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马恩全集第四十九卷——第二篇 货币转化为资本
第四章 货币转化为资本 1.资本的总公式 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世'...
第四章
货币转化为资本
1.资本的总公式
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在十六世纪揭开了资本的近代生活史。
如果撇开商品流通的物质内容,撇开各种使用价值的交换,只考察这一过程所造成的经济形式,我们就会发现,货币是这一过程的最后产物。商品流通的这个最后产物是资本的最初的表现形式。
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注:以人身的奴役关系和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地产权力和非人身的货币权力之间的对立,可以用两句法国谚语明白表示出来:“没有一块土地没有地主”,“货币没有主人”。]然而,为了认识货币是资本的最初的表现形式,不必回顾资本产生的历史。这个历史每天都在我们眼前重演。现在每一个新资本最初仍然是作为货币出现在舞台上,也就是出现在市场上——商品市场、劳动市场或货币市场上,经过一定的过程,这个货币就转化为资本。
作为货币的货币和作为资本的货币的区别,首先只是在于它们具有不同的流通形式。
商品流通的直接形式是W—G—W,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再转化为商品,为买而卖。但除这一形式外,我们还看到具有不同特点的另一形式G—W—G,货币转化为商品,商品再转化为货币,为卖而买。在运动中通过后一种流通的货币转化为资本,成为资本,而且按它的使命来说,已经是资本。
现在我们较仔细地研究一下G—W—G这个流通。和简单商品流通一样,它也经过两个对立阶段。在第一阶段G—W(买)上,货币转化为商品。在第二阶段W—G(卖)上,商品再转化为货币。这两个阶段的统一是一个总运动:货币和商品交换,同一商品再和货币交换,即为卖商品而买商品;如果不管买和卖的形式上的区别,那就是用货币购买商品,又用商品购买货币。[注:“人们用货币购买商品,用商品购买货币。”(里维埃尔的迈尔西埃《政治社会天然固有的秩序》第543页)]整个过程的结果,是货币和货币交换,G—G。假如我用100镑买进2000磅棉花,然后又把这2000磅棉花按110镑卖出,结果我就是用100镑交换110镑,用货币交换货币。
很清楚,假如G—W—G这个流通过程只是兜个圈子,是同样大的货币价值相交换,比如说,100镑和100镑交换,那末这个流通过程就是荒唐的、毫无内容的了。货币贮藏者的办法倒是无比地简单,无比地牢靠,他把100镑贮藏起来,不让它去冒流通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不论商人把他用100镑买来的棉花卖110镑,还是100镑,甚至只是50镑,他的货币总是经过一种独特和新奇的运动,这种运动根本不同于货币在简单商品流通中的运动,例如在农民手中的运动——出售谷物,又用卖得的货币购买衣服。因此,首先我们应该说明G—W—G和W—G—W这两种循环的形式上的区别。这样,隐藏在这种形式上的区别后面的内容上的区别同时也就暴露出来。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两种形式的共同点。
这两种循环都分成同样两个对立阶段:W—G(卖)和G—W(买)。在其中每一个阶段上,都是同样的两个物的因素即商品和货币互相对立,都是扮演同样两种经济角色的两个人即买者和卖者互相对立。这两个循环的每一个都是同样两个对立阶段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这两种情形下都是通过三个当事人的登场而实现的:一个只是卖,一个只是买,一个既买又卖。
但是,W—G—W和G—W—G这两个循环从一开始就不同,是由于同样两个对立的流通阶段具有相反的次序。简单商品流通以卖开始,以买结束;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以买开始,以卖结束。作为运动的起点和终点的,在前一场合是商品,在后一场合是货币。在整个过程中起媒介作用的,在前一形式是货币,在后一形式是商品。
在W—G—W这个流通中,货币最后转化为充当使用价值的商品。于是,货币就最终花掉了。而在G—W—G这个相反的形式中,买者支出货币,却是为了作为卖者收入货币。他购买商品,把货币投入流通,是为了通过出卖这同一商品,从流通中再取回货币。他拿出货币时,就蓄意要重新得到它。因此,货币只是被预付出去。[注:“如果购买一物是为了再卖出去,这样用掉的钱叫做预付货币;如果购买一物不是为了再卖出去,这样用掉的钱可以说是花掉了。”(《詹·斯图亚特著作集》,由其子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将军汇编,1805年伦敦版第1卷第274页)]
在W—G—W形式中,同一块货币两次变换位置。卖者从买者那里得到货币,又把它付给另一个卖者。整个过程以交出商品收入货币开始,以交出货币得到商品告终。在G—W—G形式中,情形则相反。在这里,两次变换位置的,不是同一块货币,而是同一件商品。买者从卖者手里得到商品,又把商品交到另一个买者手里。在简单商品流通中,同一块货币的两次变换位置,使货币从一个人手里最终转到另一个人手里;而在这里,同一件商品的两次变换位置,则使货币又流回到它最初的起点。
货币流回到它的起点同商品是否贱买贵卖没有关系。后者只影响流回的货币额的大小。只要买进的商品再被卖掉,就是说,只要G—W—G的循环全部完成,就发生货币流回的现象。可见,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和单纯作为货币的货币的流通之间,存在着可以感觉到的区别。
一旦出卖一种商品所得到的货币又被用去购买另一种商品,W—G—W的循环就全部结束。如果货币又流回到起点,那只是由于整个过程的更新或重复。假如我把一夸特谷物卖了3镑,然后用这3镑买了衣服,对我来说,这3镑就是最终花掉了。我和这3镑再没有任何关系。它是衣商的了。假如我又卖了一夸特谷物,货币就又流回到我的手里,但这不是第一次交易的结果,而只是这一交易重复的结果。一旦我结束了这第二次交易,又买了东西,货币就又离开我。因此,在W—G—W这个流通中,货币的支出和货币的流回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在G—W—G中,货币的流回是由货币支出的性质本身决定的。没有这种流回,活动就失败了,或者过程就中断而没有完成,因为它的第二阶段,即作为买的补充和完成的卖没有实现。
在W—G—W循环中,始极是一种商品,终极是另一种商品,后者退出流通,转入消费。因此,这一循环的最终目的是消费,是满足需要,总之,是使用价值。相反,G—W—G循环是从货币一极出发,最后又返回同一极。因此,这一循环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交换价值本身。
