛夫意见写成的社会民主党的纲领中表现得更加鲜明!我们党的纲领只讲到地方机关选举的“民主原则”,而劳动派的法案(第16条)则准确地直截了当地提出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地方自治机关。不仅如此,该法案还提出成立地方土地委员会(大家知道,这一点得到社会民主党人的支持),这种委员会也应该用上述方式选举产生,它应负责组织土地改革问题的讨论,并进行改革的准备工作(第17—20条)。主张用官僚主义办法实行土地改革的是立宪民主党人,而不是劳动派,是自由派资产者,而不是农民。为什么马斯洛夫硬要歪曲这些尽人皆知的事实呢?
第四,马斯洛夫在说明小私有者为什么“不得不主张国有化”的那段绝妙的“解释”中,强调庄稼汉指望得到中央政权的保护。这是地方公有化区别于国有化的地方:一个靠地方政权;一个靠中央政权。这是马斯洛夫十分欣赏的思想,关于这种思想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的实质,我们到下面再作详细的分析。这里只是指出,马斯洛夫回避了我国革命历史向他提出的问题,即为什么农民不怕自己的土地收归国有。这是问题的关键!
然而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特别有趣的是,马斯洛夫在试图说明劳动派不主张地方公有化而主张国有化的阶级根源时,竟向读者隐瞒了民粹派也是主张由地方自治机关直接支配土地这一事实!马斯洛夫说庄稼汉“指望”中央政权,这不过是知识分子对庄稼汉的诽谤。请看劳动派提交两届杜马讨论的土地法案第16条。该条原文如下:
“全民土地资产应由经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出的地方自治机关主管,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
试把这一条同我们党的土地纲领中相应的要求作个比较: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要求:……(4)没收除小地产以外的私有土地,并将其转交给根据民主原则选举出来的大的地方自治机关〈根据第3项,包括城区和乡区的机关〉支配……”[注:见《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1964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分册第150页。——编者注]
从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权限来看,这里有什么区别呢?“主管”和“支配”有什么不同呢?为什么马斯洛夫讲到劳动派对国有化的态度时,要向读者(可能也向他自己?)隐瞒第16条的内容呢?因为这一条完全粉碎了他那荒谬的“地方公有化”主张。
读者只要看看马斯洛夫向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公有化主张的理由,只要读一读这次代表大会的记录,就可以看出,他口口声声强调不能镇压各民族,不能压迫各边疆地区,不能忽视不同的地方利益,等等,等等。早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以前我就向马斯洛夫指出(见《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第18页[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28页。——编者注]),所有这些论据“完全是误会”,我当时说,我们的党纲既承认了各民族的自决权,也承认了广泛的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所以在这方面,不必要也不可能再想出任何防止过分集中、防止官僚化和防止规章过死的补充“保证”,因为这种“保证”要么毫无内容,要么会被人解释成反无产阶级的联邦制的办法。
劳动派向地方公有派证明了我的看法是正确的。
现在马斯洛夫也该承认,所有代表农民的利益和观点的集团,都主张这样一种形式的国有化,即它们所主张的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和权力并不比马斯洛夫所要求的少!规定地方自治机关权限的法律应当由中央议会颁布,这一点马斯洛夫闭口不谈,但是任何把脑袋藏在翅膀底下的做法都无济于事,因为现在根本不能设想会有什么别的办法。
“转交给……支配”这几个字把问题弄得十分糊涂。不知道究竟谁是被没收的地主土地的所有者[注:孟什维克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否决了把“支配”改为“所有”的修正案(《记录》第152页)。只是在策略决议中提到,在“革命胜利发展”的情况下……交给……“所有”,而根本没有比较明确地交代“革命胜利发展”是什么意思。]!既然不知道,那么所有者就只能是国家。“支配”的内容是什么,它的范围、形式和条件怎样,——这又要由中央议会来决定。这是不言而喻的,况且我们党的纲领还专门分出“有全国意义的森林”和“移民所需的土地”。显然,只有中央国家政权才能从全部森林中分出“有全国意义的”森林,从全部土地中分出“移民所需的土地”。
总之,现在特别不伦不类地成了我们党的纲领的马斯洛夫纲领,同劳动派的纲领相比,显得十分荒谬。无怪乎马斯洛夫讲到国有化问题时要扯到拿破仑时代的农民,他为的是不让大家知道,我们提出这种糊涂的“地方公有化”主张,已在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面前,使自己落到多么荒谬可笑的境地!
两个纲领唯一的区别,十分现实的、毫无疑问的区别,就是对待农民份地的态度不同。马斯洛夫把这种土地除外,是因为他害怕“旺代暴动”。结果却是,参加第一届和第二届杜马的农民代表嘲笑了尾巴主义的社会民主党人的恐惧心理,主张把自己的土地全部国有化!
