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A][注:马克思在第Ⅱ稿本封面的里页用字母“A”作标志。——编者注]工人所出卖的是对他的劳动能力的支配,在一定时间内的支配。当然,计件工资制会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工人得到了一定的产品份额。但是,这只不过是计量劳动时间的另一种形式:不说你劳动12小时,而说你在每件产品上得到多少,也就是说,我们根据产品来计算小时数,因为经验已经确定了每小时的平均产品量。不能提供这个最低限量的工人将被解雇。(见尤尔[30]。)
按照买和卖的一般关系,工人生产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能由买者使用该商品的方式来决定,而只能由它本身包含的物化劳动的量来决定,在这里,也就是由生产工人本身所花费的劳动量来决定,因为工人提供的商品仅仅是作为能力而存在,除了工人的肉体、工人的个人以外,它就什么也不存在。无论是在肉体上保存工人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还是发展工人的这种特殊能力而使工人发生变化所必需的劳动时间,都是生产工人本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
工人在这种交换中得到的实际上只是作为铸币的货币,也就是说,他得到的只是他用货币交换来的生活资料。对工人来说,交换的目的是生活资料,而不是财富。
人们把劳动能力称作工人的资本,说它是这样一种基金:工人通过某次个别的交换并没有把它消耗掉,相反,他在他作为工人的生命期间能够不断重复这一交换。按照这种说法,同一主体反复经历的过程的一切基金就都是资本;比如说,眼睛是视力的资本。这是无稽之谈。对工人来说,劳动始终是交换的源泉——就他具有劳动能力而言,——即不是通常的交换,而是同资本的交换,——这一点包含在下述概念规定中:他出卖的只是对他的劳动能力在一定时间内的支配,因此,只要他能吃到半饱,有一半睡眠时间,只要他能得到适当数量的物质,以便有可能重新生产出他的生命活动,他就总是会重新开始同一个交换行为。
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在世上进行辩护的谄媚者们不应该对此惊讶不已,并把工人之所以能生活、因而能每天重新开始一定的生活过程说成是资本的伟大功绩,相反,他们应该注意到,工人由于经常反复的劳动始终不得不在交换行为中只提供他的活的、直接的劳动本身。这种反复本身事实上只是现象。工人同资本相交换的(尽管在工人面前相继代表这个资本的是各种资本家),是他的全部劳动能力,比如说,在三十年内耗费的劳动能力。工人的劳动能力是部分地逐渐得到支付的,同样他也是部分地逐渐出卖这种劳动能力的。这丝毫也没有改变事情的本质,也根本不能证明劳动构成工人的资本这种结论是正确的,因为,在工人能够重复进行劳动并同资本进行交换以前,他必须睡几个小时觉。因此,实际上,在这里被理解为资本的东西,只是意味着工人的劳动的界限即工人的劳动的中断,只是意味着工人不是永动机。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证明,资本家的最强烈的愿望就是要工人尽可能不间断地滥用他的生命力[31]。[Ⅱ—A]
* * *
[Ⅱ—55]因此,货币为转化为资本所经历的全部运动可以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过程:第一个过程是简单流通行为,一方是买,另一方是卖;第二个过程是买者消费买来的商品,这是在流通范围以外、在流通背后发生的行为。在这里,由于所买商品的特殊性质,消费本身形成某种经济关系。买者和卖者在这个消费过程中彼此发生了一种同时是生产关系的新的关系。
这两个行为在时间上可以完全分开;但是,不管卖是立即得到实现,还是先在观念上达成协议而后再得到实现,卖作为特殊的行为,至少必须在观念上,作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协议,在第二个行为即所买商品的消费过程以前发生——尽管由协议规定的这些商品的价格只是在后来才得到支付。
第一个行为完全符合商品的流通规律,它属于商品流通范围。等价物和等价物相交换。货币占有者一方面支付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另一方面支付劳动能力的价值。因此,他在买的过程中以货币形式提供的物化劳动同他以商品即劳动能力、劳动材料、劳动资料形式从流通中取出的一样多。如果这第一个行为不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那么这个行为就根本不能表现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行为,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是:个人之间彼此结成的最基本关系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于是要说明这个行为,就必须以另外一个生产基础为前提。但是,正好相反,这里是以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为前提,这种生产方式的产品始终以商品而不是以使用价值为基本形式,这种生产方式恰恰是以资本、货币同劳动能力的交换为基础。
我们在第二个行为中可以看到一种同这个行为的结果和条件完全格格不入的现象,即在表面上不仅同简单流通规律相矛盾,而且同流通本身也相矛盾的现象。首先,卖者和买者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只要卖者以他的作为工人的个人进入买者的消费过程,买者就成了卖者的指挥。[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在简单交换过程以外变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不同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一切其他的同类关系,这种关系只是卖者所卖商品的特殊性质产生的结果,因此,这种关系在这里只产生于买和卖,产生于买卖双方作为商品所有者的状况,因而这种关系又包含着政治等等的关系。买者成为首领、主人(师傅),卖者成为他的工人(人、人手)。这种场合同下面这种场合完全一样,一旦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转化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就会改变双方的社会地位,不过这种改变在后一场合只是暂时的,而在前一场合却固定化了。
但是,如果我们考察结果本身,那么,它与简单流通规律是完全矛盾的,而且这一点在下述情况下可以更明显地看到:正如大多数的情况那样,支付仅仅是在提供劳动之后发生,因此,购买实际上只是在生产过程结束时才实现。也就是说,这时劳动能力不再同买者相对立。它已经物化在商品中,[在该商品的生产上耗费了]比如12小时劳动时间或1个工作日。因此,买者获得了12劳动小时的价值。但是他只支付比如说10劳动小时的价值。实际上这里发生的就不是等价交换,但事实上这里也没有交换。也许只能这样说:假设——这是人们津津乐道的一句话——第一个行为不是以上述方式发生,[Ⅱ—56]买者不是对劳动能力进行支付,而是对已经完成的劳动本身进行支付。在这种场合只能这样设想:现在产品完成了,但产品的价值只是以产品的价格的形式存在。只是产品的价值必须实现为货币。因此,如果资本家以货币形式立即为工人实现他的产品部分,那么,下述情况就是正常的现象,即工人满足于以商品形式交出较大的等价物而以货币形式得到较小的等价物。总之,这种说法是荒唐的。因为这无异于断言,卖者始终必须满足于以商品形式交出较大的等价物而以货币形式得到较小的等价物。一旦买者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即进行购买,价值就存在于他所购买的商品中,价值就只是作为价格,而不再作为已实现的价值即货币而存在了。买者的商品失去了交换价值的形式,即货币的形式。但为此他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另一方面,他恰恰由于他的商品现在以商品形式存在而得到了好处。
但是,又有这种说法,如果我买某个商品是为了自己消费,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我关心的只是它的使用价值。这里的问题是要把交换价值转变为生活资料。相反,如果我买商品是为了再把它卖出去,那么,很明显,在我用货币同商品交换的时候,我在最初就受了损失。因为我关心的只是交换价值,而我的货币由于买而丧失了货币形式。交换价值起先只是作为价格,作为还只是有待于实现的商品与货币的等式而存在。但是我购买商品的目的与商品的价值无关。在为卖而买时会产生剩余价值这种现象,在这里是以买者抱有应该产生这种剩余价值的想法来解释的,这显然是很荒唐的。在我出卖某个商品时,买者是想使用这一商品还是滥用这一商品,这一点与我完全无关。
假定商品所有者没有足够的货币购买劳动,但他有足够的货币购买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卖者会嘲笑他,对他说: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都是未完成的产品;劳动材料本来就是如此,劳动资料也只是以后的产品的组成部分,它只有作为这种组成部分才有价值,否则毫无价值。实际上,假定劳动材料花费100塔勒,劳动资料花费20塔勒,而对这些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追加的劳动用货币计算等于30塔勒。于是,这个产品就值150塔勒,而只要我一结束我的劳动,我就有一个价值为150塔勒的商品,不过还必须把这个商品卖掉,这个商品才能作为150塔勒的交换价值而存在。我付给劳动材料的卖者的100塔勒和付给劳动资料的卖者的20塔勒,是我的商品的价值组成部分,它们占商品价格的80%。但是,我还必须把在我的未卖出去的商品中占80%的这一价值变成货币,而原料和劳动资料的卖者却在卖给我原料和劳动资料时,在产品完成以前,因而更是在产品卖出以前就已经在货币形式上实现了这一价值。因此,我通过单纯的买这一行为预付给他们货币,他们就必须把他们的商品低于价值卖给我。事情完全一样。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都有价值150塔勒的商品,但是我还必须把它卖掉,把它实现为货币。在第一种情况下,我自己[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上]追加了劳动的价值,但是我不仅在产品卖掉以前,而且在产品完成以前就支付了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追加了[劳动的]价值,而我在出卖商品以前就支付了这一价值。于是又会得出这样一种荒唐的看法,似乎买者本人有特权低价买进,结果是他作为卖者又会重新全部失掉他作为买者所得到的好处。
