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列宁全集第七卷——答对我们纲领草案的批评(1903年7月15日〔28日〕以前)

字号+作者:列宁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30 10:45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答对我们纲领草案的批评[88](1903年7月15日〔28日〕以前)   伊克斯同志不同意我们草案中土地部分的第3条和第4条,他提出了自己的草案,其中对所有各条和'...

答对我们纲领草案的批评[88]065品论天涯网

(1903年7月15日〔28日〕以前)065品论天涯网



  伊克斯同志不同意我们草案中土地部分的第3条和第4条,他提出了自己的草案,其中对所有各条和土地纲领的总论都作了修改。我们先来研究一下伊克斯同志对我们的草案的反对意见,然后再研究他所提出的草案。
  伊克斯同志对第3条提出异议,他说,我们所提出的没收寺院的(我们愿意再加上:教会的)和皇族的田产,就意味着让资本家出极低廉的价格侵吞土地。他说,恰恰是掠夺农民的人会用掠夺来的钱把这些土地全都买去。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指出,伊克斯同志在谈到出卖没收的田产时,随心所欲地作出了我们的纲领中本来没有的结论。没收就是无偿地征收财产。我们在草案中所说的就只是这种征收。至于这些土地是否出卖,卖给谁,怎样卖,用什么方式和以怎样的条件出卖,我们的纲领草案只字未提。我们不把自己的手脚束缚起来,待到财产被没收了,待到这种没收的一切社会条件和政治条件都已经明显的时候,我们再来确定处理没收的财产的最适当的形式。伊克斯同志的草案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革案不同,不仅要求没收,而且要求把没收的土地转归“民主的国家所有,让居民最适当地使用这些土地”。可见,伊克斯同志排除了对没收的土地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即拍卖,却没有确切地提出某种确定的形式(因为“最适当地”使用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将会是什么,应当是什么,“居民”中究竟哪些阶级在什么条件下才有权使用,这些都还不清楚)。这样,在如何处理没收的土地的方法这个问题上,伊克斯同志也并没有提出十分确定的东西(而且这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却把拍卖这样一种方法毫无根据地排除在外了。如果说社会民主党无论在什么条件下、无论什么时候都会反对拍卖,那是不正确的。在存在着阶级的警察国家,即使是立宪制的国家里,私有主阶级同依赖这个国家的租地者阶级相比,往往可能是民主制的更加可靠得多的支柱。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关于没收的土地可能转变为“送给资本家的礼物”的问题,我们的草案远比伊克斯同志的草案有预见(如果能在纲领条文中谈到这方面的预见的话)。好吧,我们来设想一个最坏的情况,假定说,工人政党无论怎样竭尽全力也不能制止资本家的胡作非为和贪婪欲望。[注:如果我们能够制止,那么,拍卖就不会成为侵吞和送给资本家的礼物了。]在这种情况下,伊克斯同志的条文就为“居民”中的资本家阶级“最适当地”使用没收的土地提供了充分的余地。相反,在我们的条文中没有把基本要求同实现这个要求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而只预定由这种实现所获得的款项的十分明确的用途。伊克斯同志说:“社会民主党不能预先规定人民的代表以怎样的具体形式使用他们所掌握的土地”,这里他把土地实现的方法(或称“使用的形式”)和由实现所获得的款项的用途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了。伊克斯同志把这些款项的用途问题弄得非常模糊,在实现的方法问题上又把自己的手脚束缚起来(虽然是部分地),这样,他就加倍地损害了我们的草案。
