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列宁全集第二卷——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1895年秋)

字号+作者:列宁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30 10:41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20](1895年秋) 一 什么是罚款? 二 从前是怎样课处罚款的,新的罚款法是怎样产生的? 三 厂主可以根据什么理由课处罚款? 四 罚款的最大'...

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20]p79品论天涯网

(1895年秋)p79品论天涯网


一 什么是罚款?
二 从前是怎样课处罚款的,新的罚款法是怎样产生的?
三 厂主可以根据什么理由课处罚款?
四 罚款的最大限额是多少?
五 课处罚款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六 按法律规定,罚款应该用在什么地方?
七 罚款法是否推行于全体工人?
八 结束语



什么是罚款?


  如果问一个工人知不知道什么是罚款,他也许会觉得问得奇怪。既然他经常要付罚款,怎么会不知道什么是罚款呢?这有什么可问的呢?
  但是,这不过是一种感觉,似乎没有什么可问的了。其实大多数工人对罚款并没有正确的了解。
  人们通常认为,罚款就是工人因使厂主受到损失而付给厂主的钱。这是不对的。罚款和赔偿损失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一个工人使另一个工人受到某种损失,后者可以要求赔偿(例如要求赔偿弄坏的衣料),但是不能对那个工人罚款。同样,一个厂主使另一个厂主受到损失(例如没有按期交货),后者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不能对那个厂主罚款。对平等的人是要求赔偿损失,只有对下属才能处以罚款。因此赔偿损失要经过法院审判,罚款则不经法院而是由厂主规定的。有时还有这样的情形,厂主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也规定了要罚款:例如吸烟罚款。罚款是一种处分,而不是赔偿损失。例如,有一个工人在吸烟时不小心烧毁了厂主的布匹,那厂主不仅要对他处以吸烟罚款,还要扣他一笔工钱来赔偿烧毁的布匹。从这个例子可以明显地看出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罚款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损失,而是为了建立纪律,也就是使工人服从厂主,强迫工人执行厂主的命令,上工的时候听从厂主。罚款法就是这么说的:罚款是“工厂经理为维护制度而以私人权力所施加的现金处分”。因此罚款的多少不是由损失的大小,而是由工人工作草率的程度决定的:工作愈草率,对厂主愈是不服从,对厂主的要求违抗得愈厉害,罚款也就愈多。谁替厂主做工,他显然就成了不自由的人;他必须听从厂主,而厂主可以惩罚他。从前农奴给地主干活,受地主惩罚。现在工人替资本家做工,受资本家惩罚。全部差别只在于,不自由的人从前是挨棍子打,现在是挨卢布打。
  也许有人会反对这一点,他们会说:工厂里没有纪律,大量工人就不能进行共同的工作;必须有工作制度,必须遵守这种制度,惩罚违反这种制度的人。他们会说:因此,课处罚款并不是因为工人是不自由的人,而是因为共同的工作需要一种制度。
  这种意见是完全不正确的,虽然初看起来它可能使人迷惑。只有那些不愿意让工人知道自己是处于不自由地位的人才会发表这样的意见。确实,进行任何共同的工作都需要一种制度。但是,难道工作的人服从厂主的专横,即服从那些自己不工作,只不过因为占有了全部机器、工具和原料才有势力的人的专横也是必要的吗?没有制度,不要求大家都服从这种制度,就不能进行共同的工作;但是不要求工人服从厂主,也可以进行共同工作。共同的工作确实要求监督大家都遵守制度,但是它决不要求把监督别人的权力永远交给那些自己不工作而依靠别人的劳动过活的人来掌握。由此可见,课处罚款并不是因为人们进行着共同的工作,而是因为在现在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全体工人没有任何财产:所有的机器、工具、原料、土地、粮食都掌握在富人手里。为了不致饿死,工人必须把自己出卖给他们。工人一旦出卖了自己,当然就必须服从他们,忍受他们的惩罚。
  每一个要想知道什么是罚款的工人,都必须了解这一点。必须知道这一点,才能驳倒一种常见的(并且是非常错误的)论调:罚款是必需的,因为没有罚款就不可能进行共同的工作。必须知道这一点,才能向每一个工人说明罚款和赔偿损失有什么区别,为什么罚款意味着工人不自由的地位,意味着工人服从资本家。



从前是怎样课处罚款的,新的罚款法是怎样产生的?