例如,在一天结束时,工人在产品上追加了一个工作日,而我占有了他的这种物化形式的劳动,作为交换价值的劳动,因此,我只是在把同一交换价值以货币形式还给工人的时候,才对工人支付了这一交换价值。价值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形式,不会改变价值量,同样,这个价值量也不会因存在于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是已实现的价值还是未实现的价值而发生变化。
在以上看法中,还不知不觉地混入了贴现费的想法。如果我已经有了现成的商品,或者是我用这些商品获得贷款,但我并没有把这些商品卖掉(或仅仅是在契约上把它们卖掉),或者我由于已经卖掉这些商品而获得一张支付凭证,不过这些商品只是后来才得到支付,因而为这些商品支付给我的只是以后才能兑现的凭证、汇票等等,——那么,我就要支付贴现费。我之所以要支付贴现费,这是因为我没有把商品卖掉,就得到了货币,或者说,我在商品可以得到支付、出售真正得以实现以前就得到了货币,我之所以支付贴现费,是因为我获得了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的贷款。我放弃商品价格的一部分,[Ⅱ—57]并且把它转交给那个以我的尚未卖出去的商品或者还不可能得到支付的商品为担保而给我贷款的人。因此,我在这里就要为商品的形态变化付出代价。
但是,如果我是劳动的买者,——只要劳动已经物化在产品中,——那么,第一,上述情况就不适用。因为在预付货币和对支付凭证进行贴现时,在这两种场合货币预付者都不是商品的买者,而是介于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个第三者。在这里,资本家作为买者同给他提供商品(物化在一定的使用价值中的一定的劳动时间)的工人相对立,资本家是在已经以商品形式得到等价物以后才对工人支付的。第二,工业资本家和为了利息而预付货币的资本家之间的所有这些关系,要以资本关系为前提。这里的前提是:货币——一般价值——本身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自行增殖,创造一定的剩余价值,而且在这个前提下为它的使用得到报酬。因此,在这里假定资本的一种派生形式是为了以此说明它的原始形式,假定资本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说明它的一般形式。
但是,事情总是要归结到这样一个问题:工人不能一直等到产品的出售。换句话说,他除了自己的劳动本身外,没有别的商品可出售。如果工人有商品可供出售,那么,这个前提就已经意味着他要作为商品出售者而存在,——因为他不能靠那些对他本人来说不是使用价值的产品生活,——他就必须始终拥有足够的货币形式的商品储备,以便用以生活,购买生活资料,直到他的新商品完成并出售为止。这又是第一个行为[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中的那个前提,即他作为单纯的劳动能力与劳动的物的条件相对立,这些物的条件不仅包括工人的生活资料(他在劳动期间的生活手段),而且也包括实现劳动本身的条件。表面上是为了摆脱这种根本性的和决定性的第一种关系,可是这种关系却以上述方式重新恢复了。
下述公式同样也是荒谬的:工人在他取得他的工资的时候,就已经在产品或者产品的价值中取走了他的份额,因此他也就没有权利提出进一步的要求。资本家和工人都是投资者,是产品或它的价值的共同所有者,但其中一方让另一方把他的份额支付给他,因而,他就丧失了对于产品出售中获得的价值和在其中实现的利润的权利。这里又必须识别两种虚假情况。如果工人得到了他在原料上追加的劳动的等价物,那么,事实上他也就没有进一步的要求。他得到的份额的全部价值已经获得支付。这种情况当然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工人无论是同商品还是同商品的价值都不再有任何关系,但是决不能说明,为什么他以货币形式得到的等价物小于他以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的形式提供的等价物。
我们拿前面的例子来说,卖者把原料按100塔勒、劳动资料按20塔勒卖给新商品的生产者,他们对新的商品和新商品的价值150塔勒就没有任何要求。但是,由此不会得出这样的结果:一个卖者得到的不是100而是80塔勒,另一个不是20而是10塔勒。这只是表明,如果工人在商品卖出去以前得到他的等价物,——但是他已经卖掉了他的商品,——他就不应当有更多的要求。但是这并不表明,工人必须低于等价物出卖他的商品。这里又不知不觉地混入了第二种错觉。资本家出卖商品时会获得利润。已经得到等价物的工人放弃了从这种后来的行为中产生的利润。因此,在这里又出现了原来的错觉,即利润(剩余价值)产生于流通,因而商品的卖价高于它的价值,买者受了骗。工人丝毫没有参与一个资本家对另一个资本家的这种欺骗行为;但是,一个资本家的赢利等于另一个资本家的亏损,因此,对总资本来说,本来就不存在什么剩余价值。
当然,有一些雇佣劳动形式会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工人出卖的不是他的劳动能力,而是他的已经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本身。例如计件工资就是这样。但是这[Ⅱ—58]不过是计量劳动时间和监督劳动(仅支付必要劳动)的另一种形式。
如果我知道平均劳动在12个小时内能够提供某种产品24件,那么,两件产品就等于1劳动小时。如果一个工人劳动12小时而从中得到10小时的报酬,也就是说,他劳动了2小时剩余时间,那么,这就等于说他每小时提供1/6小时剩余劳动(无偿劳动)。(每小时提供10分钟剩余劳动,因而全天提供120分钟,即2小时。)
假定12劳动小时用货币来估价等于6先令,那么,1劳动小时就等于6/12先令,也就是说,等于1/2先令,即等于6便士。因此,24件产品就等于6先令,或者说,1件产品等于1/4先令,等于3便士。无论是工人在10小时以外追加2小时,还是在20件产品以外追加4件产品,这都是一回事。每件价值为3便士的产品等于价值为3便士的1/2劳动小时。但是,工人得到的不是3便士,而是2+(1/2)便士。如果说工人提供24件产品,那么,他的报酬就是48便士加12便士,等于60便士,也就是5先令,而资本家出卖商品却得到6先令。
因此,这只是计算劳动时间(同样也是检查劳动的质)的另一种方式。这些工资的不同形式与一般关系无关。但是十分明显,在采用计件工资时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呢?显然是由于每件产品没有得到充分的支付;即在产品中吸收的劳动多于得到货币支付的劳动。
因此,这一切现象只能这样来解释(所有其他解释最终总是要以此为前提):工人作为商品出卖的不是他的劳动,——这种劳动只是在它物化为任何一种使用价值之后才是商品,因此,它总是作为劳动过程的结果才是商品,因而大多数场合在劳动得到支付之前才是商品,——而是他的劳动能力,在这种劳动能力开始劳动并实现自己劳动以前,工人就把它卖出去了。
买者投入流通的预付价值或货币额不仅会再生产出来,而且得到了增殖,按一定的比例增加了,在价值上追加了一个剩余价值——这种结果只有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才能实现,因为只有在这里,劳动能力才成为现实的劳动,劳动才能物化在某个商品中。这个结果表明,买者收回的商品形式的物化劳动多于他预付的货币形式的物化劳动。这个由买者后来在出卖新商品时又投入流通的物化劳动时间的余额,只能在劳动过程本身中产生。
但是,实际产生剩余价值并使资本事实上成为生产资本的这个第二个行为只能在第一个行为之后出现,而且只是在第一个行为中按照自己的价值与货币相交换的那个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的结果。然而,第一个行为仅仅发生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工人为了能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当作他的财产来支配,就必须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他不应该是奴隶、农奴、依附农。另一方面,他同样也必须丧失能够实现劳动能力的条件。可见,他既不是为自己的消费而经营的农民,也不是手工业者,一般说来,他必须不再是所有者。前提是工人作为非所有者进行劳动,他的劳动条件作为别人的财产和他相对立。因此,这些条件也已经意味着土地作为别人的财产与工人相对立;意味着工人无权利用自然界和它的产品。这一点的意思是说:土地所有权是雇佣劳动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资本的必要前提。不过,这一点在考察资本本身时无须进一步考虑,因为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产物。可见,工人自身提供的作为商品的劳动能力包含着一整套历史条件,只有有了这些历史条件,劳动才能成为雇佣劳动,因而货币才能成为资本。
当然,这里的问题在于:整个生产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即雇佣劳动和资本使用雇佣劳动已经不是社会表面上的偶然现象,而[Ⅱ—59]是一种统治的关系了。
要使劳动成为雇佣劳动,要使工人作为非所有者进行劳动,不是出卖商品,而是出卖对他自身的劳动能力的支配权,即要使他按照劳动能力能够出卖的唯一方式来出卖劳动能力本身,实现他的劳动的那些条件就必须作为异化的条件,异己的权力,受别人的意志支配的条件,即别人的财产同他相对立。物化劳动,价值本身作为自私的本质,即作为资本与工人相对立,由于资本的承担者是资本家,因此它也就作为资本家与工人相对立。