  我们认为,伊克斯同志对我们的反驳同样也是不正确的,他说:“也不应当向贵族收回赎金,因为许多贵族已经把这笔钱挥霍光了。”其实这根本是无的放矢,因为我们并没有提议简单地“收回”,而是提议征收特别税。伊克斯同志自己在他的文章中引用的材料表明,大土地占有者把农民很大一部分土地“割去”据为己有,有时抢走了农民土地的3/4。所以要求对那些贵族大土地占有者课以特别税完全是理所当然的。给这样获得的款项规定我们所要求的特别的用途,也完全是理所当然的,因为除了把国家获得的一切收入归还人民这个总的任务(这个任务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充分实现)以外,解放了的俄国必然还会面临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这个专门的和特别迫切的任务,即切实救济在我国专制制度下急剧增加的大批穷人和饥民的任务。
  现在来谈谈第4条,这条是伊克斯同志全盘予以否定的,虽然他只分析了该条的第一部分,即关于割地的部分,而对规定肃清我国农奴制残余(这种残余因地而异)的第二部分只字未提。我们先从作者一条正式的意见谈起:他认为我们既要求消灭等级,又要求设立农民委员会即等级委员会,这是矛盾的。其实这里的矛盾只是表面现象:为了消灭等级,就需要实行卑微等级即受压迫等级的“专政”,正象为了消灭包括无产者阶级在内的一切阶级,需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我们的整个土地纲领,其目的就是要消灭土地关系方面的农奴制传统和等级制传统,而要消灭这些传统,只能依靠卑微等级,即依靠受这些农奴制残余压迫的人。
  其实,作者的主要反对意见是:“未必能证明”割地是工役制最主要的基础,因为这些割地的多少取决于农民在农奴制度下是有很多土地的代役农民呢,还是只有很少土地的徭役农民。“割地的多少及其意义取决于各种历史条件的配合”,例如在沃利斯克县,小田产中割地所占的百分比微不足道,而大田产中割地所占的百分比很大。作者在这样论述的时候,没有发现自己已经离开了本题。毫无疑问,割地的分配很不均匀,而且取决于各种不同条件(其中也包括农奴制度下是存在徭役制还是代役制这样的条件)的配合。但是这能证明什么呢?工役制不也是分配得很不均匀吗?工役制的存在不也是取决于各种不同历史条件的配合吗?作者要推翻割地和工役制之间的联系,却只论述割地的原因和割地数量不同的原因,只字不提这种联系。作者只有一次提出过接近于他的论点实质的论断,而恰好在这个论断上,他完全错了。他在总结自己就代役制或徭役制的影响所作的论述时说:“可见,在农民曾经是徭役农民的地方(主要是中部农业区),这种割地将是微不足道的,而在农民曾经是代役农民的地方,所有的地主土地都可能是‘割地’。”我们加上着重标记的地方,包含有使作者的全部论据无法成立的严重错误。正是在中部农业区,在这个工役制和一切农奴制残余集中的地方,割地不是“微不足道”,而是很多,这里的割地比代役制对徭役制占优势的非黑土地带要多得多。现在来看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材料吧,这个材料是一位搞统计工作的同志给我的[89]。他把《军事统计汇编》中有关改革以前地主农民的土地占有情况的材料同1878年的土地所有情况的统计材料作了一番比较,从而确定了每省割地的多少。在9个非黑土省[注:普斯科夫省、诺夫哥罗德省、特维尔省、莫斯科省、弗拉基米尔省、斯摩棱斯克省、卡卢加省、雅罗斯拉夫尔省和科斯特罗马省。],地主农民在改革以前原有土地10421000俄亩,1878年还剩下9746000俄亩,就是说,割去了675000俄亩即6.5%的土地,平均每省割地72800俄亩。相反,在14个黑土省[注:奥廖尔省、图拉省、梁赞省、库尔斯克省、沃罗涅日省、坦波夫省、下诺夫哥罗德省、辛比尔斯克省、喀山省、奔萨省、萨拉托夫省、切尔尼戈夫省、哈尔科夫省和波尔塔瓦省(在这些省割地占37%)。],农民原有土地12795000俄亩,1878年还剩下9996000俄亩,就是说,割去了2799000俄亩即21.9%的土地,平均每省割地199100俄亩。只有第三个地区即草原地区是例外,那里5个省[注:赫尔松省、叶卡捷琳诺斯拉夫省、塔夫利达省、顿河省(大概的计算)和萨马拉省。]的农民原有土地2203000俄亩,1878年还剩下1580000俄亩,就是说,割去了623000俄亩即28.3%的土地,平均每省割地124600俄亩[注:把三个地区关于割地的这些材料同徭役农民占农民总数的百分比的材料(根据编辑委员会的材料:见《百科辞典》第32卷第686页《农民》条)作番比较,那就能看出如下的相互关系。非黑土地区(9个省):割地占6.5%;徭役农民占43.9%(9个省材料的平均数)。