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亚·斯密的地租理论
[(1)斯密在地租问题提法上的矛盾] [(2)斯密关于对农产品的需求的特性的论点。斯密地租理论中的重农主义因素] [(3)斯密关于各种土地产品的供求关系的论述。斯密对地租理论的结论] [(4)斯密对于土地产品价格变动的分析] [(5)斯密关于地租变动的观点和他对各社会阶级利益的评价] |
[(1)斯密在地租问题提法上的矛盾]
[619]在这里,我们不去探讨斯密的这种有趣说法:从主要植物性食物得到的地租,决定其余所有严格意义上的农业(畜牧业、林业、经济作物种植业)的地租,因为这些生产部门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在以大米为主要植物性食物的地方,斯密把大米除外,因为稻田不能转化为草地、麦田等等,反过来也是一样。
斯密正确地下定义说,地租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1802年法文版]第1卷第299页),在这里土地应理解为各种自然力本身,因而也包括水力等等。
同洛贝尔图斯的奇特的观念[93]相反,斯密在[第十一章]引言中就列举了农业资本的各个项目:“置备种子〈原料〉、支付劳动报酬、购买并维持牲畜和其他农具”。(同上)
但是,什么是这种“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呢?
“产品或产品价格超过这一部分{即补偿预付资本“和普通利润”的部分}的余额,不论这个余额有多大,土地所有者都力图把它作为自己土地的地租攫为己有。”(同上,第300页)
“这个余额始终可以看作自然地租。”(第300页)
斯密反对把地租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利息混淆起来:“这个余额始终可以看作自然地租。”(第300页)
“土地所有者甚至对于未经人力改良的土地也要求地租”(第300—301页),
他补充说,就是这第二种地租形式[注:指经过改良的土地的地租。——编者注],也有一个特点,即用于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并不是土地所有者投下的资本的利息,而是租地农场主投下的资本的利息。 “他〈土地所有者〉有时对于完全不适于人们耕种的土地也要求地租。”(第301页)
斯密非常明确地强调,土地所有权即作为所有者的土地所有者“要求地租”。斯密因此把地租看作土地所有权的单纯结果,认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只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干预,产品才按照高于费用价格的价格出卖,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 “被看成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的地租,自然是一种垄断价格。”(第302页)
这确实是一种仅仅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才不得不支付的、并且在这方面作为垄断价格与工业品价格不同的价格。从资本——而资本在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看来,费用价格只要求产品除支付预付资本之外,还支付平均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不管是土地产品或别的什么产品——就能够
“进入市场”。“如果普通价格超过足够价格,它的余额自然会归入地租。如果它恰好是这个足够价格,商品虽然完全能够进入市场,但是不能给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价格是否超过这个足够价格,这取决于需求。”(第1卷第302—303页)
现在要问:为什么按照斯密的意见,地租以不同于工资和利润的方式加入价格?最初斯密正确地把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撇开不变资本)。但是他立即走上了相反的道路,把价值和“自然价格”(即由竞争决定的商品的平均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等同起来,认为后者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的。 “这三部分看来直接地或最终地构成……全部价格。”(第1卷第101页)(第1篇第6章)
“但是,就是在最发达的社会里,也总是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商品,它们的价格只分解为两部分,即工资和资本的利润,还有为数更少的商品,它们的价格只由工资构成。例如,海鱼的价格中,就是一部分用于偿付渔人的劳动,另一部分用于支付投在渔业上的资本的利润。地租很少构成这个价格的一部分[620]……在苏格兰的一些地区,贫民以在海滨捡拾各种色彩的通称苏格兰玛瑙的小石子为业。雕石业主付给他们的小石子的价格,完全由他们的劳动报酬构成;地租和利润都不形成这种价格的任何部分。但是任何一个商品的全部价格,最终总是分解为这三部分中的一、两部分或所有三部分。”(第1卷第103—104页)(第1篇第6章)