  罚款法是不久前颁布的,才颁布了9年。1886年以前,根本没有罚款法,厂主想罚就罚,想罚多少就罚多少。那时厂主勒取的罚款高得惊人,靠罚款获得了大量收入。规定罚款有时全凭“厂主定夺”,无须说明罚款的原因。罚款有时高达工资的一半,工人要从挣得的每一卢布中交给厂主50戈比作为罚款。往往还有这样的情况:除了罚款还规定了违约罚金;例如,离开工厂要罚10户布。每当厂主的买卖不好的时候,他可以轻易地违反契约,降低工资。他命令工头更严格地勒取罚款,剔除废品,结果等于降低了工人的工资。
  工人长期忍受着所有这些压迫,但是随着大工厂,特别是纺织工厂的日益发展,随着它们对小作坊和手工织工的排挤,工人反对专横暴虐的怒火也日益强烈了。大约在10年以前,商人和厂主的买卖遇到了挫折即所谓危机:货物卖不出去;厂主受到了损失,便更加穷凶极恶地勒取罚款。工资本来就很少的工人已经不能再忍受新的压榨了,于是1885—1886年在莫斯科、弗拉基米尔、雅罗斯拉夫尔三省开始了工人暴动。忍无可忍的工人停止了工作,向压迫者进行了狠狠的报复,他们破坏厂房和机器,有时还放火烧掉厂房和机器,殴打管理人员等等。
  在所有的罢工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季莫费·萨维奇·莫罗佐夫的著名的尼科利斯科耶纺织厂(在莫斯科—下诺夫哥罗德铁路上的奥列霍沃车站附近的尼科利斯科耶镇)的罢工。从1882年起,莫罗佐夫开始降低工资,到1884年已经降低过5次。同时罚款也愈来愈厉害了:在全厂,罚款几乎占工资的四分之一(一卢布工资要罚掉24戈比),个别工人的罚款有时达到工资的一半。为了掩盖这种高得不象话的罚款,厂方在发生暴乱的前一年曾经这样做过:强行解雇那些罚款数达工资一半的工人,然后,甚至就在同一天又让这些工人来上工,并发给他们一个新的工资簿。厂方用这种方法来销毁那些记载着巨额罚款的工资簿。旷工1天要扣3天的工资,抽一次烟要罚3个、4个和5个卢布。工人忍无可忍,就在1885年1月7日扔下工作,接连几天捣毁厂主开设的店铺、工头绍林的住宅和其他一些厂房。这次上万工人(人数达11000)的可怕暴动使政府大为震惊:军队、省长、弗拉基米尔的检察长、莫斯科的检察长都立即赶到奥列霍沃-祖耶沃。在和罢工者谈判的时候,工人群众交给这些官员一些“工人自己拟定的条件”。[21]工人在这些条件中,要求发还自1884年复活节起所扣的罚款,要求今后罚款不超过工资的5%,即在每一卢布的工资中不超过5戈比,要求旷工1天所扣的罚款不超过1卢布。此外,工人还要求恢复1881—1882年度的工资标准,要求厂主付给工人因厂主的过失而未上班的工资,完全解雇工人要在15天以前通知,验收货物要有工人在场作证等等。
  这一次大规模的罢工给予政府很深的印象,它看见当工人一致行动的时候,特别是当一致行动的工人群众直接提出自己要求的时候,他们就成为一支可怕的力量。厂主们也感觉到了工人的力量,因而比较谨慎些了。例如《新时报》[22]发自奥列霍沃-祖耶沃的消息中说:“去年的暴乱(即1885年1月莫罗佐夫工厂的暴乱)的意义,在于它立刻改变了奥列霍沃-祖耶沃各工厂和附近各工厂的旧制度。”这就是说,当工人一致要求取消这种丑恶的制度时,不仅莫罗佐夫工厂的厂主必须改变这种制度,甚至连邻近的厂主也让步了,因为他们害怕自己的厂里也发生暴乱。该报又说道:“主要的是现在确立了对工人较为人道的态度,而在以前只有少数工厂管理人员才有这种态度。”
  甚至《莫斯科新闻》[23](该报总是袒护厂主,把一切过错都推在工人身上)也了解到要保留旧制度是不可能的了,并且不得不承认任意罚款是“激起极其可恶的违法乱纪行为的祸根”,承认“厂主开设的店铺简直是进行抢劫”,因此必须制定关于罚款的法律和条例。
  这次罢工所产生的巨大影响,由于对工人的审判而更加扩大了。有33个工人因罢工期间采取暴力行为和袭击卫兵(一部分工人在罢工期间被捕后被关在一幢房子里,但是他们破门逃走了)而被交付法庭审判。审判于1886年5月在弗拉基米尔城进行。陪审员们宣告所有被告无罪,因为在法庭上,证人的证词——其中也包括厂主季·萨·莫罗佐夫、经理迪阿诺夫和很多织工的证词——说明工人遭受了种种非人的虐待。这次法院的判决不仅是直接对莫罗佐夫及其管理人员的谴责,也是直接对一切旧工厂制度的谴责。
  厂主的保护者大吃一惊,并且非常恼怒。同一家《莫斯科新闻》在暴乱发生后曾经承认旧制度太不象话,现在却完全改变了腔调,说什么“尼科利斯科耶纺织厂是最好的工厂之一,工人和工厂之间没有丝毫农奴制的或强制性的关系,工人来到工厂是出于自愿,离开工厂也无人留难。至于罚款,那是工厂中所必需的,如果没有罚款就无法约束工人,工厂就只好关门”。说什么全部罪过在于工人自己“放荡、酗酒、工作马虎”。法院的判决只会“使人民群众堕落”[注:厂主及其保护者一向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工人开始考虑自己的处境,开始争取自己的权利并一致反抗老板的胡作非为和压榨,那么所有这些都不过是“堕落”而已。当然,工人不考虑自己的处境,不懂得自己的权利,那对老板是更有利的。]。接着《莫斯科新闻》感叹道:“但是同人民群众开玩笑是危险的。工人对于弗拉基米尔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会怎样想呢?这个判决转瞬间就传遍了整个工厂区。在法院刚宣布了判决就立刻离开弗拉基米尔城的本报记者,已经在所有车站上听到人们在纷纷议论这一判决了……”
  这样一来,厂主们就极力恐吓政府:说什么如果在一件事上向工人让步,那么他们明天又会在另一件事上提出要求。
  但是工人闹得更厉害了,因而政府不得不作出让步。
  1886年6月公布了新的罚款法,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罚款,确定了罚款的最高限度,并且规定罚款不应当落入厂主的腰包,而应当用在工人本身的需要上。
  很多工人不知道这个新的罚款法,那些知道新的罚款法的工人也认为减轻罚款是政府的德政,为此应该感谢当局。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不管旧的工厂制度多么丑恶,只要工人还没有以暴动来反对它们,只要愤怒的工人还没有捣毁工厂和机器,还没有焚烧货物和原料,还没有殴打管理人员和厂主,当局是根本不会减轻工人负担的。只有工人采取上述行动之后,政府才感到害怕,才作了让步。对于减轻罚款的事情,工人应该感谢的不是当局,而是自己的同伴,因为是他们尽力争取而且争取到了取消那些非人的虐待的。
  1885年的暴乱的进程向我们表明,工人们团结一致的反抗具有多么巨大的力量。不过必须注意更自觉地去运用这种力量,不要让它白白地浪费在对个别厂主的报复上,浪费在捣毁某家可恨的工厂上,而要引导这种愤怒和仇恨的力量去反对全体厂主,去反对整个厂主阶级,去同他们进行不断的顽强的斗争。
  现在我们来仔细研究一下我国的一些罚款法。要了解它们,就应该弄清楚下面几个问题:(1)法律准许在什么情况下,或者根据什么理由课处罚款?(2)法律规定多大的罚款数目?(3)法律规定什么样的课处罚款程序?——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谁能规定罚款?对罚款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应该怎样预先向工人公布罚款表?应该怎样把罚款登记到工资簿里去?(4)按法律规定,罚款应该用在什么地方?由谁保管?怎样把罚款用在工人的需要上,究竟用在哪些需要上?最后还有一个问题,(5)罚款法是否适用于全体工人?
  我们一旦弄清了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将不仅知道罚款是什么,而且还会知道俄国各种罚款法的一切特别条例和详细规定。工人必须懂得这些,才能自觉地对付每一次不合理的罚款,才能向同伴们解释为什么存在着这种或那种不合理的现象,——是因为工厂当局违反了法律,还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有这些不合理的条例,——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斗争形式去反对压迫。



厂主可以根据什么理由课处罚款?


