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41]
[(1)关于农业中供求经常相符的论点的最初提法。
洛贝尔图斯和十八世纪经济学家中的实践家]
[Ⅻ—580b]斯密“顺便提出的”关于谷物创造对谷物本身的需求等等[注:见本册第402页及以下各页。——编者注]的理论(这个理论后来马尔萨斯在他的地租理论中扬扬得意地加以复述,并且部分地成了他的人口论的基础),[在斯密之前]在下面一段话里已经十分简单明了地提出来了:
“谷物同它的消费或多或少是成比例的。如果人口多了,谷物也会多,因为会有更多的人手耕种土地;如果谷物多了,人口也会多,因为丰富将使人口增加。”([约翰·阿伯思诺特]《当前粮食价格和农场面积相互关系的研究》,一个租地农场主著,1773年伦敦版第125页)
因此, “在农业中不可能有生产过剩”。(同上,第62页)
洛贝尔图斯关于种子等不作为资本项目加入[注:见本册第39—52页。——编者注][租地农场主的支出]的幻想,已被十八世纪(特别是从六十年代起)的数百篇论文[所驳倒],其中有些是租地农场主自己写的。但是相反,认为地租作为费用项目加入租地农场主的支出,倒是正确的。租地农场主把地租算在生产费用之内(它也确实属于他的生产费用)。 “如果……谷物价格接近它应该达到的水平,那末,这只能由土地价值和货币价值的比例决定。”(同上,第132页)
下面这段话表明,自从资本掌握了农业的时候起,地租在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本人的概念中,就仅仅成了利润的扣除,全部剩余价值就开始被看作实质上是利润: “老办法是租地农场主的利润[他在总产品中占的份额]按三份地租计算〈分成制〉。在农业的幼年时期,这是分配财产的公平合理的办法。在世界不太开化的地方现在仍然采用这种办法……一方提供土地和资本,另一方提供知识和劳动。但是在耕作得好的和肥沃的土地上,地租现在具有极小的意义。重要的是一个人能够以资本的形式和自己劳动的年支出形式投入的那笔款项,他必须根据这笔款项来计算自己货币的利息,或者说,自己的收入。”(同上,第34页)[Ⅻ—580b]
注释:
[141]以《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附录形式发表的短评,是马克思在手稿第Ⅺ、Ⅻ和ⅩⅢ本的封面上写的。它包括《理论》第二册正文中所考察的某些问题的补充材料。——第6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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