中部黑土地区(14个省):割地占219%;徭役农民占76%。草原地区(5个省):割地占28.3%;徭役农民占95.3%。可见,这种相互关系同伊克斯同志想确定的那种关系正好相反。]。这个地区是例外,因为这个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比工役制占优势,而这里割地所占的百分比却最大。不过这个例外倒更加证实了常规,因为在这里,尽管有割地,尽管供租佃的自由土地的数量最多,但割地的影响被农民占有份地最多这种重要条件抵销了。因此,作者对割地和工役制之间存在联系表示怀疑,那是毫无根据的。整个说来,毫无疑问,俄国工役制的中心(中部黑土地区)同时也就是割地的中心。我们强调“整个说来”,是为了答复作者下面的疑问。针对我们纲领中关于归还割去的和成为盘剥工具的那些土地这段话,作者在括号里提出问题:“那么没有成为盘剥工具的那些土地呢?”我们对他的回答是:纲领并不是关于归还割地的法律草案。我们是确定和说明割地的一般意义,并没有谈个别的情况。在民粹派关于改革后农民状况的所有文献发表以后,对于割地整个说来是农奴制盘剥的工具这一点,难道还能有什么怀疑吗?我们再问问,既然割地和工役制的联系是从改革后俄国经济的最基本的概念中产生的,那么难道还能否认这种联系吗?工役制是徭役制同资本主义的结合,是“旧制度”和“现代”经营的结合,是通过分配土地进行剥削的制度和通过割去土地进行剥削的制度的结合。用割地进行经营的制度不正是现代徭役制的最突出的例子吗(在那还没听说有公式化的和狭隘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旧时代,民粹派的文献就已经把这种制度本身说成是特别的制度,而不是偶然的现象了)?难道可以认为,现在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只是由于缺少迁徙自由的法律,而不是由于同时还存在着用割地进行盘剥性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吗?
  作者对割地和盘剥之间存在联系表示怀疑,又根本不能证实,接着却发表了如下的议论。他说,归还割地就是分配小块土地,这种分配与其说是根据农民经济的需要,不如说是根据历史的“传说”。如同任何一次对数量不足的土地(根本谈不上数量充足)的分配一样,归还割地不会消灭盘剥,只能形成盘剥,因为这样做会促使农民去租佃所缺少的土地,即由于需要、为了维持生计而租佃土地,可见它是反动的措施。
  这种议论又是无的放矢,因为我们的纲领在土地部分中并没有许下消灭一切贫困的“诺言”(纲领只是在一般社会主义部分中许下了这种诺言),而只许下肃清(哪怕是某种程度上肃清)农奴制残余的诺言。我们的纲领恰恰没有谈到一切小块土地的分配,而只谈到哪怕是消灭一种业已存在的盘剥形式。作者离开了作为我们纲领基础的思路,擅自错误地给我们的纲领加上另外的意义。且来看看他的论据吧。他拒绝(这点他当然是做得对的)只从土地交错现象上来解释割地,他说:“如果割地是一种补充性的土地分配,那就需要研究一下,割地是否足以用来消灭盘剥关系,因为从这个角度来看,盘剥关系是土地少的结果。”我们的纲领中绝对没有一处断言割地足以用来消灭盘剥。只有实行社会主义革命才能消灭一切盘剥,我们在土地纲领中是以资产阶级关系为基础的,要求采取某些措施“以肃清”(甚至没有说这会是彻底肃清)农奴制残余。我们的土地纲领的要点是:农村无产阶级应当和富裕农民一起为消灭农奴制残余、为归还割地而斗争。谁只要仔细研究一下这个论点,他就会明白下面这种反对意见是不正确的、不恰当的、不合逻辑的。这种反对意见是:既然割地不足以用来消灭盘剥关系,为什么仅仅提割地呢?那是因为越出了消灭农奴制、割地等等的范围,无产阶级就不能够也不应当同富裕农民一起前进。越出这个范围,整个无产阶级,尤其是农村无产阶级就只能独自前进,不能同“农民”一起,不能同富裕农民一起前进,而是要反对他们。我们不越出割地的范围,并不是因为我们不想为庄稼人谋福利,也不是因为害怕吓坏资产阶级,而是因为我们不希望农村无产者对富裕农民的帮助超出必需的范围,即超出无产者所必需的范围。无产者和富裕农民都饱尝农奴制盘剥之苦;他们可以而且应当一起来反对这种盘剥,至于反对其他的盘剥,无产阶级就要单枪匹马地干了。因此,把农奴制的盘剥同其他一切盘剥区分开来,在我们纲领中是严格遵循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的必然结果。