  法律规定,课处罚款的理由,也就是使厂主有权课处工人罚款的过失有下列几种:(1)工作草率;(2)旷工;(3)违反制度。法律中说:“不得借其他理由课处任何罚金。”[注:我们这里说到的法律是《工业法》,编在俄国《法典汇编》第11卷第2部分里。法律是分条叙述的,每条都有编号。讲到罚款的有第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条。]现在我们把这三个理由仔细地逐个研究一下。
  第一个理由是工作草率。法律中说:“工人由于工作马虎而制成劣质产品,或在工作中损坏材料、机器及其他生产工具时,均得认为工作草率。”这里应该记住“由于工作马虎”这几个字。这几个字非常重要。就是说,只有因为工作马虎才能课处罚款。如果产品的质量低劣并不是因为工人工作马虎,而是,譬如说,因为老板给的原料不好,那么厂主就没有权利课处罚款。必须使工人们很好地懂得这一点;如果工人因工作草率而被课处罚款,但草率现象的产生不是由于工人的过失,不是由于工人工作马虎,那么工人就要提出抗议,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罚款完全是违法的。我们再举一个例子。一个工人在电灯旁边的车床上工作,飞起了一块铁片,正好碰在灯泡上,把灯泡打破了。老板就记下一笔“损坏器材”的罚款。他有权利这样做吗?不,没有,因为这不是工人工作马虎才打破了灯泡:工人没有过错,厂方并没有用什么东西保护灯泡,以免被工作时经常会飞起的铁片打破。[注:在彼得堡的港口(新军舰修造厂)就有这种情况。港口指挥维尔霍夫斯基是以压迫工人闻名的。工人罢工后,他把打碎灯泡的罚款,改为因打碎灯泡而对车间所有工人的扣款。显然,这些扣款和罚款一样,也是违法的。]
  现在试问,这一法律足以保护工人吗?它能保护工人不受老板的虐待和不公正的罚款吗?当然不能,因为老板可以随意确定产品质量的好坏;老板随时可以故意挑剔,随时可以加重对产品质量不好的罚款,并且通过罚款以同样的工资获得更多的劳动。这项法律使工人处于无保障的地位,使老板有迫害工人的可能。很清楚,这项法律是偏袒的,是为了厂主利益而制定的,是不公正的。
  应该怎样保护工人呢?工人早就指出来了。莫罗佐夫的尼科利斯科耶工厂的织工在1885年罢工时就提出过这样的要求:“交货时确定质量好坏,遇有争执,须有在近旁工作的工人作证,并把所有这些情形记在收货簿上。”(这一要求写在“经工人一致同意”而拟定的请求书里,请求书在罢工时由工人群众交给了检察长。这个请求书曾在法庭上宣读过。)这个要求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在发生货品质量好坏的争执时,除非找来证人作证,就不可能有别的方法来防止老板的专横,并且做证人的一定要工人,因为工头或职员从来也不敢反对老板。
  课处罚款的第二个理由是旷工。在法律中把什么叫作旷工呢?法律中说:“旷工不同于迟到或擅自离开工作,缺勤时间在半个工作日以上才算旷工。”下面我们马上就要看到,按法律规定,迟到或擅自离开工作是“违反制度”,而这种罚款是较轻的。如果一个工人上工迟到了几小时,但总还是在午前到的,那就不能算旷工,只能算违反制度;如果他正午才上工,那就算旷工。同样,如果一个工人在午后没有得到允许而擅自离开工作,即缺勤了几小时,这算违反制度;如果他离开了整整半天,那就算旷工。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工人接连旷工3天以上或一个月里总共旷工6天以上,厂主就有权解雇他。试问,是不是缺勤半天或一整天都算旷工呢?不是的,只有没有正当理由的缺勤才算旷工。在法律中列举的缺勤的正当理由如下:(1)“工人失去自由”,就是说,例如工人被逮捕了(根据警察局的命令或治安法官的判决),那在结算工资时厂主就无权扣旷工罚款;(2)“遭受不幸事件而突然破产”;(3)“火灾”;(4)“河水泛滥”,例如在春季发大水的时候,工人不能渡河,厂主就无权罚他的款;(5)“病得无法离家”;(6)“父母、丈夫、妻子、子女死亡或患重病”。在这六种情况下缺勤,可以算是有正当理由的。工人只有取得证明,才能不出旷工罚款,因为口头上说他不上工有正当理由厂方是不相信的。必须取得医生的(例如患病)或警察局的(例如遇到火灾)证明。如果不能立刻弄到证明,即使迟一点也必须缴上证明,然后根据法律要求不受罚款处分,如果已经处分了,可以要求取消。
  谈到这些缺勤的正当理由的法律条例时必须指出,这些条例严酷得好象是对待军营中的士兵,而不是对待自由的人。这些条例是从关于不出庭的合法理由的条例上抄来的:如果一个人被控告犯了某种罪行,侦查人员就要传讯他,被告就必须出庭。准许他们不出庭的那些情况也正是准许工人缺勤的那些情况[注:“火灾”这一种情况除外。这一点在传讯被告的法律中没有提到。]。这就是说,法律对待工人象对待一切骗子、小偷等一样严厉。谁都懂得,为什么传讯条例要这样严厉,因为侦查犯罪行为关系到整个社会。但是工人上工完全与整个社会无关,只不过与一个厂主有关,而且,要使工作不致停顿,一个工人由另一个工人代替也是轻而易举的。这就是说,完全没有必要采用这种军规一样严厉的法律。然而资本家并不限于剥夺工人在厂里工作的全部时间,他们还想剥夺工人的任何意志,剥夺他们一切与工厂无关的兴趣和思想。他们对待工人象对待不自由的人一样,因此制定了这样军法式的、繁文缛节的苛刻条例。譬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法律承认“父母、丈夫、妻子、子女死亡或患重病”是缺勤的正当理由。在传讯条例中这样说,在工人上工规定中也这样说。这就是说,例如一个工人死掉了姊妹,而不是死掉了妻子,那他就不得缺勤,就不得花费时间去埋葬,因为时间不是属于他的,而是属于厂主的。埋葬的事警察局也可以做,还值得为这种事操心吗。按传讯条例,家庭的利益应服从社会的利益,对社会说来,侦查犯罪行为是必需的。按上工法,工人的家庭利益应服从厂主的利益,对厂主说来,获得利润是必需的。既然如此,那班制定、执行和保护这些法律的高贵的老爷们竟还敢责备工人不重视家庭生活!……
  我们来看看,旷工罚款法是否公正呢?工人一两天不去做工就被认为是旷工,就要受到处罚,而一连旷工3天以上还要被开除。但是,厂主停工(例如因为没有订货),或每星期不按规定开工6天而只开工5天,那会怎样呢?如果工人和厂主真是平等的话,那么对待厂主的法律也应当象对待工人的法律一样。工人停止工作,他就得不到工资而且要付出罚款。那么,厂主任意停工,第一,他就应当付给工人在工厂停工期间的全部工资;第二,他也应当付出罚款。但是这两点在法律中都没有规定。这个例子清楚地证明了我们前面关于罚款所说的那些话:罚款意味着资本家对工人的奴役,意味着工人是一个下等的、不自由的阶级,注定终生替资本家工作,给他们创造财富,为此得到的几文钱,还不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至于要厂主付出任意停工的罚款,那就更谈不上了。厂主甚至在不是由于工人的过失而停工时都不付给工人工资。这是极为令人愤慨的不公平现象。在法律中只有这样一条:“工厂因火灾、水灾、锅炉爆炸以及其他类似事件而停工7天以上时”,厂主和工人间的合同即告失效。工人应当力争制定厂主在停工期间照付工人工资的条例。这一要求,在1885年1月11日季·萨·莫罗佐夫工厂发生著名的罢工时,俄国工人就公开提出来了。[注:应当指出,当时(1884—1885年间)各工厂中常常发生不是因工人的过错而停工的事情,因为那时正发生工商业危机:厂主的货物卖不出去,他们就尽量缩减生产。例如1884年12月,沃兹涅先斯克大纺织厂(在莫斯科省,莫斯科—雅罗斯拉夫尔铁路上的塔利齐车站附近)把每周开工的日子减为4天。计件工作的工人因此罢工,这次罢工在1885年1月初以厂主的让步而结束。]在工人的请求书中有这样的要求:“旷工扣款不能超过1卢布,同时因厂方的原因(如机器停车或改装机器)而停工时,老板应照付停工期间的工资,为此,每一个停工日也要记入工资簿。”工人的前一要求(旷工罚款不超过1卢布)已被采纳并写进了1886年的罚款法。后一要求(因厂方的原因而停工时,老板应照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没有被采纳,工人们还需要争取实现这一要求。要使争取实现这一要求的斗争能够取得胜利,就必须使所有的工人都清楚地懂得这一法律是不公正的,清楚地懂得应该提出什么要求。每当一个工厂停工而工人又没有得到工资时,工人就应当提出这种情况不公正的问题;应当坚决要求,在和厂主订立的合同没有取消之前,厂主必须每天照付工资;应当向视察员提出这方面的申诉,而视察员的解释将向工人证实,法律中确实没有规定这一点,这样就会引起工人对这一法律进行讨论。如果有可能,工人应当请求法院勒令厂主偿付计件工资,最后,再提出付给停工期间工资的共同要求。
  课处罚款的第三个理由是“违反制度”。法律认为下列八种情况是违反制度:(1)“迟到或擅自离开工作”(刚才我们已经讲过这一条和旷工不同的地方);(2)“不遵守厂内防火规则,但工厂经理认为无须废除(根据第105条附注1)与工人签订之雇佣合同者”,这就是说,在工人违反防火规则时,法律赋予厂主以选择自由,或是对工人罚款,或是开除(即法律所说的“废除雇佣合同”);(3)“不注意厂内的整齐清洁”;(4)“工作时喧闹、叫喊、口角、争吵或殴打而妨碍安静”;(5)“不服从”。关于这一点应当指出,只有在工人不执行法定要求即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厂主才有权课处工人以“不服从”的罚款。如果任意提出一种不是工人和老板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要求,那就不能课处“不服从”的罚款。例如,有一个工人正按照计件工作的条件在工作,工头却叫他丢下这件工作去做另一件工作,工人拒绝了。在这种情况下要课处不服从的罚款是不对的,因为这个工人按照合同只做一件工作,因为他的工作是计件的,去做别的工作就等于白做;(6)“喝醉酒上工”;(7)“违禁聚赌(打牌,掷钱等)”;(8)“违反厂规”。厂规是各工厂的老板制定并经工厂视察员批准的。工资簿上都印有厂规摘要。工人应当读读这些规则并懂得它们,以便在他们因违反厂规而被罚款时,查对一下处分是否合理。必须把这些规则和法律区别开来。对所有的工厂法律只有一个;而厂规则每个工厂各不相同。法律由皇上批准或废除,厂规由工厂视察员批准或废除。所以,如果这些规则是压迫工人的,那就可以向视察员申诉,争取废除它们(如果遭到拒绝,可以到工厂事务会议去控告视察员)。为了说明区别法律和厂规的必要,现在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定说,一个工人被罚款是因为他没有依照工头的要求在假日或非规定时间来工作。这种罚款是否合理呢?要回答这点,就应当知道厂规。如果在厂规内一点也没有讲到工人有按照要求在非规定时间来工作的义务,那么罚款就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在厂规内讲到:工人必须按照上级要求在假日和非规定时间来工作,那么罚款是合法的。要达到废除这种义务的目的,工人应该做的不是抱怨罚款,而是要求修改厂规。全体工人必须协商一致,他们只要同心协力,就能废除这条规则。



罚款的最大限额是多少?


