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列宁全集》第6卷——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

字号+作者:列宁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30 10:44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159](1902年2月—3月上半月) 一   俄国社会民主党需要有一个“土地纲领”,这一点未必需要详加论证。所谓土地纲领,我们是指在'...

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159]Aho品论天涯网

(1902年2月—3月上半月)Aho品论天涯网




  俄国社会民主党需要有一个“土地纲领”,这一点未必需要详加论证。所谓土地纲领,我们是指在土地问题上,也就是在对待农业,对待农村居民的各个阶级、阶层、集团的态度方面,确定社会民主党的政策的指导原则。在俄国这样的“农民”国家,社会党人的土地纲领自然主要是,甚至完全是“农民的纲领”,即确定对农民问题所持态度的纲领。大土地占有者、农业雇佣工人和“农民”,这就是包括俄国在内的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村居民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社会民主党人对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的前两部分(土地占有者和工人)的态度不言而喻是非常明确的,可是,“农民”这个概念本身却很不明确,因而我们对待农民生活和农民演进的基本问题的政策,也就更不明确了。如果说在西欧,社会民主党人土地纲领的关键正是“农民问题”,那么在俄国,这应该尤其如此。最明确地确定自己在农民问题上的政策,对于我们俄国社会民主党人更加必要,因为在俄国,我们这个派别还十分年轻,而俄国整个旧的社会主义归根到底是“农民”社会主义。当然,那批自以为继承了我国形形色色民粹派社会主义者遗产的俄国“激进派”,几乎连一点社会主义的气息也没有。但是,“工人”问题已经被推到俄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前台,在这个问题上,这些人没有任何固定的原则,他们有十分之九的人实质上都是最庸俗的资产阶级社会改良主义者,他们愈是喜欢抹杀这一事实,他们就愈加乐意把自己同我们在“农民”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提到首位。最后,许多在“工人”问题上几乎完全同俄国激进派(或自由派?)合流的“批评马克思主义的批评家”,拼命强调的也正是农民问题,据说在这个问题上,伯恩施坦之流、布尔加柯夫之流、大卫之流、赫茨之流以及……切尔诺夫之流的“最新著作”,似乎已经使“正统马克思主义”丢尽了脸!
  其次,除了理论上的困惑莫解和各“先进”派别的论战而外,运动本身的纯粹实际需要,最近也提出在农村进行宣传和鼓动的任务。但是,没有原则上坚定的和政治上适当的纲领,就不可能比较认真、比较广泛地进行这项工作。俄国社会民主党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派别一产生,就认为“农民问题”十分重要。可以提醒一下,“劳动解放社”草拟并于1885年发表的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纲领草案,就提出了“彻底改变土地关系(赎买和把土地分给农民的条件)”[注:见帕·波·阿克雪里罗得《论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当前任务和策略问题》(1898年日内瓦版)一书的附录。]的要求。格·瓦·普列汉诺夫在《俄国社会党人同饥荒作斗争的任务》(1892年版)这本小册子中,也谈到社会民主党人在农民问题上的政策。
  所以,《火星报》在出版初期有一号(1901年4月第3号)对土地纲领作了概述,即在《工人政党和农民》[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卷第379—386页。——编者注]一文中确定了自己对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土地政策原则的态度,这是十分自然的。这篇文章曾使许多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困惑莫解;我们编辑部收到了许多关于这篇文章的意见和信件。主要的反对意见是由归还割地这一项引起的,我们本来打算在《曙光》上就这个问题展开辩论,恰好这时候《工人事业》第10期出版了,上面有马尔丁诺夫的一篇文章,其中除别的问题外也分析了《火星报》的土地纲领。《工人事业》综合了许多流行的反对意见,因此我们暂时只答复马尔丁诺夫一个人,希望写信给我们的人不要抱怨。
  我强调暂时二字,是由于下面这些情况。《火星报》的这篇文章是编辑部的一个成员写的,编辑部的其他成员在问题总的提法上同作者看法一致,但是在局部问题,在个别条文上自然可能有不同的意见。同时我们整个编辑委员会(也就是说,包括“劳动解放社”在内)忙于集体草拟我们党的纲领草案。这一起草工作拖下来了(部分原因是党务繁杂和秘密环境有所不便,部分原因是必须召开专门的代表大会来全面讨论这个纲领),直到最近才结束。既然归还割地这一条文只是我个人的意见,我也就不急于替这一条文来辩护,因为在我看来,关于我党土地政策问题的总提法比这一个别条文重要得多,这一条文在我们的总的草案中还可能被否决,或者作重大修改。现在我要辩护的就是这个总的草案。“读者朋友”不厌其烦地把他们对我们土地纲领的批评意见告诉我们,我们现在就请他们来批评我们的总的草案。


  我们在下面援引这个草案的“土地”部分的全文。
  “为了肃清旧农奴制残余,为了使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将力求:
  1.取消赎金、代役租以及目前农民这个纳税等级所承担的一切义务;
  2.废除连环保和一切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法律;
  3.用赎金和代役租方式从人民那里勒索的钱应归还人民;为此必须没收寺院的财产和皇族的田产,同时对享有赎金贷款的大贵族土地占有者课以特别税;把这样获得的款项作为村团的文化和慈善事业的特别国民基金;
  4.设立农民委员会,以便:
  (一)把废除农奴制时从农民那里割去的和成为地主盘剥工具的那些土地归还村团(用剥夺的办法,或者——在土地已经转手的情况下——用赎买的办法等等);
  (二)消灭在乌拉尔、阿尔泰、西部边疆区和国内其他地区保留下来的农奴制残余;
  5.授权法庭降低过高的地租和宣布盘剥性契约无效。”
  读者可能感到奇怪:为什么在“土地纲领”中没有任何为农业雇佣工人提出的要求。关于这一点,我们要说明一下,这样的要求已经列入纲领的前一部分,其中包括我党“为了保护工人阶级不致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衰退,同时为了增强工人阶级争取自己解放的斗争能力”所提出的要求。我们加上着重标记的那几个字,包括所有的雇佣工人,其中也包括农业雇佣工人,而且纲领这一部分所有的16项都同农业工人有关。
  把工业工人和农业工人合并为一部分,在纲领的“土地”部分中只剩下“农民的”要求,这的确不方便,使得为农业工人提出的要求不引人注目,乍看起来很不显著。如果只是粗略地读一下纲领,甚至可能得出十分错误的看法,仿佛我们故意冲淡为农业雇佣工人提出的要求。不用说,这种看法是根本错误的。上面说的那种不方便,其实纯粹是表面性的。只要比较细心地阅读纲领和有关解释(显然,我们党的纲领要“到民间去”,不但要作书面解释,而且更重要的是,非作口头解释不可),这种不方便是容易消除的。如果某个团体要专门向农业工人作说明,它就应当从为工人提出的所有要求中单独抽出那些对雇农、日工等等最重要的要求,并在专门的小册子、传单或一系列口头介绍中加以说明。
  从原则上讲,这里所谈的纲领各部分的唯一正确的表达方法,就是把为国民经济一切部门的雇佣工人提出的一切要求合并在一起,把为“农民”提出的要求严格地分出来,单独列为一个部分,因为在前后两种场合,我们能够要求什么和应当要求什么,其基本准则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草案中,这里所分析的纲领的两个部分的原则区别在每一部分的导言中都已反映出来。
  为了雇佣工人的利益,我们要求实行那些“保护他们不致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衰退和增强他们斗争能力”的改革;为了农民的利益,我们只要求实行那些有助于“肃清旧农奴制残余,使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的改造。由此可见,我们为农民提出的要求狭窄得多,这些要求的条件也低得多,仅限于比较狭小的范围。对于雇佣工人,我们有责任维护他们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阶级的利益;我们这样做,因为我们认为他们的阶级运动是唯一真正革命的运动(参看纲领的原则部分关于工人阶级对待其他阶级的态度的那段文字),我们力求组织、指导和用社会主义意识来启发的正是这个运动。但是对于农民,我们决没有责任维护他们作为现代社会的小土地占有者和小农阶级的利益。这里不能相提并论。“工人阶级的解放只能是工人阶级本身的事业”,所以社会民主党直接完全代表的只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只是力求同它的阶级运动融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现代社会的其余一切阶级都主张保存现存经济制度的基础,所以社会民主党只是在某种情况下,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才有责任维护这些阶级的利益。例如,小生产者阶级,包括小农在内,在他们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是反动的阶级,所以“想用保护小经济和小私有制不受资本主义侵犯的办法来拯救农民,就是徒劳无益地阻碍社会的发展,就是用人们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能够安居乐业的幻想欺骗农民,就是分散劳动阶级的力量,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建立少数人的特权地位”(《火星报》第3号)[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卷第381页。——编者注]。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纲领草案提出“农民的”要求,受到两个十分狭窄的条件的制约。我们认为社会民主党纲领中“农民的要求”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是合理的:第一,这些要求导致农奴制残余的消灭;第二,这些要求促进农村阶级斗争的自由发展。
  《火星报》第3号对这两个条件已经作了简要说明,现在我们来对每一个条件作比较详细的分析。
  “旧农奴制残余”在我国农村还非常之多。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工役制和奴役制依然存在,农民没有充分的等级权利和公民权利,农民从属于手执鞭子的享有特权的土地占有者,日常生活中受屈辱使农民变成真正的野蛮人,——所有这一切在俄国农村中都不是例外,而是常规,所有这一切归根到底都是农奴制的直接残余。在农奴制还占统治地位的场合和关系中,——而且正因为它还占统治地位,——它的敌人就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农民。对于农奴制,对于农奴主-地主以及为他们效劳的国家来说,农民还仍然是一个阶级,不过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而是农奴制社会的一个阶级,也就是说仍然是等级的阶级。[注: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相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经不再是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正因为在我国农村还保存着农奴制社会所特有的这种“农民”同享有特权的土地占有者之间的阶级对抗,所以工人政党无疑应当站在“农民”这边,应当支持他们的斗争并推动他们同农奴制的一切残余进行斗争
  我们把农民一词放在引号内,为的是表明在这种场合存在着一种不容置疑的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农民当然已经不是一个单一的阶级。但是,谁因这种矛盾而惶惑不安,他就是忘记了,这并不是叙述的矛盾,也不是学说的矛盾,而是生活本身的矛盾。这并不是臆造的矛盾,而是活生生的辩证的矛盾。正因为在我国农村中农奴制社会正在受到“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排挤,所以农民就不再是一个阶级,而是分裂成为农村无产阶级和农村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最小的资产阶级)。正因为农奴制关系还保存着,所以“农民”还仍然是一个阶级,也就是说,我们重说一遍,这不是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而是农奴制社会的阶级。这两种“正因为——所以”的情况,在现实中,是以现代俄国农村中的农奴制关系同资产阶级关系极其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形式存在的。用马克思的术语来说,工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在我们这里极为奇妙地交织在一起。我们所以要特别强调为俄国所有的经济调查已经肯定了的这一情况,是因为这种情况必然地、不可避免地会使我们某些“土地”要求显得复杂,紊乱,甚至牵强,许多人一看就大吃一惊。谁在反驳时只对上述解决办法的这种复杂性及其“奥妙”笼统地表示不满,谁就是忘记了,对这样错综复杂的问题根本不可能采取简单的解决办法。我们必须反对农奴制关系的一切残余,——这对社会民主党人说来是不能有任何怀疑的,而既然这些关系同资产阶级关系极其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我们就必须深入这个所谓紊乱的中心,而不要害怕任务复杂。“简单”解决这个任务的办法只能有一种,就是回避掉,绕过去,让“自发因素”来收拾这个乱摊子。而这样“简单”从事,是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的和“经济派的”崇拜自发性的人都喜欢的,社会民主党人不该这么做。在农民反对农奴制一切残余的斗争中,无产阶级政党不仅应该支持农民,而且应该推动农民前进,而为了推动农民前进,仅仅有一般的愿望是不够的,必须给以明确的革命的指示,必须善于帮助农民错综复杂的土地关系弄清楚


