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厂法[77]
(1897年夏)
一 什么东西促成了新工厂法的颁布? 二 什么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三 新法令把工作时间缩短了多少? 四 法令认为什么是工人的“夜班”? 五 财政部怎样证明限制加班对工人是“不公正”的? 六 新工厂法给了大臣们怎样的权利? 七 我们“信奉基督的”政府怎样削减工人的节日 八 用什么来保证新法令的执行? 九 新法令是否会改善工人的处境? 十 新法令有什么意义? 附录 |
一
什么东西促成了新工厂法的颁布?
1897年6月2日颁布了缩短工厂工作日和规定节日休假的新工厂法。彼得堡的工人对这一法律已经盼望多时了,被1896年春季工人大罢工吓坏了的政府早在1896年就答应要颁布这样一个法律。紧接着那次棉纺织厂的工人大罢工,又爆发了许多次罢工,各地工人都纷纷要求缩短工作日。政府用野蛮的迫害手段对付罢工,逮捕大批工人,并且不经审讯就流放他们;政府被吓坏了,想用蠢得有趣的话来感化工人,说什么工厂主对工人怀有基督的博爱(1895—1896年大臣维特给工厂视察员的通令[注:见本卷第95页。——编者注])。但是工人对这些蠢话只是置之一笑,而且无论什么样的迫害都不能阻止这种已经把几万和几十万工人卷进去的罢工运动。政府这才明白,必须让步,至少也要答应工人的部分要求。于是政府除了对罢工者进行残酷的迫害和说些伪善的谎话以外,还向彼得堡的工人许下诺言,答应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这个诺言是在一张特别的布告[78]中空前隆重地向工人宣布的,布告张贴在工厂中,由财政大臣签署。工人焦急地等着履行诺言,等着颁布法律,一直等到1897年4月19日,这时他们已经认为,政府的这个诺言又和它的许多声明一样,也是个弥天大谎。但是这一次政府却履行了诺言,颁布了法律。可是我们将在下面看到,这是一个怎样的法律。现在我们应该来研究一下迫使政府履行诺言的那些情况。
我们的政府研究缩短工作日的问题,不是从1896年才开始的,那要早得多。问题在15年前就提出来了:早在1883年,彼得堡的厂主就曾经申请颁布这样的法律。其他的厂主(即波兰的厂主)也申请过几次。但是所有这些申请也和大批改善工人处境的其他法律草案一样,都被束之高阁。俄国政府并不忙于研究这些草案,这些草案一搁就是几十年。事情如果牵涉到要赏赐几百万卢布给那些“申请”得到老百姓金钱救济的俄国善良的地主老爷们,或者要规定津贴或奖金给那些“受难的”厂主先生们,那么俄国政府就会忙起来,官员和各部办公室的轮子就会象“涂上了”一种特殊的“油”似的飞快转动起来。至于有关工人的事,那么不仅法律草案一搁就是几年、几十年(例如,关于企业主责任的草案似乎已经拖了十几年了,现在仍然在“拟制中”),就是已经颁布的法律也不实行,因为帝国政府的官员们不好意思为难厂主先生(例如,1886年规定由厂主办医院的法律,到现在绝大多数工厂还没有实行)。试问,这个早已提出的问题这一次为什么一下子就有了进展呢?为什么一下子就解决了,而且优先在内阁和国务会议中通过了呢?为什么一下子就具有了法律草案的形式而且接着又成了法律呢?显然有一种力量推动了官员,震动了他们,克服了他们不肯以新要求来“纠缠”本国厂主的顽强愿望。这个力量就是彼得堡的工人和他们在1895—1896年举行的大罢工;在罢工期间,由于社会民主党人(通过“斗争协会”)对工人的帮助,还向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在工人中散发了社会主义的宣言和传单。政府明白了,任何的警察迫害都不能压服工人群众,因为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因为他们已经联合起来进行斗争,并且还有了维护工人事业的社会民主党的领导。政府被迫让步了。和11年前即1886年6月3日颁布的关于厂规、罚款、工资标准等等的法令完全一样,新工厂法是工人迫使政府颁布的,是工人从他们最凶恶的敌人那里夺取来的。那时的工人斗争在莫斯科和弗拉基米尔两省表现得最激烈。这种斗争也表现为多次罢工,当时工人也向政府提出直截了当的明确要求。在有名的莫罗佐夫工厂罢工期间,一群工人还向工厂视察员提出了一些工人自己拟订的条件。这些条件中提到工人要求减少罚款。此后不久颁布的1886年6月3日的法令,就是直接答复工人的这些要求的,这个法令里包括了罚款条例[注:关于这一点,可参看小册子《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见本卷第25—64页。——编者注)。]。
现在也是这样。工人在1896年提出了缩短工作日的要求,并且以大罢工来支持自己的要求。现在政府答复了这个要求,颁布了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过去,在1886年,政府在工潮的压力下向工人作了让步,但是竭力把让步缩小到最低限度,竭力给厂主留下后路,拖延新条例的执行,一有机会就赖掉工人的某些要求。现在,在1897年,政府也同样只是向工潮的压力让步,同样千方百计地减少对工人的让步,拼命压低价钱,多骗取工人一两个钟头,甚至延长厂主提出的工作日,拼命替厂主多取消几个节日,不把它们列入必须休息的假日之内,拚命拖延新制度的实行,把主要的条例留待日后由大臣处理。可见,1886年6月3日的法令和1897年6月2日的法令,俄国的这两个主要工厂法,都是俄国工人从警察政府那里夺得的被迫的让步。这两个法令都表明,俄国政府是如何对待工人的最正当要求的。
二
什么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现在我们来详细研究一下1897年6月2日的法令。[注:这个法令于1898年11月开始实行。]。我们已经说过,新法令,第一,限制了所有工人的工作日;第二,规定了星期日和节日必须休息。在制定有关工作时间数字的条款以前,法令应该确定,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工作时间。因此新法令规定了这样一条:“按照雇佣合同工人必须留在厂内并在工厂经理支配下进行工作之时间,均算作每一工人一昼夜之工作时间或工作时数。”总之,工人根据作息时间表或经理要求而留在厂内的全部时间都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不论工人是做本职工作还是做日常工作,不论经理让他做别的工作还是让他闲着等待,反正都是一样,工人在工厂中度过的全部时间都应该算作工作时间。例如,有些工厂的工人在星期六下工后要擦机器;按照法律,擦机器也应该算作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厂主不付给工人擦机器的工钱,那就是厂主白白利用雇工的工作时间。如果厂主按计件工资雇用工人,又让他们闲着等待,或者要他们搁下工作去做一些不另付工资的其他事情(任何工人都知道这是常有的事情),这就是厂主白白利用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人应该记住新法令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这个规定,并据以抵制厂主白白使用劳动力的任何企图。当然,这种工作时间的规定自然应当来自雇佣合同,所以有些工人会觉得,这是清楚得不用再谈的事情。但是政府为了讨好资本家,故意把每一个工人认为不言自明的许多事情弄得模糊起来。在这一件事情上政府也是竭力给厂主先生留下一条小小的后路。法令中说,工人按照雇佣合同必须留在工厂内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如果雇佣合同根本没有提到工人每天必须留在工厂中几小时,那又该怎么办呢?例如在使用机器的工厂中就常有这样的事情,工人和厂主之间的合同只提到工人生产某种东西(某种机器零件、一定数量的螺丝钉或螺丝帽等)得若干工资,而工人应该用在工作上的时间却一个字也没有提到。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每昼夜工作时数的新法令是否适用呢?照常识来判断,当然是适用的,工人的确是在工厂里做工,怎么能不算工作时间呢?但是资本家先生和为他们撑腰的政府的“常识”极为特殊。根据我们所引证的条文字句,要使缩短工作时间的法令不适用于这种情况,也不是难以办到的。厂主只要借口说,按照合同,他并没有要工人必须留在工厂里,这就行了。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厂主都是老练的讼棍,能够看出这个诡计,所以财政部的官员连忙预先向全俄国的商界人士指出新法令中这个对他们有好处的小小漏洞。财政部早就出版的一种专业报纸《财政与工商业通报》[79],也是这样的一种官方报纸,它们除了公布政府的命令以外,就是竭力赞美俄国资本家的成就,并颂扬政府对银行家、厂主、商人、地主的钱袋的关怀,而美其名曰关怀人民。新法令颁布后,该报马上登载了一篇有关新法令的文章(1897年《财政通报》第26号),文中详细地说明了新法令的意义,并且证明,关心工人的健康正是政府的职责。也就是在这篇文章中,官员们竭力向厂主指出规避新法令的门道。这篇文章直截了当地说,如果合同中根本没有谈到工作时间,那么新法令是不适用的,因为承包一定工作的工人,“已不是雇佣工人,而是接受订货者。”这就是说,厂主要摆脱讨厌的法令并不太难,只要不称工人为工人,而称之为“接受订货者”就行了!不说工人留在工厂内受厂主支配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而说工人按照合同必须留在厂内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可见法令是故意含糊其词。看起来好象都是一样,其实在这里也是毫无顾忌地有意使用含混不清的词句来损害工人!