  我们已经知道,法律准许对工人罚款的一切情况。我们再来看看,关于罚款数目法律是怎么说的?法律没有为一切工厂规定出同样的罚款数目。它只规定了一个罚款不得超过的限额。这个限额对三种罚款(工作草率、旷工和违反制度)分别作了规定。旷工罚款的限额如下:如果是计日工资,全月的罚款不得超过6天的工资,也就是说,一个月的旷工罚款不得多于6天的工资。[注:法律没有指出,如果是计日工资,旷工一天最多可以罚款多少。只说:“按工人的工资来决定。”下面我们马上就要看到,每一工厂的罚款表中都明确标明了各种罚款的数目。]如果是计件工资,则1天的旷工罚款以1卢布为限,一个月的罚款总数以3卢布为限。此外,旷工工人还要失去整个旷工期间的工资。其次,违反制度罚款每次以1卢布为限。最后,对于工作草率的罚款,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限额。法律还规定了各种罚款即旷工、违反制度、工作草率的罚款加在一起的总限额。所有这些罚款加在一起“不得超过工人在规定发薪期间实际应得工资的三分之一”。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工人应该拿到的譬如说是15卢布,那么,按照法律,扣他的违反制度、旷工、工作草率的罚款总数就不能超过5卢布。如果罚款加在一起超过了这个数目,厂主就应当减去。不过,遇到这种情况,法律又给了厂主另外一种权利:一个工人被处的罚款超过工资的三分之一,厂主就有权废除合同[注:工人如果认为取消合同不合理,他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起诉的期限规定得很短:一个月(自然是从解雇那天算起)。]
  应该说,这些关于罚款限额的法律规定对工人说来是太严厉了,它只保护了厂主而损害了工人。第一,法律准许非常高的罚款,竟高达工资的三分之一。罚款高得太不象话了。我们把这个限额跟罚款特别高的有名例子作一比较。弗拉基米尔省工厂视察员米库林先生(他写过一本关于1886年新法律的书)谈到过,在这个法律颁布以前工厂中的罚款究竟高到什么程度。罚款最高的是在纺织部门,纺织工厂中最高的罚款占工人工资的10%,也就是工资的十分之一。弗拉基米尔省工厂视察员佩斯科夫先生在自己的报告书[注:即1885年的第一个报告书。工厂视察员的报告书只刊印了第一批。政府马上中止了报告书的刊印工作。大概是因为工厂制度太妙了,所以他们不敢出版描写工厂制度的文章。]中举出了一些罚款特别高的例子,其中最高的罚款是工资32卢布31戈比中罚去5卢布31戈比,占工资的16.4%(每卢布16戈比),也就是说不到工资的六分之一。这样的罚款就叫高额罚款,并且说它高的不是工人而是视察员。而我们的法律居然准许征收比它再高一倍的罚款,高达工资的三分之一,每卢布扣33 1/3戈比!显然,在比较象话的工厂里,都没有过我们法律所准许的这么高的罚款。我们就拿季·萨·莫罗佐夫的尼科利斯科耶纺织厂在1885年1月7日罢工前的罚款资料作为例子。据证人们说,这个工厂的罚款比周围的工厂要高。罚款高得太不象话,使11000名工人忍无可忍。我们把这个工厂当作罚款最厉害的典型工厂,大概是不会错的吧。这个工厂的罚款究竟高到什么程度呢?织工工头绍林在法庭上提供的证词说(与我们前面说到的一样),罚款最多达到工资的一半,一般是30—50%,即每卢布要罚去30—50戈比。但是这个证词,第一,没有经过确实的资料证实,第二,所涉及的不是个别情况,就是单个车间。在开庭审问罢工者的时候曾经宣读过一些关于罚款的资料。援引了17个人的工资(一个月的)和罚款作为例子:工资总数是179卢布6戈比,罚款是29卢布65戈比。这样算来,每卢布工资中罚款占16戈比。所有这17个例子中,罚款最高的是在12卢布40戈比的工资中罚去3卢布85戈比,即每卢布中罚去31 1/2戈比,这个数目也比我们的法律允许的低一些。但最好还是拿全厂的资料来谈。1884年的罚款比前几年都要高:每卢布中罚款占23 1/4戈比(这是最高的数目:罚款从20.75%到23.25%)。总之,在以罚款高得不象话而出名的工厂里,罚款居然比俄国法律准许的数目还要低!……这个法律对工人保护得多好,真是没有说的!莫罗佐夫工厂的罢工工人要求:“罚款不得超过每一卢布工资的5%,同时必须预先向工人提出工作不好的警告,一月中警告两次以上方得罚款。”只有某种高利贷利息才能和我们的法律所允许的罚款相比较。未必有哪一个厂主敢把罚款提得这么高;法律倒是允许了,可是工人不答应。[注:说到这里不能不指出:前彼得堡专区工厂总视察员米海洛夫斯基先生认为,应当把这种法律叫作“使人对俄国帝国政府之关怀工人阶级不禁肃然起敬的真正人道〈博爱〉的改革”。(这个评论载在一本关于俄国工厂工业的书中,该书是俄国政府为参加1893年芝加哥世界展览会而编印的。)俄国政府的关怀原来如此!!!在罚款法颁布以前,在任何罚款法都没有的情况下,工厂主中还只有从工人的每卢布中掠取23戈比的强盗。而关怀工人的罚款法却规定,从每卢布中扣除的数目不得超过33 1/3戈比!现在,掠取33戈比(比上面的数目少1/3戈比)已经是合法的了。的确是“真正人道的改革”!]
  我国关于罚款数额的一些法律的特点是:不仅贪得无厌,而且极不公正。如果罚款过多(超过1/3),厂主可以废除合同,但是工人却没有这种权利,就是说,如果他被课处的罚款太多,超过了工资的1/3,他也无权离开工厂。显然,法律只关心厂主,好象课处罚款只是由于工人的过失。其实谁都知道,工人往往没有任何过失,厂主也要加紧勒索罚款,目的是为了强迫工人更紧张地工作。法律只保护厂主,防止工人工作草率;但是它不保护工人,不能使工人摆脱贪财厂主的盘剥。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从别人那里是得不到援助的。他们只能自己关心自己,考虑跟厂主作斗争。