  为了使读者更清楚地认识到一定要用复杂方法来解决土地问题,我们请读者在这一方面把纲领中的工人部分和农民部分比较一下。在前一部分,一切解决办法都非常简单,连很少知道底细、很少动脑筋的人都理解,而且“自然”、熟悉、易于实行。在后一部分则相反,大多数解决办法都非常复杂,乍一看“不理解”,而且牵强、不大可能、难于实行。这种差别怎样解释呢?是不是纲领起草人在前一场合头脑清醒,思考认真,而在后一场合就头脑糊涂,陷入浪漫主义,夸夸其谈起来了呢?老实说,这种解释过于“简单”,而且简单得有些幼稚,马尔丁诺夫紧紧抓住这种解释不放,我们并不奇怪。他没有考虑到,经济发展本身使一些小的工人问题的实际解决容易极了,简单极了。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领域内,社会经济关系已经变得(并且愈来愈变得)如此显著、明了、简单,以致最近的前进步子不言自明,一目了然。反之,农村中资本主义对农奴制的排挤,却使社会经济关系变得如此错综复杂,以致要(用革命社会民主党的精神)解决最近的实际问题,必须很动一番脑筋,而且可以十分有把握地预断,“简单的”解决办法是想不出来的。
  顺便说一句,既然我们已经开始拿纲领中的工人部分同农民部分作比较,我们就还要指出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原则差别。简单说来,这个差别可以表述如下:在工人部分中,我们无权超出社会改良的要求的范围,而在农民部分中,我们不应当在社会革命的要求面前停下来。换句话说,在工人部分中,我们无条件地局限于最低纲领的范围,在农民部分中,我们却可以而且应当提出最高纲领。[注:有人反对说,归还割地的要求远不是我们为农民提出的最近要求(或者说我们总的土地要求)中的最高要求,所以它是不彻底的,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将在下面谈到我们所辩护的纲领的具体条文时加以分析。我们断定,并且将力求证明,“归还割地”的要求,是我们在自己的土地纲领中目前就可以提出的最高要求。]我们来解释一下。
  在前后两部分中,我们阐述的都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而是我们的最近要求。所以在前后两部分中,我们应当以现代的(=资产阶级的)社会为基础。这是两部分相同的地方。两者的根本差别在于:工人部分包含的要求,目的是反对资产阶级,而农民部分包含的要求,目的是反对农奴主-地主(如果封建主这个名词是否适用于我国的领地贵族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注:我个人倾向于对这个问题作肯定的解答,但是在目前这种场合,自然没有那么多篇幅和时间来论证甚至提出这种解答,因为现在谈的是要替整个编辑部集体制定的土地纲领草案辩护。],我就要说,反对封建主)。在工人部分中,我们应当限于对现存资产阶级制度进行局部的改善。在农民部分中,我们应当力求完全清除这个现存制度中的一切农奴制残余。在工人部分中,我们不能提出其意义无异于彻底摧毁资产阶级统治的要求:如果我们达到我们的这个最终目的,即达到纲领其他部分十分强调的、我们在争取实现最近要求时“一分钟”也不忽视的最终目的,我们无产阶级政党就不会限于研究企业主负有什么责任或研究什么工厂住宅这些问题,而是要一手掌握全部社会生产以及分配的一切管理权和支配权。相反,在农民部分中,我们可以而且应当提出其意义无异于彻底摧毁农奴主-地主统治、完全清除我国农村中农奴制的一切痕迹的要求。在提出最近要求的工人部分中,我们不能提出社会革命的要求,因为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革命,已经是实现我们最终目的的无产阶级革命了。在农民部分中,我们则提出社会革命的要求,因为推翻农奴主-地主统治的社会革命(也就是象法国大革命那样的资产阶级社会革命),在现存资产阶级制度的基础上也是可能的。在工人部分中,我们还是停留在(虽然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有自己独立的意图和打算,但毕竟还是停留在)社会改良的基础上,因为我们在这里所要求的只是资产阶级在还没有丧失自己统治的条件下可以(原则上)给我们的东西(即桑巴特之流、布尔加柯夫之流、司徒卢威之流、普罗柯波维奇之流的先生们及其同伙因此而预先劝告资产阶级明智而诚心地给我们的东西)。而在农民部分中,我们应当不同于社会改良主义者,我们所要求的是农奴主-地主永远不会给也不可能给我们(或农民)的东西,是农民革命运动只有用暴力才能夺得的东西。