地方公有派现在不得不去反对劳动派农民,向他们证明,他们不应该让自己的土地实行国有化。历史开了一个玩笑,用马斯洛夫、约翰、科斯特罗夫之流的论据打了他们自己的耳光。
4.农民的土地纲领
现在我们来探讨彼·马斯洛夫感到束手无策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所有反映小私有者的利益和希望的政治集团,都不得不主张国有化。
首先来分析一下,104人土地法案,即第一届和第二届杜马的劳动派的土地法案,在多大的程度上真正反映了全俄农民的要求。两届杜马的代表成分,以及不同阶级利益的代表在“议会”讲坛上就土地问题所开展的政治斗争的性质,都能够说明这一点。关于土地私有制、特别是关于农民土地私有制的主张,在杜马中不仅没有被推到次要地位,恰恰相反,经常被某些政党提到首要地位。政府通过斯季申斯基、古尔柯和所有的大臣先生,通过所有的官方报刊,专门向农民代表表示赞成这个主张。右派政党,由第二届杜马中“大名鼎鼎的”斯维亚托波尔克-米尔斯基带头,也喋喋不休地对农民大讲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好处。这个问题上力量的实际配置情况已由大量的材料说明,因而对于这一情况的正确性(从阶级利益来看)便没有任何怀疑的余地了。在第一届杜马中,当时自由派认为革命人民是一种力量并向革命人民献殷勤,立宪民主党由于大势所趋,也曾主张土地国有化。大家知道,立宪民主党人在第一届杜马提出的土地法案中提到“国家土地储备”,凡是可转让的土地都算作这类土地,它将交给农民长期使用。当然,立宪民主党人在第一届杜马提出这个要求,并不是出于某种原则——说立宪民主党有什么原则是很可笑的。不是的,自由派提出这一要求,那不过是农民群众的要求引起的微弱反响。农民代表早在第一届杜马就立即成了一个独立的政治集团,“104人”土地法案,是全俄农民这一觉悟的社会力量的主要和基本的政纲。农民代表在第一届和第二届杜马的发言、“劳动派”报纸(《农民代表消息报》和《劳动俄罗斯报》[145])上刊登的文章,都说明104人法案如实反映了农民的利益和希望。因此,关于这个法案应该比较详细地来谈一谈。
看一看在这个法案上签字的代表的构成情况是很有意思的。第一届杜马的时候,在法案上签字的有70名劳动派分子,17名无党派人士,8名政治派别不明的农民,5名立宪民主党人[注:加甫·祖勃琴科、季·沃尔柯夫和马·格拉西莫夫三人都是农民;还有医生谢·洛日金和司祭阿法纳西耶夫。],3名社会民主党人[注:彼尔姆省的工人安东诺夫、略山省的工人叶尔绍夫和莫斯科省的工人瓦·丘留科夫。]和1名立陶宛自治派。在第二届杜马中,在“104人”法案上签了99个名字,把重复的除外,共有91人签名,其中79名劳动派分子,4名人民社会党人,2名社会革命党人,2名哥萨克集团分子,2名无党派人士,1名比立宪民主党人稍左的分子(彼得松),1名立宪民主党人(农民奥德诺科佐夫)。在签名者中间农民占多数(第二届杜马91人中不少于54人;第一届杜马104人中不少于52人)。有意思的是:彼·马斯洛夫对那些他认为不会赞同国有化的个体农民(见前面的引文[注:见本卷第227页。——编者注])所抱的特别的期望,也被两届杜马中的农民代表全部推翻了。例如,波多利斯克省几乎全体农民都是个体农民(1905年,个体农户共有457134户,村社农户只有1630户)。而波多利斯克省代表在“104人”土地法案上签名的,第一届杜马中有13人(大部分是种地的农民),第二届杜马中有10人!有个体农户拥有地产的其他省份如维尔纳省、科夫诺省、基辅省、波尔塔瓦省、比萨拉比亚省和沃伦省,这些省的代表也在104人法案上签了名。只有持有民粹派偏见的人才会认为,从土地国有化的角度来看,村社农民和个体农民的差别是极其重要的。顺便说一句,全俄农民代表第一次提出土地纲领,已使这种偏见遭到极其沉重的打击。事实上,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并不是由于特殊的土地占有制形式,也不是由于农民的“村社习惯和本能”,而是由于全部小农地产(村社地产和个体农户地产都在内)都受农奴制大地产压迫这个总的情况。
在第一、第二两届杜马中提出104人国有化法案的有全俄各地的代表,其中不仅有中部农业区和非黑土地带工业省的代表,不仅有北部边疆地区(在第二届杜马中有阿尔汉格尔斯克和沃洛格达两省的代表)、东部边疆地区和南部边疆地区(阿斯特拉罕、比萨拉比亚、顿河、叶卡捷琳诺斯拉夫、库班、塔夫利达、斯塔夫罗波尔等省和州)的代表,而且有小俄罗斯各省、西南各省、西北各省、波兰(苏瓦乌基省)和西伯利亚(托博尔斯克省)的代表。显然,在俄国中部农业区表现得最厉害最直接的农奴制地主土地占有制对小农的压迫,在全俄各地都有表现,致使各地的小农都支持争取土地国有化的斗争。
这一斗争的性质带有明显的小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特征。在这方面,必须特别着重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报刊经常忽视的一个事实,即社会革命党人的“社会主义”遭到最沉重的打击,是在农民提出独立的土地纲领,第一次登上公开的全俄政治舞台的时候。只有少数先进的农民代表赞成社会革命党人的土地社会化法案(第一届杜马中的“33人”法案[146])。大多数代表都站在104人方面,拥护人民社会党人的法案。社会革命党人自己把人民社会党的纲领叫作个人主义的纲领。
例如,在社会革命党人的《论文集》中(“我们的思想”出版社,1907年圣彼得堡版第1集),有潘·维赫利亚耶夫先生的一篇题为《人民社会党和土地问题》的文章。作者批评人民社会党人彼舍霍诺夫,并且还引了他的一段话:“104人法案反映了我们〈人民社会党人〉对于用什么方法可以取得土地的观点”(见该《论文集》第81页)。社会革命党人直截了当地说,104人法案“将会否定村社土地使用制的根本原则”,同斯托雷平的土地法,同1906年11月9日的法令“一模一样”(原文如此!)(同上,第86页。我们下面再来说明社会革命党人的偏见是如何妨碍他们去认清斯托雷平的道路和劳动派道路之间实际的经济区别的)。社会革命党人把彼舍霍诺夫的纲领观点看成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的表现”(第89页),是“用个人主义脏水污染了思想的巨流”(第91页),是“怂恿人民群众中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思潮”(同上,第93页)。
所有这些说法都是对的。不过问题的实质根本不在于彼舍霍诺夫先生之流的机会主义,而是在于小农的个人主义,社会革命党人想用“有力的”言词来掩盖这一事实是徒劳的。问题不在于彼舍霍诺夫之流污染了社会革命党的思想的巨流,而在于多数先进农民代表暴露了民粹主义的真实的经济内容,暴露了小农的真实的意图。社会革命党的主张在广泛的、真正是全俄的农民群众代表中遭到了破产。这就是第一届和第二届杜马的104人土地法案向我们表明的情况。[注:从第二届杜马的速记记录可以看出,社会革命党人穆申科提出了一项由105名代表签名的土地法案[147]。可惜我没能弄到这个法案。我手头有关杜马的材料中,只有劳动派在第二届杜马中再次提出的104人法案。有了劳动派的这两份(第一届和第二届杜马的)104人法案,社会革命党的105人法案因此至多也只能表明某些农民动摇于人民社会党人和社会革命党人之间,却推翻不了我在文中所谈到的问题。附带说期一点。亚·芬-叶诺塔耶夫斯基在对农民协会的以至全体农民的国有化要求的严肃性和自觉性提出异议时,引用了弗·格罗曼先生的说法,说什么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没有预见到使用土地要付什么代价”,不了解级差地租应该交给整个集体(亚·芬《土地问题和社会民主党》第69页)。104人法案第7条和第14条说明,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这两条中,劳动派既预见到使用土地要付代价(土地税随着份地扩大而提高),又预见到级差地租将转交给国家(“限制”对土地“增值部分的权利,因为土地增值不取决于土地占有者的劳动和资本〈这一点请注意!劳动派并不反对资本!〉而取决于社会条件”)。诚然,关于城市土地和其他土地,第7条说:“在这些财产没有变为全民财产之前”,土地占有者的权利等等应该受到限制。不过这大概是一种失言吧,不然的话,就成了劳动派从私有者那里征收地租,却又把地租交还给租种全民土地的占有者!]