课处罚款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我们已经说过,根据法律,罚款是由工厂经理“以私人权力”课处的。关于对经理的处置提出申诉的问题,法律规定:“对工厂经理课处工人罚款之处置,不得提出申诉。但在工厂视察机关官员巡视工厂时,若从工人申述中发现课处工人的罚款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形,应追究经理的责任。”显然,这种规定是非常含糊和自相矛盾的:一方面跟工人说,不得对课处罚款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又说,工人可以向视察员“申述”罚款是“不符合法律”的。一个没有机会熟悉俄国法律的人也许会问:“对违法现象提出申述”和“对违法现象提出申诉”,这有什么区别呢?区别是没有的,不过法律咬文嚼字地规定这么一条,其目的倒也非常明显:是想限制工人对厂主无理的违法罚款提出申诉的权利。现在如果哪个工人向视察员申诉违法罚款的事件,视察员就可以对他说:“法律不许对罚款提出申诉。”未必会有多少工人熟悉这种狡猾的法律,能够回答说:“我不是申诉,我只是申述。”设置视察员,就是为了监督各工厂遵守种种有关工人和厂主之间关系的法律。视察员有责任接受一切对违法现象的申述。按照条例(见财政大臣批准的《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24]),视察员每周至少要有一天接待需要面谈的人,而且每一工厂都应公布接待日期。所以,如果工人都懂得法律,而且坚决不容许任何违法现象发生,那么刚才谈到的这个法律所玩弄的诡计就会落空,工人也就能争取到使人遵守法律。罚款罚错了,工人有没有权利把罚的钱要回来呢?按照常理判断,当然应当说有这个权利。决不能允许厂主错罚工人而又不把错罚的钱退回来。但是,国务会议在讨论这个法律的时候,决定故意不提这一点。国务会议的成员们认为,给予工人索回错罚的钱的权利,“就将在工人心目中损害工厂经理要在工人中维护制度所应有的尊严”。请看国家要人们竟这样看待工人!就是厂主错罚了工人的钱,也不应该给工人索回罚款的权利。到底为什么夺走工人的钱呢?因为申诉“会损害经理的尊严”!就是说,维持“经理的尊严”和“维护工厂制度”全靠工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即使工厂当局违反了法律,他们也“不敢”提出申诉!就是说国家要人们万分担心,生怕工人想监视罚款是否正确!工人应当感谢国务会议成员们的坦率,因为它向工人表明了政府会给他们些什么。工人应当表明,他们认为自己和厂主一样,也是人,不允许别人象对待不会说话的畜牲那样来对待他们。所以工人一定要对每次错误的罚款提出自己的申诉,一定要向视察员要求退回罚款,如果视察员拒绝,就向法院要求。即使工人从视察员和法院那里一无所获,那他们的努力也不会是白费的,因为这会擦亮工人的眼睛,使他们明白我们的法律是怎样对待工人权利的。
  总之,我们现在已经知道,罚款是由经理“以私人权力”课处的。但是每个工厂的罚款数目可能各不相同(因为法律只规定了一个罚款不得超过的限度),厂规也可能各不相同。所以法律要求,把违反什么规则要罚款、每次罚钱多少都预先在罚款表中标明。罚款表分别由每个厂主自行编制,再由工厂视察员批准。按照法律,每个车间里应该张贴一份罚款表。
  为了能够监视罚款是否正确和罚了多少,必须把一切罚款毫无例外地据实登记下来。法律要求,罚款应“自课罚时起3日内”登记在工人的工资簿上。登记时应当注明:第一,罚款原因(即为什么罚款,是因为工作草率,究竟哪件工作草率;还是因为旷工;或者是因为违反制度,到底违反了什么制度),第二,罚款数目。把罚款登记在工人的工资簿上是必要的,这样工人就能检查罚款是否合理,如果有什么违法现象,可以及时提出申诉。其次,一切罚款都要记在一本专门的活页账簿上,每个工厂都应该有这样一本账簿,以备视察机关审查。
  说到这里,再谈谈如何对厂主和视察员提出申诉,大概不是多余的,因为大部分工人不知道怎么申诉和向谁申诉。按照法律,对工厂中的一切违法现象,应当向工厂视察员申诉。工厂视察员有责任受理工人提出的书面申述或口头申述。如果工厂视察员不答应要求,可以再向视察长申述,视察长也应当有倾听申述的接待日。除此以外,视察长办公室每天都应当接待需要询问、解释及申述的人(见《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第18条)。对视察员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省工厂事务会议[注:工厂事务会议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呢?由省长、检察长、宪兵队长、工厂视察员和两个厂主组成。如果再加上典狱长和哥萨克指挥官,那就是实现“俄国帝国政府之关怀工人阶级”的全班人马了。]提出申诉。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是一个月,从视察员宣布处置之日算起。其次,对工厂事务会议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在同样的期限内向财政大臣提出申诉。
  你们看,法律规定了很多可以受理申诉的人。而且无论厂主或工人都同样有申诉权。可惜的是这样的保障只是一纸空文。厂主有提出申诉的一切条件,他有空闲的时间,有请律师的钱等等,所以厂主真的常常对视察员提出申诉,一直申诉到大臣那里,而且已经取得了各种好处。而对工人说来这种申诉权只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首先,他没有时间去拜访视察员,去跑衙门!他要做工,一“旷工”就要被罚款。他没有钱请律师。他不懂法律,所以也不能保卫自己的权利。而官老爷们不但不关心使工人了解法律,反而极力不让工人懂得法律。谁要不信这点,我们可以举出《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这个训令是财政大臣批准的,其中说明了工厂视察员的权限和职责)中的如下一条:“凡工厂视察员就违反法律及为发展法律而颁布法令事宜向厂主或工厂经理作说明时,均不得有工人在场。”[注:《训令》第26条附注。]原来如此。厂主违反了法律,视察员可不敢当着工人的面跟他讲,因为有大臣的禁令!不然的话,工人也许真的会懂得法律,并且想要求执行法律了!难怪《莫斯科新闻》说这不过是“堕落”而已!
  每个工人都知道,申诉,特别是对视察员的申诉,他们几乎是根本办不到的。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工人不应该提出申诉,相反,只要有一点可能,就一定要申诉,因为只有这样工人才会懂得自己的权利,才会了解工厂法是为谁的利益而制定的。我们只想说明一点,靠申诉不可能使工人的状况得到任何重大、普遍的改善。要达到这一点只有一条路——工人们联合起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反对老板的暴虐行为,争得比较过得去的工资和比较短的工作日。



按法律规定,罚款应该用在什么地方?