工人购买的是一个结果,一定的价值,即同工人自己的劳动能力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量相等的劳动时间量,因此也就是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货币额。因为工人购买的是货币,即他本身作为劳动能力已经具有的同量交换价值的另一种形式。
相反,资本家购买和工人出卖的是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也就是劳动本身,即创造和增加价值的力量。可见,创造和增加价值的力量不属于工人,而属于资本。当资本把这个力量并入自身时,它就有了活力,并且用“好象害了相思病”[32]的劲头开始去劳动。因此,活劳动就成为物化劳动保持和增殖自身的一种手段。只要工人创造财富,他就因而成为资本的力量;同样,劳动生产力的全部发挥也就是资本生产力的发挥。工人自身出卖的而又总是获得等价物补偿的东西,就是劳动能力本身,是一定的价值,它的量可能在一个较大或者较小的范围内波动,但是,按照概念来说总是可以归结为维持劳动能力本身即工人能够作为工人继续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因此,过去的物化劳动就统治现在的活劳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颠倒了。如果实现工人的劳动能力的物的条件,从而现实劳动的物的条件,即工具、材料、生活资料,在工人面前表现为异己的、独立的、反过来把活劳动当作保存并增殖自身(工具、材料、生活资料之所以交给劳动,只是为了吸收更多的劳动)的权力,如果这种情况已经作为前提条件而存在,那么,这种[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颠倒就会在[生产过程的]结果上更多地表现出来。劳动的物的条件本身就是劳动的产品,而如果从交换价值方面来考察这些条件,它们就只是物化形式的劳动时间。
因此,从两方面来看,劳动的物的条件都是劳动本身的结果,即它自身的物化,而劳动的这种自身的物化,即作为劳动的结果的劳动自身,则作为异己的、独立的权力与劳动相对立,而和这种权力相对立,劳动始终处于同样的无对象性中,只是劳动能力。
如果一个工人只干半天活,就可以维持生活一整天,——也就是说,生产出维持这个工人一天所必要的生活资料,——那么,他的一天的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就等于半个工作日。但是,这种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却并不是由维持、生产或再生产它自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本身能够劳动的时间决定的。因此,例如它的使用价值是一个工作日,而它的交换价值只有半个工作日。资本家按照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按照维持这种劳动能力所需的劳动时间把它买进来,但是资本家得到的却是本身能够劳动的劳动时间。因此,在上述例子中,即使资本家支付了半天,他得到的却是一整天。他的利润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工人把他的劳动能力交给资本家支配的时间的长短。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关系都是这样:工人把劳动能力交给资本家支配的时间多于再生产劳动能力自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资本家购买劳动能力,仅仅因为它有这种使用价值。
资本和雇佣劳动仅仅表现同一关系的两个因素。如果货币不同作为工人自己出卖的商品的劳动能力相交换,也就是说,如果在市场上找不到这种特殊的商品,货币就不能成为资本。另一方面,劳动只有在它自身的实现条件,即它自身的物的条件作为自私的力量,他人的财产,作为自为存在的和坚持独立的[Ⅱ—60]价值,总之,作为资本与劳动相对立时,才能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因此,如果资本从它的物的方面来看,或者说,从它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方面来看,只能由劳动本身的物的条件,即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后者一部分是劳动材料,一部分是劳动资料)组成,那么,从资本的形式方面来看,这些物的条件必须作为异化的、独立的权力,作为把活劳动仅仅看作保存和增殖自身的手段的价值(物化劳动)而与劳动相对立。
因此,雇佣劳动或者说雇佣劳动制度(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对资本主义生产来说是必要的社会劳动形式,同样,资本,自乘的价值,也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形式,劳动的物的条件必须具有这种形式,才能使劳动成为雇佣劳动。由此可以看到,例如巴师夏对这种社会生产关系有多少深刻的认识,他竟认为雇佣劳动形式并不会造成社会主义者所抱怨的弊端。{关于这一点,以后再进一步论述。}这个骗子认为,如果工人有足够的货币能够维持生活到出售商品的时候,他们就能够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同资本家共同分享出售产品得到的盈利。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他们不是雇佣工人,他们出卖的不是他们的劳动能力,而是他们的劳动产品,那么,他们就能做到这一点。恰恰是由于他们不能做到这一点,他们才成了雇佣工人,而他们的买者就变成了资本家。因此,这种关系的本质形式被巴师夏先生看成是一种偶然的情况[33]。
这里还有另一些问题应该马上考察一下。不过在此以前还要指出另一点。我们已经看到,工人由于他在劳动过程中追加新的劳动,——他卖给资本家的只是这个劳动,——他就保存了物化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劳动所具有的价值。而且他是无偿地做这件事情的。这种情况是活劳动本身的质所造成的,并不是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要求新的劳动量。
{例如,如果劳动工具必须改进等等,或者说为了保存劳动工具,就必须花费新的劳动,那么,这种情况就同资本家买进新的劳动工具或者一部分新的劳动资料并把它们投入劳动过程完全一样。}
资本家无偿地得到这一切,这完全是由于工人把劳动预付给资本家,而资本家只是在劳动物化以后才支付这种劳动。(这是对于那些谈论劳动价格的预付的人们的反驳。劳动是在它完成以后才被支付的。产品本身与工人无关。工人出卖的商品在得到支付以前就已经转归资本家所有。)
但是,资本家还白白地得到了另一个结果,全部买卖的结果。在劳动过程例如一个工作日结束以后,工人把他从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转换成生活资料,从而保存、再生产自己的劳动能力,于是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同一交换又能重新开始[注:[Ⅱ—61]见第60页:“材料起了变化……所使用的工具和机器……起了变化。某些生产工具在生产过程中逐渐地被损坏或者被消费掉……人的生活和舒适所必需的各种食物、衣服、住宅也发生了变化。它们有时被消费掉,[Ⅱ—62]它们的价值重新出现在人的体力和智力上,而这种体力和智力就是可以重新用于生产的新的资本。”(弗·威兰德《政治经济学原理》1843年波士顿版第32页)[Ⅱ—62]]。但是,这就是资本实现的条件,一般来说,就是资本继续存在的条件,是使资本成为固定的生产关系的条件。随着劳动能力本身的这种再生产,也就再生产出能够使商品转化为资本的唯一条件。对资本家来说,工人消费工资是生产的消费,这不仅是因为资本家由此会重新得到劳动,比工资所代表的更大的劳动量,而且还因为工资会给资本家再生产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条件。因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不仅是商品和剩余价值,而且是这种关系本身的再生产(我们在以后将会看到,这种关系的再生产规模会越来越大)。
如果说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物化,那么,它是物化为资本、非劳动,如果说资本在交换中把本身的一部分让渡给工人,那么,这一部分资本只是转化为再生产工人的劳动能力的手段。因此,资本的最初条件,资本的最初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最初关系,在这个过程结束时就重新被创造出来了。因此,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就由这种生产方式再生产出来,完全同商品和剩余价值被生产出来一样。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结束时从过程中产生的,仅仅是在开始时进入这一过程的那些东西,一方面是作为资本的物化劳动,另一方面是作为单纯劳动能力的无对象劳动,因此同样的交换始终在重新反复。在资本的统治地位或者资本主义生产基础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殖民地,工人得到的东西多于[Ⅱ—61]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所需要的东西,于是他很快就能成为自耕农等等;因此[劳动和资本之间]的最初关系在那里并没有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在这些殖民地,资本家大声抱怨,并试图人为地造成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这种关系(威克菲尔德[34])。