三
新法令把工作时间缩短了多少?
1897年6月2日的法令,限定日班每昼夜的工作时间为11个半小时,星期六和节日前夕每昼夜为10小时。可见新法令对工作日的缩短是微不足道的。对于一些工人,这个法令一点也没有缩短工作时间,相反地甚至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危险。这样的工人很不少,在彼得堡也许还占大多数。圣彼得堡各工厂的工作时间一般是10—10个半小时。法令规定的这种过长的工作日很清楚地表明,这个法令是答复彼得堡各个棉纺织厂工人的要求的。对于这些工人,新法令也许缩短了工作日,因为他们大多数每天要工作12—14小时(我们将在下面解释为什么我们在这里说“也许”)。法律对手工业者和陆军部所辖各工厂规定了十小时工作制。然而政府决定,还可以强迫工厂工人多干一些!甚至彼得堡的厂主都曾请求政府把工作日缩短到11小时!政府却决定再加上半小时,以讨好莫斯科的厂主,这些厂主强迫工人分两班干整整一昼夜的活,看来工人给他们的教训还不够。夸耀自己关心工人的俄国政府,事实上却象小商人一样地吝啬。它比那些从增加的半小时工作中可以从工人身上多榨取几千卢布的厂主本人还要吝啬。工人从这一个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不只是保护厂主的利益,而且是保护最坏的厂主的利益;它是工人的敌人,是比资本家阶级还要凶恶得多的敌人。如果政府不出面干预,彼得堡的工人本来可以替自己和全体俄国工人争取到更短的工作日。联合起来的工人曾迫使厂主让步;彼得堡的厂主已经准备满足工人的要求;但是政府不准厂主让步,不给工人开这样一个先例。后来彼得堡的大多数厂主都深信必须向工人让步,请求政府把工作日缩短到11小时。然而政府不仅要保护彼得堡厂主的利益,而且还要保护全俄国厂主的利益;因为在神圣的俄罗斯有不少厂主比彼得堡的厂主吝啬得多,所以政府为了表示“公正”,就不能允许彼得堡的厂主对自己的工人掠夺得太少:彼得堡的厂主不应该比俄国其他厂主跑得太远;于是,政府把资本家请求的那个工作日延长了半小时。很明显,工人从政府的这种行动上可以吸取三个教训:
第一个教训:先进的俄国工人应该尽一切力量把比较落后的工人吸引到运动中来。如果不吸引俄国全体工人群众来为工人的事业奋斗,先进的首都工人即使能迫使自己的厂主让步,也是得不到多少东西的,因为政府高度的“公正”不允许比较好的厂主向工人作重大的让步。第二个教训:俄国政府是俄国工人的敌人,是比俄国厂主还要凶恶得多的敌人,因为政府不仅保护厂主的利益,不仅因此而残酷地迫害工人,逮捕、流放、用军队袭击赤手空拳的工人,而且它还保护最吝啬的厂主的利益,阻止比较好的厂主向工人让步。第三个教训:为了替自己争取到人的工作条件,争取到目前全世界工人都渴望的八小时工作制,俄国工人应该只依靠自己团结的力量,并且不断地从政府那里争得一个又一个的让步。政府似乎在和工人讲价钱,看看是不是可以再增加半小时;但是工人会向它表明,他们是能够坚持自己的要求的。政府仿佛是在考验工人的耐性,看看可不可以用微小的让步敷衍过去;但是工人会向它表明,他们有足够的耐性进行最顽强的斗争,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争生存的斗争,是反对极端侮辱工人、压迫工人的斗争。
四
法令认为什么是工人的“夜班”?
新法令声称:“开工一班者,晚9时至晨5时算作夜班,开工两班或两班以上者,晚10时至晨4时算作夜班。”终生为他人工作的粗鄙小民的“夜”和可以靠别人劳动过活的纯洁老爷的“夜”,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东西。在圣彼得堡也罢,在莫斯科也罢,有大半年在早晨4点钟的时候还是一片漆黑,还完全是黑夜。但是俄国的法律规定,工人应该时时刻刻适应资本家的利益;工人必须相信,白天一定在4点多钟开始,虽然离开日出还有好几个小时。工人要是不住在厂里,就不得不在3点钟起床,也许还得早一些,才能在4点钟以前赶到工厂!对彼得堡的官老爷们来说,“白天”是从正午12点,甚至是1点开始的,不过官老爷本来就是极特殊的人物……对工人来说,“白天”直到晚上10点钟才结束,工人从工厂走到漆黑的街上,他不应当对这种黑暗惶惑不安,他应当记得并且相信,“白天”刚刚结束,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为什么法律不规定,工人的“白天”是在工厂汽笛叫他上工的时候开始,而在汽笛叫另外一班来上工的时候结束,这样岂不更坦白、更公正些!瑞士已经有了规定什么是工人夜班的法律,但是瑞士人哪能想出俄国警官的种种诡计,这些可怕的瑞士人给工人规定的“夜”和其他人的夜是一样的,都是从晚上8点起至早晨5点(或6点)止。在新法令中对“夜班”的唯一限制是:工人只要做了一部分夜班,一昼夜的工作就不得超过10小时。如此而已。法令中并没有禁止夜班。在这一方面法令也落后于彼得堡厂主的申请,这些厂主早在14年前(1883年)就已经申请禁止成年工人做夜班了。如果不是政府干预,彼得堡的工人在这方面本来也会从厂主那里争得更多的东西,但是政府要维护俄国最落后的厂主的利益。政府没有听彼得堡厂主的话,因为它不愿意得罪大部分都强迫工人做夜班的莫斯科厂主。政府照例用虚伪的言词和空洞的保证来竭力掩盖自己效忠于最坏厂主的利益这种行为。财政部出版的《财政通报》在一篇解释新法令的文章中指出,在别的国家(例如法国)是禁止夜班的。但是我国的法律,该报说,是不能如此规定的。“限制工厂昼夜开工不尽可能,有许多生产部门因其本身的特点而要求不间断地开工。”
显然,这是毫无根据的遁辞。因为我们所谈的并不是那些需要不间断地开工的特殊生产部门,而是所有一切生产部门。就是按照现行法令的规定,如果实行两班制而不加班的话,不间断地生产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规定的日班是11个半小时,夜班是10个小时,加在一起是21个半小时。所以,关于需要不间断地开工的生产部门,新法令也还是规定了例外(即由大臣们颁布特殊的条例,这在下面我们还要谈到)。就是说,决不是“不可能”禁止夜班。我们已经说过,政府总想摆出一付关心工人健康的样子。请看财政部是怎样谈夜班的:“无庸争论,夜班较之借日光工作,更令人疲劳,对健康更有害,而且确实不大合乎自然;这种工作时间愈长,愈带经常性,为害也愈大。那么,鉴于夜班的害处,似乎最好连成年工人也禁止做夜班(就象绝对禁止童工做夜班并在某些生产部门中禁止女工和男女未成年工做夜班一样),但是,即使从工人的一般福利方面来看,这也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适度的夜间劳动,对工人来说,比时间过长而报酬相同的日班害处要少。”俄国政府的官员是多么善于转移人民的视线呵!连保护最坏的厂主的利益,也说成是关怀“工人的福利”了。财政部想出来的辩护词是多么无耻,请看吧,“适度的夜间劳动”“比时间过长而报酬相同的日班害处要少”。财政部是想说,低额的工资迫使工人去做夜班,在这种工资很低的情况下,工人不做时间过长的工作就不行。财政部深信这种情况是永远不变的,工人不会争取到更好的报酬,所以厚颜无耻地宣称:既然工人必须做极长时间的工作才能养活一家人,那么白天多做几小时工或者夜里多做几小时工,对他不都是一样吗?当然,如果俄国大部分工人的工资今后仍然这样微薄,那么贫困是会迫使他们多做几小时工的。但是,把工人的受压抑处境当作准许做夜班的理由,这要厚颜无耻到什么程度才做得出来呵!在资本家的奴仆看来,实质就在这里:“将来工资还是照旧”,“而现在的工资报酬工人不多做几小时工作就不行”。这批替吝啬的厂主编造富农式论据的官员,居然还敢说什么“从工人的一般福利方面来看”。他们希望工人永远象现在这样受压抑,永远同意拿“同样的工资”,拿原来那样微薄的工资,这岂不是枉费心机?低微的工资和漫长的工作日始终是并存的,彼此不能或缺的。只要工资低,工人就不得不多做几小时工作,就要做夜班,挣的钱才能糊口。工作时间过长,工资就总是低的,因为在工作时间很长的情况下工人每小时生产出来的产品要比工作日较短时所生产的少些,而且还坏得多;因为被过度的工作压得喘不过气来的工人,总是受压抑的,无力反对资本的压迫。所以说,如果俄国厂主的财政部打算永远保持俄国工人现在这种极度低微的工资,同时又谈论“工人的福利”,这再明显不过地说明了财政部的口是心非。
五
财政部怎样证明限制加班对工人是“不公正”的?