  现在我们来谈谈有关罚款的最后一个问题:罚款怎么用法?我们已经说过,在1886年以前,这笔钱都落入了厂主的腰包。但是,这种做法弊病太多,使工人十分愤怒,连老板自己也认识到必须取消这种制度了。在某些工厂里,已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从罚款中拨发补助金给工人的惯例。例如,就在那个莫罗佐夫的工厂里,还在1885年罢工以前就已经规定,吸烟和带酒上工的罚款应当用作残废者的补助金,工作草率的罚款则归老板。
  1886年的新法律规定了一条总的规则:罚款不得落入老板的腰包。法律规定:“每一工厂的工人罚款应积成一笔由厂方经管之专用款。根据财政大臣与内务大臣商定而颁发之条例,该款由视察员批准,只能用于工人本身之需要。”总之,法律规定罚款只能用在工人本身的需要上。罚款是工人自己的钱,是从他们工资当中扣出来的。
  法律中讲到的那个罚款积金使用条例是在1890年(12月4日)即罚款法颁布后整整3年半才颁布的。条例规定,罚款主要用在工人的下列需要上:“(一)发给永远失去劳动能力或因病暂时无法劳动的工人以补助金。”现在,因工残废的工人往往无以为生。他们同厂主打官司,通常要由受理他们案件的律师负担生活费用,这些律师从判给工人的赔偿费中拿走一大部分,作为他们给予工人一点恩惠的补偿。如果打一场官司工人只能得到很少的赔偿费,那他甚至请不到律师。碰到这样的情形一定要利用罚款;工人靠从罚款积金中得到的补助金,就能勉强度过一些时候,就能请到律师和厂主打官司,不致因为贫困而由受老板盘剥变成受律师盘剥。因病而失去工作的工人,也应从自己的罚款积金中得到补助金[注:不言而喻,工人虽然从罚款积金中得到了补助金,但并不因此而失去要求厂主付给赔偿费(例如因工残废)的权利。]
  在解释条例中的这第一点时,圣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规定,发给补助金要经医生证明,数目不能超过原工资的一半。附带说一句,圣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这个规定是在1895年4月26日的会议上作出的。就是说,解释是在条例公布了4年半以后才公布的,而条例又是在法律颁布了3年半以后才公布的。可见,仅仅对法律作充分的解释就需要8年之久!!现在要使法律为大家所知道并且真正付诸实施,又需要多少年呢?
  第二,罚款积金用来“(二)发给进入怀孕后期并于产前2周停止工作的女工以补助金”。按照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解释,只发给4个星期的补助金(产前2星期,产后2星期),数目不能超过原工资的一半。
  第三,“(三)发给因火灾或其他不幸事件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或破坏者”以补助金。按照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解释,这种情况应由警察局的证明文件加以证明,补助金的数目不应超过半年工资的2/3(也就是说不超过4个月的工资)。
  最后,第四,发给“(四)丧葬”补助金。按照圣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解释,对曾在各该工厂做工而已死亡的工人,或他的父母和子女,应该发给这种补助金。补助金数目自10卢布至20卢布。
  这就是条例指出的发给补助金的四种情况。但在其他情况下工人也有权领取补助金,因为条例指出,发给补助金的“主要”是这四种情况。工人有权因任何需要去领取补助金,而不限于上面讲的几种。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在自己对罚款条例的解释中(这个解释公布在各工厂中)也讲到:“在其他一切情况下发给补助金须经工厂视察机关的许可”;同时工厂事务会议还补充说,在任何情形下厂方都不得因有补助金而减少对各种附设机构(如学校、医院等)的开支及理应负担的费用(如修理工人宿舍,添置医药设备等)。这就是说,厂主不能把从罚款积金中付出的补助金当作他自己付出的开支;这不是他付出的,而是工人自己付出的开支。厂主的开支应该和以前一样。
  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还规定了下面这样一条:“所付长期补助金之总数不得超过全年罚款收入之半数。”这里把长期补助金(这是在一定时期内付给病人或残废者等的补助金)和一次补助金(这是因丧葬或火灾等而一次付给的补助金)区别开来了。为了把钱留下来作一次补助金用,长期补助金不应超过全部罚款的一半。
  怎样从罚款积金中领取补助金呢?照条例规定,工人应当向老板申请补助金,经视察机关批准后老板即可发给。如果遭到老板拒绝,可向视察员申请,视察员本人有权决定发给补助金。
  工厂事务会议可以允许可靠的厂主不经视察员的许可而自行发给小额补助金(15卢布以下)。
  罚款在100卢布以下,由老板保管。大量罚款则存入储金局。
  某个工厂倒闭了,罚款积金就转入全省的工人总积金。至于这笔“工人积金”(这种积金工人甚至一点都不知道,而且也无法知道)做什么用,条例中并没有提到。只说这笔钱“在指定特殊用途之前”应该存在国家银行里。首都制定一套各工厂罚款积金使用条例尚且需要8年之久,编制一套“全省工人总积金”使用条例大概得等上几十年吧。
  罚款使用条例就是这样。可以看出,这个条例异常繁复紊乱,所以工人直到现在几乎完全不知道有这个条例也就不足为奇了。今年(1895年)彼得堡各工厂都张贴了关于这个条例的布告。[注:可见,1886年的罚款法在彼得堡直到1895年才开始实行。而我们前面讲到的那位总视察员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却在1893年说,1886年的法律“现已全部施行”。从这个小小的例子可以看出,工厂总视察员在专门向美国人介绍俄国工厂制度的那本书中,撒了多么无耻的谎。]现在工人自己应该努力使大家都懂得这个条例,使工人们都学会正确地看待从罚款积金中支出的补助金:这不是厂主的赏赐,不是厂主的恩典,而是他们自己的钱,是从他们工资中扣下来的钱,这笔钱也只能用在他们的需要上。工人有充分的权利要求把这些钱发给他们。
  在谈到这个条例的时候,第一,必须说一说条例实行得怎么样,实行时有什么不便之处和产生了怎样的弊病。第二,必须看一看条例订得是不是公正,是不是足以保护工人的利益。
  谈到条例实行情况,首先必须指出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这样一种解释:“在没有罚款的时候……工人不得向厂方提出任何要求。”但是,试问工人怎么会知道有没有罚款和有多少罚款呢?工厂事务会议这么说,就好象工人知道这些情况似的,其实工厂事务会议根本不肯想什么办法让工人知道罚款积金的情况,没有责成厂主公布关于罚款的情况。难道工厂事务会议以为工人只要到老板那里就可弄清罚款情况,因为没有罚款,老板是会把申请者赶走的。这就太岂有此理了,因为这样老板就会象对待叫化子似的来对待希望得到补助金的工人。工人必须争取使每个工厂按月公布罚款积金情况,说明现存若干,上月收入若干,“何种需要”用去若干。不然工人就无法知道他们能领到多少钱;就无法知道罚款积金能满足全部要求还是只能满足一部分要求,如果只能满足一部分要求,那就应该挑选最迫切的需要。有些办得较好的工厂已经公布了罚款情况:圣彼得堡的西门子—哈耳斯克工厂和官办的弹药厂好象就是这样做的。如果工人每次和视察员谈话的时候都非常重视这种情况,并不断说明公布罚款情况的必要,那么工人一定能争取到各地都这样做。其次,如果各工厂能印发一种申请从罚款积金中发给补助金的表格[注:这是一种印好的申请书,上面已经印好了申请,还留下一些空白用来填写工厂名称、申请补助金的理由、住址、签名等。],那工人就会方便得多。例如在弗拉基米尔省就有这种表格。写一张申请书对工人说来是很不容易的,就是写也不能把应该写的东西都写出来,而表格里什么都印好了,他只要在空白处填上几个字就行。没有表格,许多工人就得请人代写申请书,这是要花钱的。当然,照条例规定,也可以口头申请发给补助金。但是,第一,工人总归是要按条例规定取得警察局或医生的书面证明的(有申请书表格,就可以在这份表格上写证明);第二,对口头申请有些老板可能不答复,但对书面申请他是必须答复的。向厂方递交印好的申请书可使申请补助金不带乞讨的味道,而老板总是竭力想使它具有这种味道。有许多厂主,对法律规定罚款不许落入他们腰包,只许用在工人的需要上这一点,特别不满。因此,他们就想出了很多花招和诡计来欺骗工人和视察员,来规避法律。现在我们来谈谈这一类的诡计,好使工人加以提防。
  有些厂主在把罚款登记到工资簿里去的时候,不是写成罚款,而是写成预付给工人的钱。他们罚了工人一个卢布,而工资簿上却写成预付给工人一个卢布。因此发工资时扣出来的一个卢布就落入老板的腰包。这已经不只是规避法律,简直就是欺骗、蒙混了。
  另一些厂主不登记旷工罚款,只少记工人的工作日,这就是说,如果有一个工人在一星期中旷工一天,那么厂主就不给他登记5个工作日,而是4个工作日:这一天的工资(它应作为旷工罚款归入罚款积金)就被老板拿去了。这又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欺骗行为。顺便说一句,工人是完全无法防止这种欺骗[注:不是别人,正是弗拉基米尔省工厂视察员米库林先生在他那本论述1886年新法律的书中谈到了施展这种骗术的情况。]的,因为厂主不向他们公布罚款积金的情况。只有每月详细公布罚款情况(分别载明每车间每周的罚款数目),工人才能加以监视,使罚款真正归入罚款积金。如果工人自己不去监视这些记录是否正确,那谁来监视呢?工厂视察员吗?可是视察员又怎么知道记在工资簿中的数字哪些是骗人的呢?工厂视察员米库林先生在谈到这种欺骗时指出: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工人的申诉来直接指出种种弊病,要发现这些弊病是异常困难的。”视察员自己也承认,如果工人不指出来,他是无法发现欺骗行为的。但是,如果不责成厂主公布罚款情况,那么工人也无法指出欺骗行为。
  第三种厂主想出一些便利得多的办法来欺骗工人和规避法律,对这些狡诈和诡谲的办法是不容易挑出毛病的。弗拉基米尔省许多棉织厂老板提请视察员批准的每一类棉织品工资不是一种,而是两种甚至三种。在对工资的解释中说明,工人织出上好货品,可得最高工资;织出次等货品,可得二等工资;织出废品,则付给最低工资。[注:彼得堡各工厂的工资也常有这样的情形,例如规定生产一定数量的货品,工人可得20到50戈比。]想出这种鬼把戏的目的是很明显的: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都落进了老板的腰包,而事实上这种差额就是对工作草率的罚款,所以应当归入罚款积金中去。显然,这是粗暴地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仅规避了罚款法,而且还规避了确定工资的法律;确定工资就是要使老板不能任意改变工资,但如果工资不是一种,而是几种,那显然是让老板为所欲为。
  虽然工厂视察员也发觉这样的工资“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所有这些都是那位米库林先生在上面提到的那本书中讲到的),但仍然“自认无权”拒绝可敬的厂主“先生们”。
  当然啦,拒绝厂主,谈何容易(这种鬼把戏不是一个厂主,而是好几个厂主同时想出来的!)。但是,如果企图规避法律的不是厂主“先生们”,而是工人呢?倒很想知道,在整个俄罗斯帝国是否能找到哪怕是一位工厂视察员,他会“自认无权”拒绝工人规避法律的企图呢?
  这样,这种分成两、三等的工资被工厂视察机关批准了,并且实行了。不过,关心工资问题的不仅有那些想出方法来规避法律的厂主先生,也不仅有那些自认无权制止厂主善良意图的视察员先生,此外还有……工人呢。工人对厂主先生的欺诈行为没有抱温和宽厚的态度,而且他们“自认有权”制止这些厂主欺骗工人。
  视察员米库林先生说:这几种工资“在工人中引起了极大的不满,这种不满情绪成了爆发必须动用武力来干涉的那种混乱骚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天下竟有这样的事!起先“认为无权”制止厂主先生破坏法律和欺骗工人,但是当那些被这种横蛮无理激怒了的工人起来闹事的时候,却又“必须”动用武力!为什么“必须”用武力来对付捍卫自己合法权利的工人,而不是来对付公然违反法律的厂主呢?但不管怎样,在工人闹事之后,“省长就下令取消这样的工资”。工人们坚持了自己的主张。实施法律的不是工厂视察员先生,而是工人自己,他们证明了自己是不容许别人愚弄的,是会维护自己权利的。米库林先生说:“以后,工厂视察机关就拒绝批准这样的工资了。”可见是工人教会了视察员实施法律。
  但是受到这个教训的只是弗拉基米尔的一些厂主。可是厂主到处都是一样的:不论是弗拉基米尔的,莫斯科的,或是彼得堡的。弗拉基米尔的厂主们钻法律空子的企图是失败了,但是他们想出来的办法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被彼得堡的一个天才厂主改进得更臻完善了。
  弗拉基米尔的厂主们的办法是怎样的呢?就是不用罚款这个词,而用别的词来代替。如果我说,工人因工作草率而少得一个卢布,这就是罚款,应当把它放到罚款积金中去。但如果我说,工人因工作草率而获得最低工资,这就不是罚款,这个卢布就落进了我的腰包。弗拉基米尔的厂主们就是这样说的,然而工人把他们驳倒了。还可以用稍微不同的说法。可以这样说:工人因为工作草率只能领到工资而拿不到奖金,那么这也不是罚款,一个卢布也落进了厂主的腰包。彼得堡的一个诡计多端的厂主,使用机器的工厂的老板雅柯夫列夫就想出了这样的说法。他说:你一天可以得到一个卢布,但是,如果你没有任何过失,既没有旷工,也没有撒野,工作也不草率,那你一天可以再得到20戈比的“奖金”。如果有了过失,那么老板就扣下这枚20戈比的银币,当然是把它装进自己的腰包,因为这本来不是什么罚款,而是“奖金”。所有讲到犯了什么过失才可以处以罚款、罚多少、罚款应怎样用于工人的需要的那些法律,对雅柯夫列夫先生来说都是不存在的。法律谈的是“罚款”,而他谈的却是“奖金”。狡黠的厂主直到现在还在用他诡谲的伎俩欺骗工人。彼得堡的工厂视察员大概也“自认无权”制止厂主规避法律。我们希望彼得堡的工人不要落在弗拉基米尔的工人后面,要教会视察员和厂主老老实实地遵守法律。
  为了说明罚款积成了多么大的一笔款子,我们引用一下弗拉基米尔省罚款积金数目的材料。
  弗拉基米尔省是从1891年2月开始发放补助金的。到1891年9月底止,共发补助金25458卢布59戈比给3665人。到1891年9月底止,罚款积金共有470052卢布45戈比。应当顺便说一下罚款的另一项用途。有一个工厂共有罚款积金8242卢布46戈比。这个工厂倒闭了,工人们在冬天没有粮食,没有工作。于是就从这项积金中拨出5820卢布的补助金分发给将近800个工人。
  从1891年10月1日到1892年10月1日,共收罚款94055卢布47戈比,共发补助金45200卢布52戈比给6312人。这些补助金按类分配的情形如下:发给208名失去劳动力的人每月补助金共6198卢布20戈比,就是说,平均每人每年得30卢布。(规定的补助金低得可怜,但同时却有成千上万的罚款放在那里不用!)其次,发给1037名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共17827卢布12戈比,平均每人18卢布。发给2669个孕妇共10641卢布81戈比,平均每人4卢布(这是3个星期的补助金,产前1星期和产后2星期)。发给877名生病的工人共5380卢布68戈比,平均每人6卢布。发给1506名工人丧葬费共4620卢布(平均每人3卢布)。为其他原因发给15个人共532卢布71戈比。
  现在我们已经完全熟悉了罚款条例和这些条例的实行情况。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些条例是否公正,是否足以保护工人的权利。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罚款不归老板所有,它只能用在工人的需要上。罚款使用条例必须经大臣批准。
  这些条例到底引起了什么结果呢?钱是从工人那里收集来的,也用在工人的需要上,但在条例中甚至没有讲到老板应当向工人公布罚款积金的情况。没有授权工人选出代表来监督款项是否按照规定归入罚款积金,来接受工人的申请和分配补助金。法律规定,发给补助金要“经视察员批准”,而依照大臣所颁布的条例却变成了应该向老板申请补助金。为什么应该向老板申请呢?这些钱不是老板的,是工人的,是从工人工资中扣出来的。老板自己没有权利动用这笔钱,如果他动用了,就等于动用了别人的钱,那就要负侵占和盗用公款的责任。显然,大臣们所以颁布这样的条例,是想为老板效劳。现在工人必须象恳求赏赐似地向老板恳求补助金。诚然,如果老板拒绝,视察员自己可以决定发给补助金。但是视察员自己是什么也不了解的,老板会对他说,这个工人如何如何坏,不应该得到补助金,视察员也会听信的。[注:在印好的补助金申请书(也就是我们讲过的弗拉基米尔工厂事务会议分发给各工厂,最便于工人运用“条例”的那种补助金申请书)上写道:“由厂方审查申请者的签字及申请内容,并填上厂方认为申请者应得若干补助金。”
  就是说,厂方随时可以写上“厂方认为”申请者不应得到补助金,甚至不说明理由。
  获得补助金的将不是那些需要的人,而是那些“厂主认为应得到补助金”的人。]
而且哪里会有很多工人去向视察员申诉,浪费工作时间去拜访他和写申请书等等呢?事实上,大臣颁布条例的结果,只不过造成一种工人从属于老板的新形式而已。老板就有可能去压迫那些由于不愿意受欺侮而使他感到不满的工人:老板拒绝工人的请求,一定会使这个工人受到一大堆不必要的麻烦,也许使他根本拿不到补助金。相反,对那些迎合老板,向老板献媚的工人,对那些向老板告发自己同伴的工人,老板会准许发给他们一笔特别优厚的补助,即使另一个工人的申请遭到拒绝。结果不但没有消灭工人在罚款问题上对老板的从属关系,反而产生了分化工人,培养奴颜婢膝、阿谀奉承这种新的从属关系。然后,请再看看条例为领取补助金所安排的那种不象话的官僚手续吧:每一次领取补助金,工人都要到医生或警察局那里去搞证件,在医生那里他多半会遭到粗暴对待,而在警察局如果不行贿是什么事也办不成的。再说一遍,这些东西在法律里一点也没有提到,而是大臣颁布的条例中规定出来的,可见这种条例显然是为了讨好厂主而制定的,显然是要使工人除从属于老板外又从属于官员,是要使工人丝毫不得过问取自工人的罚款用于工人需要的情形,是要布下一个愚弄和腐蚀工人的毫无意义的官场形式主义罗网。[注:进行分化,培养奴颜婢膝的行为,助长恶劣的风气。]
  用罚款支付补助金,竟要听凭厂主决定,这是一种令人难以容忍的不公正。工人应当争取到使法律规定他们有权选出代表,去监督罚款归到罚款积金中去的情形,去接受和审查工人要求发给补助金的申请,并向工人报告罚款积金的收支情况。在现在有代表的那些工厂中,代表们应当重视罚款,要求厂方告诉他们有关罚款的全部材料,接受工人的申请并把这些申请转交当局。