同全部关系的这种再生产(即雇佣工人一般从这种过程中出来时只能同他进入这一过程时一样)相联系的是下面一点:对工人来说重要的是他在哪些最初条件下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他作为工人一般按传统生活所必须有的平均工资数额是多少。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程中,劳动能力或多或少会受到毁坏,但是这一点是延续很长的。至于维持工人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也就是说,一般认为哪些生活资料和多少数额是必需的,可参看桑顿[35]。但是,这种情况确切地表明,工资只归结为生活资料,工人在结果上仍然同以前一样仅仅是劳动能力。差别只在于是较多的还是较少的生活资料被看作他的需求的尺度。他劳动始终只是为了消费;差别只在于他的消费费用即生产费用是多一些还是少一些。
可见,雇佣劳动是资本形成的必要条件,并且始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前提。因此,尽管第一个行为,货币同劳动能力的交换或者劳动能力的出卖本身,并不进入直接的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但是它仍然进入了整个[资本主义的]关系的生产。没有第一个行为,货币就不会成为资本,劳动就不会成为雇佣劳动,因而,整个劳动过程也就不会受到资本的控制,隶属于资本,因而同样也就不会出现按照前面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剩余价值生产。至于第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资本的生产过程,经济学家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所发生的争论实际上在于:在工资上支出的资本部分,或者说工人用他的工资交换的生活资料是否构成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参看罗西、穆勒、拉姆赛)。
工资是否具有生产性?提出这种问题实际上同提出资本是否具有生产性这个问题一样,是一种误解。
在后一种场合,资本仅仅被理解为它借以存在的那些商品的使用价值(资本对象),而不是被理解为形式规定性,以商品为承担者的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在前一种场合,人们强调的是,工资本身并不进入直接的劳动过程。
具有生产性的不是机器的价格,而是在劳动过程中作为使用价值执行职能的机器本身,如果机器的价值重现在产品价值中,机器的价格重现在商品的价格中,那只是因为机器有价格。这种价格不生产任何东西:它既不保存自身,也不增殖自身。一方面,工资是劳动生产率的一个扣除,因为剩余劳动受到工人为再生产自己、保存自己的生命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限制。剩余价值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工资具有生产性,因为工资创造出劳动能力本身,而这种劳动能力就是增殖的源泉和整个[资本主义]关系的基础。
用于工资的资本部分,也就是劳动能力的价格,并不直接进入劳动过程,尽管部分地存在着这种情况,这是因为工人为了要继续劳动,每天必须不止一次地消费生活资料。不过,这种消费过程处于真正的劳动过程之外。(也许[应该把生活资料看作]劳动能力的辅助材料,就象煤、油等等是机器的辅助材料一样?)预先存在的价值所以会进入价值增殖过程,一般只是因为它们现成地存在着。工资的情况却不同,因为它会再生产出来,被新的劳动所代替。无论如何,即使把工资——已转化为生活资料——仅仅看作是开动劳动机器所需的煤和油,那么,它们也只是作为使用价值才进入劳动过程,因为它们被工人当作生活资料来消费,而它们具有生产性,是因为它们使工人这架劳动机器不断运转。但是它们起到这种作用是由于它们是生活资料,而不是因为这些生活资料[Ⅱ—62]具有价格。然而,这些生活资料的价格即工资,并不进入劳动过程,因为工人必须把它再生产出来。随着生活资料的消费,生活资料所包含的价值被破坏了。工人用新的劳动量来补偿这个价值。因此,具有生产性的是这个劳动,而不是它的价格。
{我们已经看到: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所包含的价值简单地保存下来了,这是由于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被消费,也就是说,由于它们是新劳动的因素,因而由于新的劳动追加到它们上面。
我们现在假定某个生产过程在一定的水平上进行,这个水平自身是一定的,因为只应该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因而只应该使用生产力的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但是,这个一定的发展阶段是通过一定量的机器等等,通过新生产所需要的一定量产品表现出来的。因此,在机械织机等等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就不用手工织机织布了。换句话说,为了使用必要劳动时间,必须把劳动置于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条件之下。这些条件本身表现为一定量的机器等等,总之,表现为劳动资料,有了这些劳动资料作为必要的前提,就可以只使用在一定发展阶段上制造产品的必要劳动时间。
因此,为了纺棉纱,至少必须有一个工厂,有若干马力的蒸汽机,有若干纱锭的走锭精纺机等等。这样,为了使这些生产条件中所包含的价值能保存下来,——与机器纺纱相适应的还有每天必须消费的一定量棉花,——不仅必须追加新劳动,而且必须追加一定量的新劳动,以便由生产阶段本身决定的材料量作为材料被利用,而机器必须运转(每天必须把它作为工具来使用)的一定时间真正作为机器被利用的时间。
如果我有一台每天可以把600磅棉花纺成棉纱的机器,那么,这些生产资料就必须吸收100个工作日(假定把6磅棉花纺成棉纱需要一个工作日),才能把机器的价值保存下来。新劳动并不是为了以某种方式保存这种价值,相反,它只是追加新的价值,而旧价值则是丝毫不变地再现在产品上。但是,原有价值只有通过追加新价值才能得到保存。它要重新再现在产品上,它就必须转化为产品。可见,如果为了使机器能够作为机器得到利用而必须把这600磅棉花纺成棉纱,那么这600磅就必须转化为产品,也就是说,给这600磅棉花追加的劳动时间量必须是把它们转化为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量。600磅棉花和机器的磨损部分的价值在产品本身中简单地再现出来;新追加的劳动丝毫不会使这一点发生变化,而是增加了产品的价值。新追加的劳动一部分补偿工资(劳动能力)的价格;另一部分则创造出剩余价值。但是,如果没有追加全部劳动,那么,原材料和机器的价值也就不能得到保存。因此,工人只是借以再生产他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价值(即只是新追加这一价值)的那部分劳动,也只是保存了材料和工具中那部分吸收了这一劳动量的价值。形成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劳动则保存了材料和机器中其余部分的价值。
假定原材料(600磅棉花)值600便士,也就是50先令,即2镑10先令。机器的磨损部分的价值为1镑,而12个劳动小时追加(对工资的补偿和剩余价值)1镑10先令。这样,商品的全部价格就等于5镑。假定工资为1镑,那么,10先令就表示剩余劳动。在商品[价值]中保存的价值等于2镑10先令或全部商品价值的一半。工作日(可以设想这是一个增大到100倍的工作日,也就是说,100个工人的一个工作日,其中每个工人劳动12小时)的全部产品等于5镑。每一劳动小时为8+(1/3)先令或8先令4便士。因此,在每一小时中有4先令2便士的价值是原材料和机器的价值,而另外4先令2便士则是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追加的价值。
6劳动小时生产的产品[Ⅱ—63]等于50先令,也就是2镑10先令;包括在[产品]中保存下来的原材料和机器的价值1镑5先令。但是,为了充分利用机器的生产效能,必须12小时都进行工作,也就是说,必须消费掉12劳动小时所能吸收的原料。因此,资本家可以这样认为:最初6小时只是为他补偿了原材料的价格,恰好是2镑10先令,即6劳动小时产品的价值50先令。6劳动小时通过它自身追加的劳动也只能保存6劳动小时所必需的材料的价值。然而,资本家——因为他要榨取一定的剩余价值,把他的机器作为机器来使用,他就必须让工人工作12小时,因而也就是必须消费掉600磅棉花——认为,最初的6小时似乎只为他保存了棉花和机器的价值。实际上,根据我们的假设,[6劳动小时所耗费的]棉花的价值为1镑5先令,即25先令,或者说全部棉花价值的1/2。
为了使事情简单起见,——因为数字在这里是完全无关紧要的,——我们可以假定:在12劳动小时内纺成棉纱的棉花为2镑(也就是80磅棉花,每磅6便士);在12劳动小时内机器的磨损为2镑;最后,新劳动所追加的价值为2镑,其中1镑为工资,1镑为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2镑或者40先令除以12小时,每小时就是3+(1/3)先令(3先令4便士),这就是1劳动小时价值的货币表现;同样,根据我们的假定,每小时加工的棉花为3+(1/3)先令的棉花,即6+(2/3)磅;最后,每小时机器的磨损为3+(1/3)先令。一小时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就是10先令。但是,在这10先令中,6+(2/3)先令(6先令8便士)或者〔66+(2/3)〕%只是原来就已存在的价值,这个价值所以会在商品中再现出来,只是因为吸收一小时劳动需要3+(1/3)先令的机器和6+(2/3)磅的棉花。因为它们作为材料和机器。按照这种相互的比例进入劳动过程,所以,[材料和机器的]这个量中包含的交换价值就转移到新的商品上,例如转移到棉纱上。