我们把新法令叫作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上面我们已经说过,新法令把工作日限定为11个半小时(夜班是10小时)。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而是要坏得多。法令所规定的一切限制都只涉及平常的、正常的、规定时间内的工作,和加班无关。因此,事实上厂主的“权利”一点也没有受到限制,他还是可以强迫工人干时间长得不受限制的工作,即使一昼夜24小时也行。请看法令是怎样谈加班的:“在按照厂规工人已无需工作之时间内而在工厂中进行之工作即称为加班。实行加班,必须根据工厂经理与工人之特殊协定。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的条件,始得列入雇佣合同。”这是新法令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整个这一条完全为了反对工人而给厂主以胡作非为的充分自由。以前加班是依惯例处理,法律对加班没有什么规定。现在政府却把这种加班合法化了。法律补充的一句,加班要有工人和厂主的“特殊协定”,是毫无意义的空话。工人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根据”和厂主的“协定”进行的;工人又不是农奴(虽然很多俄国官员极力想把工人变成农奴),他们是受雇用即按协定做工的。又何必说什么加班要有协定呢?政府把这句空话放进法律里,是要装出一副姿态,好象政府也想限制加班似的。事实上,这里对加班没有任何限制,以前厂主对工人说:“想干就加班,不想干就滚蛋!”现在还是会这样说。只是从前这么做是根据习惯,而现在却是根据法律了。从前厂主不能根据法律来解雇不肯加班的工人,而现在法律公然示意厂主可以怎样压迫工人。这一条法律不但没有限制加班,反而容易引起更广泛地利用加班。法律甚至还给予厂主把加班的要求列入合同的权利,只要这种加班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就行。这个附带条件一点也不会限制厂主。怎样来判别哪些加班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哪些加班不是必需的呢?由谁来判别呢?如果厂主说,他派工人加班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那怎样才能驳斥厂主的话呢?没有人来判别这一点,没有谁审查厂主的话。法律只是助长了厂主的胡作非为,因为它暗示给厂主一种特别可靠的压迫工人的方法。
现在,厂主只要在合同条件内加进工人无权拒绝“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这样一条,就万事大吉!试试看,工人如不肯加班,就要被赶走。就让(厂主想)工人呆在那里去证明这种加班不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吧!以为工人会提出这样的申诉也是可笑的。不用说,这种申诉永远不会有,而且也永远不会有什么结果。这样一来,政府就把厂主在加班上的胡作非为完全合法化了。财政部如何急于巴结厂主,教给厂主用新法令来掩护更广泛地实行加班,这从《财政通报》的下述议论中看得特别明显:“遇到厂主完全不能预料[注:陈词滥调!每一年在下诺夫哥罗德的集市期前,俄国工厂——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工厂——总要接到紧急订货,而每一年厂主们总要郑重其事地对所有那些相信或假装相信他们的傻瓜们说,这是他们不能预料的!……]而又要在某一短时期内完工的紧急订货时,如果厂主不可能或者很难增雇工人,加班也是必需的。”
看吧,厂主的那些坐在财政部里的热心走狗们是多么有成效地“解释”法令!法令中只讲到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而财政部赶紧承认在有“预料不到的”(?!)订货的时候,甚至在厂主“很难”增雇工人的时候,加班也是“必需的”!这简直是在戏弄工人!要知道,每个狡猾的厂主随时都可以说他有“困难”。增雇工人,就是雇用新工人,就是减少群集在工厂大门口的失业者,也就是缓和工人之间的竞争,使工人变得要求更高,也许要给他较高的工资他才同意受雇。不言而喻,没有一个厂主会不认为这是自己的“困难”。厂主可以如此专横地决定加班,这就使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失去了任何意义。广大工人的工作时间一点不会减少,他们还是要象从前一样地工作15—18个小时,甚至更多一些,夜里还是要留在厂里加班。缩短工作日而又不禁止(或至少是不限制)加班的法令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在这个法令的全部初步草案中都曾经提出要限制加班。圣彼得堡的厂主(厂主自己!)早在1883年就申请把加班限制为每天1小时。被1895—1896年的彼得堡大罢工吓坏了的政府曾立即任命一个委员会来起草缩短工作日的法令,这个委员会也提议限制加班,即一年的加班时间以120小时为限[注:甚至财政部自己在解释新法令时,也不能不承认:“准许加班似有不妥之处。”(《财政通报》)]。政府拒绝了任何限制加班的建议,从而直接保护了最坏厂主的利益,直接用法律确定了工人的完全从属地位,十分明显地表明了它要把一切照旧保留的意图,用毫无意义的空话来敷衍了事。财政部拚命为厂主的利益张罗,甚至去证明,限制加班“对工人自己”也是“不公正的”。每一个工人都想一想这种论调,是有好处的。“剥夺工人在工厂内做超过一昼夜规定时间的工作的权利,实际执行起来是有困难的”(为什么呢?是因为工厂视察员怕得罪厂主先生们比怕洪水猛兽还厉害,所以太不尽职吗?是因为俄国工人无权无势,所以一切有利于他们的改革都难于实行吗?财政部自己不自觉地说出了真话:真的,只要俄国工人以及全体俄国人民在警察政府面前还处于无权地位,只要他们还是没有政治权利,任何改革都不会实现。)……“而且对工人也是不公正的,不能把一个谋取糊口之资而竭尽全力劳动(有时甚至过分到有损健康的程度)的人加以惩办”。请看俄国政府是多么人道,多么博爱呵!俄国工人们,你们叩头谢恩吧!政府是多么仁慈,它甚至“不剥夺”你们一昼夜做工18小时以至24小时的“权利”;政府是多么公正,它甚至不肯为了厂主强迫你们过度工作而惩办你们!在所有其他国家,因为在工厂内做工超过规定时间而受到惩办的不是工人,而是厂主……我们的官老爷忘掉了这一点。俄国的官老爷怎么敢惩办厂主先生呢!别这么想!这怎么可能呢!我们马上就会看到,厂主先生就是违反了整个新法令也不会受到惩办的。在所有其他国家,为了“谋取糊口之资”,工人有权结社,组织储金会,公开和厂主对抗并向他提出自己的条件和组织罢工。在我国却不行。但是我国的工人却被赋与一昼夜间做工无论“超过”多少小时都可以的“权利”。这些仁慈的官员为什么不添上一条说,公正的政府也“不剥夺”俄国工人不经审讯就坐监牢的“权利”,以及稍有反抗资本家压迫的企图就受任何一个警察局暴徒鞭打的“权利”呢?
六
新工厂法给了大臣们怎样的权利?
