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詹姆斯·穆勒[解决李嘉图体系的矛盾的不成功的尝试]
[791]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版(1824年伦敦第2版)。
穆勒是第一个系统地阐述李嘉图理论的人,虽然他的阐述只是一个相当抽象的轮廓。他力求做到的,是形式上的逻辑一贯性。“因此”,从他这里也就开始了李嘉图学派的解体。在老师[李嘉图]那里,新的和重要的东西,是在矛盾的“肥料”中,从矛盾的现象中强行推论出来的。作为他的理论基础的矛盾本身,证明理论借以曲折发展起来的活生生的根基是深厚的。而学生[穆勒]的情况却不是这样。他所加工的原料已不再是现实本身,而是现实经老师提炼后变成的新的理论形式了。一部分是新理论的反对者们的理论上的不同意见,一部分是这种理论同现实的往往是奇特的关系,促使他去进行把不同意见驳倒,把这种关系解释掉的尝试。在进行这种尝试时,他自己也陷入了矛盾,并且以他想解决这些矛盾的尝试表明,他教条式地维护的理论正在开始解体。穆勒一方面想把资产阶级生产说成是绝对的生产形式,并且从而试图证明,这种生产的真实矛盾不过是表面上的矛盾。另一方面,他力图把李嘉图的理论说成是这种生产方式的绝对的理论形式,并且同样用形式上的理由把有些已为别人所指出、有些是摆在他本人眼前的理论上的矛盾辩解掉。不过,穆勒在某种程度上也还是比李嘉图的观点前进了一步,越过了李嘉图本人阐述观点时所划的界限。穆勒还维护了李嘉图所维护的历史的利益——反对土地所有权的产业资本的利益,而且更加坚决地从理论中作出了实际结论,例如,他从地租理论做出了反对土地私有权存在的实际结论,他想或多或少直接地把土地私有变为国有。穆勒的这个结论和他这方面的观点,我们不打算在这里研究。
[(a)把剩余价值同利润混淆起来。利润率平均化问题上的烦琐哲学。把对立的统一归结为对立的直接等同]
在李嘉图的学生们那里,也象在李嘉图本人那里一样,看不到剩余价值和利润的区别。李嘉图本人只是在工资的变动可能对有机构成不同(这在李嘉图那里也只是涉及流通过程时谈到)的各资本产生的不同影响中,才注意到两者的区别。无论是李嘉图本人还是他的学生们都没有想到,即使我们考察的不是各个不同部门的资本,而是单独的每一笔资本,只要它不是仅仅由可变资本构成,不是只花在工资上的资本,那末,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就有区别,因而利润就必然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进一步发展了的、发生了特殊变化的形式。只是在谈到不同生产领域的、由不同比例的固定部分和流动部分构成的各资本的相等的利润——平均利润率时,他们才注意到剩余价值和利润的区别。在这方面,穆勒只是把李嘉图在第一章《论价值》中陈述的东西重复一遍,加以通俗解释罢了。穆勒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的唯一新的疑问是:
穆勒指出,“时间本身”(就是说,不是劳动时间,而是单纯时间)不生产任何东西,因此也不生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笔资本,象李嘉图所说,由于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周转,和另一笔使用了更多的直接劳动但周转得更快的资本提供同样多的利润这个事实,怎么会同价值规律相符合呢?我们看到,穆勒在这里只是抓住了一个非常个别的情况,这个情况概括起来可以这样说:费用价格以及作为它的前提的[792]平均利润率(从而包含十分不同的劳动量的商品的相同价格),怎么会同利润无非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也就是资本家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相符合呢?然而在考察平均利润率和费用价格时,提出的是同价值规定毫无关系的、纯粹外在的观点,例如这样的观点:如果有个资本家的资本因为要——譬如说——象葡萄酒那样较长久地停留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其他场合,较长久地停留在流通过程中),必须完成较长时间的周转,那末,这个资本家就应该得到不能使他的资本增殖的那段时间的补偿。但是,没有使价值增殖的时间怎么能创造价值呢?