假如我们在纲领中容许“农民”(即富裕农民加贫苦农民)越出消灭农奴制残余的范围继续一起前进,那我们就违背了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我们就离开了无产阶级的阶级立场;这样,我们就会阻挠农村无产阶级彻底脱离善于经营的农民的过程,即农村中无产阶级阶级意识提高的过程,这个过程在社会民主党的观点看来是极端必要和至关重要的。抱着旧信仰的民粹派和毫无信仰、毫无信念的社会革命党人对我们的土地纲领感到困惑不解,那是由于他们(例如鲁金先生及其同伙)完全不了解我国农村中实际的经济制度及其演进,完全不了解村社内部正在形成和几乎已经形成的资产阶级关系、资产阶级农民的力量。他们用陈旧的民粹派的偏见,或者更多地是用这些偏见的片断来看待我们的土地纲领,甚至对我们土地纲领的目的是什么、它适合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都没有弄清楚,就开始批评起个别的条文或者条文的措辞来了。如果对他们说,我们的土地纲领中讲的不是同资产阶级制度作斗争,而只提出使农村进入资产阶级制度,那么他们也只是如梦方醒,并没有意识到(由于他们在理论上疏忽大意的通病)他们的困惑不解只不过是民粹主义世界观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之间的斗争的一种反应。
  在起草土地纲领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关于资产阶级的和资本主义正在发展的俄国农村中的农奴制残余问题,是已经解决了的,只是由于社会革命党人毫无原则,他们才看不到,要进行实质性的批评,就应当针对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哪怕提出一种条理分明的完整的东西来。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任务就是要避免走两个极端:一方面,不要犯有些人所犯的那种错误,即认为从无产阶级的观点来看,任何当前的临时性的非无产阶级的任务都和我们无关;另一方面,不能因为无产阶级参加完成当前的民主主义任务,就使得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和阶级特性模糊起来。就土地关系本身来说,这个任务可以归结如下:提出在现存社会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改革的明确口号,这种改革将最彻底地扫除农奴制残余,最迅速地使农村无产阶级从全体农民中独立出来。
  我们认为,我们的纲领已经完成了这个任务。伊克斯同志的问题一点也难不住我们,他问道:如果农民委员会要求的不是割地,而是全部土地,那怎么办呢?我们自己就要求全部土地,不过并不是“为了肃清农奴制残余”(我们纲领的土地部分只限于这个目的),而是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向“贫苦农民”不断指出的,而且将来还要指出的,正是这个目的。如果认为社会民主党人可以只带上自己纲领的土地部分到农村去,认为社会民主党人可以暂时卷起自己的社会主义旗帜,那就大错特错了。既然要求全部土地就是要求土地国有化或者要求把土地转交给当代的善于经营的农民,那么我们就要从无产阶级利益的角度来评价这个要求,要考虑到各种情况;例如我们不能预先说出,当革命唤醒我们的善于经营的农民来参加政治生活的时候,他们是以民主的革命党的身分出现呢,还是以秩序党的身分出现。我们在起草自己的纲领时,也要准备应付最坏的情况,而如果出现最好的局面,那只会促进我们的工作,给它以新的推动力。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必须谈谈伊克斯同志的下面的论断。他就分配割地会加强维持生计的租佃这个论点写道:“关于这一点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分配割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消灭租佃这些割地的盘剥形式的手段,它不会扩大和加强维持生计的小经济。但是不难看出,这种反驳有逻辑上的矛盾。小块土地的分配对经营进步经济来说也是数量不足的土地的分配,而这种分配却足以加强维持生计的租佃经济。因此,对数量不足的土地的分配更加加强了维持生计的经济。但是租佃的盘剥形式能否因此而消灭,——这还有待于证明。我们已经证明,租佃的盘剥形式会加强,因为小私有者,即租佃地主土地的竞争者的人数将会增加。”