劳动派在主张土地国有化时,通过自己的法案十分清楚地表露出小农“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要求。他们主张把份地和小块私有土地留在现在的占有者手里(104人土地法案第3条),条件只是要采取立法措施来保证“这些土地逐步转为全民财产”。把这句话译成能说明真实经济关系的语言,那就是说:我们是从真正业主的利益出发的,是从真正的而不只是名义上的农民的利益出发的,但是我们希望他们的经济活动能在国有化[注:租应该交给整个集体(亚·芬《土地问题和社会民主党》第69页)。104人法案第7条和第14条说明,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这两条中,劳动派既预见到使用土地要付代价(土地税随着份地扩大而提高),又预见到级差地租将转交给国家(“限制”对土地“增值部分的权利,因为土地增值不取决于土地占有者的劳动和资本〈这一点请注意!劳动派并不反对资本!〉而取决于社会条件”)。诚然,关于城市土地和其他土地,第7条说:“在这些财产没有变为全民财产之前”,土地占有者的权利等等应该受到限制。不过这大概是一种失言吧,不然的话,就成了劳动派从私有者那里征收地租,却又把地租交还给租种全民土地的占有者!]土地上完全自由地开展起来。法案第9条规定“本地人比外来的享有优先权,农业人口比非农业人口享有优先权”,这再次说明劳动派把小业主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平等的土地权”是一句空话;由国家给“没有足够资金购置经营所必需的一切用具的人们”发放贷款和补助金(104人土地法案第15条)——这是一种天真的愿望,其实得利的必然只是那些现在能成为殷实业主、能从受盘剥的农民变为自由而富裕的农民的人。自然,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支持那些可以最有力的促使俄国农业从农奴主-地主的手中,从受盘剥的、愚昧的、贫困的、因循守旧的农民手中转到农场主手中的措施。而“104人”法案无非是一个争取把受盘剥的农民中的一部分殷实户变成自由农场主的纲领。
5.中世纪土地占有制和资产阶级革命
现在要问,在俄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土地变革的经济条件下,有没有使得小私有者要求土地国有化的物质基础,或者这一要求也不过是一句空话,不过是无知庄稼汉的天真愿望,是宗法式的农民的一种空想?
我们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更具体地设想一下农业中任何资产阶级民主变革的条件,然后拿这些条件同我们上面所说的俄国可能出现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的两条道路作一比较。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Theorien über den Mehrwert》)(1905年斯图加特版第2卷第2册)中非常清楚地说明了,从土地占有关系来看,农业中资产阶级变革的条件是什么。
马克思分析了洛贝尔图斯的观点,提示了这位波美拉尼亚[148]地主的理论的全部局限性,并且详细列举了他的愚钝的种种表现(同上,第2卷第1册第256—258页,洛贝尔图斯先生的第一个谬论到第六个谬论),此外还分析了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同上,第2卷第2册第3节b《李嘉图理论的历史条件》)。[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94—97页和第262—267页。——编者注]
马克思谈到李嘉图和安德森时说:“他们两人都是从一种在大陆上看来非常奇怪的观点出发的,这就是:(1)根本不存在妨碍对土地进行任意投资的土地所有权;(2)从较好的土地向较坏的土地推移。(在李嘉图看来,如果把由于科学和工业的反作用造成的中断除外,这一点是绝对的;在安德森看来,较坏的土地又会变成较好的土地,所以,这一点是相对的);(3)始终都有资本,都有足够数量的资本用于农业。
说到(1)、(2)两点,大陆上的人们一定会感到非常奇怪:在这样一个他们看来最顽固地保存了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国家里,经济学家们——安德森也好,李嘉图也好——却从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观点出发。这种情况可用以下两点来解释:
第一,英国的‘公有地圈围法’(《law of enclosures》)[149]〈即圈围村社土地的法令〉有它的特点,同大陆上的瓜分公有地毫无共同之处;
第二,从亨利七世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曾这样无情地处置过传统的农业关系,都没有创造出如此完善的〈适合自己的〉条件,并使这些条件如此服从自己支配。在这一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切关系,不仅村落的位置,而且村落本身,不仅农业人口的住所,而且农业人口本身,不仅原来的经济中心,而且这种经济本身,凡是同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相矛盾或不相适应的,都被毫不怜惜地一扫而光。举例来说,在德国人那里,经济关系是由村社土地〈Feldmarken〉的传统关系、经济中心的位置和居民的一定集中点决定的。在英国人那里,农业的历史条件则是从15世纪以来由资本逐渐创造出来的。联合王国的常用术语‘clearing of estates’〈直译是清扫领地或清扫土地〉,在任何一个大陆国家都是听不到的。但是什么叫作‘clearing of estates’呢?就是毫不考虑定居在那里的居民,把他们赶走,毫不考虑原有的村落,把它们夷平,毫不考虑经济建筑物,把它们拆毁,毫不考虑原来农业的类别,把它们一下子改变,例如把耕地变成牧场,总而言之,一切生产条件都不是按照它们传统的样子接受下来,而是按照它们在每一场合怎样最有利于投资历史地创造出来。因此,就这一点来说,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让资本——租地农场主——自由经营,因为土地所有权关心的只是货币收入。一个波美拉尼亚的地主,脑袋里只有祖传的〈angestammten〉村社土地、经济中心和农业公会等等,因而对李嘉图关于农业关系发展的‘非历史’观点就会大惊小怪。而这只说明他天真地混淆了波美拉尼亚关系和英国关系。可是决不能说,这里从英国关系出发的李嘉图会同那个思想局限于波美拉尼亚关系的波美拉尼亚地主一样眼光短浅。因为英国关系是使现代土地所有权——被资本主义生产改变了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适〈十分完善的〉发展的唯一关系。在这里,英国的观点对于现代的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来说具有古典意义。相反,波美拉尼亚的观点却是按照历史上处于较低阶段的、未完全形成的〈不合适的〉形式来评论已经发展了的关系。”(第5—7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63—264页。——编者注]
这是马克思的一段极其深刻的论断。我们的“地方公有派”是否曾经思考过呢?