穆勒关于“时间”的论点是:
“时间什么也做不出来……因此,它怎么能够增加价值呢?时间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的术语。它是一个词,一种音响。无论把一个抽象的单位说成是价值尺度,还是把时间说成是价值的创造者,在逻辑上都同样是荒谬的。”[35](《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版第99页)
其实,在说明不同生产领域的资本之间的补偿理由时,问题并不涉及剩余价值的生产,却涉及剩余价值在不同类别的资本家之间的分配。因此,在这里有意义的是同价值规定本身绝对没有任何关系的观点。在这里,迫使某一特殊生产领域的资本放弃在其他领域可能生产更多剩余价值的条件的一切,都是补偿理由。例如,使用的固定资本多而流动资本少;使用的不变资本多于可变资本;资本必须较长久地停留在流通过程中;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资本必须较长久地停留在生产过程中而不经历劳动过程,这种情况,每逢生产过程按其工艺性质要求中断以便使制造中的产品经受自然力的作用时(例如,葡萄酒置于窖内),都会发生。在所有这些场合,——穆勒特别注意的是其中最后一种,可见,他把他所遇到的困难看得十分狭窄,只看作一种个别现象,——都会发生补偿。其他领域生产的剩余价值,有一部分会纯粹按照这些在直接剥削劳动方面条件比较不利的资本的数量转给这些资本(这种平均化是由竞争实现的,在平均化的条件下,每一笔个别资本都只是作为社会资本的一定部分出现)。只要理解剩余价值和利润的关系,其次理解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种现象是十分简单的。但是,如果想不经过任何中介过程就直接根据价值规律去理解这一现象,就是说,根据某一个别行业的个别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也就是根据直接物化在这些商品本身中的劳动)来解释这一资本所取得的利润,那末,这就是一个比用代数方法或许能求出的化圆为方问题更困难得多的问题。这简直就是企图把无说成有。但是,穆勒正是企图用这种直接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因此,这里实质上不可能解决问题,而只能口头上诡辩地把困难辩解掉,就是说,只能是烦琐哲学。穆勒开了这个头。而在麦克库洛赫这样一个无耻之徒那里,这种做法就具有故作高深的无耻性质了。贝利的话最能说明穆勒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穆勒先生作了一次把时间的作用归结为耗费劳动的独特尝试。他说(《原理》1824年第2版第97页):‘如果窖中的葡萄酒因放置一年而价值增加1/10,那末,认为在葡萄酒上多耗费了1/10的劳动,是正确的。’……一件事只有当它确实发生了,[793]认为它已经发生才是正确的。在所举的例子中,根据假定,任何人都没有接近过葡萄酒,没有为它花费一刹那时间,或稍微动一动肌肉。”(《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1825年伦敦版第219—220页)
在这里,一般规律同进一步发展了的具体关系之间的矛盾,不是想用寻找中介环节的办法来解决,而是想用把具体的东西直接列入抽象的东西,使具体的东西直接适应抽象的东西的办法来解决。而且是想靠捏造用语,靠改变事物的正确名称来达到这一点。(我们看到的确实是一场“用语的争论”[36],但是它之所以是“用语的”,是因为他们企图用空话来解决没有得到实际解决的实际矛盾。)这种手法在穆勒那里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它比反对者的一切攻击更严重得多地破坏了李嘉图理论的整个基础,这一点在考察麦克库洛赫时可以看出来。穆勒只是在他绝对找不到其他出路的时候,才求助于这种方法。但是,他的基本方法与此不同。在经济关系——因而表示经济关系的范畴——包含着对立的地方,在它是矛盾,也就是矛盾统一的地方,他就强调对立的统一因素,而否定对立。他把对立的统一变成了这些对立的直接等同。
例如,商品隐藏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这种对立进一步发展,就表现为、实现为商品的二重化即分为商品和货币。商品的这种二重化作为过程出现在商品的形态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卖和买是一个过程的不同因素,但是这一过程的每一行为同时都包含着它的对立面。我在本书的第一部分[37]曾经指出,穆勒摆脱对立的办法是仅仅抓住买和卖的统一,从而把流通变成物物交换,又把从流通中搬来的范畴偷偷塞到物物交换里。还可参看我在那里关于他的货币理论所说的话,他在货币理论中对问题也采取了类似的态度。[38]
在詹姆斯·穆勒那里有一些不适当的章节划分:《论生产》,《论分配》,《论交换》,《论消费》。
[(b)穆勒使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同价值规律相符合的徒劳尝试。局部地回到供求论]
关于工资,穆勒写道:
“人们发现,对工人说来,更加方便的是以预付的方式把工人的份额付给工人,而不是等到产品生产出来和产品的价值得到实现的时候。人们发现,适合于工人取得其份额的形式是工资。当工人以工资的形式完全得到了产品中他应得的份额时,这些产品便完全归资本家所有了,因为资本家事实上已经购买了工人的份额,并以预付的方式把这一份额支付给工人了。”(《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1823年巴黎版第33—34页)