  由此可见,马尔丁诺夫用来如此“轻易地”“斥责”我们土地纲领的那个“简单的”“实现”标准,是不完全、不中用的。这种可以最近直接“实现”的标准,一般只适用于我们纲领中明显带有改良性质的部分和条文,而绝不适用于革命政党的总纲领。换句话说,这个标准之适用于我们的纲领,只是作为一种例外,绝不是作为一种常规。我们的纲领一定能实现,这只是从这个词的广义即哲学意义上来说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纲领没有一个字同整个社会经济演进的方向相抵触。既然我们已经正确地肯定了这个方向(从整体和从局部),我们就应当为实现自己的革命原则和自己的革命职责,始终不渝地尽一切力量争取实现我们的最高要求。在斗争还没有终结、还正在进行的时候,企图预先断定我们恐怕达不到全部的最高要求,——那就是十足的庸人习气。这种想法总是要导致机会主义的,纵然有这种想法的人并不希望这样。
  马尔丁诺夫认为《火星报》的土地纲领是“浪漫主义”,“因为在目前条件下,能不能吸引农民群众加入我们的运动是大成问题的”(《工人事业》第10期第58页,黑体是我用的),这种议论实际上难道不是庸人习气吗?这是把俄国社会民主主义简单化为“经济主义”的那些很“体面”很廉价的议论中的一个好例子。但是,只要把这种“体面的”议论好好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它原来是个肥皂泡。“我们的运动”是社会民主主义工人运动。“吸引”农民群众“加入”这个运动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不是成问题,而是不可能,根本谈不上。而反对农奴制一切残余(也反对专制制度)的“运动”,农民群众则不可能不参加。马尔丁诺夫没有仔细考虑反对资产阶级的运动和反对农奴制的运动两者的性质有本质上的不同,因而用“我们的运动”这几个字把问题弄糊涂了。[注:马尔丁诺夫对他所要论述的问题考虑得多么肤浅,从他文章的下面这句话可以看得特别清楚,他说:“我们纲领的土地部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具有较小的实际意义,所以它只是为革命空谈大开方便之门。”加上着重标记的这句话,正好包含了正文所指出的糊涂观念。马尔丁诺夫听说,在西方,只有在工人运动非常发展的时候才提出土地纲领。在我国,工人运动刚刚开始。因此,还有“很长一段时期”!——我们的政论家急忙作了这种推论。他忽略了一件小事情,就是西方拟订土地纲领是为了吸引半农民、半工人来参加反对资产阶级的社会民主主义运动,在我国,则是为了吸引农民群众来参加反对农奴制残余的民主主义运动。所以,在西方,农业资本主义愈发达,土地纲领的意义就愈。我们的土地纲领,就其绝大部分要求来讲,农业资本主义愈发达,它的实际意义就愈,因为这个纲领所反对的农奴制残余不仅在自行消亡,而且在政府政策的影响下日趋消亡。所以我们的土地纲领实际上主要是针对最近的将来,即专制制度崩溃以前的时期。俄国的政治变革无论如何必然会引起我们最落后的土地制度的根本改革,到那时候,我们就必须修改我们的土地纲领了。而马尔丁诺夫只是牢牢记住一点:考茨基的书[160]很好(这是公正的),只要重复和照抄考茨基的书就够了,用不着考虑俄国在土地纲领方面的根本特点(这是很不聪明的)。]
  成问题的绝不是能不能吸引农民群众参加反对农奴制残余的运动,而只是参加的程度如何,因为在农村中,农奴制关系同资产阶级关系极其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作为资产阶级社会一个阶级的农民(小农),与其说是革命分子,不如说是保守分子(特别是因为农业关系方面的资产阶级演进在我国还刚刚开始)。所以,在政治改革时期,政府分裂农民(例如,比分裂工人)要容易得多,它通过对为数不多的小私有者作小小的无足轻重的让步来削弱(最坏的情况甚至是麻痹)农民的革命性要容易得多。
  整个情况就是这样。但由此应该得出什么结论呢?政府愈容易同农民中的保守分子步调一致,我们就应该愈努力、愈迅速地同农民中的革命分子步调一致。我们的责任就是要以尽可能科学的准确性来决定,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方针来支持这些分子,然后推动他们坚定不移地同农奴制的一切残余作斗争,而且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推动他们。企图预先“规定”我们的推动会有几分成就,这难道不是庸人习气吗?结果如何,以后生活会决定这一点,历史会记录这一点,我们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无论如何要进行斗争,一直斗争到底。难道一个正在冲锋陷阵的士兵会考虑我们也许不全歼敌人的兵团,而只歼灭它五分之三吗?照马尔丁诺夫的说法,象建立共和国这样的要求,不也是“成问题的”吗?对政府来说,用部分款项支付这张期票,比支付农民要求消灭农奴制一切痕迹这张期票,更容易办到。但是这同我们有什么相干呢?部分款项我们当然要放在口袋里,但是决不停止争取全部款项的殊死斗争。我们应当更广泛地传播这种思想:只有建立了共和国,才能进行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决战,我们应当在俄国所有的革命者中间,在尽量广泛的俄国工人群众中间树立[注:我们说“树立”,是因为俄国旧的革命者从来没有认真注意过共和国问题,从来没有把这个问题当作“实际”问题,——民粹派、骚乱派[161]等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以无政府主义者的轻视态度对待政治;民意党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想从专制制度直接跳到社会主义革命。在群众中传播建立共和国的要求和在俄国革命者中树立争取建立共和国的风气这个任务,落到了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肩上了(如果不谈十二月党人的早被遗忘了的共和思想的话)。]和巩固争取建立共和国的风气,我们应当用“共和国”这个口号来表示,我们在争取国家制度民主化方面将斗争到底,决不回头——而斗争本身将会决定,我们能够夺得多大一部分款项,究竟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夺得这部分款项。在我们没有让敌人尝到我们打击的全部力量,我们自己没有领教过敌人打击的全部力量以前,就企图计算这部分款项有多少,那是愚蠢的。在农民要求方面,我们的任务也是如此,就是要根据科学的材料确定这些最高要求,并帮助同志们争取实现这些最高要求,让那些冷静的合法的批评派和欣赏显著结果的不合法的“尾巴主义者”去讥笑最高要求“大成问题”吧![注:关于社会民主党纲领的要求是否可能“实现”的问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卡·考茨基1896年同罗·卢森堡的论战,也许不无好处。罗·卢森堡写道:把波兰复国的要求列入波兰社会民主党人的实践纲领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个要求在现代社会中不可能实现。卡·考茨基反驳说:提出这个论据“是由于对社会主义纲领的实质惊人的无知。我们的实际要求,不管是纲领中的明文规定,还是默认的“假设”,适宜与否(werden……darnach bemessen),不是看这些要求在目前力量对比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实现,而是看这些要求是否同现存社会制度相符合,是否能促进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推动这个斗争发展(fordern),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扫清(ebnen)道路。在这里我们丝毫不考虑目前的(“den”)力量对比。社会民主党的纲领不是为目前时期制定的,——它应当尽可能(ausreichen)对现代社会的任何情势作出指示。纲领不仅应当为实际行动(der Aktion)服务,而且应当为宣传服务,它应当用具体要求的形式,比抽象的议论更清楚地指出我们想要遵循的前进方向。并且,只要我们不失之于空想主义的思辨,能为自己提出的实际目标愈远大愈好。这样,群众,甚至那些不能理解(erfassen)我们的理论论断的群众,也会更加明白我们所遵循的方向。纲领应当说明我们向现代社会或现代国家要求的东西,而不是等待它给我们的东西。拿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纲领来说吧。它要求由人民选举官吏。如果用罗·卢森堡的尺度来衡量这个要求,那么它也象建立波兰民族国家的要求一样是一种空想。谁也不会幻想,在现代政治对比的情况下,人民选举国家官吏的要求能在德意志帝国实现。有理由可以预料,波兰的民族国家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得政权以后才可能出现,关于人民选举国家官吏的要求,也同样有理由可以这么说。但是,难道这就是不该把这项要求列入我们的实践纲领的充分根据吗?”(《新时代》第14年卷第2册第513页和第514页。黑体是卡·考茨基用的。)]


  现在来谈谈另一个总的原则,这个原则决定了我们为农民提出的一切要求的性质,它表现在“……为了使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这句话中。
  这句话无论是对于整个土地问题的原则性提法,还是对于个别土地要求的评价,都是非常重要的。消灭农奴制残余,这个要求是我们和所有彻底的自由派、民粹派、社会改良主义者、土地问题上批评马克思主义的批评家等等的共同要求。我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同所有这些先生没有原则上的不同,而只有程度上的不同:他们在这一点上也不可避免地总是要停留在改良的范围之内,而我们则不会在社会革命的要求面前停下来(在上述意义上)。相反,我们要求保证“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在这一点上我们同所有这些先生,甚至同一切社会民主党人的革命者和社会主义者有原则上的矛盾。后两者在土地问题上并没有在社会革命的要求面前停下来,但是他们恰恰不愿使这些要求服从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这一条件。这个条件是革命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土地问题方面的基本点和中心点[注:实质上,批评马克思主义的“批评家”所以在土地问题上左右徘徊,误入歧途,正是由于他们不懂得这一点,他们中间最勇敢、最彻底的(因而也是最诚实的)布尔加柯夫先生在自己的“研究性著作”中公开宣称,阶级斗争的“学说”完全不适用于农业关系的领域。(《资本主义和农业》第2卷第289页)]。承认这个条件,就是承认农业的演进——不管它多么错综复杂,不管它的形式如何纷繁——也是资本主义的演进,承认这种演进(象工业的演进一样)也产生着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正是这种阶级斗争应当是我们关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对象,应当是我们今后用来检验原则问题、政治任务以及宣传、鼓动和组织等方式的试金石。承认这个条件,就是必须在小农参加社会民主主义运动这个特别重要而难于解决的问题上也坚定地站在阶级立场上,决不为小资产阶级的利益而离开无产阶级的立场,相反,要求受现代整个资本主义压榨而破产的小农离开自己的阶级立场而站到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
  我们提出这个条件,就不仅坚定不移地同自己的敌人(即那些直接或间接地,自觉或不自觉地拥护资产阶级的人,他们在反对农奴制残余的斗争中是我们暂时的和局部的同盟者)划清了界限,而且同不可靠的朋友划清了界限,这些朋友由于自己对土地问题的提法模棱两可,会给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带来(事实上正在带来)很多危害。
  我们提出这个条件,就贯彻了一项指导原则,一个社会民主党人只要坚持这项原则,即使处在任何穷乡僻壤,即使面临着最错综复杂的、把一般民主主义任务提到首位的土地关系,也能在解决这些任务时强调和坚持自己的无产阶级立场,就象我们在解决一般民主主义的政治任务时,仍然是社会民主党人一样。
  我们提出这个条件,也就回答了许多人在草草读过我们土地纲领的具体要求以后所提出的那种反对意见……他们说,“把赎金和割地归还给村团”!?——这哪里有我们无产阶级的特殊性和我们无产阶级的独立性呢?这实质上难道不是送给农村资产阶级的礼物吗??
  当然是的,——但只是从农奴制的崩溃本身也是送给“资产阶级的礼物”这个意义上讲的,因为这正是为资产阶级的发展,而不是为其他别的什么发展解除农奴制的羁绊和束缚。无产阶级和其他受资产阶级压迫并同资产阶级相对抗的阶级的差别,恰恰就在于,它把自己的希望不是寄托在阻碍资产阶级的发展上,不是寄托在削弱或缓和阶级斗争上,而是相反地寄托在最充分、最自由地发展阶级斗争上,寄托在加速资产阶级的进步上。[注:当然,无产阶级不是拥护加速资产阶级进步的任何措施,而仅仅拥护其中直接有助于增强工人阶级争取自己解放的斗争能力的措施。而“工役制”和奴役制加在无产的和接近于无产阶级的那部分农民身上的痛苦,要比加在富裕农民身上的痛苦厉害得多。]在发展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这样来加强和巩固资产阶级,就不能消灭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农奴制残余。对这一点“惶惑不安”,就是重犯某些社会主义者的错误:他们说,我们不需要政治自由,因为政治自由会加强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