马克思早在《资本论》第3卷(第2册第156页)中就指出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发展时在历史上所遇到的那种土地所有权形式,是不适应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自己从封建地主、农民村社、克兰等旧的土地占有制形式中,创造出相应的土地关系形式。[注:同上,第25卷第696页。——编者注]在上面引证的那一部分,马克思把资本在创造适合自己的土地占有制形式时所采用的各种方式作了比较。在德国,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的改造是通过所谓改良的方式来进行的,迁就旧习惯,迁就传统,迁就缓慢地变为容克农场的农奴主领地,迁就那些正艰难地由徭役制农民变为雇农和大农的懒惰的农民[注:参看《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1册第280页: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是“懒惰的农场主被实业家(Gesch?ftsmann)所取代”(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116页。——编者注)]所习惯的地块。在英国,这种改造是通过革命的方式、暴力的方式来进行的,但是这种暴力有利于地主,暴力手段的对象是农民群众,农民苦于苛捐杂税的盘剥,被赶出农村,离乡背井,家破人亡,流落国外。在美国,这种改造是通过对南部各州奴隶主农庄施行暴力的方式来进行的。在那里,暴力是用来对付农奴主-地主的。他们的土地被分掉了,封建的大地产变成资产阶级的小地产[注:见考茨基《土地问题》(德文本第132页及以下各页)中有关美国南方由于奴隶制崩溃而引起小农场的发展的部分。]。对于美国许多“空闲”土地说来,为新生产方式(即为资本主义)创造新的土地关系这一使命,是由“美国土地平分运动”,由40年代的抗租运动(Anti-Rent-Bewegung),由宅地法[150]等等来完成的。当德国共产主义者赫尔曼·克利盖在1846年鼓吹美国的土地平分时,马克思嘲笑了这种冒牌社会主义的社会革命党人的偏见和市侩的理论,但他同时也充分估计到美国反对土地私有制[注:见1905年《前进报》第15号(4月7日(20日)日内瓦出版)上的《马克思论美国的“土地平分”》一文(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0卷第50—56页。——编者注)(梅林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马克思在1846年写道:“我们完全承认美国民族改良派运动的历史合理性。我们知道,虽然这个运动所力求达到的结果在目前会促进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工业制度的发展,但是它既然是无产阶级运动的成果,是对一般土地私有制、特别是在美国现存条件下对土地私有制举行的攻击,其结果必然会导向共产主义。克利盖同当时侨居纽约的德国共产主义者一起参加了抗租运动(Anti-Rent-Bewegung),竟用一些华丽的词句粉饰这个简单的事实,而不去深入考察运动本身的内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页。——编者注)]运动的历史意义,认为这是代表美国生产力发展的利益、代表美国资本主义利益的进步运动。
6.为什么俄国小私有者不得不主张国有化?
用上述观点来考察一下19世纪下半叶以来俄国的农业演进情况吧。
我国“伟大的”农民改革,割取农民土地,强迫农民迁往“沙地”,依靠武力、枪杀和体刑来施行新的土地制度,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这是为了农业中正在产生的资本主义的利益而对农民所采取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暴力。这是用地主方式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
按根本法第87条颁布的斯托雷平的土地法,这种对富农掠夺村社的怂恿,这种以群众迅速破产为代价、为着一小撮富裕业主的利益对旧的土地关系的破坏,又是怎么回事呢?这是为了资本主义的利益而对农民施行大规模暴力的第二个重大步骤。这是第二次用地主方式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
劳动派在俄国革命中提出土地国有化主张,这是怎么回事呢?这是用农民方式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
我国地方公有派的一切荒唐主张的基本根源,就在于他们不了解俄国可能出现的两种资产阶级土地变革的经济基础,即地主式的资产阶级变革和农民式的资产阶级变革的经济基础。不“清扫”中世纪的(部分是封建式的,部分是亚细亚式的)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农业中的资产阶级变革便不可能发生,因为资本必须(就经济的必要性来说)为自己创造新的、适应自由的商业性农业这一新条件的土地制度。在土地关系方面,首先是在旧的土地占有制方面“清扫”中世纪废物,主要应涉及到地主的土地和农民的份地,因为这两种土地占有制在目前的状态下都只适合于工役制,适合于徭役制的残余,适合于盘剥制,而不适合于按资本主义方式自由发展的经济。斯托雷平式的“清扫”,无疑是遵循俄国资本主义进步发展的路线的,只是这种清扫完全迎合地主的利兹:让富裕农民付给“农民”银行(应读作:地主银行)高价,我们就给他们以自由——他们可以掠夺村社,用暴力剥夺群众,扩大地块,强迫贫苦农民搬走,破坏整个整个村庄的生活基础,不惜任何代价,不顾一切,也不管有多少“历来的”份地农民的经济和生活受到破坏,划出新的单独的地块,创立资本主义新农业的基础。这条路线无疑是具有经济意义的,它如实反映了在逐渐变为容克的地主的统治下应有的现实发展进程。
另一条路线,即农民路线,又是怎样的呢?要么这条路线在经济上不可能实现,那样一来有关农民没收地主土地、农民土地革命等等的议论,都不过是招摇撞骗或想入非非。要么这条路线在资产阶级社会某一种成分战胜资产阶级社会另一种成分的条件下,在经济上可能实现,那么我们就应该明确地认识到并且明确地向人民指出这一发展的具体条件,即农民按照新的方式,按照资本主义的方式改造旧的土地占有关系的条件。