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从最主要的几条看来,新法令根本没有订出必需共同遵守的、确切的和不可改变的条文,政府当然愿意给行政机关(即大臣们)更多的权利,让它们能够作出各种各样的决定,给厂主以各种各样的特权,阻挠新法令的实行等等。新法令给予大臣们的权力是极其广泛、极其重大的。大臣们(即财政大臣或者交通大臣等和内务大臣取得协议后)“受权”颁发新法令执行细则。涉及新法令中有关各个领域的一切条款的一大批问题,都留待大臣们全权处理。大臣们的权力非常之大,他们实质上是新法令的全权执行者;他们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可以颁布一些条例使法令真正实行起来,也可以使法令几乎根本不能实行。请看,实际上大臣们究竟可以颁布哪些“发展现行法令”(法令上就是这么说的。我们已经看到,财政部多么机智地“发展”法令。它认为,象这样发展法令,工人必需感谢政府不以工作过度的罪名惩办工人,也不“剥夺工人”一昼夜甚至做24小时的“权利”)的条例。我们本来很想把这些条例分门别类地列举出来,但是办不到,因为除了法令规定应由大臣颁布的条例解决的问题以外,法令又给了他们不受任何限制地颁布其他条例的权利。大臣有权颁布规定工作时间的条例。这就是说,有了规定工作时间的法令是一回事,将来还会有大臣颁布的规定工作时间的条例。大臣可以颁布换班制度的条例,当然也可以不颁布,以免约束厂主。大臣有权颁布关于班数(即一昼夜可以分几班)、关于休息以及其他等等的条例。法令附加了以及其他等等这几个字,这就是说,爱颁布什么就颁布什么。大臣们要是不高兴的话,就不会有任何关于工间休息的条例,厂主就将和现在一样地压迫工人,不让工人有空回家吃午饭,不让母亲去给孩子喂奶。大臣们有权颁布关于加班的条例,即关于加班的实行、分配和计算的条例。可见大臣们在这方面是有充分的自由的。他们在下列三种情况下都能够直接改变法律的要求,就是说,可以提高也可以降低法律的要求(法律蓄意留下的伏笔,正是给大臣以降低新法律对厂主的要求的权利):第一,“由于生产特点(不能中断等等)而认为有必要时”。法令附加的这个“等等”,就给了大臣们可以用随便什么“生产特点”为借口的权利。第二,“由于工作特点(照料锅炉和传动装置,日常修理和紧急修理以及其他等等)”。又是一个“以及其他等等”!第三,“以及其他非常重要的、特殊的情况”。其次,大臣们能够规定哪些生产部门对工人的健康特别有害(他们也可以不规定,因为法令并没有责成他们必须规定,而只是给了他们这种权利……虽然这种权利他们早就有了,只不过是不愿意使用罢了!),并且为这些生产部门颁布特殊的条例。工人们现在应该明白,我们为什么说不可能把大臣们有权解决的问题都一一列举出来,因为法令中到处都是“以及其他等等”和“等等”。俄国的法律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赋予工人和平民百姓某种权利的法律,另一类是禁止什么或允许官员去禁止什么的法律。在前一类法律中,工人的一切最小的权利都十分明确地列举出来(甚至象工人因正当理由不上工的权利),但稍有不轨即会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在这类法律中,连一个“以及其他等等”或“等等”都永远碰不到。在第二类法律中,却永远只规定一般的禁令,绝不明确列举,这样,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禁止一切了;在这类法律中总有一些很重要的小小几个字的补充:“以及其他等等”,“等等”。这小小几个字清楚地表明,俄国官员有莫大的权力,而老百姓在这些官员面前却完全没有权利;表明浸透俄罗斯帝国政府一切机关的讨厌的文牍主义和拖拉作风是荒谬的、野蛮的。凡是可能有一点好处的法律,总要受到这种文牍主义的拖累,使法律的实行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此外,法律的实行是由官员们全权决定的,任何人都知道,这批人甘愿为任何一个大腹贾“效劳”,一有可能就危害平民百姓。要知道只是授权大臣颁布所有这些“发展现行法令”的条例,就是说,他们可以颁布,也可以不颁布。法律并没有责成他们去做什么。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所以他们可以立即颁布,也可以过10年再颁布。显然,列举出法律中已经指明的某些条例,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是空话,它们只是用来掩盖政府想削弱法律在实行时所起的作用的意图。几乎一切涉及工人生活的法律,都给了我们的大臣们极大的权力。我们也完全懂得政府为什么这样做:它想尽量讨好厂主先生。厂主左右执行法律的官员,本来要比左右法律的颁布本身容易得多。谁都知道,我们的资本家大亨要到大臣先生的客厅中去彼此畅谈是多么方便,他们在宴会上往返酬酢是多么融洽;他们在奉送帝国政府的贪官污吏几万、几十万卢布的时候又是多么殷勤(可以直接送,也就是行贿;可以间接送,也就是给公司“创办人”一些股票,或者把这些公司里一些荣誉的而又有油水可捞的位置送给他们)。所以,新法令赋予官员执行这一法令的权力越大,它对官员、对厂主就越有利:官员可以更多地勒索;厂主可以更轻易地得到特权和默许。我们请工人回想一下可以作为例子的两件事,这两件事说明了大臣颁布的“发展法令”的条例在实际上起了什么作用。1886年6月3日的法令规定:罚款是工人的钱,应当用于工人的需要。大臣却“发展了”这条法令,结果,例如在圣彼得堡,这条法令整整10年没有实行,而实行以后,厂主又掌握了全权,工人要用自己的钱,倒要向厂主乞讨。还有一个例子,同一法令(1886年6月3日的法令)规定,每月发工资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大臣却“发展了”这条法令,结果,厂主有权对新到厂工人迟发工资一个半月。因此,每一个工人都很懂得,为什么这一次又授权大臣“发展”法令。厂主也很懂得这一点,而且已经在耍他们的手段了。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大臣们已“受权”颁布关于加班的条例。厂主已经开始对政府施加压力,叫它不要限制加班。《莫斯科新闻》这家一贯热心维护最坏的厂主的利益、顽固地嗾使政府采取最野蛮和最残酷的手段、而在“上流社会”(即在高级官员、大臣等等中间)中很有影响的报纸,已经展开了一个大规模的运动,坚持主张不应当限制加班。厂主有很多对政府施加压力的方法:他们有自己的团体和机关,他们出席许多政府专门委员会以及其他会议(例如工厂管理局等等),他们可以亲自去见大臣,他们可以把自己的希望和要求随意刊印出来,而印刷品在现时是有很大意义的。工人没有任何对政府施加压力的合法手段。工人只有一个办法:团结起来,使全体工人都认识到工人自己作为一个阶级的利益,并且用团结一致的力量来反击政府和厂主。现在每一个工人都知道,新法令是否实行完全取决于谁对政府的压力更大:是厂主还是工人。只是用斗争,用自觉的、坚强的斗争,工人才争取到了颁布这个法令。他们也只有用斗争才能争取到真正实行这个法令,并且实行得对工人有利。没有团结一致的工人进行顽强的斗争,没有他们给厂主的每一个野心以坚决的回击,新法令还是一纸空文,是一块漂亮而虚伪的招牌,我们的政府正竭力用这样的招牌来粉饰那幢充满了警察暴力而工人则没有权利和受尽压迫的已经完全腐朽的建筑物。
七
我们“信奉基督的”政府怎样削减工人的节日
新法令中除了关于工作时间的条例以外,还有星期日和节日工厂工人必须休息的条例。在俄国报刊工作者中比比皆是的奴颜婢膝的下流作家,为了这个条例,早已急急忙忙地把我们的政府和它的人道行为捧得比天还高。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这个人道的法令实际上是在竭力削减工人的节日。但是我们先要研究一下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一般条例。首先要指出,14年前(即1883年)彼得堡的厂主曾经申请以法律规定星期日和节日休息。这就是说,俄国政府在这件事上也只是竭尽其阻挠和拖延之能事,竭力抗拒改革。法令规定,勿需做工的节日必须包括所有的星期日和14个节日(关于这些节日,我们在下面还要详细谈到)。对于在节日工作,法令并没有绝对禁止,但是作了如下的限制:第一,必须有厂主和工人们“双方的协议”;第二,节日工作必须“在非节日补假”;第三,在取得以非节日替换节日的协议后,必须立即通知工厂视察机关。可见,照法令规定,节日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减少休息日的天数,因为厂主必须拿一个不工作的非节日来替换一个工作的节日。工人应该经常注意这一点,同时也要注意:法令要求进行这样的替换必须有厂主和工人们双方的协议。这就是说,工人随时都可以根据完全合法的理由拒绝这样的替换,厂主是无权强迫他们的。事实上厂主在这里自然也会用下面这种方法来强迫工人,他会一个一个地问工人是否同意,于是每一个工人都不敢拒绝,怕不同意会被解雇;厂主的这种办法当然是不合法的,因为法令要求的是工人们的同意,即全体工人的同意。但是一个工厂的全体工人(他们往往有好几百人,甚至有好几千人,而且分散在许多地方)怎样才能申述自己的共同意见呢?法令没有指出这一点,因此又给了厂主一个压榨工人的方法。要使这种压榨不能得逞,工人只有一个办法:一碰到这种情况就要求选出工人代表把全体工人的共同决定转告厂主。工人可以根据法令提出这种要求,因为法令讲的是全体工人的同意,而全体工人是不可能同时和厂主谈的。选举工人代表的办法对工人说来总是很有利的,而且也便于和厂主或工厂当局办理其他一切交涉,因为个别工人很难、往往甚至根本不可能把自己的要求、愿望等等说出来。其次,法令在谈到“非正教”的工人时说,凡是他们的教会不举行宗教仪式的日子“可以”不列为他们的节日。可是要知道,也有一些节日是天主教徒举行宗教仪式而东正教徒不举行宗教仪式的。法令对这点一字不提,显而易见,这是想给非正教工人一点压力。对非基督教工人的压迫那就更重了,法令规定“可以”用一星期中的其他日子代替星期日列入节日。只有“可以”两个字!