在简单商品流通中,两极具有同样的经济形式。二者都是商品,而且是价值量相等的商品。但它们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如谷物和衣服。在这里,产品交换,体现着社会劳动的不同物质的交换,是运动的内容。G—W—G这个流通则不同。乍一看来,它似乎是无内容的,因为是同义反复。两极具有同样的经济形式。二者都是货币,从而不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因为货币正是商品的转化形式,在这个形式中,商品的一切特殊使用价值都已消失。先用100镑交换成棉花,然后又用这些棉花交换成100镑,就是说,货币兜了一个圈子又交换成货币,同样的东西又交换成同样的东西。这似乎是一种既无目的又很荒唐的活动。[注:里维埃尔的迈尔西埃驳重商主义者说:“人们不会用货币去交换货币。”(《政治社会天然固有的秩序》第486页)有一本专门论述“贸易”和“投机”的著作写道:“一切贸易都是不同种物品的交换;而利益〈商人的?〉正是由于这种不同而产生的。用一磅面包交换一磅面包,这不会带来任何利益……因此,贸易同赌博相比形成有利的对照,因为赌博只是用货币交换货币。”(托·柯贝特《个人致富的原因和方法的研究;或贸易和投机原理的解释》1841年伦敦版第5页)虽然柯贝特不知道,G—G,货币交换货币,不仅是商业资本,而且是一切资本的特有的流通形式,但他至少承认,这个形式是投机这种贸易与赌博共有的;但是后来出现了麦克库洛赫,他发现,为卖而买就是投机,这样,投机和贸易的区别就消失了。“任何交易,只要一个人购买产品是为了再卖出去,实际上就是投机。”(麦克库洛赫《商业及其航运的实践、理论和历史辞典》1847年伦敦版第1009页)品托,这个阿姆斯特丹交易所的品得,更是无比天真,他说:“贸易是一种赌博〈这句话是从洛克那里抄袭来的〉,不过从乞丐那儿是赢不到任何东西的。如果有人在长时间内赢了所有的人的所有的钱,那他只有心甘情愿地把赢得的绝大部分钱退回去,才能再赌”(品托《关于流通和信用的论文》1771年阿姆斯特丹版第231页)。]一个货币额和另一个货币额只能有量的区别。因此,G—W—G过程所以有内容,不是因为两极有质的区别(二者都是货币),而只是因为它们有量的不同。最后从流通中取出的货币,多于起初投入的货币。例如,用100镑买的棉花卖100镑+10镑,即110镑。因此,这个过程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可见,原预付价值不仅在流通中保存下来,而且在流通中改变了自己的价值量,加上了一个剩余价值,或者说增殖了。正是这种运动使价值转化为资本。
诚然,在W—G—W中,两极W和W,如谷物和衣服,也可能是大小不等的价值量。农民卖谷物的价钱可能高于谷物的价值,或者他买衣服的价钱可能低于衣服的价值。他也可能受衣商的骗。但是这种价值上的差异,对这种流通形式本身来说完全是偶然的。即使这种流通形式的两极(如谷物和衣服)是等价的,它也丝毫不会象G—W—G过程一样丧失自己的意义。在这里,两极的价值相等倒可以说是这种流通形式正常进行的条件。
为买而卖的过程的重复或更新,与这一过程本身一样,以达到这一过程以外的最终目的,即消费或满足一定的需要为限。相反,在为卖而买的过程中,开端和终结是一样的,都是货币,都是交换价值,单是由于这一点,这种运动就已经是没有止境的了。诚然,G变成了G+△G,100镑变成了100镑+10镑。但是单从质的方面来看,110镑和100镑一样,都是货币。而从量的方面来看,110镑和100镑一样,都是有限的价值额。如果把这110镑当作货币用掉,那它就不再起作用了。它不再成为资本。如果把它从流通中取出来,那它就凝固为贮藏货币,即使藏到世界末日,也不会增加分毫。因此,如果问题是要使价值增殖,那末110镑和100镑一样,也需要增殖,因为二者都是交换价值的有限的表现,从而具有相同的使命:通过量的增大以接近绝对的富。不错,原预付价值100镑和它在流通中所增殖的剩余价值10镑在一瞬间是有区别的,但这个区别马上又消失了。过程终了时,不是100镑原价值在一边,10镑剩余价值在另一边。得到的结果是一个110镑的价值。这个价值和原先的100镑一样,也完全适宜于开始价值增殖过程。货币在运动终结时又成为运动的开端。[注:“资本……分为原有资本和利润,即资本……所获得的增殖,虽然实践立刻又将这种利润加到资本上,并把它和资本一起投入周转中。”(弗·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载于阿尔诺德·卢格和卡尔·马克思编的《德法年鉴》1844年巴黎版第99页[85])]因此,每一次为卖而买所完成的循环的终结,自然成为新循环的开始。简单商品流通——为买而卖——是达到流通以外的最终目的,占有使用价值,满足需要的手段。相反,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只是在这个不断更新的运动中才有价值的增殖。因此,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注:亚里士多德拿经济同货殖作对比。他从经济出发。经济作为一种谋生术,只限于取得生活所必要的并且对家庭或国家有用的物品。“真正的财富就是由这样的使用价值构成的;因为满足优裕生活所必需的这类财产的量不是无限的。但是还有另一种谋生术,把它叫做货殖是很适当、很贴切的。由于货殖,财富和财产的界限看来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η кαπηλιкη》,按字面意义是零售贸易,亚里士多德采用这个形式,是因为在这个形式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价值〉按其性质来说不属于货殖范围,因为在这里,交换只限于他们自己〈买者和卖者〉需要的物品。”他又说,因此,商品交易的最初形式也是物物交换,但是随着它的扩大,必然产生货币。随着货币的发明,物物交换必然发展成为商品交易,而后者一反它的最初的宗旨,成了货殖,成了赚钱术。货殖与经济的区别是:“对货殖来说,流通是财富的源泉。货殖似乎是围绕着货币转,因为货币是这种交换的起点和终点。因此,货殖所追求的财富也是无限的。一种技术,只要它的目的不是充当手段,而是充当最终目的,它的要求就是无限的,因为它总想更加接近这个目的;而那种只是追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技术,就不是无限的,因为目的本身已给这种技术规定了界限。货殖则和前一种技术一样,它的目的也是没有止境的,它的目的就是绝对的致富。有界限的是经济而不是货殖……前者的目的是与货币本身不同的东西,后者的目的是增加货币……由于把这两种难以分清的形式混为一谈,有人就以为,无限地保存和增加货币是经济的最终目的。”(散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贝克尔编,第1篇第8、9章)]