  上面考察了我们土地纲领“总的方面”,现在来分析纲领的各项要求。我们不从第1条,而从第4条(关于割地)开始分析,因为这是最重要的、中心的、使土地纲领具有独特性质的一条,同时也是最敏感的一条(至少评论《火星报》第3号上那篇文章的大多数人的意见是如此)。提醒大家一点,这一条的内容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1.要求成立农民委员会,并由农民委员会全权重新调整那些带有直接的农奴制残余的土地关系。选用“农民委员会”这个名称是为了明确表示:和1861年“改革”连同它的贵族委员会[162]相反,新的调整应当由农民来掌握,而不应当由地主来掌握。换句话说,彻底消灭农奴制关系的使命,不是让压迫者而是让受这些关系压迫的居民来完成,不是让有关者的少数,而是让有关者的多数来完成。其实,这无非是对农民改革进行一次民主的修改(也正是“劳动解放社”起草的第一个纲领草案所要求的东西)。我们没有用后一种说法,那仅仅是因为它不太明确,没有十分清楚地指出这种修改的真正性质和具体内容。因此,比如说,马尔丁诺夫如果确实想就土地问题发表自己的某种主张,他就应当明确地声明,他是不是否定对农民改革进行民主修改这个主张本身,如果不否定,对这个主张又是怎么看的。[注:这里再提一提纳杰日丁的不彻底(或吞吞吐吐?),他在自己的土地纲领草稿中看来接受了《火星报》关于农民委员会的主张,但是,他把这个主张表述得极不妥当,说什么应该“设立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特别法庭,来审理农民对于伴随‘解放’而来的一切措施提出的控诉和申请”(《革命前夜》第65页,黑体是我用的)。可以提出控诉的只是违法案件。2月19日的“解放”及其一切“措施”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在某一种法律还没有被废除,还没有用新的立法准则来代替(或部分废除)之前,设立特别法庭来审理对这个法律的不公正所提出的控诉,是毫无意义的。不仅应当授权“法庭”受理对割去牧场的“控诉”,而且应当授权“法庭”归还(或者赎回等)这种牧场,如果是这样,那么第一,有全权制定法律的“法庭”就不再是法庭了;第二,必须明确指出,这种“法庭”,究竟有哪些剥夺、赎买等权力。但是,不管纳杰日丁的表述多么不妥当,而对于农民改革进行民主修改的必要性,他却了解得比马尔丁诺夫正确得多。]
  其次,2.农民委员会有权剥夺和赎买地主土地,进行土地的交换,等等(第4条第2项),但这种权力只限于处理直接的农奴制关系残余。就是说(3),只有对下述土地才有剥夺和赎买的权力:第一,“废除农奴制时从农民那里割去”的土地(这些土地当然向来是农民经济的必要附属物,是农民经济整体中的一部分,这些土地是通过伟大的农民改革这一合法化的掠夺人为地从农民那里夺走的);第二,“成为地主盘剥工具”的土地。
  这第二个条件把赎买和剥夺的权力限制得更小了,使这种权力不适用于所有的“割地”,只适用于现在仍然作为盘剥工具的割地,也就是《火星报》所说的“仍然被利用来保持强迫的、奴役性的、徭役制的劳动,实际上还是农奴制的劳动”的割地[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卷第383页。——编者注]。换句话说,凡是由于我国农民改革的不彻底,农奴制经济形式仍然依靠从农民那里割去的土地而保留到现在的地方,农民有权甚至用剥夺的方法立刻彻底消灭这些农奴制残余,有权“归还割地”。
  这样我们就可以让我们好心的马尔丁诺夫放心了,他曾经忧心忡忡地问道:“现在在地主手中,在购买割地的平民知识分子手中,都有一些割地在按典型的资本主义方式经营,怎么处理这些割地呢?”最尊敬的先生,这里谈的不是这些个别的割地,而是成为农奴制经济残余至今得以继续存在的基础的那些典型的(并且为数极多的)割地。[163]
  最后,4.第4条第2项授权农民委员会消灭在我国个别地方还保留下来的农奴制残余(地役权[164],土地没有完全分出,没有划定地界,等等)。
  可见,为简便起见,第4条的全部内容用“归还割地”这几个字来表明就行了。试问,提出这种要求的主张是怎样产生的呢?这是从我们应当帮助农民,应当推动农民尽量彻底地消灭农奴制一切残余这一总的基本原则中得出的直接结论。这一点不是“大家都同意”吗?既然同意走这条路,那就请你们自动沿着这条路前进,不要叫人家拖着你们走,不要因为这条路“异乎寻常”就望而却步,在许多地方你们根本找不到有人走过的道路,你们将不得不攀悬崖、爬峭壁、穿丛林、越深壑,但不要因此而不安。不要抱怨无路可走,这种抱怨将是于事无补的沮丧,因为你们应当预料到,你们走的不会是由社会进步的全部力量所铺好的笔直而平坦的康庄大道,而是穷乡僻壤的羊肠小道,这些羊肠小道走得通,但是笔直好走的捷径,你们也好,我们也好,其他什么人也好,都永远找不到,——说“永远”找不到,是指只要这些衰亡着的,这些缓慢而痛苦地衰亡着的穷乡僻壤还存在,就永远找不到。
  你们要是不愿到这些穷乡僻壤去,那就直截了当地说不愿去,不要用空话来支吾搪塞。[注:例如,《火星报》向马尔丁诺夫说明了自己土地政策的一般原则(“把阶级斗争引进农村),也说明了关于具体纲领要求问题的实际解决办法,然而他却指责《火星报》“空谈”。马尔丁诺夫没有用任何别的原则来代替这些一般原则,甚至没有仔细考虑这些原则,没有打算制定明确的纲领,却用下面冠冕堂皇的空话来支吾搪塞:“……我们应当要求保护他们〈作为小私有者的农民〉……免受各种落后形式的经济盘剥……”这不是廉价的空谈吗?你能否试给我们直截了当地指出哪怕能免受一种(更不用说“各种”了!)落后形式的盘剥(大概还有不落后“形式的盘剥”吧!!)的哪怕一种保护方法?要知道,连小额借贷、牛奶收购协作社、信用社、小业主联合会、农民银行、地方自治机关农艺师,所有这些也都是“免受各种落后形式的经济盘剥的保护方法”。就是说,你认为所有这些“我们都应当要求”吗??最可爱的先生,应该先想一想,然后再来谈纲领!]
  你们同意为消灭农奴制残余而斗争吗?那很好。不过请记住,任何表现或肯定这些残余的统一的法律设施都是不存在的,——我说的当然完全是我们现在所探讨的土地关系方面的农奴制残余,而不是有关等级、财政等立法方面的农奴制残余。被俄国所有的经济研究无数次证明了的直接的徭役经济残余,并不靠某种专门保护它们的法律来维持,而靠实际存在的土地关系的力量来维持。这是千真万确的,连一些见证人也直截了当地对著名的瓦卢耶夫委员会[165]说:如果农奴制不受法律明文禁止,它无疑会重新复活起来。这就是说,二者必居其一。要么完全不涉及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土地关系,这样一来,其余一切问题解决起来就很“简单”了,但是这样一来,你们连农村中农奴制经济一切残余的主要根源也触及不到,这样一来,你们就会“简单地”回避同农奴主和受盘剥的农民有切身利害关系的最紧要问题,回避在明天或后天很可能成为俄国最迫切的社会政治问题之一的问题。要么你们也想涉及土地关系这个“落后形式的经济盘剥”的根源,这样一来,你们就应当考虑到这些关系极其错综复杂,根本不容许用简易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既然你们不满意我们对这个错综复杂问题所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你们就无权以笼统地“抱怨”问题的复杂性来支吾搪塞了事,而应当设法独立弄清这个问题,提出别的具体解决办法。
  割地在现代农民经济中有什么意义,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民粹主义(就其广义而言)同马克思主义在对俄国经济制度和经济演进的评价方面分歧多么深刻,两个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却没有分歧。这两派的代表都一致认为:在俄国农村中有大量农奴制残余,都认为(请注意)在俄国中部各省盛行的私有经营方式(“工役经济制度”)是农奴制的直接残余。其次,他们还一致认为:把农民土地割给地主——就是说不论是直接意义上的割地,还是剥夺农民放牧、利用森林、饮马场、牧场等等的权利,——是工役制最主要的基础之一(甚至是最主要的基础)。只要提醒一点就够了,即根据最新的材料,地主经济的工役制至少在欧俄的17个省占主要地位。有些人把关于割地的条文看作纯粹是人为的、“搜索枯肠想出来的”、别出心裁的臆造,让这些人来试试反驳这个事实吧!
  工役经济制度的实质如下。实际上,即不是就所有权,而是就经营来说,地主和农民的耕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没有彻底划清地界,而是继续混在一起。例如,农民的一部分土地被用来养牲口,这些牲口并不是农民耕地所必需的,而是地主耕地所必需的;地主的一部分土地(如饮马场、牧场等)对于邻近的农民经济在其现行制度下是绝对必需的。土地使用的这种实际交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确切些说,会保存上千年的历史所产生的)农夫和老爷之间在农奴制下存在的那种关系。农夫事实上仍然是农奴,照旧用自己历来的农具、历来的老一套三圃制为自己历来的“世袭领主老爷”干活。农民自己也常常把这种工役制叫作“徭役制”;地主自己在谈到他的田庄时也说:“我那些过去的……”(其实,不仅是过去的,而且也是现在的!)“……农民”用自己的农具给我耕地,以抵偿他们租用我的牧场的租金;这你们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在解决某个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时,起码的一条,就是要求首先抓住最典型、最不受局外的和复杂的环境影响的情况,在弄清情况之后,再深入一步把这些局外的和复杂的环境一一加以考虑。这里就拿一个最“典型的”情况来说吧:过去的农奴的子女替过去的老爷的儿子干活,以抵偿租用过去的老爷的牧场租金。工役制造成技术停滞和农村中一切社会经济关系停滞,因为这种工役制阻碍货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分化,使地主不受(比较而言)竞争的促进影响(地主不去提高技术,却降低对分制佃农的份额,顺便说一下,在改革以后的许多年以来,许多地方都确有这种降低份额的情况),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从而阻碍迁徙和外出做零工的发展,等等。
  在这种“纯粹的”情况下,剥夺地主相应部分的土地给农民使用,是十分自然的,是合乎愿望的,是切实可行的,试问,一个社会民主党人能够对此怀疑吗?这种剥夺将震动奥勃洛摩夫,迫使他在自己变得少了一些的土地上改用更完善的经营方法,这种剥夺将破坏(我不说消灭,而说破坏)工役制,将提高农民的独立性和民主精神,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将有力地推动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业中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既然大家都承认,割地是工役制最主要的根源之一,而工役制是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农奴制的直接残余,那么,对于归还割地会破坏工役制和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怎么能表示怀疑呢?


