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致彼得·伊曼特
丹第 1870年2月23日[于伦敦] |
亲爱的伊曼特:
据我所知,在苏格兰是不能追究某人在国外所欠的债务的。我想,你在当地随便碰到哪一个律师,他都会向你证实这一点。
民法典关于时效问题规定[注:见本卷第436页。——编者注]:第二二六二条——一切诉讼的时效为三十年;第二二六五条——凡善意占有不动产者,诉讼时效分别为十年或二十年;第二二七一条——科学和艺术的老师和教员对其每月的授课提出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普鲁士人的一切令人讨厌的行为就是明目张胆地、毫不掩饰地企图吓唬人,因此你索性对这些坏蛋嗤之以鼻。令人难堪的情况也许只是:债务是以誓言作保证的。在法律上这不会改变什么,但会是一件败坏名誉的事。不过也许情况不是这样?
你大概知道,德朗克彻底破产了,躲起来了;一些人说,他又在利物浦捣鬼,另一些人说,他在巴黎或西班牙游荡。不管怎样,你通过席利可以得到关于他的最准确和最可靠的情况。
恶棍比斯康普在继续开导奥格斯堡的《总汇报》和《威塞尔报》以及从新年起由尤赫在这里出版的《邮报》[注:《德意志邮报》。——编者注]。(《海尔曼》落入俾斯麦手中[注:见本卷第287页。——编者注]。)我根本不读所有这些东西,更少和什么个人有来往。据我所知,库尔黑森人[注:比斯康普。——编者注]住在伦敦郊区某地,并且又当了“丈夫”。因为你……[注:信的结尾部分残缺。——编者注]
注释:
[546]这封不完整的信,是对前共产主义者同盟盟员彼得·伊曼特1870年2月18日来信的复信;伊曼特当时流亡在苏格兰和丹第。鉴于普鲁士政府通过北德意志联邦的领事,要求伊曼特偿付他于1844—1845年间在波恩大学听神学课程的听课费,伊曼特向马克思请教。马克思在回复伊曼特以前,曾就这个问题征求过恩格斯的意见(见本卷第435页)。——第6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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