  我们把伊克斯同志的这一论断全部摘录下来,以便读者更容易判断,真正的“逻辑上的矛盾”究竟在哪里。一般说来,农民现在是按照农奴制盘剥的条件使用割地。归还割地以后,农民就可以作为自由的私有者使用割地了。归还割地定会消灭因割地而产生的农奴制盘剥,这点难道“还需要证明”吗?我们说的是已经造成了特殊的盘剥形式的特殊地段,作者却用“数量不足的土地”这个总的范畴来代替这一局部的概念!这是回避问题。这就是假定割地在目前不会产生任何特殊的盘剥:真是那样的话,归还割地就确实只不过是“对数量不足的土地的分配”,我们也确实不会支持这个措施了。但是谁都看得很清楚,事实并非如此。
  其次,作者不该把由割地所引起的农奴制盘剥(工役经济制度)同维持生计的租佃即同因需要而租佃混为一谈。后一种租佃存在于所有的欧洲国家:在资本主义经济下,小私有者和小租佃者的竞争随时随地都把土地的卖价和租价哄抬到“可以进行盘剥的”程度。只要我们还没有摆脱资本主义,我们是怎么也摆脱不了这种盘剥的[注:只有授权法庭降低租价,才能限制和制止这种盘剥,我们在自己的纲领中已经提出了这个要求。]。但是,难道据此就可以反对为消灭特殊的、纯俄国式的盘剥形式而采取的特殊斗争手段吗?伊克斯同志作出这样的论断,仿佛他是以缩短劳动日会增加劳动强度为借口来反对缩短劳动日的。缩短劳动日是局部的改革,它只能消灭一种盘剥形式,即用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进行的盘剥。其他的盘剥形式,例如雇工人“赶工”的盘剥并不会因这种改革而消灭,资本主义基础上的任何改革,是无法消灭全部盘剥形式的。
  作者说“分配割地是一种巩固盘剥的反动措施”时,他提出的论点同改革以后的农民经济的全部材料有极大的矛盾,以致连他自己都无法坚持这个立场了。他是自相矛盾的,他在稍稍前面一点曾说:“……培植资本主义自然不是社会民主党的事情。不管哪个政党的愿望如何,只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扩大,这种事情肯定要发生的……”不过,既然扩大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一定会导致资本主义的发展,那么扩大农民对产生特殊的农奴制盘剥的特殊地段的土地所有权,这种结果就更加不可避免了。归还割地会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扩大国内市场,增大城市对雇佣工人的需要,同时也增大富裕农民和失去工役制经济的某种支柱的地主对雇佣工人的需要。至于说到“培植资本主义”,这是十分奇怪的反驳。归还割地,只有当它仅仅为资产阶级所需要、仅仅对资产阶级有利的时候才会培植资本主义。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归还割地对饱受盘剥和工役之苦的贫苦农民来说,至少是同样需要、同样有利的。农村无产者和农村资产者一起遭受农奴制盘剥的压迫,这种盘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以割地为基础的。因此,农村无产者只有使农村资产者同时摆脱农奴制盘剥,自己才能摆脱这种盘剥。只有鲁金先生们和那些忘记了自己和民粹派的血缘关系的社会革命党人才会认为这是“培植”资本主义。
  伊克斯同志对归还割地的可行性的看法更加不能令人信服。他所提出的关于沃利斯克县的材料正好反驳了他:几乎1/5(18/99)的田产仍然在原来的所有者手中,就是说,这些割地不通过任何赎买就能直接转入农民手中。还有1/3的田产完全落入其他人手中,就是说,这些割地必须用贵族大地产赎买。只有16/99的土地才必须向零星买入土地的农民和其他的占有者赎买。我们简直无法理解,在这种条件下归还割地怎么会“不能实现”。还是拿萨拉托夫省的资料来说吧。我们这里有最新的《关于萨拉托夫省农需工业需要问题的材料》(萨拉托夫的书,1903年版)。以前的地主农民的全部割地面积是60万俄亩,即42.7%。[注:我们注意到,这些最新的地方自治局统计资料完全证实了上述那位做统计工作的同志的意见,即他所提供的关于割地的资料是估计过低的。根据那个资料,萨拉托夫省的割地总共是512000俄亩(=38%)。其实,连60万俄亩的总数也低于割地的实际数量。因为第一,它没有包括以前的地主农民的所有村社,第二,它只包括宜耕种的土地。]