在上面的引文中(而且在整个论述“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的第六章),价值分解为工资等等和价格由工资等等构成这类说法混杂在一起。(只是到第七章,才第一次谈到“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但是,就是在最发达的社会里,也总是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商品,它们的价格只分解为两部分,即工资和资本的利润,还有为数更少的商品,它们的价格只由工资构成。例如,海鱼的价格中,就是一部分用于偿付渔人的劳动,另一部分用于支付投在渔业上的资本的利润。地租很少构成这个价格的一部分[620]……在苏格兰的一些地区,贫民以在海滨捡拾各种色彩的通称苏格兰玛瑙的小石子为业。雕石业主付给他们的小石子的价格,完全由他们的劳动报酬构成;地租和利润都不形成这种价格的任何部分。但是任何一个商品的全部价格,最终总是分解为这三部分中的一、两部分或所有三部分。”(第1卷第103—104页)(第1篇第6章)
第一篇的第一、二、三章论述“分工”,第四章论述货币。在这几章以及以后几章,附带地提出了价值规定。第五章论述商品的实际价格和名义价格,论述价值向价格转化。第六章是《论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第七章论述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第八章论述工资。第九章论述资本利润。第十章论述各个使用劳动和资本的部门的工资和利润。最后,第十一章论述地租。
但是这里我们想首先要注意下面一点:按照刚刚引过的论点,有些商品的价格只由工资构成,另一些商品的价格只由工资和利润构成,最后,还有一些商品的价格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因此:
“任何一个商品的全部价格……总是分解为这三部分的一、两部分或所有三部分。”
根据这一点,也就没有理由说,地租是以不同于工资和利润的方式加入价格的;但是应该说,地租和利润是以不同于工资的方式加入价格的,因为后者是始终加入的,而地租和利润却不是始终加入的。这种差别是从哪里来的呢?其次,斯密应当研究这样一个问题:只有工资加入的少数商品,能不能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卖?或者说,那些收集苏格兰玛瑙的贫民,是否就不是雕石业主的雇佣工人?这些雕石业主对这种商品只付给他们普通工资,也就是说,对表面看来完全属于他们的整个工作日所付的报酬,只和其他部门(这里工人的工作日的一部分构成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资本家的利润)的工人得到的一样多。斯密应当要么承认这一点,要么相反地说明,在这种场合利润只是在表面上表现为同工资没有区别的东西。他自己说:
“当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不同的人时,它们是很容易区分的;但是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它们往往会彼此混淆,至少在日常用语上是这样。”(第1卷第106页)(第1篇第6章)
然而在斯密那里,问题是这样解决的:如果一个独立劳动者(和上述苏格兰贫民一样)只使用劳动(而不必同时使用资本),一般说来,只使用自己的劳动和自然要素,价格在分解时就只归结为工资。如果劳动者还使用少量资本,他一个人就既取得工资又取得利润。最后,如果他使用自己的劳动、自己的资本和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他一个人就兼有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和工人这三重身分。
{斯密在问题提法上的全部荒谬之处,在第一篇第六章结尾中暴露出来了:
“因为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只有极少数商品的全部交换价值仅由劳动产生〈这里把劳动和工资等同起来了〉,绝大多数商品的交换价值中有大量地租和利润加入,所以,这个国家的劳动的年产品〈可见在这里,商品仍然等于劳动产品,尽管不是“这种产品的全部价值仅由劳动产生”〉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这种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到市场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总要大得多。”(同上,第1卷第108—109页)
结果,劳动产品不等于这种产品的价值。不如说(可以这样来理解斯密的意思),这个价值由于加上利润和地租而增大了。因此,劳动产品可以支配、购买更大的劳动量,也就是说,它能购买的劳动形式的价值比它本身包含的劳动量所构成的价值要大。这个论点如果这样表达就对了:
[621]斯密说: “因为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只有极少数商品的全部交换价值仅由劳动产生,绝大多数商品的交换价值中有大量地租和利润加入,所以,这个国家的劳动的年产品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这种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到市场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总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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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他自己的观点,应当说: “因为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只有极少数商品的全部交换价值在分解时只归结为工资,绝大多数商品的价值中有很大部分分解为地租和利润,所以,这个国家的劳动的年产品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这种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到市场所必须支付的(也就是使用的)劳动量总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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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到,价格的各个不同构成部分的实际价值,是以每一构成部分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劳动〈在这个意义上〉不仅衡量价格中归结为劳动〈应当说:工资〉的部分的价值,而且还衡量归结为地租的部分和归结为利润的部分的价值。”(第1卷第1篇第6章第100页)
在第六章里,主要还是“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只是在论述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第七章里,价格由这些构成要素构成的观点才占了上风。)总之:劳动的年产品的交换价值,不仅由生产这种产品所使用的劳动的工资构成,而且由利润和地租构成。但是支配或者说购买这种劳动的,只是价值中归结为工资的部分。因此,如果把利润和地租的一部分用于支配或者说购买劳动,也就是,如果把这一部分变为工资,能够推动的劳动量就大得多。这样就得出如下的结果:劳动的年产品的交换价值分解为有酬劳动(工资)和无酬劳动(利润和地租)。如果把归结为无酬劳动的那部分价值的一些份额变为工资,那末,比起单单使用由工资构成的那部分价值来重新购买劳动,就可以买到更大量的劳动。}
现在回到我们的本题。
“如果一个独立劳动者拥有小量的资本,足以购买原料并维持生活直到能把他的产品运到市场,他就将同时获得一个给老板干活的帮工的工资以及这个老板从出卖帮工的劳动产品中取得的利润。不过这个劳动者的全部收入通常被称为利润,在这里,工资同利润混淆起来了。一个自己亲手种植自己果园的果园业者,一身兼有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和工人这三种不同的身分。所以,他的产品应该向他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和工人的工资。但是这一切通常都被看成他的劳动所得。在这里,地租和利润,又同工资混淆起来了。”(第1卷第1篇第6章第108页)
斯密在这里实际上把所有的概念都混淆起来了。难道“这一切”不是“他的劳动所得”吗?相反,把这个果园业者的劳动产品,或者更确切地说,把这种产品的价值,一部分看成作为他的劳动报酬的工资,一部分看成使用的资本的利润,一部分看成应交给土地,或者更确切地说,应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这难道不是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随着劳动同劳动的客观条件分离,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作为三种不同的身分而互相对立)转到这个果园业者身上吗?在资本主义生产范围内,对于上述各要素(实际上)并不相互分离的那种劳动关系来说,把这些要素假定为相互分离的,从而把这个果园业者当作一身兼任自己的[622]帮工和自己的土地所有者,那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里斯密已经明显地流露出一种庸俗的观念,似乎工资由劳动产生,而利润和地租则不依赖于工人的劳动,由当作独立源泉(不是当作占有别人劳动的源泉,而是当作财富本身的源泉)的资本和土地产生。在斯密那里,最深刻的见解和最荒谬的观念就这样奇怪地交错在一起,而这种荒谬的观念,是由从竞争现象抽象出来的庸俗意识形成的。斯密首先把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随后又反过来,用不依赖价值而决定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来构成价值。这样他就忘记了他原来正确阐述过的利润和地租的起源,因此他才能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第1卷第105页)(第1篇第6章)