4小时所生产的棉纱为40先令或2镑,其中又有1/3(也就是13+(1/3)先令)是新追加的劳动,而2/3或26+(2/3)先令只是已经消耗掉的材料和机器中所包含的价值的保存。而这个价值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只是因为材料上追加了13+(1/3)先令的新价值,也就是说,材料吸收了4小时劳动,或者说,26+(2/3)先令代表着实现4小时纺纱劳动所需要的材料和机器的数量。除了4个物化劳动小时,即13+(1/3)先令外,4小时内没有创造任何其他价值。但是,这4小时的商品或者产品(其中保存的预先存在的价值占2/3)的价值是2镑(或40先令),恰好等于在12劳动小时的纺纱过程中必须纺成棉纱(消费掉)的棉花的价值。因此,如果工厂主把最初4小时的产品卖出去,他就可以补偿12个小时内所需要的或者说他为了吸收12劳动小时所需要的棉花的价值。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按照假定,进入12小时的产品的棉花价值是总产品价值的1/3。工厂主在1/3的劳动时间里只消费1/3的棉花,因而也就只保存这个1/3的价值。如果他再加上2/3的劳动,他就还要多消费2/3的棉花,并在12小时内在产品中保存棉花的全部价值,因为全部80磅棉花实际上都进入了产品,进入了劳动过程。如果工厂主现在卖掉4劳动小时的产品,它的价值是总产品的1/3,也就是棉花在全部产品中所占的价值部分,那么,他就会以为他在这最初的4小时内再生产了棉花的价值,即在4劳动小时内再生产了棉花的价值。然而,事实上进入这4小时的只有1/3的棉花,因而也就是1/3的棉花价值。工厂主认为,12小时内消费的棉花在4小时中就再生产出来了。但是,他所以会得出这种计算结果,只是因为他把工具[价值]的1/3,[新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物化劳动)的1/3,即构成4小时劳动的产品价格的2/3都算在棉花里了。这部分产品价值是26+(2/3)先令,因而,按照[棉花]价格就是53+(1/3)磅棉花,如果他只劳动4小时,那么,他的商品就只有12小时总产品价值的1/3的价值。因为棉花构成总产品价值的1/3,因此他就可以认为,他在4小时的产品中得到了12小时劳动所需要的棉花价值。
[Ⅱ—64]如果他再继续劳动4小时,那么,这就又等于总产品价值的1/3,而因为机器是总产品价值的1/3,所以他就想,他在这第二个1/3的劳动时间里补偿了12小时劳动所需要的机器的价值。事实上,只要他把这第二个1/3或这另外4小时的产品卖掉,12小时内机器磨损的价值就会得到补偿。按照这种计算,最后4小时的产品就既不包含原料,也不包含机器(否则就会包含它们的价值),而只包含劳动,也就是说,只包含新创造的价值,因此,2小时是再生产出来的工资(1镑),而2小时是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也是1镑)。实际上,这最后4小时追加劳动只是追加了4小时的价值,即13+(1/3)先令。但是,根据工厂主的假定,在这4小时产品中占〔66+(2/3)〕%的原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只是补偿追加的劳动。因此,劳动在12小时内追加的价值似乎可以理解为劳动在4小时内追加的。全部计算所以会产生,只是由于假定1/3的劳动时间不仅创造自身,而且还创造了占这一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产品价值2/3的预先存在的价值。
因此,如果假定全部1/3的劳动时间的产品只是由劳动追加的价值,——尽管它只占这一产品的价值的1/3,——那么,自然就会得出同样的结果,好象在(3×4)小时内总是把有效的1/3看作是劳动,而把2/3看作预先存在的价值。这种计算对资本家来说也许是完全实际可行的,但是,从理论上来看,这种计算却混淆了一切现实关系,并会导致极其荒唐的结论。仅仅是原材料和机器的预先存在的价值就占新商品的〔66+(2/3)〕%,而追加劳动只占33+(1/3)。〔66+(2/3)〕%表示24小时的物化劳动时间;因此,假定12小时新劳动不仅物化自身,而且除此以外还物化24小时,也就是说,总共物化36小时,这是何等的荒谬。
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
4劳动小时的产品价格,即12小时总工作日的的1/3产品价格,是总产品价格的1/3。按照前面的假定,棉花的价格是总产品价格的1/3。因此,4劳动小时即总工作日的1/3的产品的价格就等于进入总产品的棉花的价格或者说等于在12劳动小时内纺成棉纱的棉花的价格。因此,工厂主说,最初的4劳动小时只是补偿12劳动小时内消费掉的棉花的价格。但是实际上,在最初的4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中,1/3或13+(1/3)先令(在我们这个例子中)是在劳动过程中追加的价值即劳动,13+(1/3)先令是棉花,13+(1/3)先令是机器,而棉花和机器这两个组成部分只是再现在产品价格中,因为它们是作为使用价值被4小时劳动消费掉的,因此,它们再现在新的使用价值中,因此它们保存着它们原有的交换价值。
在4小时内追加到26+(2/3)先令的棉花和机器(它们在进入劳动过程以前就具有这些价值,只是在新产品的价值中再现出来,因为它们通过4小时的纺纱过程进入了新产品)上去的无非是13+(1/3)先令,即新追加的劳动(新追加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因此,如果我们从4小时产品的价格40先令中扣除预付[在原材料和机器上]的26+(2/3)先令,那么,在劳动过程中真正创造出来的价值,就只是4小时劳动的货币表现13+(1/3)先令。如果现在我们把产品价格的2/3,即代表机器的1/3或13+(1/3)先令和代表劳动的另一个1/3或13+(1/3)先令,都算作棉花的价格,那么,我们就会得到在12小时内消费的棉花的价格。
换句话说:在4小时劳动时间内实际上只有4小时劳动时间追加到先前就存在的价值上。但这些价值会再现出来。一定数量的棉花和机器的价值所以[会在产品的价值中再现出来],只是因为这些价值吸收了这4小时劳动时间,或者因为它们作为纺纱的要素变成了纱的组成部分。因此,在4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值中再现出来的棉花价格仅仅等于真正作为材料进入这4小时劳动过程并被消费掉的棉花量的价值;也就是说,根据假设等于13+(1/3)先令。但是,4劳动小时的全部产品的价格等于12小时消费的棉花的价格,因为4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等于12小时总产品的1/3,而棉花的价格是12小时总产品的价格的1/3。
[Ⅱ—65]对于12小时劳动所说的情况也适用于1小时劳动。4小时与12小时的关系也就是1/3小时与1小时的关系。因此,为了进一步简化全部过程,我们把它归结为1小时。根据前面的假定,1小时产品的价值等于10先令,其中3+(1/3)先令是棉花(6+(2/3)磅棉花),3+(1/3)是机器,3+(1/3)是劳动时间。如果追加1小时劳动时间,那么,全部产品的价值就等于10先令或等于3小时劳动时间:因为在新的产品即棉纱中再现出来的已消费的材料和机器的价值是6+(2/3)先令,按照我们的假定就等于2劳动小时。现在只是要区别,棉花和纱锭的价值是怎样在纱的价值上再现出来的,新追加的劳动是怎样进入纱的价值的。
第一:全部产品的价值等于3小时劳动时间或等于10先令。其中2小时是棉花和纱锭包含的劳动时间,是劳动过程之前预先就已存在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这2小时在棉花和纱锭进入劳动过程以前就是它们的价值。因此,这2小时只是在全部产品价值中(占其中2/3)再现出来,只是得到了保存。新产品的价值超过它的材料部分价值的余额只占[产品价值的]1/3,即3+(1/3)先令。这是在这一劳动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唯一的新价值。原来就已存在的与新价值无关的价值仅仅得到了保存。
第二:原来的价值是怎样保存下来的呢?它们所以会保存下来,是因为它们作为材料和资料被活劳动使用,被活劳动作为形成新的使用价值即棉纱的要素消费掉了。劳动保存了它们的交换价值,这只是因为劳动把它们当作使用价值,也就是说,把它们当作形成新使用价值即棉纱的要素消费掉了。因此,棉花和纱锭的交换价值在棉纱的交换价值中再现出来,并不是因为在它们上面追加了一般劳动,抽象劳动,单纯的劳动时间(形成交换价值要素的劳动),而是追加了这种一定的实际劳动,纺纱劳动,有用劳动,这种劳动实现在某种使用价值如棉纱上,并作为这种有目的的特殊活动把棉花和纱锭当作自己的使用价值来消费,把它们当作自己的要素来利用,通过它自己的有目的的活动把它们变成棉纱的形成要素。
如果纺纱工——也就是纺纱劳动——用一台更完善但会按同一价值比例进入产品价值的机器在半小时内就能把6+(2/3)磅棉花纺成棉纱,而不是需要一小时,那么,产品的价值就等于3+(1/3)先令(棉花)+3+(1/3)先令(机器)+1+(2/3)先令的劳动,因为半小时劳动时间根据我们的假定就是1+(2/3)先令。因此,产品价值就等于8+(1/3)先令,其中棉花和机器的价值就象第一种情况一样全部得到了再现,尽管追加在它们上面的劳动时间比第一种情况少50%。但是,棉花和机器的价值全部再现出来了,这是因为纺纱劳动只需半个小时,就能把它们变成棉纱。因此,它们所以会全部再现出来,这是,因为它们全部进入了半小时纺纱劳动的产品,进入了新的使用价值即棉纱。劳动保存它们的交换价值,只是因为劳动是实际的劳动,是制造特殊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特殊活动。劳动是作为纺纱劳动保存它们的交换价值的,而不是作为与劳动的内容无关的抽象的社会劳动时间。在这里,劳动只有作为纺纱劳动才会在产品即棉纱中保存棉花和纱锭的价值。
另一方面,在保存棉花和纱锭的交换价值的过程中,劳动即纺纱劳动不是把棉花和纱锭当作交换价值,而是当作使用价值,当作这种特定的劳动即纺纱劳动的要素。如果一个纺纱工使用某种机器,能把6+(1/3)磅棉花纺成棉纱,那么,对这一过程来说,每磅棉花值6便士还是值6先令,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因为他在纺纱过程中是把它作为棉花,作为纺纱劳动的材料来消费的。这种材料需要多少,取决于吸收一小时纺纱劳动的需要。这种材料的价格与此毫无关系。机器的情况也是这样。如果同样一些机器的价格下降一半,而执行同样的职能,那么,这种情况丝毫也不会影响纺纱过程。对纺纱工来说,唯一的条件是,他占有的材料(棉花)和纱锭(机器)的量,应该是一小时纺纱劳动所需要的量。棉花和纱锭的价值或价格与纺纱过程本身没有关系。它们是物化在它们自身中的劳动时间的结果。因此,它们所以能在产品中再现出来,只是因为它们对产品来说是预先就已存在的价值,它们在产品中再现出来,只是因为棉花和纱锭这两种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就其物质规定性来说,是纺纱劳动所需要的,它们作为要素进入了纺纱过程。