罚款法是否推行于全体工人?


  罚款法和俄国其他大多数法律一样,并不推行于所有的工厂,并不推行于全体工人。俄国政府颁布法律时,总是担心这个法律会触怒厂主老爷,担心费尽心机搞出来的文牍式条例和官员的权利及义务会和另外一些文牍式的条例(我国有数不清的条例)、另外一些官员的权利及义务相抵触,因为如果有某个新官员闯进这些官员管辖的范围,他们就会大发雷霆,那就要耗费公家整桶整桶的墨水和整令整令的纸张来打“职权划分”的笔墨官司。因此,没有例外、不畏首畏尾地拖延、不允许大臣和其他官员违法办事而在全俄国立即实行的法律,在我国是很少的。
  所有这一切在罚款法上表现得特别严重。我们已经看到,这个法律引起了资本家老爷们极大的不满,它只是在可怕的工人闹事的压力下才得以实施的。
  第一,罚款法只推行于俄国一小部分地区[注:这个法律是所谓《关于劳资关系特别条例》的一部分。“特别条例”只推行于“工厂工业特别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我们将在下面指出。]。我们已经说过,罚款法是1886年6月3日颁布的,从1886年10月1日起只是在彼得堡、莫斯科、弗拉基米尔3省实行。5年后,罚款法推行于华沙省和彼得库夫省(1891年6月11日)。又过了3年,根据1894年3月14日的法律,罚款法又推行于13个省份(即中部的特维尔省、科斯特罗马省、雅罗斯拉夫尔省、下诺夫哥罗德省和梁赞省;波罗的海沿岸的爱斯兰省、里夫兰省;西部的格罗德诺省和基辅省;南部的沃伦省、波多利斯克省、哈尔科夫省、赫尔松省)。1892年罚款条例推行于私人的矿厂和矿场。
  资本主义在俄国南部的迅速发展和矿业的巨大增长使该地集中了大批工人,迫使政府赶快采取行动。
  可见政府是很缓慢地放弃旧的工厂制度的。同时必须指出,政府只是在工人的压力下才放弃的:工人运动的加强和波兰的罢工促使罚款法在华沙省和彼得库夫省(罗兹城在彼得库夫省)得到推行。梁赞省叶戈里耶夫斯克县赫卢多夫纺织厂的大罢工[25]立刻促使罚款法在梁赞省得到推行。事情很明显,在工人自己没有干预的时候,政府也“自认无权”剥夺资本家老爷不受限制地(任意地)课处罚款的权利。
  第二,罚款法也象所有工厂监督条例一样,不推行于官办企业和政府机关企业,在官办工厂中有“关怀”工人的厂长,法律不愿意用罚款条例来麻烦他们。本来么,既然官办工厂的厂长本人就是官老爷,又何必对官办工厂加以监督呢?工人可以向他提出对他本人的申诉。难怪官办工厂的厂长中有象彼得堡港口指挥维尔霍夫斯基先生这样为非作歹的人。
  第三,罚款积金用于工人本身需要的这一条例不推行于铁路工厂的工人,因为那里有抚恤基金或储蓄补助基金,罚款就用作这些基金。
  所有这些例外似乎还嫌不够,所以法律中又规定,大臣(财政大臣和内务大臣)一方面“在确有必要时”有权“解除”这些条例对“非重要工厂”的“束缚”,另一方面他们又有权把这些条例推行于“重要的”手工业作坊。
  这样,法律不仅委托大臣制定罚款条例,而且还授权大臣准许某些厂主不受法律约束!请看我们的法律对厂主老爷爱护到怎样的程度!在大臣的某一次解释中说,他只准许工厂事务会议“确信不会损害工人利益的厂主”不受法律约束。厂主和工厂视察员是说话彼此信得过的亲密至友。既然厂主“保证”不会损害工人利益,何必用条例来麻烦他呢?可是,如果工人要向视察员或者大臣“保证”他不会损害厂主的利益,请求准许他不受条例的约束,那又会怎样呢?人们也许会把这个工人当作疯子。
  这就是所谓工人和厂主之间的“平等”。
  至于谈到罚款条例推行于重要的手工业作坊的问题,那么到现在为止,据我们所知,这些条例只推行于(在1893年)把经线发给织工拿回家织布的那些分活站。大臣们并不急于推行罚款条例。大批在家里替老板、大商店等做工的工人,到现在为止处境仍旧和过去一样,完全由老板任意摆布。这些工人较难联合起来共同商讨切身的需要,较难进行反对老板压迫的共同斗争,因此他们也就不被人们注意。