这里自然会产生一种想法,即认为这条农民路线就是把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归农民私有。好极了。但是,要使这种分配适合农业中真正新的资本主义的条件,就必须按照新的方式、而不是按照旧的方式来进行。作为这种分配的基础的,不应该是旧有的份地,即早在100年前按地主指定的总管或亚细亚式专制政府的官吏的意志分给农民的份地,而应该是自由的商业性农业的要求。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的要求,土地应在农场主中进行分配,而不是在“懒惰的”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后者绝大多数都是按旧习惯、旧传统来经营的,只适合于宗法经济的条件,而不适合于资本主义的条件。按照旧的土地份额即按照旧的份地占有制来实行分配,那就不是清扫而是永远保存旧的土地占有制,那就不是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而是用许多无法成为农场主、从来不能适应环境的“懒汉”来加重资本主义的负担。进步的分配必须是建立在种地的农民新的分化的基础上,建立在农场主从废物中分化出来的基础上。这种新的分化就是土地国有化,就是完全消灭土地私有制,就是经营土地的充分自由,就是农场主可以从旧式农民中自由地产生。
请想象一下现代的农民经济以及份地占有制即旧的农民土地占有制的性质吧。“农民被村社联合成为行政兼征税性的土地占有者的极小联合体,但他们同时是分散的,被大量按份地面积、纳税数额等形形色色的方法划分成各种等级和类别。姑且拿萨拉托夫省地方自治局统计汇编来说吧。这里的农民分为以下各种等级:有赐地的农民、私有农民、完全私有农民、国家农民、有村社地产的国家农民、有切特维尔梯地产的国家农民、原属地主的国家农民、皇族农民、租种官地的农民、无地农民、前地主农民中的私有农民、赎买了宅院的农民、前皇族农民中的私有农民、常住私有农民、移居农民、前地主农民中的有赐地农民、前国家农民中的私有农民、脱离农奴籍的农民、免缴代役租的农民、自由耕作农、暂时义务农、前工厂农民等等,此外还有注册农民、外来农民等等。[151]所有这些等级,都有不同的土地关系史、份地面积、纳税数额等等。而且在这些等级内部又有很多类似的区分:有时甚至同一乡村的农民分为完全不同的两类,如‘前某某老爷的农民’和‘前某某太太的农民’。所有这些五花八门的类别,在中世纪……是很自然的和必要的。”[注:见《资本主义的发展》第5章第9节:《关于我国农村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几点意见》,第293页。(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343—344页。——编者注)]如果重新分配地主土地,还是按照这种封建土地占有制来进行,那么无论是补足到统一的土地份额,即实行平均分配,还是按照新旧之间的某种比例或是按照其他标准来分配,都是一样的,都不但不能保证分配的地块符合资本主义农业技术的要求,反而会巩固这种显然不相符合的情形。这样的分配将使社会的演进遇到困难,不是把新事物从旧事物中间解放出来,而是使新事物受旧事物的束缚。只有实行土地国有化才是真正的解放,才能造就农场主,才能使农场主经济在不受旧经济束缚,不受中世纪份地占有制任何牵连的情况下形成起来。
在改革后的俄国,中世纪的农民份地上的资本主义演进过程表现在进步的经济成分逐渐摆脱份地的决定性的影响。一方面是无产者得到解放,他们出租自己的份地,或者抛弃份地,让土地荒芜起来。另一方面是业主得到解放,他们买地租地,用中世纪旧土地占有制下的各种土地建立起新的农场。目前俄国殷实一点的农民,即在对革命有利的结局下确实能够成为自由的农场主的农民,他们所经营的土地一部分是自己的份地,一部分是从邻近的村社农民那里租来的份地,一部分也许是长期租用的官地,按年租赁的地主土地,向银行买来的土地,等等。资本主义要求把所有这些类别一概取消,要求土地上的任何经营一律适应市场的新条件和新要求,适应农业技术的要求。土地国有化就是用革命的农民的办法来实现这一要求,一下子使人民完全摆脱种种形式的中世纪土地占有制这类腐朽货色。无论是地主土地占有制还是份地占有制都不应该存在,应该存在的只是新的自由的土地所有制。这就是激进农民的口号。这一口号最忠实、最彻底、最坚决地表达了资本主义的要求(尽管激进农民出于幼稚,画着十字来抵御资本主义的侵袭),表达了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尽量发展土地生产力的要求。
根据这点就可以判断彼得·马斯洛夫的机智程度了,他的土地纲领同劳动派农民的土地纲领的全部差别,就在于他要巩固旧的中世纪的份地占有制!农民份地好比一种犹太人居住区[152],农民在里面被禁锢得透不过气来,急切地想得到自由的[注:“社会革命党人”穆申科先生在第二届杜马中最完整地叙述了该党的观点,他直截了当地宣布说:“我们举起土地解放的旗帜。”(1907年5月26日第四十七次会议,第1174页)只要不是瞎子,就不但能看到这面所谓“社会主义的”旗帜实际上的资本主义性质(这一点彼得·马斯洛夫也看到了),而且也能看到这种土地革命同斯托雷平—立宪民主党的主张相比,具有经济上的进步性(这一点彼得·马斯洛夫却没有看到)。]土地。可是,彼得·马斯洛夫却无视农民对自由土地即国有化土地的要求,要永远保有这种犹太人居住区,巩固旧制度,把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转归公共使用的优等地置于旧土地占有制和旧经济条件的支配之下。劳动派农民行动上是最坚决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口头上却是市侩空想家,以为“土地平分”是和谐和博爱[注:参看“人民社会党人”沃尔克-卡拉切夫斯基关于“平等、博爱、自由”的演说,他在演说中幼稚地表述了这一资产阶级革命观点(1907年3月26日第二届杜马第十六次会议,第1077—1080页)。]的起点,而不是资本主义农场经济的起点。彼得·马斯洛夫行动上是个反动分子,他因为害怕将来反革命的旺代暴动而要巩固目前旧土地占有制的反革命成分,要永远保存农民的犹太人居住区;他在口头上说的却是生吞活剥、死记硬背下来的有关资产阶级进步的词句。至于俄国农业中真正自由资产阶级式的而不是斯托雷平资产阶级式的进步的实际条件,马斯洛夫之流是一窍不通的。
彼得·马斯洛夫的庸俗马克思主义同马克思实际运用的那些研究方法之间的区别,在对待民粹派(其中也包括社会革命党人)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的态度上,可以看得最清楚。1846年间,马克思无情地揭露了美国社会革命党人赫尔曼·克利盖的市侩思想,当时克利盖主张在美国实行真正的土地平分,并且把这种分配称为“共产主义”。马克思的辩证的和革命的批判,剥掉了市侩学说的外壳,显露出“抨击土地私有制”和“抗租运动”的健康的内核。而我国的庸俗马克思主义者在批评“平分土地”、“土地社会化”、“平等的土地权”的时候,却局限于推翻这种学说,从而暴露了他们蠢笨的学理主义观点,他们不能透过僵死的民粹主义理论看到活生生的农民革命的现实。这种蠢笨的学理主义表现在“地方公有派”纲领中就是主张巩固最落后的中世纪土地所有制,而马斯洛夫和其他孟什维克对这种蠢笨的学理主义大加发挥,竟然在第二届杜马中以社会民主党的名义说出了确实十分可耻的话:“……在转让土地的方法问题上,我们〈社会民主党人〉同这些〈民粹派〉党团比同人民自由党党团接近得多,而在土地使用的形式问题上,我们却离前者要远一些。”(1907年5月26日第四十七次会议,速记记录第1230页)