按照他自己的论证,他本来应该说: “商品的价值只由包含在这个商品里的劳动(劳动量)产生。这个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工资、利润和地租,是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分配由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原始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虽然这些所谓源泉没有一个参与创造价值。”
从前面的各段引文中可以看到,斯密在论述“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的第六章里,在只有劳动(直接劳动)加入生产时,把价格归结为工资;在不是一个独立劳动者,而是一个帮工受雇于资本家(即有资本存在)时,把价格分解为工资和利润;最后,在除了资本和劳动之外还有“土地”加入生产时,把价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是在最后这种情况下,又预先假定土地已被占有,也就是说,除了工人和资本家还有土地所有者(虽然斯密指出,所有这三种独特的身分——或者其中两种——可以一人兼而有之)。而在论述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第七章里,地租完全和工资、利润一样,被说成是自然价格的构成部分(在土地加入生产时)。
下面的引文(第1篇第7章)就是证明:
“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恰好足够按自然率支付地租、工资和用于生产、加工商品并把它运到市场去的资本的利润,这种商品就是按照可以叫作它的自然价格的价格出卖。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恰好按其所值出卖。”(第1卷第111页)(同时在这里,自然价格被说成和商品价值是等同的。)
“单个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于市场上现有的这种商品的数量,与愿意支付这种商品的自然价格,或者说,使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须支付的地租、利润和工资的全部价值的人的需求之间的比例。”(第1卷第112页)
“如果某种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不能满足对这种商品的实际需求,那些愿意支付使这种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需的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的人,就不可能全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数量……于是,市场价格就会或多或少地高于自然价格,高多少,取决于这种商品的不足额或竞争者的财富和奢欲所引起的竞争程度。”(第1卷第113页)
“如果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超过了对它的实际需求,这个数量就不可能全部卖给那些愿意支付使这种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需的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的人……于是,市场价格就会或多或少地低于自然价格,低落多少,取决于商品的超过额所引起的卖者之间的竞争程度,或者说,取决于卖者急于使商品脱手的程度。”(第1卷第114页)
“如果进入市场的数量恰好足够满足实际需求,那末,市场价格当然就会和自然价格完全一致……不同卖者之间的竞争会强迫他们接受这个价格,但是不会强迫他们接受更低的价格。”(第1卷第114—115页)
[623]斯密认为,如果地租由于市场状况而低于或高于它的自然率,土地所有者就会把自己的土地从生产中抽出,或者从一种商品(例如小麦)的生产转到另一种商品的生产(例如牧场)[或者相反,扩大自己商品的生产]。“单个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于市场上现有的这种商品的数量,与愿意支付这种商品的自然价格,或者说,使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须支付的地租、利润和工资的全部价值的人的需求之间的比例。”(第1卷第112页)