我们的信奉基督的政府如此野蛮地迫害不信国教的人,很可能在这里也企图用法令上的含糊其词来压迫非基督徒。法令在这里写得非常模糊,对它应当这样理解:每星期中一定要有一天休息,只是可以用别的日子替换星期日。但就是“国”教也只是纵容“老爷们”,对工人是不会放过玩弄种种诡计的机会的。我们现在来看看,法令规定一定要列为假日的是哪些节日。规定星期日及节日休息,讲得倒是很好;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人不论在星期日或节日一向是照例不工作的。法令很可以把必须放假的节日规定得出习惯上放假的节日少得多。我们的信奉基督的政府在新法令中正是这样做的。新法令规定一年中必须放假的节日是66天,即52个星期日、8个日期固定的节日(1月1日和6日、3月25日、8月6日和15日、9月8日、12月25日和26日)和6个日期不固定的节日(耶稣受难周的星期五和星期六、复活节的星期一和星期二、耶稣升天日和圣灵降临日)。那么,以前我国工厂中每年习惯上放假的节日有多少呢?关于这方面的确切资料,我们手头只有莫斯科省和斯摩棱斯克省的,而且只是若干工厂的。但是各工厂之间,甚至两省之间的差别并不太大,所以完全可以用这些资料来判断新法令的真实意义。在莫斯科省收集了共有2万多工人的47个大工厂的资料。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每年习惯上放假的节日,手工工厂是97天,使用机器的工厂是98天。节日最少的是每年78天,这78天,所有被调查过的工厂无一例外都放假。关于斯摩棱斯克省的资料是有关总共约有5000—6000工人的15个工厂的。每年平均节日数是86天,就是说几乎和莫斯科省一样;最低的节日数是75天,这样的工厂只有一个。隶属军事部门的各工厂所规定的节日数和俄国工厂中这种习惯上放假的每年节日数差不多相等:它们规定一年88个节日。经我国法律承认的政府机关的假日差不多也是这些(每年87天)。可见工人们每年习惯上放假的节日数,一向和其他公民一样。我们那个“信奉基督的政府”为了照顾工人的健康,把这些习惯上的节日取消了四分之一,整整22天,只保留了66天必须放假的节日。现在我们把政府在新法令中取消的习惯上放假的节日列举出来。日期固定的节日被取消的有:2月2日的主进堂日;5月9日的圣主教尼阔赖日;6月29日的宗徒致命日;7月8日的喀山圣母显圣日;7月20日的先知伊利亚日;8月29日的授洗的伊望致命日;9月14日的举荣圣架日;10月1日的圣母帡幪日(政府甚至把这个节日也当作多余的无需放假的。可以确信,不会有一个厂主敢在这一天强迫工人做工。政府在这里又在保护最坏的厂主的利益,包庇他们压榨工人);11月21日的圣母进堂日;12月6日的圣主教尼阔赖逝世日。共计取消了10个日期固定的节日。[注:我们列举的只是一切工厂向来都放假的那些节日。此外还有许多绝大部分工厂都放假的节日,例如:查普斯特、小斋周的星期五、复活周的星期四、五、六及许多其他节日。]其次,从日期不固定的节日中,取消了小斋占礼七日和大斋后周七占礼日,即取消了两个节日。就是说,在依照惯例工人一向可以得到休息的最低限度的节日中一共被取消了12个。政府那么喜欢自命为“信奉基督的”政府;大臣和其他官员对工人们讲起话来,往往甜言蜜语地大谈其厂主对工人、政府对工人的“基督的博爱”和“基督式的情感”等等。但是刚刚开始以行动代替空话,所有这些假仁假义的言词都不知飞到什么鬼地方去了,政府也变成了一心只想从工人身上尽可能多得点东西的小商人。很久很久以前,厂主自己,也就是厂主中比较好一些的人,已经申请以法律规定星期日和节日休息了。政府拖延了15年,终于颁布了这样一个法令,规定星期日及节日必须放假,但是政府不放过再压律一下工人的机会,以补偿对工人的这个让步,它把习惯上必须放假的节日取消了四分之一。所以说,政府的行动正象一个道地的高利贷者:它作了一个让步,就费尽心机用另外一种压榨来补偿这个让步。在颁布了这个法令之后,很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某些厂主试图减少工人的假日,试图迫使工人在一向放假但这个法令并没有规定必须放假的那些节日中工作。要使自己的处境不致恶化,工人在这方面也应当随时准备给任何减少节日的企图以反击。法令指出的只是必须放假的节日;但是工人有权要求在这些节日以外的其他节日也放假。必须争取把所有的节日都列到厂规里去,不要听信口头的允诺。只有把节日列到厂规里去,工人才可以相信在这个节日不会被人逼着做工。也象对节日一样,新法令对半节日也打算保持老样子,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老样子还糟。法令中规定的半节日只有一个,即圣诞节前一天:在这一天,工作应该在中午以前结束。其实大多数工厂一向如此,如果某一个工厂圣诞节前一天没有在中午散工,多半会在另一个大节日前一天放半天假的。总之,大多数工厂一向规定每年有一天放半天假。其次,新法令限定星期六和节日前一天的工作日是10小时,即比平常少一个半小时。在这里法令也并没有改善工人的处境,甚至还可能使它恶化了,因为几乎所有的工厂每逢星期六一向要比平日收工早些。有一个做调查工作的人收集了有关这个问题的许多资料,他很熟悉工厂生活,他断言:按平均数计算,可以肯定,每逢星期六比规定的时间早下工两小时。这就是说,法令在这里也是那样,一面把习惯上的休息变成了法定的休息,一面又不放过机会侵占工人的时间来补偿这个让步,哪怕侵占半小时也好。每星期半小时,一年(假定是46个工作周)就是23小时,也就是给厂主多做了两天工……这对我们可怜的穷厂主真是一份不坏的礼物呵!可以相信,这批钱包骑士不会不好意思接受这份礼物,并且会尽力用这种方法来补偿新法令使他们蒙受的“牺牲”(这是他们所乐用的说法),因此,工人在这方面也只能指靠自己,指靠自己团结的力量。尽管颁布了新法令,但是工人阶级如果不进行顽强的斗争,他们在这方面也不能指望改善自己的处境。
八
用什么来保证新法令的执行?
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我们现在来看一下,关于新工厂法的情形是怎样的。监督法令的执行委托给工厂视察员。1886年颁布的工厂监督条例到现在为止还远没有在全俄国普遍实行,而只是在几个省份,即工业最发达的省份实行着。随着工人运动和工人罢工的扩大,实行工厂监督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了。现在,在颁布关于缩短工作日法令的同时,也颁布了(也在1897年6月2日)在全俄国和全波兰王国推行工厂监督的法律。在全俄国推行工厂监督条例和设立工厂视察员,这当然是前进了一步。工人将利用这一点,使更多的兄弟了解自己的处境,了解有关工人的法律,了解政府及其官员怎样对待工人等等。所有的俄国工厂工人和先进的工人(彼得堡、莫斯科、弗拉基米尔等省的)都遵从同样的条例,这当然有助于更快地把所有的俄国工人囊括到工人运动中来。至于由工厂视察员来监督法令的执行,其效果如何,我们不详细研究了。研究这个问题要专门写一本书(因为这个题目太大),也许我们下一次可以和工人谈谈关于工厂视察机关的事情。我们只简单地指出,俄国任命的工厂视察员那么少,他们极难得在工厂中露面。工厂视察员完全听命于财政部,财政部把他们变为厂主的奴仆,要他们向警察局告发罢工和风潮的情况,要他们追究离厂工人,甚至在厂主都不加追究的时候,总之,财政部把工厂视察员变为警察局的小职员,变为工厂里的警官。厂主有许多办法左右工厂视察员,追使他们按厂主的意愿办事。而工人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左右工厂视察机关,当工人还不能享受自由集会、结社、刊印自己的书籍、出版自己的报纸的权利时,他们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办法。在工人没有这些权利的时候,根本不可能有官员对厂主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永远也不会是认真的和有效的。要使法律付诸实行,仅仅靠监督是不够的。为此还必须规定,不执行法律要受严厉的惩罚。否则,工厂视察员指出厂主的越轨行为又有什么用处呢?厂主会不管这一套,依然故我。所以在颁布新的法律时,总要规定不执行法律的人将受到什么惩罚。但是1897年6月2日关于缩短工作时间和规定节日休息的新法令并没有规定不执行法令要受什么惩罚。工人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待厂主和工人是多么不同。例如,颁布工人不得提前离厂的法令时,马上就规定了离厂的惩罚,甚至还规定了象逮捕这样严厉的惩罚。再如法律规定,工人罢工有被逮捕甚至监禁的危险,而厂主违背条例引起罢工,只不过罚款而已。现在的情况也是如此。法令要求厂主在星期日和节日让工人休息,一昼夜不得要工人工作11个半小时以上,但是没有规定不履行这些要求要受什么惩罚。厂主破坏这一法令要负什么责任呢?至多是被拉到治安法官那里,课以50卢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工厂管理局自己决定惩罚,那也只是罚款而已。难道50卢布的罚款就会吓住厂主吗?他强迫全体工人为他多做一夜或者一个节日的工,所得的利润何止50卢布!违反法律而交付罚款对厂主更有利。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厂主不执行法律要受什么惩罚,这是不能容忍的不公平,这直接说明了我们的政府想尽量延缓法律的实行,说明了政府不肯严格要求厂主遵守法律。其他国家在很早以前也有过这个情况,政府颁布了工厂法,但是没有规定不执行法律要受什么惩罚。这样的法律实际上根本没有执行,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其他国家早已把这种制订法律而又不保证其实行的陋习抛弃了。现在俄国政府又重施故伎,希望工人不会发觉。但是这种希望是会落空的。只要工人知道了新法令,他们自己就会严格监督法令的执行,决不允许对它有丝毫违反,法令的要求达不到,就拒绝工作。工人自己的监督要比任何工厂警官的监督更有效些。没有这种监督,法律就不会执行。
九
新法令是否会改善工人的处境?