但是另一方面,纺纱劳动给棉花和纱锭的价值追加新价值,只是由于纺纱劳动不是这种一定的劳动即纺纱劳动,而是劳动一般,只是因为纺纱工的劳动时间是一般劳动时间,对于这种一般劳动时间来说,它物化为何种[Ⅱ—66]使用价值,劳动的特殊有用性,特殊的目的,特殊的形式和方式或存在方式如何,都是无关紧要的,它表现为这种劳动的时间(尺度)。一小时纺纱劳动在这里就等于一小时的一般劳动时间(它等于一小时或几个小时,同这里的问题是无关的)。这一小时物化劳动时间比如在棉花和纱锭的结合上追加了3+(1/3)先令,因为棉花和纱锭同样是物化为货币的劳动时间。
如果能用1/2小时而不是1小时生产出5磅棉纱(由6+(2/3)磅棉花纺成),那么,在半小时结束时得到的使用价值,就同另外一种情况下在一小时结束时得到的一样。也就是说,得到同质同量的使用价值,即得到一定质的5磅棉纱。这种劳动就它是具体劳动、纺纱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活动来说,它在半小时内完成的工作同以前一小时所完成的一样多,创造出同样多的使用价值。尽管纺纱劳动延续的时间在一种场合比另一种场合长一倍,但是,它作为纺纱劳动在这两种场合所做的是同一件事情。如果它本身是使用价值,是劳动,也就是说,是创造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那么,它为了创造这个使用价值所必须持续的必要时间就是完全无关紧要的;无论纺成5磅棉纱需要1小时还是半小时,都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反过来说,它生产同一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就越具有生产性和有用性。但是,它追加的、创造的价值,则完全要由它延续的时间来计量。纺纱劳动在一小时内追加的价值比1/2小时内追加的价值大一倍,在2小时内追加的价值比一小时内追加的价值大一倍。纺纱劳动追加的价值是由它自身的延续时间来计量的,而作为价值,产品无非是一定的一般劳动时间的物化,而不是这种特殊劳动即纺纱劳动的产品,或者说,纺纱劳动只有在它是一般劳动,并且它的持续时间是一般劳动时间的情况下,它才会被考察。棉花和纱锭的价值被保存下来,是因为纺纱劳动把它们转化成了棉纱,也就是说,它们作为材料和资料被这种特殊的劳动方式消费掉了。6+(2/3)磅棉花的价值所以会增加,只是因为这些棉花吸收了一小时的劳动时间,只是因为产品棉纱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比产品的价值要素棉花和纱锭所包含的多1小时。
但是,劳动时间所以能追加到现成的产品或者说现成的劳动资料上面去,只是因为它是某种特殊的劳动即把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当作自己的材料和资料的劳动的时间。因此,1小时劳动时间所以会追加到棉花和纱锭上面,只是因为在它们上面追加了1小时纺纱劳动。棉花和纱锭的价值的保存,仅仅同这种劳动的特殊性质、它的物的规定性有关,也就是说,这种劳动是纺纱劳动,恰恰是这种一定的以棉花和纱锭作为纺纱资料的劳动;进一步说,它是活劳动自身,是有目的的活动。价值追加在它们上面,这种情况纯粹是由于纺纱劳动是一般劳动,是一般的抽象的社会劳动,而一小时纺纱劳动等于一小时一般的社会劳动,等于一小时社会劳动时间。因此,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被保存下来并在产品总价值中作为它的组成部分再现出来,这只是价值增殖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只是现实劳动的抽象表现)的结果,新的劳动时间追加过程的结果,因为新的劳动时间必须以有用的和有目的的一定形式追加。但这并不是劳动两次,即一次追加价值,另一次保存已有价值;但是因为劳动时间只能以有用劳动、特殊劳动的形式,比如纺纱劳动的形式追加,所以劳动本身在给材料和资料追加新的价值即追加新的劳动时间的同时,也就保存了材料和资料的价值。
此外,可以清楚地看到:新劳动保存的原有价值量同它追加在原有价值上的价值量有一定的比例,或者说,保存下来的已经物化的劳动量同追加的新的劳动时间量有一定的比例;总之,直接劳动过程同价值增殖过程之间有一定的比例。
如果在既定的一般生产条件下,纺掉6+(2/3)磅棉花,并磨损掉x台机器的必要劳动时间为1小时,那么,在1小时内只能把6+(2/3)磅棉花纺成棉纱,并且只能使用x台机器,因而只能生产出5磅棉纱;结果是2劳动小时的物化劳动时间,即在棉纱中保存下来的6+(2/3)磅棉花和x纱锭(3+(1/3)先令)转到1劳动小时上,棉纱的价值高于棉花和x纱锭的价值的1劳动小时。棉花所以能增加价值(也就是得到剩余价值)1劳动小时即3+(1/3)先令,只是因为6+(2/3)磅棉花和x台机器被使用了;另一方面,棉花和机器所以能被使用,从而它们的价值所以能在棉纱中重新再现出来,只是因为追加了1小时劳动时间。因此,为了使80磅棉花的价值在产品中[Ⅱ—67]作为棉纱的价值部分再现出来,就必须追加12劳动小时。一定量的材料只能吸收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只是按照它吸收这种劳动(在劳动生产率已定的情况下)的比例得到保存。因此,如果80磅棉花没有全部纺成棉纱,80磅棉花的价值就不能保存下来。而按照我们的假定,把80磅棉花纺成棉纱需要12小时劳动时间。
如果劳动生产率已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在一定时间内所能提供的使用价值量已定,那么,劳动保存的已有价值的量就完全取决于劳动自身的持续时间,或者说,保存下来的材料[和]资料的价值量完全取决于追加的劳动时间,因而取决于新价值创造的程度。价值保存的多少同追加价值的多少成正比。另一方面,如果材料和劳动资料己定,那么,它们的价值的保存就完全取决于追加劳动的生产率,取决于追加劳动把它们转化为新的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时间的多少。因此,已有价值的保存在这里同价值的追加,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也就是说,如果劳动的生产效率较高,那么,劳动保存已有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较少;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由于分工,更多的是由于机器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状况。
作为价值要素、价值实体的劳动时间是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在现有的一般社会生产条件下所要求的劳动时间。例如,如果一小时是把6+(2/3)磅棉花纺成棉纱所必要的劳动时间,那么,这一小时就是需要有一定的实现自身的条件的纺纱劳动的时间,也就是说,例如需要带有若干纱锭的走锭精纺机,具有若干马力的蒸汽机等等。要在1小时内把6+(2/3)磅棉花纺成棉纱,所有这一切设备都是必不可少的。不过,关于这一方面的情况要在以后再谈。}
现在回过来谈我们的例子。也就是说,6+(2/3)磅棉花已在一小时内纺成棉纱,棉花的价值等于3+(1/3)先令,所使用的纱锭等等的价值等于3+(1/3)先令,[纺纱]劳动追加的价值等于3+(1/3)先令,因此,产品的价值等于10先令。因为棉花和纱锭等于2劳动小时,所以两者各等于1劳动小时。在这个小时结束时,总产品的价格等于价格总额,等于10先令,或者说3小时物化劳动时间,其中属于棉花和纱锭的2小时只是在产品中再现出来,只有1小时是新创造的价值或追加的劳动。在1劳动小时的产品的总价格中,每个要素的价格占1/3。因此,1/3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等于1/3总产品的价格,也就是等于在总产品中包含的劳动的价格,或者棉花的价格,或者机器的价格,因为总产品的这3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构成总产品价格的1/3。因此,如果劳动1/3小时,那么,产品就等于价值3+(1/3)先令的1+(2/3)磅棉纱[注:假定在1小时内加工的6+(2/3)磅棉花能纺成5磅棉纱。——编者注],我用它可以购买6+(2/3)磅棉花。或者说,1/3小时产品的价格等于整个劳动小时所消费的棉花的价格。第二个1/3的价格等于使用的机器的价格。1/3劳动小时的[全部]产品的价格就等于[在一个劳动小时内]全部追加劳动的价格,其中一部分追加劳动是工资的等价物,另一部分构成剩余价值或利润。
因此,工厂主会这样计算:我劳动1/3小时用来支付棉花的价格,再劳动1/3小时用来补偿使用的机器的价格,还有1/3小时,其中1/6是工资,1/6是剩余价值。这种计算在实践中十分正确,但如果要用它来解释实际的价值形成(价值增殖过程)和必要劳动同剩余劳动的比例,这种计算就十分荒谬。这就是说,在这里不知不觉地产生了这样一种看法,似乎是1/3小时的劳动创造或补偿了已消耗掉的棉花的价值,1/3小时的劳动创造或补偿了磨损掉的机器的价值,还有1/3劳动小时则构成新追加的劳动或新创造的价值,这是工资和利润的共同基金。实际上,这仅仅是一种很平庸的方法,它所表明的是这样一种关系,即棉花和劳动资料的已有价值会在全部劳动时间(1劳动小时)的产品中再现出来,或者说,已有价值即物化劳动在劳动过程中由于追加一小时劳动时间而保存下来。
如果我认为:1/3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等于在整个劳动小时内纺成棉纱的棉花的价格,比如说等于6+(2/3)棉花的价格,也就是3+(1/3)先令,那么,我就知道,1劳动小时的产品等于3×(1/3)劳动小时的产品。因此,如果1/3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等于在3/3或1劳动小时内纺成棉纱的棉花的价格,那么,这无非就是说,棉花的价格等于总产品价格的1/3,6+(2/3)磅棉花进入了[1劳动小时的]总产品,因此棉花的价值再现出来并构成总产品价值的1/3。机器的价值也是这种情况。劳动也是如此。