作为这一运动的有意识的承担者,货币所有者变成了资本家。他这个人,或不如说他的钱袋,是货币的出发点和复归点。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殖——是他的主观目的;只有在越来越多地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的活动的唯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因此,绝不能把使用价值看作资本家的直接目的。[注:“商品〈这里是指使用价值〉不是经商的资本家的最终目的……他的最终目的是货币。”(托·查默斯《论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的道德状况、道德远景的关系》1832年格拉斯哥第2版第165、166页)]他的目的也不是取得一次利润,而只是谋取利润的无休止的运动。[注:“虽然商人并不轻视已经获得的利润,但他的目光却总是盯着未来的利润。”(安·詹诺韦西《市民经济学讲义》(1765年版),载于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第8卷第139页)]这种绝对的致富欲,这种价值追逐狂[注:“这种不可遏止的追逐利润的狂热,这种可诅咒的求金欲,始终左右着资本家。”(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1830年伦敦版第179页)当然,这种见解并不妨碍麦克库洛赫之流,在理论上陷入困境的情况下,例如在考察生产过剩问题时,还是把资本家变成了善良的市民,好象他关心的只是使用价值,好象他真正象狼一般贪求的,只是皮靴、帽子、鸡蛋、印花布以及其他各种极为平常的使用价值。],是资本家和货币贮藏者所共有的,不过货币贮藏者是发狂的资本家,资本家是理智的货币贮藏者。货币贮藏者竭力把货币从流通中拯救出来[注:《Σωξειν》〔拯救〕是希腊人用来表示贮藏财宝的一种特别用语。同样,英语《to save》也是既有拯救,又有储蓄的意思。],以谋求价值的无休止的增殖,而精明的资本家不断地把货币重新投入流通,却达到了这一目的。[注:“事物在直进中没有无限性,在循环中却有。”(加利阿尼[货币论》第156页])]
商品的价值在简单流通中所采取的独立形式,即货币形式,只是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运动一结束就消失。相反,在G—W—G流通中,商品和货币这二者仅仅是价值本身的不同存在方式:货币是它的一般存在方式,商品是它的特殊的也可以说只是化了装的存在方式。[注:“构成资本的不是物质,而是这些物质的价值。”(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429页)]价值不断地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在这个运动中永不消失,从而变成一个自动的主体。如果把增殖中的价值在其生活的循环中交替采取的各种特殊表现形式固定下来,就得出这样的说明:资本是货币,资本是商品。[注:“用于生产目的的流通手段〈!〉就是资本。”(麦克劳德《银行业的理论与实践》1855年伦敦版第1卷第1章第55页)“资本就是商品。”(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74页)]但是实际上,价值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过程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它不断地交替采取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改变着自己的量,作为剩余价值同作为原价值的自身分出来,自行增殖着。既然它生出剩余价值的运动是它自身的运动,它的增殖也就是自行增殖。它所以获得创造价值的奇能,是因为它是价值。它会产仔,或者说,它至少会生金蛋。
价值时而采取时而抛弃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同时又在这种变换中一直保存自己和扩大自己;价值作为这一过程的扩张着的主体,首先需要一个独立的形式,把自身的同一性确定下来。它只有在货币上才具有这种形式。因此,货币是每个价值增殖过程的起点和终点。它以前是100镑,现在是110镑,等等。但货币本身在这里只是价值的一种形式,因为价值有两种形式。货币不采取商品形式,就不能成为资本。因此,货币在这里不象在货币贮藏的情况下那样,与商品势不两立。资本家知道,一切商品,不管它们多么难看,多么难闻,在信仰上和事实上都是货币,是行过内部割礼的犹太人,并且是把货币变成更多的货币的奇妙手段。
在简单流通中,商品的价值在与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对立中,至多取得了独立的货币形式,而在这里,商品的价值突然表现为一个处在过程中的、自行运动的实体,商品和货币只是这一实体的两种形式。不仅如此。现在,它不是表示商品关系,而可以说同它自身发生私自关系。它作为原价值同作为剩余价值的自身区别开来,作为圣父同作为圣子的自身区别开来,而二者年龄相同,实际上只是一个人。这是因为预付的100镑只是由于有了10镑剩余价值才成为资本,而它一旦成为资本,一旦生了儿子,并由于有了儿子而生了父亲,二者的区别又马上消失,合为一体——110镑。
因此,价值成了处于过程中的价值,成了处于过程中的货币,从而也就成了资本。它离开流通,又进入流通,在流通中保存自己,扩大自己,扩大以后又从流通中返回来,并且不断重新开始同样的循环。[注:“资本……是不断增大的价值。”(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第1卷第89页)]G—G',生出货币的货币,——money which begets money,——资本的最初解释者重商主义者就是这样来描绘资本的。
为卖而买,或者说得完整些,为了贵卖而买,即G—W—G',似乎只是一种资本即商人资本所特有的形式。但产业资本也是这样一种货币,它转化为商品,然后通过商品的出售再转化为更多的货币。在买和卖的间歇,即在流通领域以外发生的行为,丝毫不会改变这种运动形式。最后,在生息资本的场合,G—W—G'的流通简化地表现为没有中介的结果,表现为一种简练的形式,G—G',表现为等于更多货币的货币,比本身价值更大的价值。
因此,G—W—G'事实上是直接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总公式。
2.总公式的矛盾
货币羽化为资本的流通形式,是和前面阐明的所有关于商品、价值、货币和流通本身的性质的规律相矛盾的。它和简单商品流通不同的地方,在于同样两个对立过程(卖和买)的次序相反。但这种纯粹形式上的区别,是用什么魔法使这一过程的性质改变的呢?