“如果某种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不能满足对这种商品的实际需求,那些愿意支付使这种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需的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的人,就不可能全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数量……于是,市场价格就会或多或少地高于自然价格,高多少,取决于这种商品的不足额或竞争者的财富和奢欲所引起的竞争程度。”(第1卷第113页)
“如果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超过了对它的实际需求,这个数量就不可能全部卖给那些愿意支付使这种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需的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的人……于是,市场价格就会或多或少地低于自然价格,低落多少,取决于商品的超过额所引起的卖者之间的竞争程度,或者说,取决于卖者急于使商品脱手的程度。”(第1卷第114页)
“如果进入市场的数量恰好足够满足实际需求,那末,市场价格当然就会和自然价格完全一致……不同卖者之间的竞争会强迫他们接受这个价格,但是不会强迫他们接受更低的价格。”(第1卷第114—115页)
“如果这个〈进入市场的〉数量在一段时间内超过了实际需求,商品价格的某一构成部分就必然会低于其自然率被支付。如果这是地租,土地所有者受利益的驱使,就会立即把自己的一部分土地从这种生产中抽出。”(第1卷第115页)
“反之,如果进入市场的商品量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商品价格的某一构成部分就必然会提高到自己的自然率以上。如果这是地租,所有其余的土地所有者受利益的驱使,自然会利用更多的土地来生产这种商品。”(第1卷第116页)
“商品市场价格的偶然的和暂时的波动,主要是影响商品价格中分解为工资和利润的部分。对于分解为地租的部分影响较小。”(第1卷第118—119页)
“垄断价格是在一切情况下可能得到的最高价格。相反,自然价格,或者说,由自由竞争形成的价格,虽不是在一切场合,但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却是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第1卷第124页)
“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能够长期高于自然价格,却不大可能长期低于自然价格。不管这种价格的哪一部分是低于其自然率支付的,那些利益受影响的人,很快就会感到受了损失,并立即把若干土地,或若干劳动,或若干资本从这种行业中抽出,从而使这种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很快只够满足实际的需求。因此,这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很快就会提高到它的自然价格的水平;至少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是这样。”(第1卷第125页)
在第七章作了这样的论述之后,很难理解,斯密在第十一章(第一篇)《论地租》有什么根据断言,在被占有的土地加入生产的地方,地租却不是始终加入价格的;很难理解,他怎么能把地租加入价格的方式同利润、工资加入价格的方式区别开来,因为他在第六章和第七章已经把地租说成完全同利润、工资一样,是“自然价格”的构成部分。现在我们回过来谈第十一章(第一篇)。“反之,如果进入市场的商品量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商品价格的某一构成部分就必然会提高到自己的自然率以上。如果这是地租,所有其余的土地所有者受利益的驱使,自然会利用更多的土地来生产这种商品。”(第1卷第116页)
“商品市场价格的偶然的和暂时的波动,主要是影响商品价格中分解为工资和利润的部分。对于分解为地租的部分影响较小。”(第1卷第118—119页)
“垄断价格是在一切情况下可能得到的最高价格。相反,自然价格,或者说,由自由竞争形成的价格,虽不是在一切场合,但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却是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第1卷第124页)
“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能够长期高于自然价格,却不大可能长期低于自然价格。不管这种价格的哪一部分是低于其自然率支付的,那些利益受影响的人,很快就会感到受了损失,并立即把若干土地,或若干劳动,或若干资本从这种行业中抽出,从而使这种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很快只够满足实际的需求。因此,这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很快就会提高到它的自然价格的水平;至少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是这样。”(第1卷第125页)