既然1896年地方自治局统计能够根据土地登记簿和其他文件来确定割地的数字,那么农民委员会为什么不能在某一年,比如在1906年把这个数字搞得更准确呢?如果拿沃利斯克县作标准,那么不通过任何赎买就可以一下子退还农民大约12万俄亩土地,然后从完全转入别人手里的田产中可以一下子赎买(用贵族的土地)大约20万俄亩,只有其余的土地,赎买(用贵族的地产)和交换等手续复杂一些,但无论如何决不是“不能实现”的。归还60万俄亩的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什么意义,可以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来:在90年代末,萨拉托夫省私有土地租佃的总额约为90万俄亩。当然,我们并不想断言目前全部割地都已经租出,我们只不过想清楚地说明那种应当作为财产归还的土地数量同现在总是按盘剥的和农奴制盘剥的条件出租的土地数量之间的比例。这种比较极其有力地证明,归还割地会给农奴制盘剥的关系以多么沉重的打击,会给“农民”的革命毅力以多么大的推动,——在社会民主党人看来尤为重要的是——会多么惊人地加速农村无产阶级和农村资产阶级之间在思想上和政治上的分化。因为农民委员会采取剥夺措施所产生的直接的和必然的结果,正是这种切切实实、不可逆转的分化,而决不是全体“农民”根据他们对全部土地的“半社会主义的”和“平等的”要求的联合,如同民粹派现代的追随者所想象的那样。“农民”对地主的态度愈革命,这种分化也将愈迅速,愈深刻。这种分化并不是来自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统计计算,而是来自农民资产阶级的政治活动,来自农民委员会内部政党间和阶级间的斗争。
  请注意:我们提出归还割地的要求,是有意把自己的任务局限在现存制度的范围内。既然我们谈的是最低纲领,既然我们不想搞那种一方面把合作化提到“首位”,另一方面又把社会化提到“首位”的无耻的近乎招摇撞骗的空洞计划,我们就应当这样做。我们正在回答并非我们提出的问题[注:在现存制度基础上进行土地改革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并非我们”提出的,由下面我们所引用的民粹派最杰出的理论家之一瓦·沃·先生的一段话可以看出来,这段话出自他活动的全盛时期的一篇文章(1882年《祖国纪事》[90]第8期和第9期)。瓦·沃·先生当时关于我国农业制度这样写道:“我们所研究的制度是我们从农奴制那里继承来的……农奴制已经瓦解了,但是仅从法律方面和其他某些方面来说是如此,而农业制度却仍旧和过去改革前一样……农民不能仅仅在分得的份地上继续经营;他们肯定需要使用已被夺去的农地……为了保障小农经营的正当发展,至少需要保证农民能使用那些……在农奴制时代不管怎么说是归他们支配的农地。这是为了小农业所能提出的最低的愿望。”那些信仰民粹主义、公开鼓吹民粹主义、不象社会革命党人先生们那样不大体面地躲躲闪闪的人,就是这样提出问题的。社会民主党是从实质上来评价民粹派对问题的提法的,这是它评价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要求的一贯做法。社会民主党把要求中的积极的和进步的部分(同一切农奴制残余作斗争)全都接受了过来,而抛弃了小市民的幻想,指出农奴制残余的消灭,正是要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不是为别的什么发展扫清道路并加快速度。我们提出归还割地的要求,正是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放开无产阶级的手脚,而不是“为了小农业”。我们决没有义务去帮助“小”农民资产阶级反对农奴制以至反对大资产阶级。],即回答既是地下刊物、“社会”、又是地方自治机关、也许还有政府都在讨论的关于将来的改革问题。我们要是避开这个由改革后的整个俄国历史提出来的、迫切需要解决然而根本不是社会主义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成为无政府主义者或者地道的空谈家了。对这个并非我们提出的问题,我们应当从社会民主党的观点出发,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我们应当确定自己对土地改革的立场,这种改革是整个自由派已经要求实行的,任何一个明白事理的人都认为不进行这种改革就谈不到俄国的政治解放。我们在确定自己在这场自由主义的(科学意义上的、即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改革中的立场时,始终绝对忠实于自己的既支援真正的民主主义运动,又始终如一、坚定不移地发展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原则。我们提出在这场改革中的实际行动路线,这场改革是政府或自由派很快就要进行的。我们提出一个能推动改革走向革命的结局的口号,这种改革是真正由生活提出来的,而不是由那种暧昧不明的、人道主义的、人人都能接受的社会主义空想所虚构的。