结束语


  现在我们熟悉了我国的罚款法和罚款条例,熟悉了以枯燥的词句和冷冰冰的官腔来吓唬工人的这一整套极端复杂的制度。
  我们现在可以再来看一下在本文开始时提出的问题,即罚款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也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制度的产物,这里人分成了两个阶级,即土地、机器、工厂、原料、物资的所有者,和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因而只得把自己出卖给资本家并且替资本家做工的人。
  替老板做工的工人,工作稍有草率就要付给老板罚款,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向如此呢?
  在小作坊中,例如在城市手工业者或者工人那里,就没有罚款。在那里工人和老板并不很疏远,他们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做工。老板并不想实行罚款,因为他亲自监督工作,随时可以纠正他不满意的事情。
  但是这种小作坊和小生产正在逐渐消失。手工业者、手艺人和小农经不住使用精良工具和机器并把大批工人的劳动结合在一起的大工厂、大老板的竞争。因此,我们看到手工业者、手艺人和农民日益破产,他们跑到工厂去当工人,离开农村,进入城市。
  在大工厂中,老板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就完全不象在小作坊中那样。老板在富裕程度上、在社会地位上都比工人高得多,以致在他们之间横着一条鸿沟,他们往往彼此不认识,也没有丝毫共同的地方。工人根本不可能当上老板:他们注定永远是替他们不认识的富人做工的无产者。过去是一个小老板有两三个工人,现在是来自各地并且经常更换的大批工人。过去是老板的一些单独命令,现在是全体工人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条例。过去那种老板和工人之间的固定关系正在逐渐消失,现在是老板根本不重视工人,因为老板随时都很容易从任人雇用的失业人群中找到另外的工人。这样就加强了老板支配工人的权力,老板利用这种权力,用罚款强使工人受工厂工作的严格约束。工人只得忍受自己的权利和工资进一步遭到限制的局面,因为现在他们在老板面前是软弱无力的。
  总之,罚款在人世间出现并不太久;它是随着大工厂,随着巨大的资本主义,随着有钱的老板和贫穷的工人的彻底分裂而出现的。罚款是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和工人充分受奴役的结果。
  但是大工厂的这种发展和老板压迫的加强还引起了另一些后果。在厂主面前显得十分软弱无力的工人开始懂得,如果他们再不联合起来,就要遭受极大的灾难和贫困。工人开始懂得,要摆脱资本主义给他们带来的饿死和衰败的危险,他们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联合起来和 厂主斗争,争取较高的工资和较好的生活条件。
  我们看到,80年代我国厂主对工人的压榨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他们不仅降低工人的工资,而且还把罚款作为降低工资的手段。资本家对工人的压迫已经达到顶点了。
  但是这种压迫也引起了工人的反抗。工人起来反对压迫者并赢得了胜利。惊惶失措的政府对工人提出的要求让步了,并急忙颁布了取消罚款的法律。
  这是对工人的让步。政府以为,颁布关于罚款的法律和条例,用罚款发给补助金,立刻就会使工人满意,并使他们忘掉工人自己的共同事业,忘掉自己与厂主的斗争。
  但是伪装成工人保护者的政府的这些希望是不会实现的。我们看到,新法律对工人是多么不公平,对工人的让步,即使与莫罗佐夫工厂罢工者提出的要求相比也是多么微小;我们看到,到处都替企图破坏法律的厂主留下了后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制定了把官吏的横暴和老板的横暴结合起来的补助金条例。
  如果这样的法律和条例施行起来,如果工人熟悉了它们,并在和当局的冲突中认清了法律怎样压迫他们,工人就会逐渐意识到自己不自由的地位。他们就会懂得,只是贫困才迫使他们去替富人做工,才迫使他们满足于他们的繁重劳动的微薄代价。他们就会懂得,政府及其官员是袒护厂主的,而制定的法律也是便于老板压榨工人的。
  最后,工人将认识到,只要工人对资本家的依赖关系还存在,法律就根本不会改善工人的处境,因为法律总是偏袒厂主资本家的,因为厂主总是会想出一些诡计来规避法律的。
  工人既懂得了这一点,也就会看到,他们只有一种自卫的方法,就是联合起来反对厂主,反对法律所规定的那些不合理的制度。


1895年在彼得堡印成单行本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卷第15—60页



  注释:

  [20]《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这本小册子写于1895年秋,分析和批判了沙皇政府1886年6月3日颁布的工厂工人罚款法。小册子最初于1895年12月由民意社的彼得堡拉赫塔秘密印刷厂印了3000册。为了蒙蔽敌人,小册子伪装成合法出版物,注明由赫尔松瓦西里耶夫书局出版,苏博京印刷厂印刷,经赫尔松书报检查机关批准。1897年,国外俄国社会民主党人联合会在日内瓦再版了这本小册子。——25。
  [21]指尼科利斯科耶莫罗佐夫纺织厂罢工的组织者瓦·谢·沃尔柯夫和彼·阿·莫伊谢延科于1885年1月9日(21日)起草的《工人的一致要求》,其中列举了复工的条件。——31。
  [22]《新时报》(《Новое Время》)是俄国报纸。1868—1917年在彼得堡出版。出版人多次更换,政治方向也随之改变。1872—1873年一度采取进步自由主义的方针。1876—1912年由反动出版家阿·谢·苏沃林掌握,成为俄国最没有原则的报纸。1905年起是黑帮报纸。1917年二月革命后,完全支持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反革命政策,攻击布尔什维克。1917年10月26日(11月8日)被查封。列宁称《新时报》是卖身投靠的报纸的典型。——31。
  [23]《莫斯科新闻》(《Московские Ведомости》)是俄国最老的报纸之一,1756年开始由莫斯科大学出版。1842年以前每周出版两次,以后每周出版三次,1859年起改为日刊。1863—1887年,由米·尼·卡特柯夫等担任编辑,宣扬地主和宗教界人士中最反动阶层的观点。1897—1907年由弗·安·格林格穆特任编辑,成为黑帮报纸,鼓吹镇压工人和革命知识分子。1917年10月27日(11月9日)被查封。——31。
  [24]《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是沙皇政府为工厂视察员规定的各项职责的细则。这项训令由财政大臣谢·尤·维特批准,于1894年6月公布。——44。
  [25]梁赞省叶戈里耶夫斯克县赫卢多夫纺织厂罢工发生于1893年5月25日—6月7日(6月6—19日)。罢工的起因是厂方专横暴戾,工人工资低、罚款多,工厂在规定的节日前夕开夜班。忍无可忍的工人捣毁了工厂的店铺和办公室,打碎了厂房的玻璃,破坏了机器。6月8日(20日),在厂方答应满足工人的某些要求后复工。由于工人的大部分要求未得到满足,10月间又爆发了罢工。参加罢工的约有5000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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