我们看到,在第六章和第七章,斯密下定义说,地租是产品价格在支付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预付资本和平均利润之后剩下的余额。
在第十一章,斯密却完全颠倒过来。地租已不加入自然价格。或者,更确切地说,亚·斯密在这里求助于通常与自然价格不同的普通价格,虽然在第七章我们曾经听说,普通价格决不会长期低于自然价格,普通价格决不能长期低于自然价格的自然率支付自然价格的某一构成部分,更不能象他现在谈到地租时所说的那样,完全不支付。斯密也没有告诉我们,在产品不支付地租时,它是否低于自己的价值出卖,或者说,在它支付地租时,它是否高于自己的价值出卖。
以前,商品的自然价格是
“使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须支付的地租、利润和工资的全部价值”。(第1卷第112页)
现在我们听到: “通常能够进入市场的只有那样一些土地产品,其普通价格足够补偿使产品进入市场所使用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第302—303页)
因此,普通价格并不是自然价格,而且要使商品进入市场,也无须支付它的自然价格。[624]以前我们听说,如果普通价格(在第七章叫做市场价格)不够支付全部地租(地租等等的全部价值),土地就会从生产中抽出,直到市场价格提高到自然价格的水平并开始支付全部地租为止。现在,我们却听到:
“如果普通价格超过足够〈补偿资本和支付这笔资本的普通利润的〉价格,它的余额自然会归入地租。如果它恰好是这个足够价格,商品虽然完全能够进入市场,但是不能给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价格是否超过这个足够价格,这取决于需求。”(第1卷第303页)(第1篇第11章)
地租从自然价格的构成部分突然变成了超过足够价格的余额,有没有这个余额,取决于需求的状况。但是足够价格是使商品进入市场,也就是使商品生产出来所必需的价格,即商品的生产价格。因为供给商品所必要的,使商品生产出来并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所必要的价格,当然是商品的生产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这是商品存在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对某些土地产品的需求,必然总是使这些产品的普通价格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也就是提供地租。而对另外一些土地产品来说,需求可以是这样,也可以不是这样。 “对有些土地产品的需求,必然总是使它们的卖价超过足够使它们进入市场的价格。还有一些土地产品,对它们的需求可能使它们的卖价超过足够价格,也可能使它们的卖价不超过这样的价格。前一类产品必然始终向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后一类产品有时提供地租,有时则不提供,这要看情况如何而定。”(第1卷第303页)
这样,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不是自然价格,而是足够价格。普通价格又和这个足够价格不同。普通价格包括地租时,就超过足够价格。普通价格不包括地租时,就等于足够价格。而不包括地租,甚至是足够价格的特征。如果普通价格只能补偿资本,而不能支付平均利润,它就低于足够价格。因此,足够价格实际上就是李嘉图从亚·斯密学说中抽象出来的,并且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来看确实出现的生产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也就是说,这是一种除了支付资本家预付资本以外还能支付平均利润的价格,这是各个投资领域的资本家相互竞争所造成的平均价格。正是这种对竞争现象的抽象,使斯密把足够价格和他提出的自然价格对立起来,虽然斯密在对自然价格的说明中相反却宣称,只有支付自然价格各构成部分(地租、利润、工资)的普通价格,才是较长时期的足够价格。因为商品生产是由资本家支配的,所以足够价格就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来说、从资本的观点来说是足够的价格,而这种对资本来说是足够的价格不是包括地租,而是相反,排除地租。另一方面,这个足够价格对于某些土地产品来说却不是足够的。对于这些产品,普通价格必须高到能提供一个超过“足够价格”的余额,这样才能给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对于另外一些土地产品,据说这又要看情况而定。矛盾在于:足够价格并不足够,足够使产品进入市场的价格并不足够使产品进入市场。而这个矛盾并没有使斯密感到不安。
虽然斯密没有稍微回过去看一看他在第五、六、七章中所发挥的论点,但他毕竟还是意识到他已经用这个“足够价格”推翻了他关于“自然价格”的全部学说(不过他认为这不是矛盾,而是他无意中碰到的新发现)。