  可是,有很多人对这一点还是有怀疑的,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怀疑这一点的人所提出的各种论据。这些论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归还割地的要求是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原理和社会民主党的纲领原则?(二)既然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的意义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在日渐缩小,那么从政治上是不是妥当来考虑,提出纠正这种现象的要求是明智的吗?(三)这种要求实际上是不是实现得了?(四)既然承认,我们可以而且应当提出这种要求,并且在我们的土地纲领中不是提出最低要求,而是提出最高要求,那么从这个观点来看,归还割地的要求是不是彻底?这样的要求实际上是不是最高要求?
  根据我的判断,所有“反对归还割地”的意见,都可以归结为这四项中的某一项,而且大多数反对者(马尔丁诺夫也包括在内)对所有这四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认为归还割地的要求在原则上不正确,在政治上不妥当,在实践上实现不了,在逻辑上前后不一贯。
  我们按照所有这些问题的主次,来逐一加以考察。
  (一)认为归还割地的要求在原则上不正确,有两个理由。第一,据说这会“触犯”资本主义农业,也就是说,会阻止或妨碍资本主义的发展;第二,据说这不仅会加强而且会直接增加小私有制。第一个论据(马尔丁诺夫特别强调这个论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典型的割地恰恰相反,是在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归还割地则会加强这种发展;至于非典型的情况(不用说,例外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但是例外只是证实常规的正确),《火星报》和纲领都作了附带说明(“……割去的……和成为盘剥工具的土地……”)。这种反对意见纯粹是由于不了解割地和工役制在俄国农村经济中的实际意义而产生的。[166]
  第二个论据(这个论据在几封私人信件中发挥得特别详细)则重要得多,总的来说,它是反对我们所维护的纲领的最有力的论据。一般说来,发展、支持、巩固,尤其是增加小经济和小私有制,根本不是社会民主党的任务。这样说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恰好不是小经济的“一般”例子,而是特殊例子。这种特殊性在我们土地纲领的引言中说得很清楚:“消灭农奴制残余和使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一般说来,支持小私有制是反动的,因为这种支持是反对大资本主义经济的,因而阻碍社会发展,模糊和缓和阶级斗争。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要支持小私有制,恰恰不是反对资本主义,而是反对农奴制,——在目前情况下,我们支持小农就能大大推动阶级斗争的发展。事实上,我们这样做是作最后的尝试,设法燃起农民对农奴主-地主的阶级(等级)仇恨的余烬,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是为农村中资产阶级阶级对抗的发展扫清道路,因为这种对抗现在还被农奴制残余对全体农民共同的、似乎是同样的压迫掩盖着
  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有两面。西方的私有者农民在民主运动中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现在正在捍卫自己的特权地位(同无产阶级相比而言)。俄国的私有者农民,现在还处在他们不能不寄予同情的决定性的和全民性的民主运动前夕。他们还更多地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他们反对目前在俄国还十分厉害的等级农奴制特权,比维护自己的特权地位要卖力得多。在这样的历史关头,我们正应当支持农民,力求对他们这种还是模糊含混的不满情绪加以引导,使他们去反对他们的真正敌人。如果在下一个历史时期,目前这种社会政治“局势”的特征已经消失,假定说,农民满足于极小部分私有者的小恩小惠,而“大吼大叫”坚决反对无产阶级,如果到那时候,我们从自己的纲领中删去同农奴制残余作斗争的条文,我们也决不会自相矛盾。那时候,我们大概还要从纲领中删去同专制制度作斗争的条文,因为决不能设想,在获得政治自由以前,农民能够摆脱最可恶和最沉重的农奴制压迫。
  在资本主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小私有制阻碍生产力发展,把劳动者束缚在一小块土地上,固守着陈旧的技术,使土地难以投入商业周转。在工役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小土地所有制只要一摆脱工役制,就能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使农民摆脱那种把他束缚在一个地方的奴役制,不再替地主“义务”服劳役,杜绝用无限加重“宗法式”剥削的办法来代替技术改良的可能,使土地易于投入商业周转。总之,小农在农奴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交界线上所处的矛盾地位,证明社会民主党给予小私有制以特殊的和暂时的支持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再说一遍:这并不是我们的纲领文字表达上的矛盾,而是实际生活中的矛盾。
  有人会反驳我们说:“无论工役经济多么不甘心屈服于资本主义的进攻,但毕竟是屈服了,不仅如此,它注定要完全消灭;大的工役经济正在和将要直接让位给大的资本主义经济。而你们呢,却想用实质上是分散(虽然是局部地,但毕竟是分散)大经济的办法来加速农奴制的消灭过程。这样,你们不是为了目前的利益而牺牲将来的利益吗?你们为了农民在最近的将来举行反对农奴制的起义(能否举行还是问题),而给农村无产阶级在比较遥远的将来举行反对资本主义的起义造成困难!”
  这种论断乍看起来很有说服力,但是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第一,小农也会屈服于资本主义的进攻,虽然他们并不甘心,但是一定会屈服的,小农归根到底也是注定要被排挤掉的;第二,大工役经济并不一定总是“直接”让位给大资本主义经济,而往往是形成半独立农民、半雇农、半私有者阶层,然而象归还割地这种革命措施,哪怕有一次能用公开的革命转变“方法”来代替使农奴制依附关系向资本主只依附关系不知不觉逐渐转变的“方法”,那就是办了一件大好事:这对于全体农村劳动者的反抗精神和独立斗争精神不能不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第三,我们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将设法利用欧洲的经验,我们吸引“乡下佬”来参加社会主义的工人运动会比我们的西欧同志们早得多,热心得多,西欧的同志们在争得政治自由之后,还长期“摸索”过产业工人运动的道路:在这方面我们将“从德国人那里”得到许多现成的东西;可是在土地问题方面,我们也许要搞出点新东西来。为了使我国的雇农和半雇农以后容易过渡到社会主义,最要紧的是社会主义政党现在就应当开始“维护”小农,“尽可能”帮助他们,不拒绝参与解决“别人的”(非无产阶级的)各种迫切而复杂的问题,教育全体被剥削劳动群众把社会主义政党看作自己的领袖和代表。
  其次,(二)有人认为归还割地的要求在政治上不妥当:要党重视纠正一切已经失去现实意义的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而忽视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这个日益迫切的基本问题,是考虑欠周的。马尔丁诺夫挖苦说:有人想“在晚了40年以后的今天重新解放农民”。
  这种议论只是乍看起来显得冠冕堂皇。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有各种各样的。有些不公平现象可以说同历史的主流无关,不阻止也不妨碍它的流动,不阻碍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深入和扩展。着手纠正这种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那的确是不明智的。就拿德国兼并阿尔萨斯-洛林来说吧。哪一个社会民主党都不想在自己的纲领中提出要纠正这种不公平现象,尽管同时哪一个党都不回避自己有责任抗议这种不公平现象,并为此谴责一切统治阶级。如果我们提出归还割地这个要求的理由是而且仅仅是:你看,这里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让我们来纠正它吧,——那就是空洞的民主主义词句。但是,我们提出我们这个要求的理由并不是为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抱不平,而是认为有必要消灭农奴制残余,为农村的阶级斗争扫清道路,就是说这种必要性对无产阶级是很“实际的”,也是很迫切的。
  这里我们看到另一种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的例子,那就是还在继续直接阻碍社会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不公平现象。不肯设法纠正这种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就等于说“鞭笞是历史现象,所以要保护鞭笞”。把我国农村从“旧制度”残余的压迫下解放出来的问题,是各党各派(农奴主的政党除外)所提出的当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所以拿“晚了”作借口,是根本不适当的,而且出自马尔丁诺夫之口,简直滑稽可笑。事实上是俄国资产阶级执行自己扫除旧制度一切残余的任务“晚了”,因此,只要这个缺点还没有纠正,只要我们还没有获得政治自由,只要农民的状况还会引起几乎整个有教养的资产阶级社会的不满(如我们在俄国所看到的),而不是使这些人因貌似强大的反社会主义堡垒“不可摧毁”而产生保守的自满情绪(如我们在西方所看到的,那里,各种秩序党——从大地主和纯粹的保守派起,一直到自由主义的和自由思想的资产者,甚至一直到……说出来,请切尔诺夫之流的先生们和《俄国革命通报》别生气!……甚至一直到土地问题上时髦的“批评马克思主义的批评家”为止,都有上面这种自满情绪),我们就一定要纠正这个缺点。其次,那些在原则上当运动的尾巴、只抓“能产生显著结果”的问题的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当然也“晚了”:这些“尾巴主义者”在土地问题上也迟迟不提出明确的指示,那只是把最有力、最可靠的武器交给了非社会民主主义的革命派别。
  至于说(三)归还割地的要求在实践上“实现不了”,这种反对意见(马尔丁诺夫特别强调这种意见)是经不起一驳的。至于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和究竟怎样来进行剥夺、赎买、交换、划地界等等问题,只要有政治自由,农民委员会解决起来会比少数人的代表组成的专为少数人办事的贵族委员会容易十倍。只有惯于过分低估群众革命积极性的人,才会重视这种反对意见。
  这里提出了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反对意见。既然寄希望于农民的革命积极性,既然为农民提出的不是最低纲领,而是最高纲领,那就应该贯彻到底,或者要求农民的“土地平分”,或者要求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化!马尔丁诺夫写道:“如果我们想为少地农民群众找到真正的〈原文如此!〉阶级的口号,那我们就应当更进一步——我们应当提出‘土地平分’的要求,但是这样我们就不得不同社会民主党的纲领告别了。”
  这种议论非常突出地暴露了“经济派”的真面目,使人想起了一句谚语:叫他们去祷告上帝,他们就磕破头皮。
  既然你们赞成实现某一小生产者阶层的某些利益的一种要求,那就是说,你们应当离开自己的立场而站到这一阶层的立场上来!!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只有把制定符合某一阶级所广泛理解的利益的纲领同逢迎这个阶级的行为混为一谈的“尾巴主义者”才这样推论。我们是无产阶级的代表,但是我们公开谴责不开展的无产者的偏见:仿佛我们只应该为那些“能产生显著结果”的要求而斗争。我们支持农民的进步的利益和要求,而坚决拒绝他们的反动要求。“土地平分”是旧民粹主义的一个最突出的口号,这个口号恰恰使革命的成分和反动的成分交织在一起。社会民主党人曾经几十次肯定说:他们决不象一个蠢人那样,把整个民粹主义直截了当地一概抛弃,而是从中提取革命的、一般民主主义的成分,并把这些成分变成自己的东西。在土地平分这个要求中,把小农生产普遍化和永久化的空想是反动的,但是,这个要求(除了似乎“农民”能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体现者这种空想以外)也有革命的一面,即希望用农民起义来铲除农奴制的一切残余。我们认为,归还割地的要求,从农民的所有两面性的、自相矛盾的要求中,恰恰抽出了在整个社会发展方面能够起革命作用、因而应该得到无产阶级支持的东西。马尔丁诺夫要我们“更进一步”,实际上只会使我们陷入荒唐的境地:让我们根据农民真正的偏见,而不是根据无产阶级真正理解的利益,来决定农民“真正的”阶级口号。
  土地国有化则是另一回事。这个要求(如果从资产阶级意义上,而不是从社会主义意义上了解)比归还割地的要求的确“更进一步”,因此在原则上我们完全赞同这个要求。在一定的革命时期,我们当然不会拒绝提出这个要求。但是,我们制定自己目前的纲领,不仅是为了革命起义时代,甚至与其说是为了革命起义时代,不如说是为了政治奴役的时代,即为了政治自由以前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用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来表现反农奴制的民主运动的直接任务就太软弱无力了。设立农民委员会和归还割地的要求能直接激发当前农村中的阶级斗争,因而这个要求不会让任何以国家社会主义精神进行实验的人找到借口。相反,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却会使人忽视农奴制的最突出的表现和最厉害的残余。因此,我们可以而且应当立刻提出我们的土地纲领,把它当作推动农民民主运动的一种手段。可是,不仅在专制制度下,而且在半立宪君主制下,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在没有十分牢靠的、深深扎根的民主政治制度的情况下,提出这个要求与其说有助于“农村阶级斗争的自由发展”,不如说会使人热中于国家社会主义的荒谬试验。[注:考茨基在一篇驳斥福尔马尔的文章中很正确地指出:“在英国,先进工人可以要求土地国有化。可是,在德国这样一个军事和警察国家里,如果全部土地都变成国家的财产(eine Domane),这会导致什么后果呢?实现这种国家社会主义的情况,我们至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在梅克伦堡[167]看到。”(《福尔马尔和国家社会主义》,《新时代》第10年卷(1891—1892)第2册第710页)]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土地纲领的最高要求,不应超出对农民改革进行民主修改的范围。土地国有化的要求虽然在原则上完全正确,在一定时期完全适用,但是目前,在政治上不妥当。
  值得指出的是,纳杰日丁在自己一心想提出正是土地国有化这个最高要求时误入了迷途(部分原因是他决定在纲领中仅仅提出“农夫所理解所需要的要求”)。纳杰日丁把土地国有化的要求表述如下:“把国家的、皇族的、教会的、地主的土地变为人民的财产,变为国有的土地,以最优惠的条件分给劳动农民长期租用。”这个要求无疑能为“农夫”所理解,但是大概不能为社会民主党人所理解。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只有作为资产阶级的措施而不是作为社会主义的措施,才是社会民主党纲领的原则上正确的要求,因为从社会主义的意义上来讲,我们要求的是一切生产资料的国有化。既然我们停留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我们就只能要求将地租转交给国家;这种转交本身不仅不会阻碍,反而甚至会加速农业的资本主义演进。因此,社会民主党人在支持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化的同时,第一,决不应当象纳杰日丁所做的那样,把农民的土地排除在外。如果我们保留土地上的私人经营制,而只消灭土地私有制,那么在这方面把小私有者排除在外,完全是反动的。第二,在实行这种土地国有化的情况下,社会民主党人应坚决反对把国有土地宁愿租给“劳动农民”,而不租给农业中的资本家企业主的做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或依然保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也是反动的。如果有一个民主国家实行了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化,这个国家的无产阶级既不应当给小租地者,也不应当给大租地者以特别优待,而应当无条件地要求一切租地者一律遵守关于劳动保护(关于限制最高工作日、关于遵守卫生规章等等)以及关于合理使用土地和牲畜的法定条例。在实行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化的情况下,无产阶级的这种行动实际上自然等于加速大生产对小生产的胜利(正如工厂立法在工业中加速这种胜利一样)。
  纳杰日丁一心想做到无论如何“能为农夫所理解”,结果在这里陷入了反动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的迷宫。[168]
  总之,在对归还割地这个要求的各种反对意见进行分析之后,我们深信这些反对意见都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应当提出对农民改革,也就是对农民改革中的土地改革进行民主修改的要求。为了把这种修改的性质、范围和实行的方法都明确规定下来,我们应当提议设立农民委员会,授权它用剥夺、赎买和交换等办法处理农奴制经济残余赖以存在的“割地”。