的确,在农民土地革命中,孟什维克同革命农民的国有化主张离得较远,而同自由派地主保存份地所有制(并且不只是份地所有制)的主张却比较接近。保存份地所有制,也就是保存愚昧、落后和盘剥。自然,自由派地主渴望着赎买,竭力主张保存份地所有制[注:顺便说几句。孟什维克(其中包括策列铁里同志,他的发言我已经引用过了)以为立宪民主党人多少能彻底地维护农民的自由所有权,其实是大错特错了。事实并非如此。库特列尔先生代表立宪民主党在第二届杜马发表演说,赞成私有权(这同立宪民主党人在第一届杜马中提出的关于国家土地储备的法案不同),但同时又说,“我党认为只〈!〉对他们〈农民〉的转让权和抵押权加以限制,也就是防止将来土地买卖的盛行。”(1907年3月9日第十二次会议,速记记录第740页)这是乔装打扮成自由派的官僚提出的极反动的纲领。]……同时也保存绝大部分的地主所有制!而让“地方公有派”弄糊涂了的社会民主党人不懂得,话说完就消失了,事实却终归是事实。关于平均制和社会化等等的话语是会消失的,因为在商品生产下不可能有什么平均制。然而事实终归是事实,在资本主义可能达到的范围内尽量破除旧的封建制度,破除中世纪的份地占有制,破除种种陈规和传统,这一事实不会改变。人们说:“平分土地不会有任何结果”,马克思主义者应该这样来理解这句话:“不会有任何结果”只是就社会主义任务而言,只是说这种办法不能消除资本主义。然而这种分配的做法,甚至这种分配的想法却会产生许许多多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变革的结果。
这是因为这种变革要么是通过地主比农民占优势的道路来实现,这就要求保存旧的所有制并且完全依靠卢布的力量对它进行斯托雷平式的改良;要么是通过农民战胜地主的道路来实现,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客观条件的关系,不彻底消灭中世纪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就无法做到这一点。要么是斯托雷平式的土地改革,要么是农民革命的国有化。只有这两种解决办法在经济上才是现实的。一切中间的办法,从孟什维克的地方公有化到立宪民主党人的赎买,统统是市侩的局限性,统统是对学说的愚蠢的歪曲,统统是拙劣的臆造。
7.农民和民粹派论份地的国有化
废除份地所有制,是建立符合资本主义新条件的自由的农民经济的前提,这一点农民自己也十分清楚地意识到了。格罗曼先生详细而确切地描述了农民代表大会上[注:《农民问题材料》(全俄农民协会代表大会记录,1905年11月6—10日,格罗曼作序,1905年圣彼得堡新世界出版社版第12页)]的讨论情况,引用了一位。农民的精辟见解:
“在讨论赎买问题时,一位代表说:‘有人说,要是不用赎买办法,许多用血汗钱买地的农民就会吃亏。这样的农民很少,地也不多,他们在分配土地时反正可以分到土地。’这番话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反驳。这就是愿意把份地和购买地的所有权一概放弃的原因。”
过了没几页(第20页),格罗曼先生又把这话当作农民的共同见解重复了一遍。“在分配土地时反正可以分到土地”!这个论据出于何种经济必要性,难道不清楚吗?包括地主土地和份地在内的全部土地重新进行分配,9/10。(确切些说,是99%)的农民占有的土地将不会少于原有的土地;根本不必害怕。重新分配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它使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业主能够根据新的条件,根据资本主义的要求(从个别生产者说来,是根据“市场的命令”)来规划自己的土地怎样使用,而不受那些决定份地大小、份地位置和份地分配情况的中世纪关系的支配。
彼舍霍诺夫先生是一个讲求实际、头脑冷静的“人民社会党人”(应读作社会立宪民主党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能够迎合全俄为数众多的小业主的要求,把这个观点表达得更加明确。
他写道:“份地是生产方面最重要的一部分土地,可是它被固定于一个等级,更糟糕的是被固定于等级中的一些小集团,被固定于单个的农户和村庄。这样一来,即使在份地范围内,农民大抵都不能自由迁徙……这种人口分布状况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市场要求的〈请注意这一点!〉……应该取消关于官地的禁令,应该使份地摆脱私有制的束缚,应该废除私有土地的地界。应该把俄国人民的土地归还给俄国人民,这样他们能根据自己经济的需要在这片土地土自由居住。”(阿·瓦·彼舍霍诺夫《农民运动提出的土地问题》1906年圣彼得堡版第83、86、88—89页,黑体是我们用的)
希望自立的农场主在借这位“人民社会党人”之口讲话,这难道不是一清二楚的吗?为了重新分布人口,为了造成“符合市场要求”即符合资本主义农业要求的新地块,农场主的确需要“使份地摆脱私有制的束缚”,这难道不是一清二楚的吗?我们再提醒一句,彼舍霍诺夫先生头脑很冷静,他屏弃任何社会化、任何适应村社制度的主张(难怪社会革命党人骂他是个人主义者!),他屏弃任何禁止农民经济中的雇佣劳动的规定!在农民这样要求国有化的情况下拥护农民份地所有制,其反动本质是十分明显的。亚·芬在他的小册子中引用了彼舍霍诺夫先生的上述某些论断,批评他是民粹派,并且向他证明说,资本主义必然会从农民经济中,在农民经济的内部发展起来(见上述小册子第14页及以下各页)。这种批评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亚·芬只讲到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问题,而忽略了一个具体问题,忽略了资本主义农业在份地上更加自由地发展的条件!亚·芬只是笼统提出资本主义问题,轻而易举地战胜了早已被打败的民粹主义。但这里讲的是比较具体的[注:亚·芬十分正确地自问自答说:“彼舍霍诺夫的这种劳动经济最终会导向什么呢?会导向资本主义。”(上述小册子第19页)这一无可怀疑的真理的确必须对民粹派讲清楚,但还应该进一步阐明,在农民土地革命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的要求有哪些特殊的表现形式。可是,亚?芬没有这样做,反而倒退了一步,他写道:“试问,为什么我们要往回走,要沿着某些独特的道路打圈子,而最终再回到我们已经在走的道路呢?彼舍霍诺夫先生,这是白费劲!”(同上)不,这不是白费劲,也不是“最终”回到资本主义,而是最直接、最自由、最迅速地沿着资本主义道路前进。亚·芬没有认真想一想,俄国斯托雷平式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同俄国农民革命式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相比,各有什么特点。]问题,即用地主方式与用农民方式来为资本主义“废除地界”(彼舍霍诺夫先生的说法),“清扫”土地。
社会革命党的正式发言人穆申科先生,在第二届杜马中就土地问题作了结论性的发言,他同彼舍霍诺夫先生一样明确地表明了土地国有化的资本主义实质,小市民社会主义者是喜欢把土地国有化称之为“社会化”,称之为“平等的土地权”等等的。
穆申科先生说:“只有在废除地界之后,只有在土地私有制原则对土地所造成的一切障碍被铲除之后,才有可能合理地散居。”(1907年5月26日第四十七次会议,速记记录第1172页)正是如此!“合理的”人口分布正是市场即资本主义所要求的。而妨碍“合理的”业主的“合理”分布的,不但有地主土地占有制,而且还有份地占有制。