我们问这样一个问题,初看起来甚至会使人感到奇怪。法令缩短了工作时间并且规定星期日和节日必须休息,怎么会没有改善工人的处境呢?但是前面我们已经详细指出,新法令的条文是多么含糊不清,它一方面制定了改善工人处境的条例,同时又听凭厂主胡作非为,或者把必须放假的节日规定得比习惯放假的节日少得多,这样就往往使这个条例起不了什么作用。
我们试计算一下,如果休息日数不超出法令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在法令规定必须放假的节日才让工人休息,而在其余的习惯上放假的节日厂主可以强迫工人上工,那么实行新法令是否缩短了工作时间。至于厂主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当然还是个问题。这取决于工人的反抗如何。但是厂主会竭力减少节日以补偿缩短的工作日,这是没有疑问的。法令会尽一切力量帮助资本家这种压迫工人的高贵意图,这也是没有疑问的。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什么结果。为了比较旧制度和新制度(即1897年6月2日的法令规定的制度)下的工作时间,必须举出全年的工作时数,因为只有这样计算,才能既考虑到全部节日,也考虑到节日前一天所减少的工作时间。现在,即在1897年6月2日的法令实行以前,俄国的工厂工人通常每年要工作多少小时呢?自然,这方面十分准确的资料是没有的,因为不可能统计每一个工人的工作时数。应当利用从几个工厂中收集来的资料,其他工厂的工作时数想必也和这些经过调查的工厂差不多。我们来看看莫斯科省收集的资料。曾精确计算了45个大工厂一年的工作日数。这45个工厂一年的工作日共计12010天,平均每一个工厂一年是267个工作日[注:如果一年的工作日是267天,那就是说不工作的节日是98天。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节日数是89天,但我们引以为据的,第一,只是一些使用机器的工厂,第二,并不是所有工厂的节日平均数,而是最常见的节日数。]。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根据几百个工厂的资料)是74小时,即每天12 1/3小时。就是说,一年共有267×12 1/3=3293工时,或以整数计,算它是3300个工时。在敖德萨市,我们计算了54个大工厂的资料,这些工厂一年的工作日数和工作时数我们是知道的。所有这些工厂平均每年的工作时数是3139小时,就是说比莫斯科省少很多。敖德萨的工作日比较短,最普通的是10个半小时,而这54个工厂的平均数是10.7小时。因此,尽管节日较少,一年的工作时数也还是比较少的。我们再看,按新法令会有多少工时。我们先来确定一年的工作日数。要确定这个数目,应该从365天中先减去66个节日,再减去圣诞节前一天的半天,再减去节日前一天工人因提前一个半小时结束工作而得到的空闲时间。节日前一天的日子共60个(不是66个,因为约有6个节日是和其他节日相连的。就是说,节日前一天减少的工作相当于60×1 1/2=90工时或8个工作日。365天中总共应减去74 1/2个节日(66+1/2+8=74 1/2)。我们得到的数目是290 1/2个工作日,或290 1/2×11 1/2=3340工时。由此可见,如果节日数减少到象法令规定的必须放假的节日数那样,那么实行新法令对工人的处境非但不会改善,甚至会更加恶化,因为整个说来,工人一年中的工作时间还象从前一样,甚至有了增加!当然,这不过是大致的计算,要十分精确地计算出这个数目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一计算是以十分适用的资料为依据的,它清楚地向我们表明,政府使用了多么狡猾的手段来欺压工人,把必须放假的节日数规定得比习惯上放假的节日数要少。这一计算清楚地表明,如果工人不紧密地互相支援并共同给厂主以反击,他们的处境就可能因为实行新法令而更加恶化!同时要注意,这些计算只涉及日班工作,即规定时间内的工作。而加班呢?对于加班法令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不知道大臣先生们在“受权”颁布的那些条例中会不会作出什么限制。这种对加班不加限制的做法,是使人怀疑新法令是否会改善工人处境的主要原因。如果缩短了正常的(规定时间之内的)工作日而大多数俄国工人的工资仍然象现在这样低得不象话,那么工人迫于贫困就不得不同意加班,而他的处境也就得不到改善。工人需要的是,他一昼夜的工作不超过8小时,他可以有时间休息,有时间进修,有时间象一个人、象一个有家室的人、象一个公民那样享受自己的权利。工人需要的是,他拿的工资要够糊口,要够过人的生活,他自己也能享受到改进工作的好处,而不是把全部利润交给他的剥削者。如果拿同样工资还是要做和以前同样时间的工作,那么把过度的工作叫作规定时间内的工作或加班对工人来说不都是一样吗?这样,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也就形同虚设,成了一纸空文了。这样,新法令就一点也不会触动厂主,一点也不会迫使他们向工人群众让步。财政部的官员们为了巴结资本家,已经在明显地暗示这一点。就在《财政通报》的那篇文章里,他们安慰厂主先生说:“新法令虽然限制了订立通常工作雇佣合同的自由,但是并没有排除厂主在日间和夜晚的任何时候都开工的可能,甚至在需要时”(对呵!对呵!我们的可怜的、受压迫的厂主正是经常感觉到“需要”俄国工人无代价的劳动!)……“在节日也开工的可能,不过节日开工要和工人订立特别协定(加班协定)”。
看吧,大腹贾的奴才们多么卖力呵!他们说,厂主先生,请你们不要太担心,你们可以“在日间和夜晚的任何时候都开工”,只不过要把以前称为规定时间内的工作叫作加班就是了。只要改变一下工作的名称就万事大吉了!
官员们说出这一番话来,其厚颜无耻是十分令人惊异的。他们事先就确信,对加班是不会有任何限制的(如果要限制加班,那厂主就不可能在日间和夜晚的任何时候都开工了!)。他们事先就确信,他们无耻而露骨地劝告厂主不要客气,工人是不会知道的!在这一点上财政部的官员们似乎是太出色了!工人们要是知道官员们同厂主是怎么谈的,对厂主劝告了些什么,那会得到很大的教益。工人知道了这些,就会懂得,他们的宿敌还象过去一样怀着“根据法律”奴役工人的意图,要在新法令的庇护下压迫工人。
十
新法令有什么意义?
我们现在已经熟悉了新法令的一切细节。还要研究的一点是,这一法令对俄国的工人和工人运动有什么意义。
新工厂法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它是政府迫不得已的让步,它是联合起来的觉悟工人从警察政府那里夺取来的。这一法令的颁布表明了俄国工人运动的成就,表明了工人群众的自觉的和强硬的要求具有多么巨大的力量。任何迫害,不论是大批地逮捕和流放,不论是大规模的政治审判,不论是对工人的陷害,都无济于事。政府把一切手段和全部力量都使出来了。它用它掌握的强大政权的一切严厉手段来对付彼得堡工人。它不作任何审判就用闻所未闻的残暴手段来迫害工人,不顾一切地竭力摧残工人的反抗精神和斗争精神,拼命镇压正在兴起的反对厂主、反对政府的工人社会主义运动。然而都无济于事,政府不得不相信,无论怎样迫害个别的工人都不能根除工人运动,必须采取让步。一向被认为是无所不能的不依赖老百姓的不受限制的政府,必须向数万彼得堡工人提出的要求让步了。我们看到,这些让步是多么微不足道,多么含糊。但这只是第一步。工人运动早已越出圣彼得堡,它在日益广泛地发展着,日益深入地扩展到全国各地的产业工人群众中去,当所有这些群众在一个社会主义政党的领导下共同提出自己要求的时候,政府就不能用这种微小的让步来搪塞了!