  同我们的土地纲领草案第4条有密切关系的是第5条,这一条要求“授权法庭降低过高的地租和宣布盘剥性契约无效”。这一条同第4条相同的地方是,两条都反对盘剥;同第4条不同的地方是,这一条要求的不是对土地制度进行一次性的改变和改革,而是对公民的法律关系进行经常性的修改。这种修改工作由“法庭”来进行,当然,这里指的不是象地方官(或者哪怕甚至是有产阶级从有产者中间选出的治安法官)那样的一些成为对法庭的可怜讽刺的“机构”,而是我们纲领草案前一部分第16条所讲的法庭。第16条要求“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当然也包括农业)“……设立由对等的工人代表和企业主代表组成的职业法庭”。法庭的这种成分既能保证法庭的民主性,也能保证自由地表现农村各居民阶层的不同阶级利益。这样,阶级对抗就不会被腐败的官僚主义——这具安放人民自由遗骸的粉饰的坟墓——的遮羞布所遮盖,而会公开地明显地呈现在大家面前,从而使那些在宗法制度下混日子的农村居民振作起来。从当地居民中选举法官,就能充分保证全面了解一般的农村生活和当地的具体特点。对于既不能算作纯粹的“工人”,也不能算作纯粹的“企业主”的大批农民,自然会作出特殊的规定,以保证各种成分的农村居民都能有同等数量的代表,此外,我们社会民主党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无条件地主张:第一,农业雇佣工人不管人数多么少,都应单独选出代表;第二,经济力量薄弱的农民和富裕农民尽可能分别选出代表(因为把这两类人混在一起,不仅在统计中会产生假象,而且在各个生活领域中会造成后者对前者的压迫和排挤)。
  这种法庭的权限应当有两方面:第一,如果地租“过高”,它们有权降低地租。纲领中的这句话本身就等于间接承认这种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只要能在法庭上公开辩论审理地租过高的问题,甚至不管法庭的判决如何,总会大有好处。降低地租(哪怕这种降低不是经常的)对于消灭农奴制残余是会起到自己的作用的:大家知道,在我国农村中,租佃的农奴制性质比资本主义性质更多,地租是比资本主义地租(即企业主的超额利润)多得多的“货币”地租(即改造过的封建地租)。因此,降低地租会直接促进以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代替农奴制经济形式。
  其次,第二,法庭有权“宣布盘剥性契约无效”。“盘剥”这一概念在这里没有作规定,因为对选出的法官运用这一条文加以限制,是完全不合适的。什么是盘剥?俄国农民知道得太清楚了!从科学观点看来,这个概念包括一切含有高利贷(冬季雇用等)或农奴制(因牲畜践踏庄稼而服工役等)成分的契约。
  要求把赎金归还人民的第3条,性质稍有不同。这里不会引起象第4条所引起的那种关于小私有制的怀疑,然而反对者却说什么这一要求在实践上实现不了,而且同我们土地纲领的总则(=“消灭农奴制残余,使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缺乏逻辑上的联系。可是谁也不会否认,正是农奴制的种种残余合在一起,使千百万农民经常忍饥挨饿,这种情况一下子就把俄国同一切文明国家区别开来了。所以连专制制度也不得不愈来愈经常地设立“供村团的文化和慈善事业需要的”特别“基金”(自然,数目十分可怜,而且被贪官污吏侵吞的多,用于救济饥民的少)。因此,除其他民主改革外,我们也不能不要求设立这样的基金。这一点恐怕是无可争辩的。
  现在试问,这笔基金从哪里来呢?据我们估计,有人在这里可能向我们指出累进所得税:专门提高富人所得税的税率,把这笔款子充作上述基金。让国家最富裕的成员拿出最多的钱来供养饥民,并且尽可能地消除饥荒带来的灾祸,这是十分公平的。我们绝不会反对这种措施,但是在我们纲领中没有必要专门谈这种措施,因为纲领有专门一条提出累进所得税的要求,这一点完全包括在里面了。但是为什么仅限于这种来源呢?为什么除此之外,不想法子哪怕把昨天的奴隶主在警察国家的帮助下从农民那里征收去的、并且还在继续征收的贡赋的一部分归还给人民呢?难道这种贡赋同当前的饥荒没有极密切的联系吗?难道归还这种贡赋的要求,不会大大有利于扩大和加深农民对一切农奴主和各种农奴制现象的革命义愤吗?
  但是,有人反驳我们说,殊不知这种贡赋是无法全部归还的。说得对(正象不能全部归还割地一样)。但是,如果无法追回全部债款,为什么不能追回一部分债款呢?怎么能反对向享有赎金贷款的大贵族土地占有者的土地课以特别税呢?这样的大地产(有时甚至变为世袭田产)所有者在俄国为数很可观,要他们对农民的饥荒负特别的责任,是公平的。把寺院的财产和皇族的田产全部没收,就更公平了,因为这种财产的农奴制传统最厉害,它帮助最反动、对社会最有害的寄生虫发财致富,同时把不少土地置于民事周转和商业周转之外。因此,没收这样的田产是完全符合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的[注:在出租这些被没收的田产方面,社会民主党立刻应当实行的决不是特殊农民政策,而恰恰是我们在前面反驳纳杰日丁时所论述的那种政策。];这正好是一种部分的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化,但绝对不会导致“国家社会主义”的鬼把戏;它对于巩固俄国的民主制度具有直接的、巨大的政治意义;同时也会提供救济饥民的追加资金。