穆勒最大的特点是:正象货币在他看来只是为了方便而发明的一种手段一样,资本主义关系本身,按照他的意见,也是为了方便而想出来的。这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是为了“方便”而发明出来的。商品和货币转化为资本,是由于工人不再以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所有者的身分参加交换,相反,他们被迫不是出卖商品,而是把自己的劳动本身(直接把自己的劳动能力)当作商品卖给客观的劳动条件的所有者。工人与客观劳动条件的这种分裂,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的前提,正象它是货币(或代表货币的商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一样。穆勒以这种分离,这种分裂为前提,以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为前提,为的是以后再把以下的现象说成是方便的事情:工人不是出卖产品,不是出卖商品,而是出卖在他生产出产品之前他自己在产品(产品的生产丝毫不决定于他,生产的进行不由他作主)中所占的份额,[794]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资本家出卖、销出包含工人的份额的产品之前,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就已经由资本家支付了,就已经转化为货币了。穆勒想通过这种对工资的观点来回避与这里所考察的关系的特殊形式相联系的特殊困难。对于认为工人是直接出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李嘉图体系来说,困难在于:既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那末在构成资本主义生产基础的、一切交换中最大的交换——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交换中,为什么这个价值规律不实现呢?为什么工人以工资形式取得的物化劳动量不等于他为换取工资而付出的直接劳动量呢?为了排除这个困难,穆勒把雇佣工人变成了商品所有者,说他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产品,自己的商品,因为他在产品,商品中所占的份额是他的产品,他的商品,是他以特殊商品的形式生产出来的价值。他解决困难的方法是把包含着物化劳动和直接劳动的对立的、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交易,说成物化劳动的所有者之间、商品所有者之间的普通交易。
尽管穆勒由于耍了这样一个花招而使自己不可能理解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发生的过程的特殊性质、特点,但是他决没有给自己减少困难,却增加了困难,因为,对于结果的特殊性,现在已经不可能依据工人所出卖的商品(它具有这样的特性:它的使用价值本身是形成交换价值的要素,因而这个商品的消费创造出比它本身所包含的更多的交换价值)的特殊性来理解了。
在穆勒看来,工人是和任何其他商品所有者一样的商品出卖者。例如,他生产6码麻布。这6码中2码所代表的价值等于他所加入的劳动。因此,他是把2码麻布卖给资本家的卖者。既然这时工人是和其他任何麻布所有者一样的麻布卖者,那他为什么不能象其他任何出卖2码麻布的卖者一样从资本家那里全部取得2码麻布的价值呢?恰恰相反,与价值规律的矛盾这时表现得尖锐得多。工人这时出卖的决不是和其他一切商品不同的特殊商品。他出卖的是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也就是这样的商品:它作为商品并没有由于具有某种特点而与其他任何商品不同。这样,如果1码麻布的价格——即代表1码麻布中包含的劳动时间的货币量——是2先令,那末为什么工人所得到的是1先令,而不是2先令呢?如果工人得到2先令,资本家就不能实现剩余价值,李嘉图体系也就全部被推翻了。我们也就会被迫退回到“让渡利润”。6码麻布使资本家花费的,等于它的价值,即12先令。但是资本家按照13先令出卖它。
或者事情是这样:当资本家出卖麻布的时候,它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但是当工人卖它的时候,则低于它的价值出卖,这样,价值规律就被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破坏了。而穆勒所以求助于虚构,恰恰是为了逃避这一点。他想把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变成商品的卖者和买者之间的普通关系。那末,普通的商品价值规律为什么在这里不应决定这种交易呢?但是,据说工人的报酬是“以预付的方式”支付的。可见,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毕竟不是普通的商品买卖关系。这种“预付”在这里应该是什么呢?(按照穆勒的假设和按照实际情况,)一个工人,譬如说按周领工资的工人,在他从资本家那里领到对一周产品中属于他的份额的“报酬”之前,就“预付了”自己的劳动,创造了这个份额,即已把自己一周的劳动物化在产品之中。资本家“预付了”原料和劳动工具,工人“预付了”劳动,而在周末支付工资的时候,工人把商品,自己的商品,即自己在全部商品中所占的份额卖给资本家。但是,穆勒会说,资本家还在他自己把6码麻布转化为货币,卖出去之前,就付款给工人了,也就是替工人把2码[795]麻布转化为银,转化为货币了!