不仅如此。在互相进行交易的三个同行中间,只是对其中一个人来说,次序才是颠倒过来了。作为资本家,我从A手里购买商品,再把商品卖给B;作为简单的商品所有者,我把商品卖给B,然后从A手里购买商品。对A和B这两个同行来说,这个区别是不存在的。他们只是作为商品的买者或卖者出现。我自己也总是作为简单的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作为买者或卖者与他们相对立。在这两个序列中,对于一个人我只是买者,对于另一个人我只是卖者;对于一个人我只是货币,对于另一个人我只是商品,不论对于这两个人中的哪一个,我都不是资本,不是资本家,不是比货币或商品更多的什么东西的代表,或者能起货币或商品以外的什么作用的东西的代表。对我来说,向A购买商品和把商品卖给B,构成一个序列。但是这两个行为之间的联系,只有对我来说才是存在的。A并不关心我同B的交易,B并不关心我同A的交易。假如我想向他们说明我把交易的序列颠倒过来而作出的特殊功绩,他们就会向我指出,是我把序列本身弄错了,整个交易不是由买开始和由卖结束,而是相反,由卖开始和由买结束。实际上,我的第一个行为买,在A看来是卖,我的第二个行为卖,在B看来是买。A和B并不满足于这一点,他们还会说,这整个序列是多余的,是耍把戏。A可以直接把商品卖给B,B可以直接向A购买商品。这样,整个交易就缩短为普通商品流通的一个单方面的行为:从A看来只是卖,从B看来只是买。可见,我们把序列颠倒过来,并没有越出简单商品流通领域,相反,我们倒应该看一看:这个领域按其性质来说,是否允许进入这一领域的价值发生增殖,从而允许剩余价值的形成。
我们拿表现为单纯的商品交换的流通过程来说。在两个商品所有者彼此购买对方的商品,并到支付日结算债务差额时,流通过程总是表现为单纯的商品交换。在这里,货币充当计算货币,它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商品价格,但不是用它的物体同商品本身相对立。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是让渡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但好处可能不止是这一点。卖葡萄酒买谷物的A,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种植谷物的B酿出更多的葡萄酒,而种植谷物的B,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酿酒的A生产出更多的谷物。可见,与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都不得不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相比,用同样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因此,就使用价值来看,可以说,“交换是双方都得到好处的交易”[注:“交换是一种奇妙的交易,交换双方总是〈!〉得到好处。”(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论意志及其作用》1826年巴黎版第68页)该书也以《政治经济学概论》的名称出版。]。就交换价值来看,情况就不同了。
“一个有许多葡萄酒而没有谷物的人,同一个有许多谷物而没有葡萄酒的人进行交易,在他们之间,价值50的小麦和价值50的葡萄酒相交换了。这种交换不论对哪一方来说都不是交换价值的增多,因为每一方通过这次行为得到的价值,是和他在交换以前握有的价值相等的。”[注:里维埃尔的迈尔西埃《政治社会天然固有的秩序》第544页。]
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出现在商品之间,以及买和卖的行为明显地分离开来,这对事情毫无影响。[注:“这两个价值中有一个是货币,还是两个都是普通商品,这件事本身是毫无关系的。”(同上,第543页)]商品的价值在商品进入流通以前就表现为商品价格,因此它是流通的前提,不是流通的结果。[注:“不是契约当事人决定价值;价值在成交以前就已经决定了。”(列特隆《论社会利益》第906页)]
如果抽象地来考察,就是说,把不是从简单商品流通的内在规律中产生的情况撇开,那末,在这种流通中发生的,除了一种使用价值被另一种使用价值代替以外,只是商品的形态变化,即商品的单纯形式变换。同一价值,即同量的物化社会劳动,在同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起初表现为他的商品的形式,然后是该商品转化成的货币的形式,最后是由这一货币再转化成的商品的形式。这种形式变换并不包含价值量的改变。商品价值本身在这一过程中所经历的变化,只限于它的货币形式的变化。起初,这个货币形式是待售商品的价格,然后是在价格中已经表现出来的货币额,最后是等价商品的价格。这种形式变换,象一张5镑的钞票换成若干索维林、若干半索维林和若干先令一样,本身并不包含价值量的改变。因此,商品流通就它只引起商品价值的形式变换来说,在现象纯粹地进行的情况下,就只引起等价物的交换。连根本不懂什么是价值的庸俗经济学,每当它想依照自己的方式来纯粹地观察现象的时候,也都假定供求是一致的,就是说,假定供求的影响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但在交换价值上,双方都不能得到利益。不如说,在这里是:“在平等的地方,没有利益可言。”[注:加利阿尼《货币论》,载于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第4卷第244页。]诚然,商品可以按照和自己的价值相偏离的价格出售,但这种偏离是一种违反商品交换规律的现象。[注:“当某种外部情况使价格降低或提高时,交换就会对一方不利,于是平等被破坏了,但这种破坏是由于外部原因,而不是由于交换造成的。”(列特隆《论社会利益》第904页)]商品交换就其纯粹形态来说是等价物的交换,因此,不是增大价值的手段。[注:“交换按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契约,这种契约以平等为基础,也就是说,是在两个相等的价值之间订立的。因此,它不是致富的手段,因为所付和所得是相等的。”(列特隆《论社会利益》第903、904页)]
因此,那些试图把商品流通说成是剩余价值的源泉的人,其实大多是弄混了,是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混淆了。例如,孔狄亚克说:
“认为在商品交换中是等量的价值相交换,那是错误的。恰恰相反,当事人双方总是用较小的价值去换取较大的价值……如果真的总是等量的价值交换,那任何一方都不会得到利益。但双方都得到利益,或都应该得到利益。为什么呢?物的价值只在于物和我们的需要的关系。某物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了,对另一人来说则不够,或者相反……不能设想,我们会把自己消费所必需的物拿去卖……我们是要把自己用不着的东西拿去卖,以取得自己需要的东西;我们是要以少换多……人们自然会认为,只要每个被交换的物在价值上等于同一货币量,那就是等量的价值交换等量的价值……但还必须考虑到另一方面;试问:我们双方不是都用剩余物来交换需要物吗?[注:孔狄亚克《商业和政府》(1776年),载于德尔和莫利纳里编《政治经济学文选》1847年巴黎版第267、291页。]
我们看到,孔狄亚克不但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混在一起,而且十分幼稚地把商品生产发达的社会硬说成是这样一种状态:生产者自己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而只把满足自己需要以后的余额即剩余物投入流通。[注:因此,列特隆在回答他的朋友孔狄亚克时说得很对:“在发达的社会中,根本没有剩余的东西。”同时他还讽刺地解释说:“假如交换双方都以同样少的东西换得同样多的东西,那末他们得到的也就同样多。”由于孔狄亚克对交换价值的性质一无所知,所以,他是威廉·罗雪尔教授先生证实自己的幼稚概念的最好证明人。见罗雪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第3版。]然而,孔狄亚克的论据却经常为现代经济学家所重复,当他们要说明商品交换的发达形式即贸易会产生剩余价值的时候,更是如此。例如,有人说:
“贸易使产品增添价值,因为同一产品在消费者手里比在生产者手里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严格说来,贸易应看作是一种生产活动。”[注:塞·菲·纽曼《政治经济学原理》1835年安多佛和纽约版第175页。]
但是,人们购买商品不是付两次钱:一次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一次是为了它的价值。如果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买者比对卖者更有用,那末商品的货币形式对卖者比对买者就更有用。不然他何必出卖商品呢?因此,我们同样也可以说,例如,买者把商人的袜子变成货币,严格说来,就是完成一种“生产活动”。
假如互相交换的是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或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和货币,就是说,是等价物,那末很明显,任何人从流通中取出的价值,都不会大于他投入流通的价值。在这种情形下,就不会有剩余价值形成。商品的流通过程就其纯粹的形式来说,要求等价物的交换。但是在实际上,事情并不是纯粹地进行的。因此,我们假定是非等价物的交换。