因此,如果我认为,2/3的劳动时间(在这段时间里,[Ⅱ—68]劳动总是在继续)的产品的价格,也就是说,比如2/3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等于3/3或1劳动小时内消费掉的材料的价格和机器的价格,那么,这只不过是用另一种方法说,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格进入劳动小时的总产品的价格并占2/3,因而追加的劳动小时就只是物化在产品中的全部价值的1/3。1小时的一部分、1/3或2/3等等的产品的价格等于原材料、机器等等的价格,但这决不是说,原材料、机器的价格在1/3或2/3等等小时内生产出来或者真正地被再生产出来,而只是表示:这些部分产品的价格或劳动时间的各个相应部分的这些产品的价格等于在总产品中再现出来并保存下来的原材料价格、[机器价格]等等。
如果我们来考察[总产品价值的]最后一个1/3,即代表追加劳动的价格、追加的价值量或者新物化的劳动量的部分,那么,我们就可以最清楚地看到另外一种观点的荒诞无稽。按照我们的假定,这个最后的1/3[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等于1+(1/9)先令的棉花(1/3劳动小时),1+(1/9)先令的机器(1/3劳动小时),加上新追加的劳动1/3小时,因此,总计等于3/3劳动小时或者等于1劳动小时。因此,实际上这个价格以货币形式标志着追加到原材料上的全部劳动时间。但是,根据前面提到的混乱观点,1/3劳动小时则应该表现为3+(1/3)先令,也就是表现为3/3劳动小时的产品。
第一个1/3的情况也是这样,在那里,1/3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等于棉花的价格。这个价格由2+(2/9)磅棉花的价格1+(1/9)先令(1/3劳动小时)、机器的价格1+(1/9)先令(1/3劳动小时)和1/3真正新追加的劳动(这恰好是把2+(2/9)磅棉花纺成棉纱所需的劳动时间)所组成。因此,这个价格总计等于1劳动小时,也就是等于3+(1/3)先令。这也就是3/3劳动小时所需要的棉花的价格。因此,这头一个1/3实际上也同其他两个1/3劳动小时一样,2/3劳动小时的价值(等于2+(2/9)先令)只是被保存下来,因为x棉花纺成了棉纱,从而棉花和已损耗掉的机器的价值再现出来了。作为新的价值附加进来的只是1/3新的物化劳动。
但是,这里总是会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工厂主有理由这样说:头4个劳动小时(或1/3劳动小时)只是为我补偿我在12劳动小时内所需要的棉花的价格;第二个4劳动小时只是补偿我在12劳动小时内已损耗掉的机器的价格,只有最后4劳动小时形成新价值,其中一部分补偿工资,一部分构成剩余价值,这就是我从全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结果。但是他在这里忘记了,根据他的假定,只有最后4小时的产品才是新追加的劳动时间的物化,因而12劳动小时就是:4劳动小时物化在材料中,4劳动小时物化在已损耗掉的机器中,最后4劳动小时是真正新追加的;于是他得到的结果就是这样,即总产品的价格由36个劳动小时组成,其中24劳动小时只代表棉花和机器在被加工成棉纱以前具有的价值,而12劳动小时,即总价格的1/3代表新追加的劳动,即同新追加的劳动完全相等的新价值。}
{工人在货币面前把他的劳动能力当作商品出卖,这要以下列各点为前提:
(1)劳动条件,即劳动的物的条件作为异己的权力,异化的条件与他相对立。劳动的条件是别人的财产。而这种情况同样又要求土地作为地产存在,要求土地作为别人的财产与他相对立。他仅仅是单纯的劳动能力。
(2)工人以[法]人的身分对待那些与他相异化的劳动条件,以及他自己的劳动能力;因此他作为所有者支配着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不属于劳动的物的条件,也就是说,他本身不是作为劳动工具为他人所占有。他是自由的工人。
(3)工人劳动的物的条件本身仅仅作为物化劳动与工人相对立,也就是说,作为价值、作为货币和商品与工人相对立;作为这样的物化劳动,它同活劳动相交换仅仅是为了保存并增殖自身,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成为更多的货币,而工人拿他的劳动能力与这种物化劳动相交换,是为了获得这种物化劳动中构成他的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因此,劳动的物的条件在[它们]同[劳动]的这种关系中仅仅表现为已经独立的,坚持独立的并且只是以自身增殖为目的的价值。
可见,这种关系的全部内容,正如与劳动相异化的工人劳动条件的表现方式一样,处于[Ⅱ—69]它们的纯粹的经济形式中,在这里,没有任何政治的、宗教的和其他的伪装。这是纯粹的货币关系。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物化劳动和活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关系。不是主人和奴仆,教士和僧侣,封建主和陪臣,师傅和帮工等等之间的关系。在一切社会制度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一些阶级)总是占有劳动的物的条件的阶级,因此,这些条件的承担者,即使在他们劳动的场合,他们也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从事劳动,而仆役阶级总是这样一个阶级,它或者作为劳动能力本身是所有者的财产(奴隶),或者只是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这种情况甚至会以这样的方式出现,例如在印度、埃及等等,他们[劳动者]占有土地,但是土地的所有者却是国王或某个种姓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关系不同于资本的地方在于,在这些关系中,上述[劳动和它的物的条件之间的]关系看不见了,而表现为主人与奴仆,自由民和奴隶,半仙和凡人等等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双方的意识中就是作为这样的关系存在着。只是在资本中,这种关系才被剥掉了一切政治的、宗教的和其他观念的伪装。这种关系——在双方的意识中——被归结为单纯的买和卖的关系。劳动条件本身以赤裸裸的形式与劳动相对立,它们作为物化劳动、价值、货币与劳动相对立,作为把自身仅仅理解为劳动本身的形式并且只是为了作为物化劳动保存和增殖自身而与劳动相交换的货币。因此,这种关系纯粹表现为单纯的生产关系——纯粹的经济关系。但是,随着统治关系在这种[资本主义]基础上的发展,就会明白,这种关系仅仅产生于买者即劳动条件的代表同卖者即劳动能力的所有者相互对立的关系。}
因此,现在我们再回过来探讨雇佣劳动的问题。
我们已经看到,在劳动过程中,——因而在生产过程中,就这一过程是某种使用价值的生产,是劳动作为有目的的活动的实现而言,——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根本不是为劳动本身而存在的。它们只是作为实现劳动的物的条件,作为劳动的物的因素而存在,而且本身为劳动所消费。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交换价值不进入劳动过程本身这种情况,换句话说就是,它们不是作为商品进入劳动过程。机器作为机器起作用,棉花作为棉花起作用,但是,它们在这里起作用,并不是因为它们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相反,作为这种社会劳动的化身,它们的使用价值在它们身上消失了,它们成了货币。但是,实际上有这样的劳动过程,在那里,材料没有任何价值,例如海中的鱼,矿里的煤。
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它们作为商品的特性与生产过程根本没有关系,那就错了;因为这个生产过程不仅生产使用价值,而且也生产交换价值,不仅生产产品,而且也生产商品;或者说,它的产品不仅是使用价值,而且是具有一定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而这个交换价值部分地又是由作为商品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本身具有的交换价值决定的。它们作为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否则它们就不能作为商品从生产过程中出来。因此,如果有人说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与生产过程无关,它们作为商品与这一过程无关,因为它们在劳动过程中不是充当商品,而是充当单纯的使用价值,那么这就等于说,生产过程不仅是劳动过程,而且同时是价值增殖过程这种情况,对生产过程来说是无关紧要的;这种说法又等于说生产过程的目的是自我消费。这同前提是矛盾的。即使就单纯价值增殖过程来说,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不是生产的,因为它们的价值只是在产品[的价值]中再现出来,保存下来,那情况也是这样。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工资或者劳动能力的价格。劳动能力的价格或工资不是生产的,也就是说,如果“生产的”是指必须作为要素进入劳动过程本身,那么它就不是生产的。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目的地使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是工人本身,即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作用的人,不是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所得到的价格。或者说,如果工人进入劳动过程,他就是作为活动,作为他的劳动能力的动力——作为劳动进入这一劳动过程的。现在可以[Ⅱ—70]说:“工资归结为工人作为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工人作为活劳动能力保存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总之就是工人在劳动期间保持自己生命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维持工人作为工人进行活动的那些生活资料,同劳动过程中机器消耗掉的煤和油等等一样进入劳动过程。他在劳动期间的生活费用,同机器等等消费的辅助材料一样,也是劳动过程的要素。”但是在这里——在机器的场合——煤、油等等,总之辅助材料,只是作为使用价值进入劳动过程。它们的价格同这个过程毫无关系。工人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即工资是否也是这样呢?