可是,如果资本家制造的是定货,如果他还在商品生产出来以前就已经把它卖出,那又当如何呢?更广泛地说,资本家向工人买这2码麻布是为了再卖,而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这对于工人——在这里是2码麻布的卖者,有什么关系呢?买者的动机同卖者有什么相干呢?买者的动机又怎么可能进而使价值规律也发生变化呢?如果前后一贯的话,那就必须承认,每个卖者都应当低于商品的价值出卖他的商品,因为他交给买者的是使用价值形式的产品,而买者交给他的是货币形式的价值,转化为银的产品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麻织厂主也应当少付给麻纱商人、机器厂主、煤炭生产者等等。因为他们卖给他的商品,是他不过准备使之转化为货币的商品,而他不仅要在自己的商品卖出之前,而且要在自己的商品生产出来之前就把这个商品的组成部分的价值“以预付的方式”付给他们。工人供给他的是麻布,是制成的、适于出卖的形式的商品;相反,上述那些商品卖者供给他的是机器、原料等等,这些东西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具有适于出卖的形式。对于穆勒这个极端的李嘉图主义者(在他看来,买和卖、供和求不过是等同的,货币则不过是一种形式)来说,妙不可言的是:商品转化为货币(在把2码麻布卖给资本家时,发生的无非就是这种转化)要以卖者不得不低于商品的价值出卖他的商品,而买者用自己的货币买到比货币价值大的价值为前提。
由此可见,穆勒把事情归结为这样一个荒谬的论断:在这笔交易中,买主购买是为了再卖并赚取利润,因此卖者不得不低于商品的价值出卖他的商品;这样,整个价值理论就被推翻了。穆勒为解决李嘉图的矛盾之一而作的这第二个尝试,实际上毁掉了李嘉图体系的整个基础,特别是毁掉了这个体系的优点:把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看作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之间的直接交换,即从这种关系的特定性质去考察它。
为了设法摆脱困难,穆勒必须再进一步说,这里所谈的不是单纯的商品买卖的交易;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不如说是出借货币或从事贴现业务的资本家(货币资本家)对产业资本家的关系,因为这里涉及的是支付,是把等于工人在总产品中所占份额的产品转化为货币。以生息资本(资本的特殊形式)的存在为前提来解释生产利润的资本(资本的一般形式);把剩余价值的派生形式(它已经以资本为前提)说成剩余价值产生的原因,——这倒是一种满不错的解释。此外,穆勒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持前后一贯,撇开李嘉图所发展的关于工资和工资水平的一切已确定的规律,而相反地从利息率中引伸出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却又不能说明利息率应该由什么决定,因为按照李嘉图学派和其他所有值得一提的经济学家的意见,利息率是由利润率决定的。
所谓工人在他自己产品中所占的“份额”这种空话,实质上是以下述情况为根据的:如果考察的不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单独交易,而是他们在总的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如果注意的是这个过程的实际内容,而不是它的表现形式,那末在实际上就会看到,资本家用来支付工人的东西(以及作为不变资本同工人对立的那部分资本),不外是工人本身的产品的一部分,并且不是尚须转化为货币的那部分产品,而是已经卖出、已经转化为货币的那部分产品,因为工资是以货币而不是以实物支付的。在奴隶制度等等的条件下,不存在由于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产品先要转化为货币而产生的假象,因此看得很清楚,奴隶作为工作报酬取得的东西,实际上不是奴隶主的“预付”,而只是奴隶的物化劳动中以生活资料的形式流回到奴隶手中的部分。在资本家那里情况也是如此。他只是在表面上“预付”。他作为工资预付给工人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付给工人的[796]报酬——因为他要到工作完成后才付给报酬——是工人已经生产出来而且已经转化为货币的产品的一部分。资本家所占有的、从工人那里夺来的工人产品,有一部分以工资形式,作为对新产品的预付——如果愿意用这个名称的话——流回到工人手里。
抓住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易所特有的这种表面现象来解释交易本身,对于穆勒来说是完全不相称的(这种作法对于麦克库洛赫、萨伊或巴师夏来说倒是相称的)。资本家除了他以前从工人那里夺来的东西,也就是由其他人的劳动预付给他的东西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预付给工人。要知道,甚至马尔萨斯也说,资本家所预付的东西,不是“由呢绒”和“其他商品”,而是“由劳动”构成的[39],也就是恰恰由资本家没有从事过的东西构成的。资本家预付给工人的是工人自己的劳动。
但是,所有这种代用语都丝毫不能帮穆勒的忙,就是说,丝毫不能帮助他回避解决这个问题: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之间的交换(李嘉图以及追随他的穆勒等人就是这样理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过程的)如何同直接与它矛盾的价值规律相符合。从穆勒的以下论点中可以看出,上述代用语是丝毫帮不了他的忙的:
“产品按什么比例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或者,工资水平按什么比例调节?”(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第34页)“确定工人和资本家的份额,是他们之间的商业交易的对象,讨价还价的对象。一切自由的商业交易都由竞争来调节,讨价还价的条件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同上,第34—35页)
付给工人的是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穆勒这样说,是为了使工人在他同资本的相互关系中变成一个普通的商品(产品)卖者,是为了掩盖这种相互关系的特殊性质。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可以认为是他的产品,即工人的新加劳动物化于其中的那部分产品。但是情况并不是这样。相反,现在我们问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是怎样的,即他的产品是怎样的(因为属于工人的那一部分产品,就是他所出卖的他的产品),这时,我们就听到说,他的产品和他的产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我们还应该先搞清楚工人的产品(即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因而也就是属于他的那一部分产品)是什么。可见,所谓“他的产品”只是一句空话,因为工人从资本家那里得到的那一份价值,并不由他本身的产量决定。所以,穆勒只是把困难推远了一步。在解决困难方面,他仍在开始研究时的出发地点踏步不前。这里表现了概念的混淆。如果认为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换是不断的行为——凡是不把资本主义生产的个别行为、个别因素固定化、孤立化的人都会认为它是这样的行为,那末,工人所取得的就是他自己的产品的一部分价值,他已经补偿了这部分价值,还加上了他白白送给资本家的那部分价值。这是不断反复进行的。可见,实际上工人不断取得他自己的产品的价值的一部分,他所创造的价值的一个部分或份额。他的工资多少,不决定于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倒是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决定于他的工资量。工人实际上取得产品价值中的一个份额。但是,他所取得的那个份额决定于劳动的价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反过来决定于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劳动的价值,即工人本身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一个已固定的量;这个量是由于工人的劳动能力出卖给资本家而固定下来的。实际上,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也是由此固定下来的。而不是相反,不是先把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固定下来,然后由这个份额决定他的工资的水平或价值。其实,这也正是李嘉图的最重要的、最强调的论点之一,因为,不然的话,劳动的价格就会决定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而按照李嘉图的见解,劳动的价格只决定利润率。
那末,穆勒现在如何确定工人所取得的产品“份额”呢?他用供求,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来决定它。穆勒在这里提出的说法,可以适用于一切商品:
“确定工人和资本家〈卖者和买者〉的份额〈应读作:在商品价值中的份额〉,是他们[797]之间的商业交易的对象,讨价还价的对象。一切自由的商业交易都由竞争来调节,讨价还价的条件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同上,第34—35页)
可见,问题就在这里!这就是穆勒说的话,他这个热诚的李嘉图主义者曾经证明:需求和供给固然能够决定市场价格在商品价值上下的波动,但是不能决定商品价值本身;需求和供给如果用来决定价值,就成了两个没有意义的字眼,因为它们本身的决定要以价值的决定为前提!而现在——萨伊早已在这一点上指责过李嘉图[40]——穆勒为了决定劳动的价值,即一种商品的价值,竟求助于用需求和供给来决定它!但是,问题还不止于此。