“因此,应当注意〈斯密用这样一种非常天真的形式从一种主张转到了另一种截然相反的主张〉,地租是以与工资、利润不同的方式加入商品价格的构成。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商品价格[625]高低的原因;地租的高低,是这一价格的结果。由于使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须支付的工资、利润有高有低,商品的价格也就有高有低。不过商品有时提供高地租,有时提供低地租,有时完全不提供地租,是因为商品价格有高有低,有时大大超过足够支付这些工资和利润的价格,有时略为超过,有时完全不超过。”(第1卷第303—304页)
我们首先来看结尾这句话。原来,只支付工资和利润的足够价格,费用价格,是排除地租的。如果产品的卖价大大超过足够价格,它就支付高地租。如果产品的卖价只是略为超过足够价格,它就支付低地租。如果产品正好按照足够价格出卖,它就不支付任何地租。如果产品的实际价格和支付利润、工资的足够价格相一致,它就不支付任何地租。地租始终是超过足够价格的余额。足够价格就其性质来说是排除地租的。这是李嘉图的理论。李嘉图从亚·斯密那里接受了足够价格,费用价格的观念;他避免了亚·斯密把足够价格同自然价格区别开来的那种前后矛盾的毛病,而是前后一贯地贯彻了足够价格的观念。斯密在犯了所有这些前后矛盾的毛病之后,还继续表现出前后矛盾,以致要求某些土地产品有一个超过足够价格的价格。但这种前后矛盾本身又是更正确的“observation”(“考察”)[注:《observation》一词既有“考察”的意思,又有“注意”的意思;马克思在这里暗指前面引用的斯密那一段话的开头“因此,应当注意”(《Il faut doncobserver》)。——编者注]的结果。但是这一段话的开头的确天真得令人吃惊。在第七章,斯密先把价值分解为地租、利润和工资这一点颠倒为价值由地租、利润和工资的自然价格构成,然后说明,地租、利润和工资以同样的方式加入自然价格的构成。现在他说,地租以与利润、工资不同的方式加入“商品价格的构成”。但是地租以什么样的不同方式加入价格的构成呢?这就是以地租完全不加入价格的构成的方式。在这里我们第一次得到了对“足够价格”的真正解释。商品价格所以有贵贱高低,是因为工资和利润——它们的自然率——有高有低。如果这些高的或低的利润和工资得不到支付,商品就不能进入市场,就不能生产出来。而利润和工资构成商品的生产价格即费用价格;也就是说,它们实际上是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构成要素。相反,地租不加入费用价格,不加入生产价格。地租不是商品交换价值的构成要素。只有在商品的普通价格超过足够价格时,地租才得到支付。利润和工资,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是价格的原因;相反,地租只是价格的结果,只是价格的后果。所以地租不象利润、工资那样作为要素加入价格的构成。用斯密的语言来说,这就是地租以与利润、工资不同的方式加入价格的构成。斯密似乎完全没有感觉到他推翻了他关于“自然价格”的全部学说。要知道,他所说的“自然价格”是什么呢?是市场价格所趋向的中心,是“足够价格”,——如果产品要较长时期地进入市场,进行生产,它是不能低于这个价格出卖的。
这样,地租现在是超过“自然价格”的余额,而以前是“自然价格”的构成要素;现在,它被说成是价格的后果,以前,它却被说成是价格的原因。
相反,斯密以下说法倒是没有什么矛盾的:对于某些土地产品来说,市场的情况始终使它们的普通价格必定超过它们的足够价格,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有权力把价格抬到对资本家来说是足够的(如果他没有遇到对抗作用)水平以上。
[626]斯密就这样在第十一章把他在第五、六和七章所说的全部推翻之后,又心安理得地继续说,他现在言归本题,着手考察:(1)始终提供地租的土地产品;(2)有时提供地租有时又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产品;最后,(3)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这两种产品相互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及它们和工业品之间的相对价值所发生的变化。
[(2)斯密关于对农产品的需求的特性的论点。
斯密地租理论中的重农主义因素]
第一节:论始终提供地租的土地产品。
斯密从人口论开始。食物据说始终创造对自己的需求。如果食物的数量增加了,食物消费者的人数也就增加。因此,这些商品的供给创造对它们的需求。
“因为象其他一切动物一样,人的繁殖自然同其生存资料相适应,所以对食物总是有或大或小的需求。食物总是能够购买或者说支配或多或少的劳动量,并且总是有人愿意为获得食物去做某种事情。”(第1卷第305页)(第1篇第11章)
“但是{为什么?}土地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生产出较大量的食物,也就是说,除了以当时最优厚的条件维持使食物进入市场所必需的全部劳动外还有剩余。这个余额又始终超过那个足够补偿推动这种劳动的资本并提供利润的数量。所以这里始终有一些余额用来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同上,第305—306页)