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为他们双方都没有他们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别人需要的物品。除使用价值上的这种物质区别以外,商品之间就只有一种区别,即商品的自然形式和它的转化形式之间的区别,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区别。因此,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区别,只不过是卖者即商品所有者和买者即货币所有者之间的区别。
假定卖者享有某种无法说明的特权,可以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把价值100的商品卖110,即在名义上加价10%。这样,卖者就得到剩余价值10。但是,他当了卖者以后,又成为买者。现在第三个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和他相遇,并且也享有把商品贵卖10%的特权。我们那位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赚得了10,但是作为买者要失去10。[注:“靠提高产品的名义价值……卖者不会致富……因为他们作为卖者所得的利益,在他们作为买者时又如数付出。”([约·格雷]《国民财富基本原理的说明》1797年伦敦版第66页)]实际上,整个事情的结果是,全体商品所有者都高于商品价值10%互相出卖商品,这与他们把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完全一样。商品的这种名义上的普遍加价,其结果就象例如用银代替金来计量商品价值一样。商品的货币名称即价格上涨了,但商品间的价值比例仍然不变。
我们再反过来,假定买者享有某种特权,可以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在这里,不用说,买者还要成为卖者。他在成为买者以前,就曾经是卖者。他在作为买者赚得10%以前,就已经作为卖者失去了10%。[注:“假如有人不得不把价值24利弗尔的产品卖18利弗尔,那末,当他用这笔货币额再去购买时,这18利弗尔同样能买到24利弗尔的东西。”(列特隆《论社会利益》第897页)]结果一切照旧。
因此,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的转化为资本,既不能用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来说明,也不能用买者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来说明。[注:“因此,任何一个卖者通常不能提高自己商品的价格,否则他购买其他卖者的商品时也必须付出高价。根据同样的理由,任何一个消费者通常不能以低价购买商品,否则他也必须降低他出售的商品的价格。”(里维埃尔的迈尔西埃《政治社会天然固有的秩序》第555页)]
即使偷偷加进一些不相干的东西,如象托伦斯上校那样,问题也绝不会变简单些。这位上校说:
“有效的需求在于,消费者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交换能够和愿意〈!〉付给商品的部分,大于生产它们时所耗费的资本的一切组成部分。”[注:罗·托伦斯《论财富的生产》1821年伦敦版第349页。]
在流通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只是作为卖者和买者相对立。说生产者得到剩余价值是由于消费者付的钱超过了商品的价值,那不过是把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享有贵卖的特权这个简单的命题加以伪装罢了。卖者自己生产了某种商品,或代表它的生产者,同样,买者也是自己生产了某种已体现为货币的商品,或代表它的生产者。因此,是生产者和生产者相对立。他们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买,一个是卖。商品所有者在生产者的名义下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在消费者的名义下对商品付出高价,这并不能使我们前进一步。[注:“利润由消费者支付这种想法显然是十分荒谬的。消费者又是谁呢?”(乔·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183页)]
因此,坚持剩余价值来源于名义上的加价或卖者享有贵卖商品的特权这一错觉的代表者,是假定有一个只买不卖,从而只消费不生产的阶级。从我们上面达到的观点来看,即从简单流通的观点来看,还不能说明存在着这样一个阶级。但是,我们先假定有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不断用来购买的货币,必然是不断地、不经过交换、白白地、依靠任何一种权利或暴力,从那些商品所有者手里流到这个阶级手里的。把商品高于价值卖给这个阶级,不过是骗回一部分白白交出去的货币罢了。[注:“假如有人感到商品滞销,那末马尔萨斯先生是否会劝他把钱付给别人,让别人用这笔钱购买他的商品呢?”一个很气愤的李嘉图的信徒这样质问马尔萨斯,因为后者及其门徒查默斯牧师从经济学的观点赞美了纯买者阶级,即消费者阶级。见《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55页。]例如,小亚细亚的城市每年向古罗马缴纳贡款,就是如此。罗马则用这些货币购买小亚细亚城市的商品,而且按高价购买。小亚细亚人通过贸易从征服者手里骗回一部分贡款,从而欺骗了罗马人。但是,吃亏的还是小亚细亚人。他们的商品仍旧是用他们自己的货币支付的。这决不是发财致富或创造剩余价值的方法。
所以,我们还是留在卖者也是买者、买者也是卖者的商品交换范围内吧。我们陷入困境,也许是因为我们只把人理解为人格化的范畴,而不是理解为个人。
商品所有者A可能非常狡猾,总是使他的同行B或C受骗,而B和C无论如何也报复不了。A把价值40镑的葡萄酒卖给B,换回价值50镑的谷物。A把自己的40镑变成了50镑,把较少的货币变成了较多的货币,把自己的商品变成了资本。我们仔细地来看一下。在交换以前,A手中有价值40镑的葡萄酒,B手中有价值50镑的谷物,总价值是90镑。在交换以后,总价值还是90镑。流通中的价值没有增大一个原子,只是它在A和B之间的分配改变了。一方的剩余价值,是另一方的不足价值,一方的增加,是另一方的减少。如果A不用交换形式作掩饰,而直接从B那里偷去10镑,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显然,流通中的价值总量不管其分配情况怎样变化都不会增大,正象一个犹太人把安女王时代的一法寻当作一基尼来卖,不会使本国的贵金属量增大一样。一个国家的整个资本家阶级不能靠欺骗自己来发财致富。[注: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虽然是(或许正因为是)研究院院士[86],却持有相反的观点。他说,产业资本家赚得利润,是因为“他们按高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卖商品。他们卖给谁呢?首先是彼此互卖”(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论意志及其作用》第239页)。]
可见,无论怎样颠来倒去,结果都是一样。如果是等价物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物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注:“两个相等的价值相交换,既不增大也不减少社会上现有价值的量。两个不相等的价值相交换……同样也改变不了社会上的价值总额,因为它给这一个人增添的财富,是它从另一个人手中取走的财富。”(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443、444页)这个论点是萨伊几乎逐字逐句地从重农学派那里抄袭来的,当然他并不关心从这个论点会得出什么结论。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他是怎样利用当时已被人遗忘的重农学派的著作,来增加自己的“价值”的。萨伊先生“最著名的”论点:“产品只能用产品来购买”(同上,第2卷第438页),用重农学派的原话来说就是:“产品只有用产品来支付”(列特隆《论社会利益》第899页)。]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注:“交换不会给产品以任何价值。”(弗·威兰德《政治经济学原理》1843年波士顿版第168页)]
由此可以了解,为什么我们在分析资本的基本形式,分析决定现代社会的经济组织的资本形式时,开始根本不提资本的常见的、所谓洪水期前的形态,即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