对于农民协会代表的言论的另一考察,也很值得我们注意。格罗曼先生在上面提到的小册子中写道:
“作为新旧民粹主义思想基石的有名的‘村社’问题,根本没有人提出过,并且被默默地否决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都规定,土地应该交给个人和协作社使用。”(第12页)
可见,农民明确而坚决地反对旧的村社,拥护自愿结合的协作社,拥护个人使用土地。毫无疑问,这确实是全体农民的呼声,因为连劳动团的104人法案也根本没有提到村社。而村社是共同占有份地的联合体!斯托雷平要用暴力消灭村社,是为了有利于一小撮有钱人。农民想消灭村社,是要代之以自由的协作社和“个人”使用国有化份地的权利。马斯洛夫之流主张资产阶级进步,却又在违反这种进步的基本要求,维护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我们可千万不能要这样的“马克思主义”!
8.主张分配的M.沙宁等人的错误
M.沙宁在他写的小册子[注:M.沙宁《土地地方公有还是分归私有》,1907年维尔纳版。]中从稍微不同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结果却违反自己的本意,再次证实了他所十分仇视的国有化主张是正确的。M.沙宁以爱尔兰为例,分析了资产阶级改良在农业方面的条件,以此只证明了一点,即土地私有制原则同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是不相容的(要证明这一点,还应该作总的理论分析,可是这种分析沙宁连想也没有想到);其次他似乎还证明了,在按资本主义方式发展的农业方面进行任何国家改良活动,都必须承认私有权。然而,沙宁这一切论证都是无的放矢。在资产阶级改良的条件下,当然只有土地私有制才是可能的;既然联合王国保存着绝大部分土地的私有制,那么,作为联合王国一部分的爱尔兰,除了土地私有制以外,当然不可能有其他的道路。但这跟俄国“农民土地革命”有什么关系呢?M.沙宁可说是指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但他指出的是斯托雷平式土地改革的正确道路,而不是农民土地革命的正确道路[注:沙宁引用爱尔兰的例子来证明私有制比租佃制(而不是比全部土地国有化)优越,这也并不新鲜。“自由派”教授亚·伊·丘普罗夫先生,也完全一样地引用爱尔兰的例子来论证农民土地私有制的优越性(《土地问题》第2卷第11页)。至于这位“自由派”,甚至可以说是“立宪民主派”的真面目,看他的文章第33页就清楚了。丘普罗夫先生在那里恬不知耻地(只有俄国自由派才做得出来)要农民在所有土地规划委员会中服从地主的多数!!5个委员是农民,5个委员是地主,而主席“由地方自治会议指定”,也就是说,由地主会议指定。在第一届杜马中,右派分子德鲁茨基-柳别茨基公爵也曾经援引爱尔兰的例子来证明土地私有制的必要性,反对立宪民主党的法案(1906年5月24日会议,速记记录第626页)。]。M.沙宁根本不了解这两者的区别。而没弄清这一区别就来谈论社会民主党在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那是可笑的。M.沙宁不用说是从最善良的动机出发,反对赎买,拥护没收,然而他却没有指出任何历史前途。他忘记了,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没收土地即不付赎金地剥夺土地,也象土地国有化一样,是同改良绝对不相容的。又要讲没收土地,又要容许采用改良的办法而不是采用革命的办法来解决土地问题,这无异于向斯托雷平递送呈文,祈求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
沙宁这本小册子的另一方面就是特别强调我国的农业危机是农业技术的危机,强调绝对必须过渡到更高的经营形式,必须提高俄国目前极低的农业技术,等等。沙宁把这些正确的论点作了片面到极点的发挥,完全避而不谈消灭农奴制大地产和改变土地占有关系是这种技术变革的条件,这样,前途就完全是虚假的了。这是因为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也会导致农业技术的提高,而且从地主利益的角度来看这是正确的途径。1906年11月9日的法令等等强迫拆散村社,另建独立农庄,资助独立田庄经济,这决不是象某些夸夸其谈的民主派记者有时所讲的那种海市蜃楼,这是在保存地主政权和地主利益的基础上经济进步的现实。这是一条发展极其缓慢的道路,对于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它又是一条极其痛苦的道路,但是,如果农民土地革命不能取胜的话,这条道路在资本主义俄国是唯一可能的道路。
请从这样的革命的观点来看一下沙宁提出的问题吧。新的农业技术要求改造份地上那种祖传的、落后的、不开化的、不文明的、贫穷不堪的农民经济的一切条件。三圃制、原始的劳动工具、宗法制下的那种农民一文不名的状况、因循守旧的畜牧业、对于市场情况和市场要求的幼稚无知等等,这些都应当一概加以抛弃。那又怎么样呢?在保留旧土地占有制的条件下,经营可能发生这样的革命性变化吗?而在目前的份地所有者中间分配土地,那就是把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保留了一半[注:我在上面已经说过,在欧俄的28000万俄亩土地资产中有一半,即有13880万俄亩是份地。(见本卷第187页。——编者注)]。如果土地分配能巩固新的经济和新的农业技术,能把旧的东西完全抛掉,那它可能是进步的。而既然这种分配是以旧的份地所有制为基础的,那就不可能起到促进新农业技术的作用。主张分配土地的波里索夫同志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说:“我们的土地纲领是革命发展时期的纲领,是破坏旧制度、创立新的社会政治制度时期的纲领。这就是纲领的基本思想。社会民主党不应该用必须支持某种经济形式的决议来束缚自己。在这场新的社会力量反对旧制度基础的斗争中,应该采取快刀斩乱麻的坚决手段。”(《记录》第125页)这些话都讲得非常正确非常精彩。这些话都说明要实行国有化,因为只有国有化才能真正“破坏”一切旧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只有国有化才真正是快刀斩乱麻,使新农场能够在国有化土地上充分自由地创立起来。