另一方面,新法令的意义在于:它必不可免地要进一步推动俄国的工人运动。我们已经看到,法令如何竭力给厂主到处留下后路,如何竭力把最重要的问题弄得模糊不清。厂主和工人将因这一法令的实行而在各地发生斗争;这一斗争将席卷广大得多的地区,因为法令将推行于全俄国。工人一定能够自觉地、坚定地进行这一斗争,一定能够坚持自己的要求,一定能够避开我们那些警察式的反对罢工的法令给工人布下的陷阱。实行新的工厂制度,改变全俄国绝大多数工厂通行的规定的工作时间,将带来极大的好处:它将使最落后的工人阶层振奋起来,在各地引起大家对有关工厂生活的问题和条例的最密切注意;工人将把它当作最好的、方便的、合法的根据来提出自己的要求,坚持自己对法令的理解,坚持对工人较为有利的旧的惯例(例如,坚持习惯上放假的节日,坚持每星期六下工不是提前一个半小时,而是提前两小时或两小时以上),争取在订立有关加班的新协定时得到更有利的条件,争取得到较高的工资,使工作日的缩短给工人带来真正的好处而无任何损害。
附录
一
财政部同内务部协商后于1897年9月20日批准的新工厂法(即1897年6月2日的法令)实施条例是在10月初颁布的,这时论述这一法律的小册子已经写好了。这些条例对于整个法令会有多么巨大的意义,我们以前已经谈过了。这一次财政部在新法令实行以前就急急忙忙地颁布这些条例,是因为条例(我们马上就要谈到)指出了在什么情况下准许违反新法令的要求,即准许厂主在法令规定的时间之外“开工”。要不是厂主迫切需要这些条例的话,工人当然还要等好久才会颁布。紧接在“条例”之后,又以专向工厂视察员解释实行法令的方法为借口,公布了关于实行1897年6月2日法令的“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这一训令把官员的恣意专断合法化,它的矛头是完全指向工人的,而准许厂主用各种方法来规避法令。帝国政府非常喜欢在法律中写上一些冠冕堂皇的词句,然后又准许规避这些法律,用一些训令来代替这些法律。把这些条例详细分析一下,我们就可以看出新训令正是这样的。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一“训令”大部分是逐字逐句地抄袭我们在论述新法令的小册子中一再指出过的《财政通报》上的那篇文章[注:见本卷第340页。——编者注]。例如我们在那本小册子中曾经指出,《财政通报》怎样暗示给厂主一个强词夺理的办法:《财政通报》解释说,如果工人和厂主签订的合同中根本没有提到工作时间,那么新法令是不适用的,因为据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已不是雇佣工人,而是接受订货者”。“训令”逐字逐句地重复了这一强词夺理的解释。条例共有22条,但是其中很多条是完全重复1897年6月2日的法令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条例只和“属财政部管辖的”那些厂主有关,而和矿山工厂、铁路工厂、官办工厂没有关系。应该把这些条例和法令本身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颁布条例只是为了发展法令,颁布条例的大臣可以补充和修改条例,或颁布新条例。这些条例谈到下列5个问题:(1)关于工间休息的问题;(2)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问题;(3)关于违反新法令的问题;(4)关于分班的问题;(5)关于加班的问题。现在我们按每个问题来详细研究一下这些条例,并指出财政部在自己的训令中是怎样建议运用这些条例的。
二
关于工间休息的问题规定了这样一些条例:第一,工间休息不包括在工作时数内,工间休息时工人可以自由活动,工间休息应该在厂规中写明;第二,只有在一昼夜的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的情况下才必须规定工间休息,工间休息不得少于1小时。这一条例丝毫没有改善工人的处境。甚至是相反的。1小时的工间休息太少了,大多数工厂都规定午餐有1个半小时的工间休息,有时早餐还有半小时的工间休息。大臣们死抓住最短的工间休息时间!只有1小时,工人经常连回家吃午饭也来不及。
工人当然不会允许把工间休息规定得这么短,他们将要求工间休息长一些。另一个关于必须规定工间休息的附带条件也有可能使工人受到欺压:根据大臣们颁布的条例,只有工作日超过10小时才必须规定工间休息!这就是说,如果工作日是10小时,厂主就有权不给工人工间休息了!这又得工人自己设法,使厂主不能也不敢使用这样的权利。工人可以不同意这些条例(如果这些条例被列入厂规),可以要求更多的工间休息。在大臣们看来,甚至这些压榨还是少了。在这一条的“附注”中又说,“如有重大困难,准许违反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准许厂主先生完全不给工人工间休息!大臣们倒是准许了,工人却未必准许。此外,如果工间休息的要求被认为对工人是繁重的负担,大臣也准许违反这一要求。呵,关怀备至的大臣先生们!中断工作对工人将是“繁重的负担”,我们的大臣们考虑到了。可是要在一小时内吃完午饭对工人是“繁重的负担”,要不休息地接连工作10小时对工人更是“繁重的负担”,大臣先生们却不吭一声了!关于工间休息的第三条要求,最多每隔6小时要让工人吃一次饭,但是条例并没有要求每隔6小时有一次工间休息;这样的条文有什么意义呢?没有工间休息,工人怎么好吃饭呢?在这一点上大臣先生们并不感到为难。如果没有工间休息(条例中说的),工人“就应该可以在工作时间吃饭,而且厂规中应该规定吃饭的地点”。整个这一条荒谬透顶,真叫人啼笑皆非!二者必居其一:或者规定的“吃饭地点”不是工人做工的地方,那么必然要有工间休息;或者规定的吃饭地点就是工人做工的地方,那么要求规定地点又有什么意义呢?工人没有权利中断工作,不中断工作,他又怎么好吃饭呢?大臣先生们把工人当作机器;机器不是可以一面开动一面加油吗,那么为什么(我们“关怀备至的”大臣,资本的奴仆们这么想)工人就不能一面工作一面填肚子呢?工人只有希望,这种荒谬的条例只在俄国官员的办公室里才能想出来,而实际上是不会实行的。工人将要求不把“吃饭地点”规定在他们做工的地方;工人将要求每隔6小时有一次工间休息。这些就是关于工间休息的全部条例。大臣们把法令发展到了这样的地步,如果工人自己不捍卫自己,不共同坚持自己的要求,不拒绝大臣们所颁布的条例,那么法令只会恶化工人的处境。
三
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问题,只规定了这样短短的一条:星期日或节日工人至少应有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这是为了“发展”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法令所能规定的最低限度。不能规定得比这再少了。至于给工人规定得更多一点(例如36小时,象其他一些国家规定的那样),那大臣们连想都不曾想过。关于非基督徒的假日问题,条例中一字未提。
四
关于违反法令的问题规定了许多条例,条例很多,而且很详细。我们提醒工人,法令授权大臣在他们颁布的条例中准许违反法令,提高法令的要求(即替工人向厂主多要求一些)或降低法令的要求(即替工人向厂主少要求一些)。我们且看大臣是怎么做的。第一条。如果“工人所从事的是不能间断的工作,即在生产期间停顿必然损坏工具、器材或成品的工作”,准许违反法令。在这种情况下厂主先生可以超过法令所规定的时间“开工”。这时,条例只要求:第一,在相连的两昼夜内工人的工作时即不得超过24小时(而在班次更动时不得超过30小时)。至于为什么说两昼夜24小时而不说一昼夜12小时,我们在谈到分班问题那一节时就会明白。第二,条例要求,如果是做不能间断的工作,而工作日又超过8小时,那么每一个工人每月要有4昼夜的休息。这就是说,在不能间断的生产部门中,工人的放假日数是大大减少了:每月4天,一年是48天,然而就是法令(虽然已经削减了假日)也还在一年中留下了66个必须放假的日子。大臣们削减假日,到底有什么合理的根据呢?一点没有;就是每月放4天假,不能间断的工作还是要打断,也就是说,厂主在放假期间还是得雇用别的工人(如果生产的确是不能间断的,即不能停止生产)。这就是说,大臣先生们又一次削减工人的假日,不过是为了少“为难”厂主,减少他们雇用别的工人的次数!还不止此,“训令”甚至还准许工厂视察员批准那些给工人规定更少的休息时间的厂规!只不过工厂视察员要把这一点向工商业司报告一下。这个例子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喜欢什么也说明不了的法令和详细的条例和训令:要修改令人不快的条例,只要向……受贿的工商业司请求一下就行了!!工厂视察员同样能(按照训令!)准许把训令所附清单中没有指出的工作列为不能间断的工作,也只要向工商业司报告一下就行了……在这一条的附注中说,厂规中应特别注明哪些是不能间断的工作。“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时候才容许违反本法令”(大臣颁布的条例这样说)。由谁来监督什么是确实必要或不确实必要呢?除了工人就没有别的人。工人应当不允许把关于没有确实必要的不能间断的工作的附带条件列入厂规。第二条。如果工人做的是各种生产部门的辅助工作(日常修理,照料锅炉、发动机和传动装置,做取暖、照明、供水、警卫和消防等项工作),也容许违反法令。在这些方面违反法令也要在厂规中加以特别注明。关于这类工人的放假日数,条例中一字不提。这又得工人自己留心有无放假的问题,就是说,不要同意那些没有给这类工人规定放假日数的厂规。第三条。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可以违反关于工作日、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条例以及厂规。第一,机器、工具等受到意外的损坏以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工。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必要的修理工作,可以不受条例及厂规的限制。第二,“如发生火灾、机器损坏等不能预见之情况,以致企业中某一部分之工作暂时部分停顿或完全停顿,而其他部分又必须全部开工时,该部分之临时工作”可以不受条例及厂规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厂主应在当天通知工厂视察员,由工厂视察员批准这种工作。)这一条表明,大臣们对厂主“关怀备至”,不让他多花一个钱。工厂的某一部分发生了火灾。工作停顿了。修复以后,厂主想弥补损失的时间。因此大臣准许他随便榨取工人的额外劳动,即使强迫工人一昼夜做工18小时也行。但是这和工人又有什么相干呢?厂主多得利润,难道他会分给工人吗?难道这样他就会缩短工作日吗?为什么厂主受到损失工人就应该延长工作日呢?这就是:利润自己拿,损失转嫁给工人。如果一定要把已失去的东西捞回,那为什么不雇用别的工人呢?俄国的大臣们对厂主先生的荷包如此“关怀备至”,令人吃惊!第四条。“在其他特别重要的非常情况下”也可以违反新法令。(还有什么情况呢?已经列举了这么多特别重要的非常情况,似乎再没有其他情况了吧?)在这种情况下违反法令,每一次都须经财政大臣和内务大臣个别批准。就是说,厂主请求,大臣批准,这就行了。用不着问工人:怎么能要“大人先生”征求粗鄙小民的意见呢!卑贱的小民的本份是给资本家做工,而不是去议论促使厂主再三请求的是“非常”情况还是最平常的发财欲。这就是大臣颁布的准许违反新法令的条例。我们看到,这些条例都是说怎样和什么时候可以不执行法令,可以降低法令为工人向厂主提出的要求。至于提高法令为工人向厂主提出的要求,大臣们就只字不提了。工人们,你们回想一下,在论述新工厂法的小册子中谈到法令为什么给大臣们这么大的权利时是怎么讲的吧!