G—W—G'的形式,为贵卖而买,在真正的商业资本中表现得最纯粹。另一方面,它的整个运动是在流通领域内进行的。但是,既然不能从流通本身来说明货币转化为资本,说明剩余价值的形成,所以只要是等价物相交换,商业资本看来是不可能存在的。[注:“在不变的等价物支配下,贸易是不可能的。”(乔·奥普戴克《论政治经济学》1851年纽约版第66页至69页)“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间的差别就在于物品的价值不等于人们在买卖中给予它的那个所谓等价物,就是说,这个等价物并不是等价物。”(弗·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载于阿尔诺德·卢格和卡尔·马克思编的《德法年鉴》1844年巴黎版第95、96页[87])]因而,商业资本只能这样来解释:寄生在购买的商品生产者和售卖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商人对他们双方进行欺骗。富兰克林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战争是掠夺,商业是欺骗。”[注:《本杰明·富兰克林全集》,斯巴克斯编第2卷《关于国民财富的有待研究的几个问题》[第376页]。]如果不是单纯用对商品生产者的欺骗来说明商业资本的增殖,那就必须举出一长串的中间环节,但是在这里,商品流通及其简单要素是我们唯一的前提,因此这些环节还完全不存在。
关于商业资本所说的一切,更加适用于高利贷资本。在商业资本中,两极,即投入市场的货币和从市场取出的增大的货币,至少还以买和卖,以流通运动为媒介。在高利贷资本中,G—W—G'形式简化成没有媒介的两极G—G',即交换成更多货币的货币。这种形式是和货币的性质相矛盾的,因而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是无法解释的。所以,亚里士多德说:
“货殖有两种,一种属于商业方面,一种属于经济方面。后者是必要的,值得称赞的,前者以流通为基础,理应受到谴责(因为它不以自然为基础,而以互相欺骗为基础)。所以,高利贷受人憎恨完全理所当然,因为在这里,货币本身成为赢利的源泉,没有用于发明它的时候的用途。货币是为商品交换而产生的,但利息却使货币生出更多的货币。它的名称,利息和利子〉就是由此而来的。利子和母财是相像的。但利息是货币生出的货币,因此在所有的赢利部门中,这个部门是最违反自然的。”[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篇第10章[第17页]。]在我们研究的进程中,我们将会发现,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一样,也是派生的形式,同时会看到,为什么它们在历史上的出现早于资本的现代基本形式。
上面已经说明,剩余价值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因此,在剩余价值的形成上,必然有某种在流通中看不到的情况发生在流通的背后。[注:“在通常的市场条件下,利润不是由交换产生的。如果利润不是先前就已存在,那末,在这种交易以后也不会有。”(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第184页)]但是,剩余价值能不能从流通以外的什么地方产生呢?流通是商品所有者的全部相互关系[注:“相互关系”在第3版和第4版中是“商品关系”。——编者注]的总和。在流通以外,商品所有者只同他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就商品的价值来说,这种关系只是:他的商品包含着他自己的、按一定社会规律计量的劳动量。这个劳动量表现为他的商品的价值量,而价值量是表现在计算货币上的,因此劳动量就表现为一个价格,例如10镑。但是,他的劳动不能表现为商品的价值和超过这个商品本身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不能表现为等于10镑又等于11镑的价格,不能表现为一个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商品所有者能够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不能创造进行增殖的价值。他能够通过新的劳动给原有价值添加新价值,从而使商品的价值增大,例如把皮子制成皮靴就是这样。这时,同一个材料由于包含了更大的劳动量,也就有了更大的价值。因此,皮靴的价值大于皮子的价值,但是皮子的价值仍然和从前一样。它没有增殖,没有在制作皮靴时添加剩余价值。可见,商品生产者在流通领域以外,也就是不同其他商品所有者接触,就不能使价值增殖,从而使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
因此,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
这样,就得到一个双重的结果。
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根据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来加以说明,因此等价物的交换应该是起点。[注:根据以上说明,读者可以知道,这里的意思不过是:即使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等,资本也一定可以形成。资本的形成不能用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的偏离来说明。假如价格确实与价值相偏离,那就必须首先把前者还原为后者,就是说,把这种情况当作偶然情况撇开,这样才能得到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资本形成的纯粹现象,才能在考察这个现象时,不致被那些起干扰作用的、与真正的过程不相干的从属情况所迷惑。而且我们知道,这种还原决不单纯是一种科学的手续。市场价格的不断波动,即它的涨落,会互相补偿,彼此抵销,并且还原为平均价格,而平均价格是市场价格的内在规则。这个规则是从事一切需要较长时间经营的企业的商人或工业家的指南。所以他们知道,就整个一段较长的时期来看,商品实际上既不是低于也不是高于平均价格,而是按照平均价格出售的。因此,如果撇开利害得失来考虑问题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话,他们就应该这样提出资本形成的问题:既然价格是由平均价格即归根到底是由商品的价值来调节的,那末资本怎么会产生呢?我说“归根到底”,是因为平均价格并不象亚·斯密、李嘉图等人所认为的那样,直接与商品的价值量相一致。]我们那位还只是资本家幼虫的货币所有者,必须按商品的价值购买商品,按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但他在过程终了时必须取出比他投入的价值更大的价值。他变为蝴蝶,必须在流通领域中,又必须不在流通领域中。这就是问题的条件。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罢![88]
3.劳动力的买和卖
要转化为资本的货币的价值变化,不可能发生在这个货币本身上,因为货币作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只是实现它所购买或所支付的商品的价格,而它如果停滞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它就凝固为价值量不变的化石了。[注:“在货币形式上……资本是不产生利润的。”(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67页)]同样,在流通的第二个行为即商品的再度出卖上,也不可能发生这种变化,因为这一行为只是使商品从自然形式再转化为货币形式。因此,这种变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但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为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商品是按它的价值支付的。因此,这种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但是,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商品交换本身除了包含由它自己的性质所产生的从属关系以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从属关系。在这种前提下,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所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注:在有关古希腊罗马的一些实用百科辞典中,可以看到一种谬论:在古代世界,资本就有了充分的发展,“所缺少的只是自由工人和信用事业”。蒙森先生在他的《罗马史》中也一再陷入混乱。]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注:因此,各种立法都规定了劳动契约的最长期限。在自由劳动的民族里,一切法典都规定了解除契约的条件。在有些国家,特别是墨西哥(美国南北战争前,从墨西哥夺去的领土也是这样,库扎政变[89]前多瑙河地区实际上也是这样),奴隶制采取债役这种隐蔽的形式。由于债务要以劳役偿还,而且要世代相传,所以不仅劳动者个人,而且连他的家族实际上都成为别人及其家族的财产。胡阿雷斯废除了债役。所谓的皇帝马克西米利安颁布一道敕令,又把它恢复了。华盛顿的众议院一针见血地谴责这个敕令是恢复墨西哥的奴隶制的敕令。“我可以把我的体力上和智力上的特殊技能和活动能力……在限定的时期内让渡给别人使用,因为根据这种限制,它们同我的整体和全体取得一种外在的关系。如果我把我的由于劳动而具体化的全部时间和我的全部生产活动都让渡给别人,那末,我就把这种活动的实体、我的普遍的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身,变成别人的财产了。”(黑格尔《法哲学》1840年柏林版第104页第67节)]