试问,究竟用什么标准可以断定新农业已经充分形成,已经足以使土地的分配和它相适应,而不至于去巩固妨碍新经济的旧障碍呢?这种标准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实践。世界上任何统计都无法估计出某一国家农民资产阶级成分是否已经“巩固”到了足以使土地占有制适应这种土地上的经济的程度。这一点只有广大的业主自己才能估计到。农民群众在我国革命中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纲领,这也证明目前要作这种估计是不可能的。在全世界,小农向来同自己的田产结合得很紧(当然要真正是他自己的田产,而不是在俄国常见的那种工役制地主经济的小块土地),以致他们对土地私有制的“狂热”坚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时间内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目前这个时期,大多数俄国农民屏弃了私有者的狂热,即一切当权阶级和一切自由派资产阶级政治家所煽起的狂热,普遍地和坚决地要求土地国有化,如果认为这是由于受了《俄国财富》杂志[153]的政论家或者切尔诺夫先生那些小册子的影响,那未免太幼稚,太书呆子气了。这种情形所以发生,是由于小农即农村小业主的现实生活条件向他们提出的经济任务,不是用把土地分归私有的办法来巩固业已形成的新农业,而是为了在“自由的”即国有化的土地上创立(由现有的成分创立)新农业扫清地基。私有者的狂热到一定的时候可能而且一定会出现,那是已经破壳而出的农场主为保障自己的经济而提出的要求。在俄国革命中,土地国有化本来应该成为农民群众的要求,成为渴望啄破中世纪蛋壳的农场主的口号。因此,当农民群众刚要进入最后的“分野”,刚要分化出能够建立资本主义农业的农场主的时候,社会民主党人向一心要国有化的农民群众鼓吹分配土地,是未免太不识时务,太看不准具体历史时机了。
我们社会民主党人中的“分配派”芬、波里索夫、沙宁等同志,没有象“地方公有派”那样陷入理论上的二元论,没有象他们那样对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进行庸俗的批评(下面将要谈到这点),却犯了另一种错误,在历史前途问题上犯了错误。他们在理论方面的立场总的说来是正确的(在这一点上他们和“地方公有派”不同),但是他们重犯了我们党1903年的“归还割地的”纲领的错误。1903年的错误的根源在于,我们当时正确地判明了发展的方向,却没有正确地判明所处的发展时机。我们以为资本主义农业成分在俄国已经完全形成了,既在地主经济中(盘剥性的“割地”除外,由此提出了归还割地的要求),也在农民经济中完全形成了,以为农民经济已经分化出了强有力的农民资产阶级,因此就没有进行“农民土地革命”的可能。这一错误纲领的产生,并不是由于我们“害怕”农民土地革命,而是由于我们对俄国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程度估计过高。当时我们觉得农奴制残余不过是很小的局部现象,觉得份地和地主土地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已经十分成熟和巩固了。
革命揭露了这个错误。革命证实了我们所判明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对于俄国社会各阶级所作的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已经被整个事态的发展、尤其被头两届杜马极好地证实了。这样一来,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便彻底崩溃了。然而乡村中的农奴制残余比我们所想象的要厉害得多,这种残余引起了全国性的农民运动,把这一运动变成了整个资产阶级革命的试金石。革命的社会民主党历来都向无产阶级指出它在资产阶级解放运动中的领导作用,现在必须说得更确切一些:这就是带领农民前进的领袖的作用。带领农民干什么呢?带领农民进行最彻底,最坚决的资产阶级革命。这里所说的改正错误,就是我们应当提出同整个旧农业制度作斗争的任务,而不是提出只同农业制度中的旧残余作斗争的局部任务。我们提出了消灭地主经济而不是清扫地主经济。
在发人深省的事态发展的影响下我们改正了错误,但是,这并没有使我们当中的许多人把对俄国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作出的新判断思索到底。既然没收全部地主土地的要求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是正确的(这种要求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无疑是正确的),那就是说资本主义的广泛发展要求有新的土地占有关系,就是说为了在革新了的小经济基础上广泛而自由地发展资本主义,可以而且应该牺牲地主经济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赞成没收地主土地的要求,也就是承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小农业经济有革新的可能和必要。
这能容许吗?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支持小经济不是冒险吗?革新小农业不是一种空想吗?这种“对农民的诱骗”(Bauernfang)不是蛊惑人心吗?有许多同志无疑就是这样想的。但是他们错了。如果历史任务还是反对前资本主义制度的话,那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革新小经济也是可能的。美国就是这样革新小经济的,那里用革命手段粉碎了奴隶主大地产,创造了资本主义最迅速最自由发展的条件。在俄国革命中,争取土地的斗争无非就是争取发展资本主义的革新道路的斗争。这种革新的彻底的口号就是土地国有化。把份地排除在国有化范围之外,在经济上是反动的(关于这种做法在政治上是反动的,我们还要专门来讲)。“分配派”则超越了当前革命的历史任务,把刚刚开始的群众性农民斗争所争取的东西当作已经解决的问题。他们不是去推动革新的进程,不是去向农民解释彻底革新的条件,而是替已经革新的心满意足的农场主裁剪长袍[注:分配派常常引证马克思的下面这段话:“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资本论》第3卷第2册第341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编者注))由此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自由农业要完全胜利,可能需要私有制。然而现在的小农业是不自由的。官地“与其说是农民手中的工具,还不如说是地主手中的工具,与其说是供农民自由劳动的工具,还不如说是地主实行工役制的工具”。摧毁一切形式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实现自由迁徙,是建立自由小农业的必要条件。]。
“凡事各有其时。”社会民主党不会发誓永远不赞成分配土地。在另一个历史时期,在农业演进的另一阶段,这种分配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用土地分配来表述1907年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那就完全不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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