五
关于分班问题只规定了短短的一条,如果实行两班制共开工18小时,准许将工作时数延长到一昼夜12小时,每个工人的工作时间按两周平均计算不超过一昼夜9小时。因此,这一条又是准许延长工作日的。延长工作日的条例有那么多,缩短工作日的却一条都没有,而且将来也不会有!按照这一条可以强迫工人整个星期每昼夜工作12小时,而且“训令”又作了补充:工厂视察员还可以准许在其他方面违反法令,只要呈报工商业司司长……其次,前面提到的规定从事不能间断的工作的工作时间是每两昼夜24小时的那一条,也和分班问题有关。训令解释了为什么说两昼夜24小时,而不说一昼夜12小时。这样说是为了不改变某些工厂进行不能间断的工作所采取的很不象话的办法,即实行两班制,每隔8小时接一班的办法。实行这种分班制,工人第一天工作16小时,第二天工作8小时,永远没有正常的休息,也没有正常的睡眠。很难想象还有比这更不象话的分班办法了;但是大臣们对这些很不象话的事情非但丝毫不加限制,居然还在“训令”中厚颜无耻地说,这样分班在许多场合下对工人更方便些!!请看大臣们是怎样关心工人的方便呵!
六
初看起来,条例对加班的问题似乎作了最明确的规定。限制加班不仅在大臣颁布的条例中是最重要的内容,而且在整个新法令中也是最重要的内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法令本身在这个问题上说得非常含糊,财政部最初并不打算对加班问题作出任何补充条例。现在大臣们总算是限制了加班,他们规定的限制也和起草新法令的委员会的建议一样,即一年以120小时为限。然而财政大臣在“训令”中训示工厂视察员时重复了我们在论新法令的书里从《财政通报》中引证的那些对付工人的诡计和狡辩。我们再说一遍,“训令”是从《财政通报》照抄下来的。
第一条涉及新法令的一个规定,即厂主可以把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条件列入和工人订立的合同。我们已经说过这个规定很含糊。然而这一条法令却极其重要:如果关于加班的条件列入厂规,那么加班就成了工人应尽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法令也就没有实行。现在大臣颁布的条例把这句话解释成这样:只有“极偶然的而且是由生产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生产过程反常现象”所引起的工作,才能看作“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工作。这就是说,例如订货增加所引起的反常现象就不在此列(因为订货和生产的特点无关)。火灾、机器损坏等等所引起的反常现象也不在此列,因为这也和生产本身的特点无关。按照常识,就应该这样理解条例。但是在这里“训令”又来帮厂主的忙了。在某种场合下可以把加班列入雇佣条件(即列入厂规)并当作工人应尽的义务,这一点被“训令”出色地发展了,以致现在简直随便什么都可以算作这种场合了。真的,请工人们回想一下《财政通报》的那篇文章是怎样发展法令的,然后再拿“训令”来和它对照一下。“训令”起先说的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工作,以后又偷偷地换了另一种说法:“绝对必需的工作”(原来是这样呵!那由谁来判断是否必需呢?),再下面训令又举了几个“绝对必需”的小例子,原来下述场合也在此列:如果厂主“不可能或者很难〈老一套!〉增雇工人”;如果工作非常紧急(如季节性的工作);如果印刷厂必须每天印出报纸;如果有了无法预知的工作等等。总之,要什么就申请什么。坐在财政部里的资本家的无耻走狗这样发展了法令,使得厂主有权把随便什么样的加班要求都列入厂规。一旦这种要求列入厂规,那全部新法令也就完蛋了,而一切将依然如故。工人应当不允许把这些要求列入厂规,否则他们的处境非但不能改善,甚至还会恶化。工人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厂主和官员们如何勾结在一起,商量怎样以合法的根据再来奴役工人。“训令”清楚地表明了这种勾结,表明了财政部对资本家利益的效忠。
关于加班的第二条,规定每一个工人每年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0小时,但是这个数字不包括:第一,合同规定的“由于生产技术条件”而对工人是必须的加班,我们刚才看到,大臣们已经准许把那些和“生产技术条件”毫无共同之点的随便什么情况都算到这里面来了;第二,不包括因火灾、机器损坏等原因,或弥补某一车间过去停工所受的损失而进行的加班。
把关于加班的所有这些条例放在一起,就同下面这个有名的寓言极其相似。狮子和一道打猎的伙伴们“平”分猎物:第一份它拿了,因为它有权拿;第二份它拿了,因为它是百兽之王;第三份它拿了,因为它比谁都强大;而第四份谁想伸一伸爪子就别想活命。[注:见俄国作家伊·安·克雷洛夫的寓言《狮子打猎》。——编者注]现在我国的厂主在谈到加班问题时也会发表完全相同的论调。第一,厂主“有权”榨取工人的“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工作,即随便什么工作,只要这种工作是列在厂规里的。第二,他们在“特殊情况”下,即在想把自己的损失转嫁到工人身上去的时候,可以榨取工人的工作。第三,他们一年还可以再榨取工人120小时,理由是他们富有,工人贫穷。第四,在“非常情况”下他们还可以从大臣那里得到特权。好了,扣除这一切以后,一昼夜24小时中余下的时间工人就可以“自由”支配了,他们要牢牢记住,公平的政府决不会“剥夺工人”一昼夜做工24小时的“权利”的……为了合法榨取工人的加班工作,规定厂主要把所有这些种类的加班登记在专用的本子上。一本登记他们“有权”从工人身上榨取来的;另一本登记在“特殊情况”下榨取来的;第三本登记按“特殊协定”榨取来的(一年不超过120小时);第四本登记在“非常情况”下榨取来的。结果不是工人境况得到改善,而是一味的拖延和公文的往返(不受限制的俄国政府的一切改革,其结果总是这样)。工厂警官会常到工厂里来“审查”……这些本子(本子乱得一塌糊涂),而在这种有益的工作之暇,就向工商业司司长报告给厂主的新礼物,向警察司密报工人的罢工。这批手段高明的生意人和组成我国政府的那帮强盗原是一丘之貉!他们现在还会廉价雇用国外的代理人,让这些人在“欧洲”所有的十字街头吹嘘,说我们已经有了多么关心工人的法律。
七
最后,我们对大臣颁布的条例作一个总的考察。试回想一下,新法令授权大臣先生们颁布的是些什么样的条例?有三类条例:(1)解释法令的条例;(2)提高或降低新法令对厂主的要求的条例;(3)关于特别有害工人健康的生产部门的条例。大臣们又是怎样利用法令给他们的权利呢?
关于第一类,他们只颁布了几个最必需的、少到不可再少的、非有不可的条例。他们准许了大量的有弹性的加班——一年120小时,同时还通过训令规定了数不胜数的例外,从而使条例失去任何意义。他们竭力减少工人的工间休息,很不象话的分班制度原封未动,甚至比原来还糟。
关于第二类条例,大臣们在降低新法令对厂主的要求方面竭尽全力,就是说,为厂主竭尽全力,为工人丝毫不出力,条例丝毫没有提高新法令对厂主提出的、有利于工人的要求。
关于第三类条例(即对那些被迫在极有害健康的生产部门中工作的工人有利的条例),大臣们什么都没有做,一个字也没有说。只是在训令中提了一下,工厂视察员可以向工商业司报告关于特别有害健康的生产!工厂视察员以前也随便什么都可以“报告”。只是由于某种无法理解的原因,工厂警官总是“报告”工人罢工的事件和迫害工人的办法,而不报告如何保护在最有害健康的生产部门中工作的工人。
工人自己由此可以知道,他们从警察政府的官员那里能等到些什么。要争得八小时工作制和完全禁止加班,俄国工人还要进行许多顽强的斗争。
1899年在日内瓦印成单行本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卷第263—314页 |
注释:
[77]《新工厂法》这本小册子是在西伯利亚流放地写的,正文写于1897年夏,附录写于同年秋。根据帕·波·阿克雪里罗得为列宁的小册子《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任务》初版所写的序言判断,《新工厂法》的手稿直到1898年秋才传到国外。1899年由劳动解放社在日内瓦俄国社会民主党人联合会印刷所予以刊印。——335。
[78]特别的布告指1897年1月初在彼得堡各纺织厂张贴的一份布告,其中说,从4月16日(28日)即“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起实行11+(1/2)小时工作日。——334。
[79]《财政与工商业通报》杂志(《Вестник Финансов,Промышленностии Торговли》)是沙皇俄国财政部的刊物(周刊),1883年11月—1917年在彼得堡出版,1885年1月前称《财政部政府命令一览》。该杂志刊登政府命令、经济方面的文章和评论、官方统计资料等。——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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