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第二个基本条件就是: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一个人要出卖与他的劳动力不同的商品,他自然必须占有生产资料,如原料、劳动工具等等。没有皮革,他就不能做皮靴。此外,他还需要有生活资料。任何人,即使是未来音乐的创作家,都不能靠未来的产品过活,也不能靠尚未生产好的使用价值过活。人从出现在地球舞台上的第一天起,每天都要消费,不管在他开始生产以前和在生产期间都是一样。如果产品是作为商品生产的,在它生产出来以后就必须卖掉,而且只有在卖掉以后,它才能满足生产者的需要。除生产时间外,还要加上出售所需要的时间。
可见,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
为什么这个自由工人在流通领域中同货币所有者相遇,对这个问题货币所有者不感兴趣。他把劳动市场看作是商品市场的一个特殊部门。我们目前对这个问题也不感兴趣。货币所有者是在实践上把握着这个事实,我们则是在理论上把握着这个事实。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
我们前面所考察的经济范畴,也都带有自己的历史痕迹。产品成为商品,需要有一定的历史条件。要成为商品,产品就不应作为生产者自己直接的生存资料来生产。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在什么样的状态下,全部产品或至少大部分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十分特殊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会发生。但是这种研究不属于商品分析的范围。即使绝大多数产品直接用来满足生产者自己的需要,没有变成商品,从而社会生产过程按其广度和深度来说还远没有为交换价值所控制,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仍然能够产生。产品要表现为商品,需要社会内部的分工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中开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已经完成。但是,这样的发展阶段是历史上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
如果考察一下货币,我们就会看到,货币是以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高度为前提的。货币的各种特殊形式,即单纯的商品等价物,或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贮藏货币和世界货币,按其中这种或那种职能的不同作用范围和相对占优势的情况,表示社会生产过程的极不相同的阶段。但是根据经验,不很发达的商品流通就足以促使所有这些形式的形成。资本则不然。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因此,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注:因此,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另一方面,正是从这时起,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才普遍化。]
现在应该进一步考察这个特殊商品——劳动力。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注:“人的价值,和其他一切物的价值一样,等于他的价格,就是说,等于对他的能力的使用所付的报酬。”(托·霍布斯《利维坦》,载于摩耳斯沃思编《托马斯·霍布斯英文著作选》1839—1844年伦敦版第3卷第76页)]这个价值是怎样决定的呢?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体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体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但是,劳动力只有表现出来才能实现,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发挥出来。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入也得增多。[注:古罗马的斐力卡斯,作为管理人居于农业奴隶之首,但“由于劳动比奴隶轻,得到的报酬也比奴隶更微薄”(泰·蒙森《罗马史》1856年版第810页)。]劳动力所有者今天进行了劳动,他应当明天也能够在同样的精力和健康条件下重复同样的过程。因此,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注:参看威·托·桑顿《人口过剩及其补救办法》1846年伦敦版。]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但是,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
劳动力所有者是会死的。因此,要使他不断出现在市场上(这是货币不断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劳动力的卖者就必须“象任何活的个体一样,依靠繁殖使自己永远延续下去”[注:配第。]。因损耗和死亡而退出市场的劳动力,至少要不断由同样数目的新劳动力来补充。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注:“它的〈劳动的〉自然价格……由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和舒适品构成。这个量是根据一个国家的气候和习惯,为维持工人并使他有可能抚养家庭,以保证市场上劳动供应不致减少所必需的。”(罗·托伦斯《论谷物外销》1815年伦敦版第62页)劳动一词在这里错误地当作劳动力一词来使用。]
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
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的改变而改变。
一部分生活资料,如食品、燃料等等,每天都有新的消耗,因而每天都必须有新的补充。另一些生活资料,如衣服、家具等等,可以使用较长的时期,因而只是经过较长的时期才需要补充。有些商品要每天购买或支付,有些商品要每星期购买或支付,还有些商品要每季度购买或支付,如此等等。但不管这些支出的总和在例如一年当中怎样分配,都必须由每天的平均收入来担负。假如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所需要的商品量=B,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量=C,其他等等,那末这些商品每天的平均需要量=(365A+52B+4C+其他等等)/365。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劳动量,构成劳动力的日价值,或每天再生产出的劳动力的价值。假定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又表现为3先令或1塔勒的金量,那末1塔勒就是相当于劳动力日价值的价格。如果劳动力所有者按每天1塔勒出卖劳动力,劳动力的出售价格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而且根据我们的假定,一心要把自己的塔勒转化为资本的货币所有者是支付这个价值的。
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格降到这个最低限度,那就降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因为这样一来,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但是,每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提供标准质量的该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认为这种由事物本性产生的劳动力的价值规定是粗暴的,并且象罗西那样为之叹息,那是一种极其廉价的感伤主义:
“在考察劳动能力时,撇开生产过程中维持劳动的生存资料,那就是考察一种臆想的东西。谁谈劳动,谈劳动能力,同时也就是谈工人和生存资料,工人和工资”[注:罗西《政治经济学教程》1843年布鲁塞尔版第370、371页。]。
谁谈劳动能力并不就是谈劳动,正象谈消化能力并不就是谈消化一样。谁都知道,要有消化过程,光有健全的胃是不够的。谁谈劳动能力,谁就不会撇开维持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生活资料的价值正是表现在劳动能力的价值上。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他的劳动能力的生产曾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它的再生产又不断地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于是,他就和西斯蒙第一样地发现:“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注: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第1卷第113页。]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性,使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买者和卖者缔结契约时还没有在实际上转到买者手中。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但它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以后的力的表现中才实现。因此,力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但是,对于这类先通过出售而在形式上让渡使用价值、后在实际上向买者转让使用价值的商品来说,买者的货币通常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注:“一切劳动都是在它结束以后付给报酬的。”(《关于需求的性质的原理》第104页)“商业信用必定是从这样的时刻开始的,那时工人,生产的最初的创造者,有可能依靠自己的积蓄等待一两个星期、一个月、一季度等等,再领取自己劳动的工资。”(沙·加尼耳《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1821年巴黎第2版第2卷第150页)]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一切国家里,给劳动力支付报酬,是在它按购买契约所规定的时间发挥作用以后,例如在每周的周末。因此,到处都是工人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预付给资本家;工人在得到买者支付他的劳动力价格以前,就让买者消费他的劳动力,因此,到处都是工人给资本家以信贷。这种信贷不是什么臆想,这不仅为贷方碰到资本家破产时失掉工资[注:施托尔希说,“工人贷出自己的勤劳”,但是——他又狡猾地补充说——他们除了会“失掉自己的工资,不冒有任何风险……工人没有付出任何物质的东西”。(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1815年彼得堡版第2卷第36、37页)]所证明,而且也为一系列远为经常的影响所证明。[注:举个例子。在伦敦有两种面包房:一种是按面包的全价出售的,一种是按低价出售的。后者占面包房总数的3/4以上。(政府调查委员休·西·特里门希尔关于《面包工人的申诉的报告》1862年伦敦版第32页)这些按低价出售的面包房所出售的面包,几乎无例外地都掺了明矾、肥皂、珍珠灰、白垩、得比郡石粉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一些颇为可口的、富有营养的而又合乎卫生的成分。(见上述蓝皮书和《1855年食物掺假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哈塞耳医生《揭穿了的掺假行为》1861年伦敦第2版)约翰·戈登爵士对1855年委员会说:“由于这种掺假,每天靠两磅面包度日的穷人,现在实际上连1/4的养料都得不到,且不说这种掺假对他们的健康的危害了。”特里门希尔(《面包工人的申诉的报告》第48页)认为,“工人阶级的很大一部分”明明知道掺假,可是还得去买明矾、石粉这一类东西,其原因就在于,对工人阶级来说,“面包房或杂货店爱给他们什么样的面包,他们就得买什么样的面包,这是必然的事情”。因为他们只是在劳动周的周末才得到报酬,所以,他们也只有“在周末才能支付全家一星期消费的面包钱”。特里门希尔还引用了一些证词:“众所周知,用这种混合物制成的面包是特意为这种主顾做的。”“在英格兰〈特别是苏格兰〉的许多农业区,工资是每两周、甚至每一个月发一次。支付期这样长,农业工人不得不赊购商品……他必须付出较高的价钱,他实际上已被赊卖东西给他的店铺束缚住了。例如,在威尔兹的浩宁汉,每月发一次工资,工人购买一?面粉要付2先令4便士,而在别的地方则只要1先令10便士。”(《公共卫生。枢密院卫生视察员第6号报告》1864年版第264页)“1853年,佩斯里和基耳马尔诺克〈苏格兰西部〉的手工印染工人,通过一次罢工迫使支付期从一个月缩短为两周。”(《工厂视察员报告。1853年10月31日》第34页)英国许多煤矿主采取的方法可以说明,工人给资本家的信贷获得了进一步的、奇妙的发展。按照这种方法,工人到月底才领工资,在这期间从资本家那里得到预支,而预支往往就是一些工人不得不高于市场价格支付的商品(实物工资制)。“煤矿主惯用的一种办法就是,每月发一次工资,而在这一个月的每个周末给工人预支一次。预支是在店铺进行的〈这个店铺就是老板自己开设的杂货店〉。工人在店铺的这一边拿到钱,在另一边又把钱花掉。”(《童工调查委员会。第3号报告》1864年伦敦版第38页第192号)]但是,无论货币执行购买手段还是支付手段的职能,商品交换本身的性质并不因此发生变化。劳动力的价格已由契约确定下来,虽然它同房屋的出租价格一样,要在以后才实现。劳动力已经卖出,虽然报酬要在以后才得到。但是,为了在纯粹的形式上理解这种关系,我们暂且假定,劳动力所有者每次出卖劳动力时就立即得到了契约所规定的价格。
现在我们知道了,货币所有者付给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所有者的价值是怎样决定的。货币所有者在交换中得到的使用价值,在劳动力的实际使用即消费过程中才表现出来。这个过程所必需的一切物品,如原料等等,是由货币所有者在商品市场上买来并且按十足的价格支付的。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劳动力的消费,象任何其他商品的消费一样,是在市场以外,或者说在流通领域以外进行的。因此,让我们同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一道,离开这个嘈杂的、表面的、有目共睹的领域,跟随他们两人进入门上挂着“非公莫入”牌子的隐蔽的生产场所吧!在那里,不仅可以看到资本是怎样进行生产的,还可以看到资本本身是怎样被生产出来的。赚钱的秘密最后一定会暴露出来。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注释:
[85]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卷第610页。——第173页。
[86]指法国研究院,它是法国的最高科学机构,由若干部分即若干学院组成。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是伦理学和政治学学院院士。——第186页。
[87]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卷第606页。——第186页。
[88]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罢!(Hic Rhodus,hic salta!)——这是对一个说大话的人讲的话,他硬说自己曾在罗陀斯岛跳得很远很远(引自伊索寓言《说大话的人》)。转义是:就在这里证明你有什么本领罢!——第189页。
[89]库扎政变——是罗马尼亚历史上的重要事件。1859年1月,著名的社会政治活动家亚历山大鲁·库扎先后被选为莫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公国的国君。由于这两个长期隶属于奥斯曼帝国的多瑙河公国的合并,为罗马尼亚国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库扎执政后,立意实行一系列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但是他的政策遇到了地主和一部分资产阶级的强烈反抗。在地主代表占优势的国民议会否决了政府提出的土地改革草案后,库扎于1864年实行政变,解散了反动的国民议会,颁布了新宪法,扩大了选民范围,加强了政府权力。在这种新的政治局势下实行的土地改革,规定废除农奴制和通过赎买把土地分给农民。——第191、265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