这个问题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于:
是否应该这样考察工人消费的生活资料,——也就是构成他作为工人的生活费用,——即资本本身需要这种生活资料作为资本的生产过程的要素(就象它需要辅助材料一样)呢?当然,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最初的行为始终是交换行为。
经济学家争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工人消费的、他的劳动的价格即工资所代表的生活资料,是否象劳动资料(材料和劳动资料)一样构成资本的一部分?首先,劳动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因为我们假定,个人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无论是作为买者还是卖者都一样——互相对立;因此,谁没有劳动资料,谁就没有商品可交换(假定为自己的消费而进行的生产不属于我们的研究范围,凡是谈到产品都是指商品),因此,也就不能通过交换得到生活资料。另一方面,直接的生活资料也同样是劳动资料,因为工人为了劳动必须生活,而为了生活,他必须每天消费若干生活资料。
无对象的劳动能力,作为单纯的劳动能力同实现它的物的条件,同它的现实性相对立,因此,也同样同生活资料或劳动资料相对立,或者说,两者都作为资本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确实,资本就是货币,是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是物化的一般社会劳动。但这只是它的形式。一旦它要作为资本——即作为保存和增殖自己的价值——实现自己,它就必须转化成劳动条件,或者说,这些劳动条件构成它的物的存在,即它作为交换价值借以存在的现实的使用价值。但是,对于劳动过程来说,主要的条件是工人本身,也就是说,本质上是资本中购买劳动能力的那一部分。如果市场上没有生活资料,那么对资本来说,给工人支付货币就没有任何意义。货币只是工人得到的一张领取市场上的一定量生活资料的凭证。因此,资本家潜在地掌握着生活资料,而这些生活资料则是他的权力的组成部分。不过,如果根本没有资本主义生产,那么,生活费用(最初是自然界无偿地提供的)就仍然同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一样是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下,]凡是实现劳动所需要的一切物的要素,都表现为同工人相异化的、处于资本方面的东西:劳动资料是如此,生活资料也是如此。
罗西[36]等人要说的或者实际上所说的——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其实无非是这种意思:雇佣劳动本身不是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他们只是忘记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同一情况也应该适用于资本。
{在这里(见增补[注:见本卷第153—155页。——编者注])也必须继续研究萨伊关于同一资本——但他在这里指的是价值——有双重消费的错误说法,即价值对资本家来说是生产的,对工人来说则是非生产的。}
{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权是行会工业或中世纪劳动形式的特征。}
因此,我们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生产过程从属于资本,或者说,这种生产方式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
工人完成流通形式W—G—W。他为买而卖。他把他的劳动能力换成货币,是为了把货币换成商品,这些商品是使用价值即生活资料。目的是个人消费。根据简单流通的性质,他最多可以通过节省和特别勤勉来贮藏货币,但他并不创造财富。相反,资本家完成流通形式G—W—G。他为卖而买。这一[Ⅱ—71]行动的目的是交换价值,即发财致富。
我们只是把同资本相交换,转化为资本并使资本增殖的自由劳动理解为雇佣劳动。因此一切所谓的服务都被排除了。不管这些服务有什么其他性质,货币在它们上面是耗费了,而不是作了预付。在这些服务中,货币往往只是一种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而转瞬即逝的交换价值。正如购买商品来消费(不是通过劳动来消费)同生产消费(从资本主义的观点来看)毫不相干一样,资本家作为私人——在商品生产过程之外——消费的那些服务同生产消费也毫不相干。这些服务可能是很有用的等等。但它们的内容在这里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对这些服务本身的评价(在经济上对它们的评价),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当然不同于在其他的生产关系中。但是,只有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基本因素,才有可能研究这个问题。
各种服务即使本身可以直接生产商品,例如,裁缝为我缝制裤子,或者士兵保卫着我,法官等等也是一样,或者音乐家给我一种美的享受,我购买他的演奏,或者医生给我治好腿,我付钱给他,但是,这里谈的始终只是劳动的物质内容,劳动的有用性,而至于这些是劳动,那与我完全无关。在创造资本的雇佣劳动的场合,它的内容实际上与我无关。任何一种一定的劳动方式对我有意义的只是在于,它是一般的社会劳动,从而是交换价值的实体,是货币。因此,上述工人、仆役,从娼妓到教皇,决不会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被使用。{不过,最好把关于“生产劳动”的详细论述放到《资本和劳动》这一部分。}我购买一种劳动而赚钱,购买另一种劳动而花钱。一种劳动使人致富,另一种劳动使人变穷。后一种劳动本身可以是发财致富的条件之一,例如警察、法官、士兵、刽子手的劳动。但是,这样一来,这种劳动往往只是一种“使负担加重的事情”,而同直接的[生产]过程完全无关。
我们从流通出发,是为了达到资本主义生产。这也是历史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以商业在另一种过去的生产基础上的发展为前提的。{关于这一点要详加叙述。}
我们现在所要考察的是剩余价值的进一步的发展。这里要指出的是,当剩余价值的生产成为生产的真正目的,或者说,生产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时候,由于劳动过程起初只是形式上从属于资本,活劳动从属于物化劳动,现代劳动从属于过去劳动,就使劳动过程本身的方式显著地发生了变化;因而,同资本关系(要使它以发展的形式出现)相适应的,也有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力的发展。
{我虽然也在服务中消费仆役的劳动能力,但不是由于他的使用价值是劳动,而是由于他的劳动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注释:
[30]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606页)引用了尤尔的著作《工厂哲学》(1835年伦敦版)中相应的地方。——第113页。
[31]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上册第250—251页。——第114页。
[32]歌德《浮士德》第一部第五场(《莱比锡的欧北和酒寮》),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21页;俄文版第46卷下册第212页。——第123页。
[33]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上册第284—285页。——第126页。
[34]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5章;第46卷上册第287—288页。——第128页。
[35]马克思指的是威·托·桑顿的著作《人口过剩及其补救办法》1846年伦敦版,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194页。——第128页。
[36]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对罗西的观点进行批判的分析(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6卷下册第87—91页;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304—312页)。——第150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马恩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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