  最后,关于我们土地纲领的头两条就不必作详细的论述了。“取消赎金和代役租以及目前农民这个纳税等级所承担的一切义务”(第1条),——这在任何一个社会民主党人看来,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我们判断,实际推行这种措施,也不会引起任何疑惑。第2条要求:“废除连环保和一切限制农民……”(请注意:是“农民”,而不是“农民们”)“……支配自己土地的法律”。这里需要稍微谈一谈尽人皆知、令人难忘的“村社[169]。目前的土地村社,承担四分之三的农奴制纳税重负。废除连环保(这种改革,维特先生大概不等到革命就会实行),消灭等级划分,实行迁徙自由和每一个农民支配土地的自由,在事实上当然会不可避免地迅速消除这种重负。但是这种结果只会证明我们对村社的看法正确,证明村社同整个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容。这种结果决不是我们建议采取的某种“反村社”措施造成的,因为我们从来没有主张过,将来也不会主张用任何一种措施去直接反对农民土地制度的某种体系。不但如此,我们将无条件地保护村社这个民主的地方管理机关、这个乡邻协作组织,反对官僚的任何摧残,反对《莫斯科新闻》阵营中的村社敌人惯于进行的摧残。我们永远不会帮助任何人“破坏村社”,但是我们将无条件地力求取消一切同民主制相抵触的制度,而不管这种做法对全部地和部分地重新分配土地等等会产生什么影响。这就是我们同公开的和隐蔽的、彻底的和不彻底的、懦怯的和勇敢的民粹派的根本区别;民粹派一方面“当然”是民主主义者,另一方面,又不敢坚定而明确地确定自己如何对待下述基本的民主要求,即迁徙完全自由、完全消灭农民村社的等级制度,从而完全废除连环保,取消一切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法律。[注:正应当用这块试金石来检验喜欢在这个问题上脚踏两只船的众多的俄国激进派(甚至也可以考验《俄国革命通报》的革命者)。]
  有人会反驳我们说:正是最后这种把每个农民的个人意志奉为神圣的措施会破坏村社,使它不仅不成其为进行重新分配等等的机构,甚至不成其为乡邻协作组织。每个农民都有权不顾多数人的意志,要求单独划出他的土地。这同一切社会主义者要求扩大而不是缩小集体的权利(同个人相比)的总趋势是否相矛盾呢?
  我们的回答是:从我们的条文中还不能得出结论说,每个农民有权要求非单独划出自己的土地不可。从这里只能得出结论说,土地可以自由出卖,而同一村社的社员有优先购买所出售土地的权利同这种自由并不矛盾。废除连环保会把农民村社的全体社员变为某块土地的自由的共同占有者。至于他们将怎样支配这块土地,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这将取决于一般的民法和他们之间的专门契约。至于扩大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权利问题,只有在这种扩大符合技术进步和社会进步的利益的条件下,社会主义者才维护这种做法。[注:例如:考茨基认为,“为了(1)划定地界,消灭土地零散插花的现象,(2)提高农业经营水平,(3)预防传染病”,要求“限制土地私有制的权利”是正当的(《土地问题》第437页)。这种完全合理的要求同农民村社毫无联系,也不应当有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项有关的法律,只要它不是单单涉及小私有者,不是单单涉及农民,而是涉及一切土地占有者,我们自然会加以拥护。


  最后,我们归纳一下我们土地纲领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凡是从事过纲领的起草工作、或者了解过其他国家起草纲领的细节的人都知道,同一种思想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表述方式。我们认为重要的是,让所有讨论我们现在所提出的草案的同志,首先在基本原则上能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至于表述方面,这种或那种特点并没有决定性意义。
  我们认为阶级斗争在俄国土地制度方面也是一个关键性的事实。我们制定自己的全部土地政策(当然,土地纲领也在内)的根据,就是始终承认这个事实及其产生的一切后果。我们最近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农村阶级斗争即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自由发展扫清道路,这个斗争旨在实现全世界社会民主党的最终目的,让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我们宣布阶级斗争是一切“土地问题”中的指导路线,这样就能坚定不移地同俄国许多拥护不彻底的含糊不清的理论,如“民粹派理论”、“伦理社会学理论”[170]、“批评派理论”、社会改良派理论以及随便什么名称的理论的人划清界限!
  为了给农村阶级斗争的自由发展扫清道路,必须消灭一切农奴制残余,这些残余现在还掩盖着农村居民内部资本主义对抗的萌芽,不让它发展。因此我们要作最后一次尝试,帮助农民把所有这些残余一扫而光,——说“最后一次”,是因为正在发展的俄国资本主义本身也在自发地进行这种工作,也在走向同一目的,但走的是它特有的一条暴力和压迫、破产和饿死的道路。农奴制剥削转变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可避免的,企图阻止或“回避”这种转变,是一种有害的、反动的幻想。但是,这种转变也可以采取以暴力打倒农奴主余孽的办法来实现,现在,这些农奴主余孽不是依靠“货币权力”,而是依靠从前奴隶占有制的权力的传统,榨取宗法式农民最后的脂膏。在自然经济制度下靠双手劳动谋生的宗法式农民,是注定要消亡的,但是,“赋税压榨”和鞭挞的折磨,时间长得可怕的、慢慢饿死的痛苦,并不是“必然的”,并不是社会经济演进的“内在”规律所注定的。
  可见,我们并不幻想小生产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俄国正在愈来愈成为这种社会)能够兴旺发达,甚至不幻想他们能够安然生存下去,我们要求不是用改良办法,而是用革命办法彻底地、无条件地废除和消灭农奴制残余,我们认为,贵族政府从农民那里割去的、至今仍然使农民实际上处于奴隶地位的那些土地,应当成为农民的土地。因此我们成了(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作为一种例外)小私有制的维护者,但是,我们只是在它同“旧制度”的残余作斗争的时候,只是在下述条件下才维护小私有制,这就是废除那些有碍于凝固在停滞、闭塞和荒芜状态的宗法式奥勃洛摩夫卡[171]得到改造的制度,建立迁徙的完全自由和土地流通的自由,彻底消灭等级划分。我们要对臭名昭彰的“农民改革”进行民主的、革命的修改,以补充对俄国国家法律和民法的民主修改。
  在这些土地政策原则的指导下,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到了农村,就能弄清当地错综复杂的关系,就能使自己严格一贯的革命宣传和鼓动“适应”这些关系。这样,他们就不会因可能发生的农民运动(有的地方似乎已经开始了)而措手不及。他们不会局限于那些保护农业雇佣工人的要求,这些要求,我们的纲领里关于“工人的”最近要求那一部分中已经有详细的论述,这些要求,他们自然会随时随地提出来的。他们还能在农民中促进一般民主主义的运动,这种运动(如果它在我国农村中必定能超出萌芽状态的范围)将以反对农村农奴主开始,而以反对沙皇专制制度这一最强大也最腐朽的农奴制残余的起义告终。  