穆勒没有说——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这是无关紧要的——双方当中哪一方代表供给,哪一方代表需求。但是,既然资本家付出货币,工人相反地提供某种东西来交换货币,我们就可以假定需求是在资本家方面,供给在工人方面。但是,这时工人“出卖”的是什么呢?他提供的是什么呢?是他在还不存在的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吗?但是要知道,他在未来的产品中所占的“份额”恰恰还要由他和资本家之间的竞争,由“需求和供给”的关系来决定!这个关系的一个方面,即供给,不可能由本身不过是供求斗争结果的东西构成。那末,工人到底拿出什么来卖呢?自己的劳动吗?但是这样一来,穆勒就又遇到了他想回避的最初的困难,即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之间的交换。当他说这里发生的不是等价物的交换,或者说所卖的商品即劳动的价值不是用“劳动时间”本身来衡量,而是由竞争,由供求来决定的时候,他也就承认,李嘉图的理论遭到破产,而李嘉图的反对者是对的,后者认为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最重要的一种商品即劳动本身的价值同商品价值的这个规律相矛盾。我们将在下文中看到,威克菲尔德就直接说过这样的话。[注:见本册第205页,并见本卷第2册第453—454页。——编者注]
穆勒愿意怎样打转转和兜圈子都可以,但是他找不到摆脱这个左右为难的窘境的出路。用他本人的表达方法来说,工人的竞争最多只能使他们按照这样的价格提供一定的劳动量,这个价格依据供求关系等于他们将要用这个劳动量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一个较大的或较小的部分。但是,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换取的这个价格,这个货币量等于应当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的一个较大的或较小的部分这一点,无论如何从一开始就不妨碍一定的活劳动(直接劳动)量在这里换得一个较大的或较小的货币(积累劳动,而且是以交换价值形式存在的劳动)量。从而,这也不妨碍不等量的劳动在这里相互交换,不妨碍较少的积累劳动换取较多的直接劳动。而这些恰恰是穆勒应该加以解释的现象,也是他为了避免违反价值规律而想用自己的解释搪塞过去的现象。这种现象丝毫也不会由于以下情况而改变它的性质并得到解释:工人用自己的直接劳动换得货币的那个比例,在生产过程结束后表现为付给工人的价值和工人所创造的产品的价值之间的比例。资本和劳动之间最初的不平等交换,在这里只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罢了。
穆勒进一步阐述的一段话,也可以表明他如何固执地回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直接交换,而李嘉图还是毫无拘束地以此为出发点的。穆勒是这样说的:
[798]“假定有一定数目的资本家和一定数目的工人。假定他们分配产品的比例也通过某种方法确定了。如果工人人数增长了而资本量没有增加,增加的那一部分工人就会试图排挤原来在业的那一部分。他们只有按较低报酬提供自己的劳动,才能作到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水平必然降低……在相反的情况下结果也相反……如果资本量同人口的比例不变,工资水平也就保持不变。”(同上,第35页及以下各页)
穆勒应当确定的,恰恰也就是“他们〈资本家和工人〉分配产品的比例”。为了让竞争决定这个比例,穆勒就假定,这个比例已经“通过某种方法确定了”。为了让竞争决定工人的“份额”,他就假定,这个份额在竞争之前就已经“通过某种方法”确定了。这还不够。为了表明竞争如何改变已经“通过某种方法”确定了的产品分配,他还假定工人在他们的人数比资本量增加得快的时候,就“按较低报酬提供自己的劳动”。可见,穆勒在这里直接说出了工人的供给是由“劳动”构成的,工人提供这种劳动以换取“报酬”,即换取货币,换取一定量的“积累劳动”。为了避开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直接交换,避开直接出卖劳动,他求助于“产品分配”论。为了解释产品分配的比例,他又假定直接出卖劳动以换取货币,以致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最初的交换后来就表现在工人在他的产品中所占的份额上,而不是这种最初的交换决定于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最后,当工人人数和资本量不变时,“工资水平”也保持不变。但是,当需求和供给彼此适应时,这种工资水平是怎样的呢?这也正是应当说明的。说工资水平在这种供求的平衡遭到破坏时就会变动,在这里并不说明任何问题。穆勒的同义反复的说法只能证明,他在这里感到李嘉图的理论中有一种障碍,要克服这种障碍,只有根本脱离这个理论。※ ※ ※
反对马尔萨斯、托伦斯及其他人。穆勒反对商品价值决定于资本价值,他正确地指出: “资本就是商品,说商品的价值由资本的价值决定,就等于说,商品的价值由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值由它本身决定。”(《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第1版第74页)
※ ※ ※
{穆勒并不掩盖资本同劳动的对立。他说,为了使不依靠直接劳动的社会阶级壮大,利润率必须高;为此,工资也就应该相对地低。为了使人类的(社会的)能力能在那些把工人阶级只当作基础的阶级中自由地发展,工人群众就必须是自己的需要的奴隶,而不是自己的时代的主人。工人阶级必须代表不发展,好让其他阶级能够代表人类的发展。这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799]社会以及过去的一切社会所赖以发展的对立,是被宣扬为必然规律的对立,也就是被宣扬为绝对合理的现状。 “人类进步,即不断地从科学和幸福的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更高的阶段的能力,看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样的人所组成的阶级:他们是自己的时代的主人,也就是说,他们相当富有,根本不必为取得过比较安乐的生活的资财而操心。科学的领域就是由这个阶级的人来培植和扩大的;他们传播光明;他们的子女受良好的教育,被培养出来去从事最重要、最高雅的社会职务;他们成为立法者、法官、行政官员、教师、各种技艺的发明家、人类赖以扩大对自然力的控制的一切巨大和有益的工程的领导者。”(《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1823年巴黎版第65页)
