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斯特林[用供求关系对资本家的利润作庸俗解释]
“每种商品的量必须这样调节,也就是使该商品的供给与商品的需求之比小于劳动的供给与劳动的需求之比。商品的价格或价值,同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的价格或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利润或余额,这种利润或余额是李嘉图根据他的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帕特里克·詹姆斯·斯特林《贸易的哲学》1846年爱丁堡版第72—73页)
[851]同一个作者对我们说: “如果商品的价值按照它们的生产费用互成比例,这就可以叫作价值水准。”(同上,第18页)
因此,如果劳动的需求和供给相符,劳动就会按照它的价值出卖(不管斯特林如何理解这个价值)。如果劳动耗费在其上的商品的需求和供给相符,商品就会按照它的生产费用出卖,这个生产费用就是斯特林所谓的劳动的价值。于是,商品的价格等于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的价值。而劳动的价格又和劳动本身的价值处于同一水准。从而,商品的价格等于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的价格。因此在这种场合就不会有利润或余额。于是,斯特林这样来解释利润或余额:
劳动的供给与劳动的需求之比必须大于劳动耗费在其上的商品的供给与这个商品的需求之比。必须设法使商品的卖价高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被支付的价格。
斯特林先生把这叫作对余额现象的解释,其实这不过是对必须解释的现象的另一种表达。进一步考察,只有三种情况是可能的。(1)劳动的价格合乎“价值水准”,就是说,劳动的需求和劳动的供给相符,劳动的价格等于劳动的价值。这时,商品必须高于它的价值出卖,就是说必须设法使商品的供给低于商品的需求。这是纯粹的“让渡利润”,不过加上了它得以实现的条件。(2)劳动的需求超过劳动的供给,劳动的价格高于劳动的价值。这时,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多于这些工人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买者必须付给资本家双重余额:第一,资本家起初付给工人的余额;第二,资本家的利润。(3)劳动的价格低于劳动的价值,劳动的供给超过劳动的需求。这时,余额的产生是由于劳动低于它的价值被支付,而[以商品的形式]按照它的价值或至少高于它的价格被出卖。
如果从斯特林的议论中把无稽之谈去掉,那末,在斯特林那里,余额的产生是由于劳动低于它的价值被资本家购买,而以商品形式高于它的价格再被出卖。
如果前面两种情况把所谓生产者必须“设法”使他的商品高于它的价值或高于“价值水准”出卖这一可笑的形式去掉,那无非是:如果一种商品的需求超过商品的供给,市场价格就提高到价值以上。这当然不是什么新的发现,它所解释的这种“余额”,无论对李嘉图还是对其他任何人从来没有造成丝毫困难。[ⅩⅣ—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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