※    ※    ※

  附言:这篇文章是在今年春天南俄农民起义[172]开始以前写成的。这些事件完全证实了本文的原则性论点。至于目前我党在“农村”工作中所面临的十分迫切的策略任务,我们希望下次再谈。


载于1902年8月《曙光》杂志第4期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6卷第303—348页



注释:

[159] 《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一文写于1902年2月—3月上半月,1902年8月载于《曙光》杂志第4期。
  1902年4月2日(15日),文章提交《火星报》编辑部成员苏黎世会议讨论。列宁当时在伦敦,没有参加这次会议。与会者的意见由尔·马尔托夫记在文章手稿的背面。列宁在收到苏黎世会议的讨论意见后,对文章作了一些修改,并于1902年4月20日(5月3日)把文章寄给格·瓦·普列汉诺夫和帕·波·阿克雪里罗得,请他们再次过目。普列汉诺夫这次提的许多意见非常尖刻,并带侮辱性,结果引起了《火星报》编辑部内部的激烈冲突(参看1902年5月1日(14日)和6月10日(23日)列宁给普列汉诺夫的信,《列宁全集》第2版第44卷)。列宁对普列汉诺夫和阿克雪里罗得的意见的答复,见本卷第321—338页。《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一文在《曙光》杂志上发表时,有多处被删,其中土地国有化问题全部被删。
  在《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中,本文是按列宁最初的手稿刊印的。列宁对手稿作的重大修改均加注说明。在手稿中没有的“附言”,是按《曙光》杂志原文刊印的。——281。

[160] 指1899年在斯图加特出版的卡·考茨基的《土地问题。现代农业倾向和社会民主党的土地政策概述》一书。——292。

[161] 骚乱派即巴枯宁派,是俄国无政府主义者米·亚·巴枯宁的信徒。他们坚决反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工人运动的策略,否定包括无产阶级专政在内的任何国家,主张由“优秀分子”组成的秘密革命团体去领导群众骚乱,并认为俄国农民会马上举行起义。——294。

[162] 指1857—1858年在俄国欧洲部分各省(除阿尔汉格尔斯克省以外)成立的省委员会,其任务是制定解除农民的农奴制依附关系的方案。这些委员会成员都是从贵族中选出来的,故有贵族委员会之称。这些委员会在寻求进行“农民改革”的方式方法时,主要考虑如何使贵族得到最大限度的好处。——298。

[163] 以上3段(从“其次”到本段末)在文章讨论过程中有所改动。列宁在《火星报》编辑部苏黎世会议以后修改了第2段开头的文字(把“这第二个条件……仍然作为盘剥工具的割地”改为“可见,这里指的是那些极为普遍的割地”),并删去了整个第3段。在《曙光》杂志上发表时,第2段全部被删掉,第1段中的“这种权力只限于处理直接的农奴制关系残余。就是说”等字句也被删掉。——299。

[164] 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有限物权,如步行或乘车马通过邻近地段的权利等,起源于罗马法。西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保留和发展了这种权利。这里说的是俄国1861年改革后农村中公共道路、割草场、牧场、池塘等等的使用权。由于这些地方被地主霸占,农民要为地主服额外劳役,才能取得这种使用权。——299。

[165] 瓦卢耶夫委员会即沙皇大臣彼·亚·瓦卢耶夫领导的俄国农业状况调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成立于1872年,在1872—1873年搜集了大量关于改革后俄国农业状况的材料,包括省长的报告,地主、贵族代表、地方自治局、乡公所、粮商、农村牧师、富农、统计协会、农业协会和其他与农业有关的机关的声明和证词等等,编成《钦设俄国农业和农村生产率目前状况调查委员会报告》一书,于1873年在彼得堡出版。——301。

[166] 《火星报》编辑部苏黎世会议以后,列宁将本段后半段作了如下修改:删去了最后一句,把前句中从“至于非典型的情况”起到句末改为“非典型情况是任何一种通用的法律都无法规定的,必须交地方委员会酌情处理(地方委员会可以搞土地赎买,也可以搞土地交换,等等)”。《曙光》杂志是照上述修改过的文字刊印的。——304。

[167] 梅克伦堡是德国的一个地区,位于波罗的海与易北河之间。在历史上,这个地区的特点是大土地占有制占优势和农村无产者人数众多。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提到过这个地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67页)。——311。

[168] 在《火星报》编辑部苏黎世会议讨论这篇文章以后,列宁略去了上两段文字,代之以下面这个脚注:“至于纳杰日丁,我们认为,他在自己的土地纲领草稿中犯了极不彻底的毛病,他要求把除农民土地以外的一切土地变为‘人民的财产’并把‘国有土地’‘分给劳动农民长期租用’。然而社会民主党人不能把农民的土地排除在整个土地国有化的范围之外,这是第一。第二,社会民主党人宣传土地国有化时应该仅仅把它当作向共产主义大经济的过渡,而不是向个体小经济的过渡。纳杰日丁的错误大概是由于他决定在纲领中只提出‘能为农夫理解〈黑体是我用的〉和需要的要求’而引起的。”——312。

[169] 村社是俄国农民共同使用土地的形式,其特点是在实行强制性的统一轮作的前提下,将耕地分给农户使用,森林、牧场则共同使用,不得分割。村社内实行连环保的制度。村社的土地实行定期重分,农民无权放弃土地和买卖土地。村社管理机构由选举产生。俄国村社从远古即已存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为俄国封建制度的基础。沙皇政府和地主利用村社对农民进行监督和掠夺,向农民榨取赋税,逼迫他们服徭役。村社问题在俄国曾引起热烈争论,发表了大量有关的经济学文献。民粹派认为村社是俄国向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道路的保证。他们企图证明俄国的村社农民是稳固的,村社能够保护农民,防止资本主义关系侵入他们的生活。早在19世纪80年代,格·瓦·普列汉诺夫就已指出民粹派的村社社会主义的幻想是站不住脚的。到了90年代,列宁粉碎了民粹派的理论,用大量的事实和材料说明资本主义关系在俄国农村是怎样发展的,资本是怎样侵入宗法制的村社,把农民分解为富农和贫苦农民两个对抗阶级的。
  在1905—1907年革命中,村社曾被农民用作革命斗争的工具。地主和沙皇政府对村社的政策在这时发生了变化。1906年11月9日,沙皇政府大臣会议主席彼·阿·斯托雷平颁布了摧毁村社、培植富农的土地法令,允许农民退出村社和出卖份地。这项法令颁布后的9年中,有200多万农户退出了村社。但是村社并未被彻底消灭,到1916年底,欧俄仍有2/3的农户和4/5的份地在村社里。村社在十月革命后还存在很久,直到全盘集体化后才最终消失。——316。

[170] “伦理社会学理论”即以尼·康·米海洛夫斯基为首的自由主义民粹派的理论。——318。

[171] 奥勃洛摩夫卡是俄国作家伊·亚·冈察洛夫的长篇小说《奥勃洛摩夫》中的主人公奥勃洛摩夫的庄园。——319。

[172] 指1902年3月底—4月初波尔塔瓦和哈尔科夫两省的农民起义。这次起义席卷了拥有15万人口的165个村庄,是20世纪初俄国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运动。起义的原因是:这两省的农民的生活状况原来就极端困苦,遇到1901年歉收引起的饥荒,到1902年春季更加恶化。农民们群起夺取地主庄园中储存的粮食和饲料。受到农民袭击的地主庄园,在波尔塔瓦省有56个,在哈尔科夫省有24个。农民还要求重新分地。沙皇政府派军队镇压起义农民。许多农民遭杀害。许多村子的农民人人被鞭打。成百的农民被判处不同刑期的监禁。农民还被迫赔偿地主80万卢布“损失”。列宁在《给贫苦农民》这本小册子的第7节中分析了这次农民运动的性质和失败的原因(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7卷)。——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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