“资本的收入应当大到足够使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能够享受余暇所提供的好处。”(同上,第67页)}
“资本的收入应当大到足够使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能够享受余暇所提供的好处。”(同上,第67页)}
※ ※ ※
对以上所谈的再作一些补充。在穆勒这个李嘉图主义者看来,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区别只是劳动的不同形式之间的区别:
“劳动和资本:前者是直接劳动,后者是积累劳动。”(《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英文第1版第75页)
在另一个地方他说: “关于这两种劳动应当指出,它们并不是始终按照同样比率取得报酬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1823年巴黎版第100页)
可见,他在这里接近了问题的实质。既然用来支付直接劳动的报酬的始终是积累劳动即资本,那末不按同样比率支付报酬,在这里只能意味着较多的直接劳动同较少的积累劳动交换,而且“始终”如此,因为,不然的话,积累劳动就不能作为“资本”同直接劳动交换,它不仅不能象穆勒所期望的那样提供足够大的收入,而且根本不会提供收入。因此,这里就承认了,——因为穆勒正象李嘉图一样,把资本同劳动的交换看作积累劳动同直接劳动的直接交换,——这两种劳动是按照不相等的比例进行交换的,而在这样交换的情况下,以等量劳动相互交换为内容的价值规律便遭到了破坏。[(C)穆勒不理解工业利润的调节作用]
穆勒把李嘉图实际上为阐明自己的地租理论而假定的东西[注:见本卷第2册第532—533页。——编者注],作为一条基本规律提出来。
“农业的利润率调节其他利润率。”(《政治经济学原理》1824年伦敦第2版第78页)
这是根本错误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工业中,而不是在农业中开始的,而且是逐渐支配农业的;这样,农业利润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和工业利润平均化,而且只是由于这种平均化才开始影响工业利润。所以,首先,上述论点从历史上看是错误的。其次,只要存在这种平均化,就是说,只要存在这样的农业发展状况,即资本随着利润率的高低从工业转入农业或从农业转入工业,那末,说农业利润从这时开始起调节作用,而不说这里是两种利润相互发生作用,同样是错误的。其实,李嘉图本人为了说明地租,是以相反的情况为前提的。谷物价格上涨,结果利润下降,但不是在农业中下降(在较坏土地或第二笔生产率较低的资本提供新的供给之前),——因为谷物价格的上涨绰绰有余地给租地农场主补偿谷物价格上涨所引起的工资的提高,——而是在工业中下降,因为这里不发生这种补偿或超额补偿。这样,工业利润率下降了,只得到这种较低利润率的资本就可以用于较坏土地。如果利润率不变,情况就不会这样。而且,只是由于工业利润下降对较坏土地上的农业利润的这种反作用,整个农业利润才下降,[800]较好土地上的一部分农业利润才以地租形式从利润中分出来。这就是李嘉图对这个过程的说明。可见,按照他的说明,是工业利润调节农业利润。如果现在由于农业的改良,农业利润又提高了,那末工业利润也会提高。但是这决不能排除下述情况:正象最初工业利润的减少决定农业利润的减少一样,工业利润的提高也会引起农业利润的提高。每当工业利润的提高同谷物价格以及加入工人工资的其他农产必需品的价格无关的时候,也就是说,每当工业利润的提高是由于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等等价值降低的时候,情况就是这样。如果工业利润不调节农业利润,地租反而绝对不能得到解释。平均利润率在工业中是由于资本利润的平均化以及价值因此转化为费用价格而形成的。这种费用价格——预付资本的价值加平均利润——是农业从工业获得的前提,因为农业中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上述平均化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农产品的价值因而高于由工业的平均利润决定的费用价格,那末这个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余额就形成绝对地租。但是,为了能对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这种余额进行衡量,费用价格应当是第一性的,也就是说,它应当作为规律由工业强加给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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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的下述论点值得注意: “生产中消费的东西总是资本。这就是生产消费的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属性。生产中所消费的东西就是资本,并且通过消费才成为资本。”(《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1823年巴黎版第241—242页)