  伊克斯同志的纲领草案,正是犯了上述这一错误。它对于在当前对土地关系进行自由主义的改造中应该怎样行动的问题,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反而向我们提出糟糕透顶的和自相矛盾的要求土地国有化的条文(第5条和第7条)。说它自相矛盾,是因为其中时而提出用税收的办法,时而又提出用土地转交给团体的办法来消灭地租。说它糟糕透顶,是因为靠税收消灭不了地租,是因为土地(一般说来)最好转交给民主国家,而不要转交给小的社会团体(如现在的或将来的地方自治机关)。至于我们纲领中没有写入土地国有化的要求,理由已经不止一次地提到过,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第8条和纲领的实践部分毫无关系,而在伊克斯同志的第6条条文中,“土地方面”的东西一点也没有了。至于他为什么去掉有关法庭和降低地租的条文,仍然不得而知。
  作者的第1条条文不如我们草案的措辞清楚,而附加的“为了卫护小私有者(而不是发展小私有制)”这一句话又是非“土地的”,不确切的(雇用工人的小私有者用不着卫护),多余的,因为既然我们卫护的是个人,而不是小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我们就可以通过要求实行非常明确的社会的、财政的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来做到这一点。


载于1903年7月俄国革命社会民主党人国外同盟出版社在日内瓦出版的《伊克斯:论土地纲领。尼·列宁:答对我们纲领草案的批评》一书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7卷第217—232页



  注释:

   [88]《答对我们纲领草案的批评》是针对彼·巴·马斯洛夫(伊克斯)的《论土地纲领》一文而写的。马斯洛夫在这篇文章中批评了《火星报》编辑部制定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的土地部分,在文章后面附了他自己的土地纲领草案。列宁的文章连同马斯洛夫的文章和草案一起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前在日内瓦以单行本出版,并作为纲领草案的土地部分的报告发给了代表大会的代表。——203。
  [89]提供材料人是谁尚未查清。他给列宁的回信上的署名无法辨认。列宁就在这封信上,根据信中提供的材料,计算出了他在文章中引用的那些数字以及徭役农民在各类省份中所占的平均百分数。列宁还在该信的空白页上作了有关分析农村各阶级的统计和图表(见《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9卷第350—355页和本卷第360—361页)。——206。
  [90]《祖国纪事》杂志(《Отечественные Записки》)是俄国刊物,在彼得堡出版。1820—1830年期间登载俄国工业、民族志、历史学等方面的文章,1839年起成为文学和社会政治刊物(月刊)。1839—1846年,由于维·格·别林斯基等人参加工作,该杂志成为当时最优秀的进步刊物。60年代初采取温和和保守的立场。1868年起,由尼·阿·涅克拉索夫、米·叶·萨尔蒂科夫-谢德林、格·扎·叶利谢耶夫主持,成为团结革命民主主义知识分子的中心。1877年涅克拉索夫逝世后,尼·康·米海洛夫斯基加入编辑部,民粹派对这个杂志的影响占了优势。《祖国纪事》杂志不断遭到沙皇政府书报检查机关的迫害。1884年4月被查封。——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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