[(d)]需求,供给,生产过剩[直接把需求和供给等同起来的形而上学观点]
“需求意味着购买愿望和购买手段……一个人所提供的等价物品〈购买手段〉就是需求的工具。他的需求量就是用这个等价物品的价值来衡量的。需求和等价物品是两个可以相互代替的用语……他的〈一个人的〉购买愿望和购买手段,换句话说,他的需求,正好等于他生产出来但不准备自己消费的东西的数量。”(同上,第252——253页)
我们在这里看到,需求和供给的直接等同(从而市场商品普遍充斥的不可能性)是怎样被证明的。需求据说就是产品,而且这种需求的量是用这种产品的价值来衡量的。穆勒就是用这同样的抽象“证明方法”证明买和卖只是等同,而不是彼此相区别;他就是用这同样的同义反复证明价格取决于流通的货币量;他也就是用这同样的手法证明供给和需求(它们只是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的形式)必然是彼此平衡的。这还是同样的一套逻辑。如果某种关系包含着对立,那它就不仅是对立,而且是对立的统一。因此,它就是没有对立的统一。这就是穆勒用来消除“矛盾”的逻辑。我们首先拿供给作出发点。我供给的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譬如说,一定量的铁,它等于3镑(这笔钱又等于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根据假设,我是一个制铁厂主。我供给一定的使用价值——铁,也供给一定的价值,即表现为铁的价格3镑的价值。但是,这里有下面一种小小的差别。一定量的铁确实是由我投入市场的。相反,铁的价值却只是作为铁的价格存在,这个价格还要由铁的买者去实现,买者对我来说代表对铁的需求。铁的卖者的需求,则是对铁的交换价值的需求,这种交换价值固然包含在铁里,但是还没有实现。同样大的交换价值可以表现在数量极不相同的铁上。由此可见,使用价值的供给和有待实现的价值的供给决不是等同的,因为数量完全不同的使用价值可以表现同量的交换价值。
[801]同样是3镑的价值,可能表现在1吨、3吨或10吨上。可见,我供给的铁(使用价值)的量和我供给的价值的量决不是互成比例的,因为无论前者怎样变化,后者的量可能始终不变。无论我供给的铁的量是大还是小,根据我们的假设,我始终要实现的是不以铁本身的量为转移,一般说来不以铁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为转移的价值。由此可见,我所供给的(但是还没有实现的)价值和我所供给的、已经实现的铁的量,决不是互成比例的。因此,没有丝毫理由认为一种商品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的能力和我所供给的商品量是成比例的。对买者来说,我的商品首先是作为使用价值而存在的。买者把它作为使用价值来购买。但是他所需要的是一定量的铁。他对铁的需要并不决定于我所生产的铁的量,正象我的铁的价值本身不和这个量成比例一样。
当然,购买的人手中持有商品的转化形式,货币,即具有交换价值形式的商品,而且他之所以能作为买者出现,只是由于他或其他人曾经作为现在以货币形式存在的那个商品的卖者出现。但是,这决不能作为理由来说明他把自己的货币再转化为我的商品,或者说明他对我的商品的需要决定于我生产的商品量。就他对我的商品提出需求来说,他需要的量或者可能比我供给的量少,或者可能完全一样,但是要低于商品的价值。正象我供给的某种使用价值的量和我供给它时所依照的价值不是等同的一样,他的需求也可能和我的供给不相适应。
但是,全部关于供求的研究都不是这里所要涉及的。
既然我供给铁,我需求的就不是铁,而是货币。我供给的是某种特殊的使用价值,需求的是它的价值。因此,我的供给和需求,正象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一样,是不同的。既然我在铁上供给了某一价值,我需求的就是实现这一价值。可见,我的供给和需求就象观念和现实一样,是不同的。其次,我供给的量和它的价值绝不是互成比例的。而且,对我供给的某种使用价值的量的需求,不是决定于我想要实现的价值,而是决定于买者按照一定价格需要买到的量。
我们再引证穆勒如下的论点:
“显然,每个人加在产品总供给量上的,是他生产出来但不准备自己消费的一切东西的总量。无论年产品的一定部分以什么形式落到这个人的手里,只要他决定自己一点也不消费,他就希望把这一部分产品完全脱手;因此,这一部分产品就全部用于增加供给。如果他自己消费这个产品量的一部分,他就希望把余额全部脱手,这一余额就全部加在供给上。”(同上,第253页)
换句话说,这无非是指,全部投入市场的商品构成供给。 “可见,因为每个人的需求等于他希望脱手的那一部分年产品,或者换一种说法,等于他希望脱手的那一部分财富
{且慢!他的需求等于他希望脱手的那一部分产品的价值(在这个价值一旦实现时);他希望脱手的东西是一定量的使用价值,他希望取得的东西是这个使用价值的价值。这两种东西决不是等同的}, 并且因为每个人的供给也完全与此相同
{决不是这样,他的需求不是他希望脱手的东西,即不是产品,而是这种产品的价值;相反,他的供给现实地是这种产品,而这种产品的价值则只是在观念上被供给}, 所以,每个人的供给和需求必然是相等的。”(第253—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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