这完全是重农学派的口吻,而且既没有证明,也没有解释,为什么这种特殊商品的“价格”能提供超过“足够价格”的余额即地租。“但是{为什么?}土地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生产出较大量的食物,也就是说,除了以当时最优厚的条件维持使食物进入市场所必需的全部劳动外还有剩余。这个余额又始终超过那个足够补偿推动这种劳动的资本并提供利润的数量。所以这里始终有一些余额用来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同上,第305—306页)
斯密立即举出牧场和荒地作例子。接着是关于级差地租的话:
“不管土地的产品如何,地租随着土地的肥力而变动;不管土地的肥力怎样,地租随着土地的位置而变动。”(第1卷第306页)
这里我们看到,地租和利润纯粹是产品中扣除以实物形式养活工人的那部分以后的余额。(这真正是重农学派的见解,这种见解实际上以下述情况为依据:在农业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人几乎只靠农产品生活,而工业本身,即工场手工业,只作为农村的副业劳动,用来加工当地的自然产品。) “这后一种产品[注:离市场远的偏僻地区的产品。——编者注],必须保证维持较大量的劳动,而作为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来源的余额就势必相应减少。”(第1卷第307页)
因此,据说种植小麦提供的利润必定比牧场多: “中等肥力的麦田,比同样面积的最好牧场,给人生产多得多的食物。”
(可见,这里谈的不是价格,而是人的实物形式的食物的绝对量。) “虽然耕种麦田要求较大量的劳动,但是补偿种子和维持全部劳动后剩下的余额还是大得多。”
(虽然小麦耗费较大量的劳动,但是麦田所提供的食物在支付劳动报酬后剩下的余额,却超过畜牧场所提供的余额。这个余额所以有较大的价值,并不是因为小麦耗费了较大量的劳动,而是据说因为小麦的余额包含较多的食物。) “因此,如果我们假定,一磅肉的价值从来不比一磅面包大,那末,这个较大的〈小麦〉余额〈因为同样的土地面积提供的小麦磅数比肉的磅数多〉就到处都代表一个较大的价值{因为已经假定,一磅面包(按价值)等于一磅肉,而在养活工人后,同样的土地面积剩下的面包的磅数大于肉的磅数},并给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构成一笔更大的基金。”(第1卷第308—309页)
斯密用足够价格代替自然价格,并认定地租是超过足够价格的余额,随后他就忘记了这里一般谈的是价格,而从农业提供的食物数量和土地耕种者消费的食物数量的对比中得出了地租。如果撇开这种重农学派的说明方法不谈,实际上斯密是假定:充当主要食物的农产品的价格,除了提供利润外,还提供地租。他从这个基础出发继续议论。随着耕作技术的发展,天然牧场的面积变得不能满足畜牧业的需要,不能满足对家畜肉类的需求。为了这个目的不得不利用耕地。[627]因此,肉的价格必须提高到不仅能够支付畜牧业所使用的劳动的报酬,而且能够支付
“这块土地用作耕地时能给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提供的利润和地租。在完全没有开垦的荒地上饲养的牲畜,和在耕种得很好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在同一市场上,就会按其重量和质量,以同样的价格出卖。这些荒地的所有者就利用这种情况,按照牲畜价格相应地提高自己土地的地租”。
(这里,斯密正确地从市场价值超过个别价值的余额中得出了级差地租。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值提高,并不是因为从较好的土地推移到较坏的土地,而是因为从比较不肥沃的土地推移到比较肥沃的土地。) “这样,随着土地耕作的进步,天然牧场的地租和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已耕地的地租和利润,这种已耕地的地租和利润,又决定于麦田的地租和利润。”(第1卷第310—311页)
“在没有……地方性优越条件的地方,小麦或充当人们主要植物性食物的任何其他产品所提供的地租和利润,自然要决定适宜于种植这种作物而现在却用作牧场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
利用人工牧场,种植芜菁、胡萝卜、大白菜等等,或者采用其他种种手段,使一定面积的土地饲养的牲畜多于天然牧场饲养的牲畜,这一切看来必定会促使农业发达的国家中自然比面包价格高的肉类价格有所降低。看来也已经产生了这样的结果”,等等。(第315页)
斯密这样说明了畜牧业地租和农业地租的相互关系之后,继续写道:“在没有……地方性优越条件的地方,小麦或充当人们主要植物性食物的任何其他产品所提供的地租和利润,自然要决定适宜于种植这种作物而现在却用作牧场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
利用人工牧场,种植芜菁、胡萝卜、大白菜等等,或者采用其他种种手段,使一定面积的土地饲养的牲畜多于天然牧场饲养的牲畜,这一切看来必定会促使农业发达的国家中自然比面包价格高的肉类价格有所降低。看来也已经产生了这样的结果”,等等。(第315页)
“在一切大国中,大部分耕地都用来生产人的食物或牲畜的饲料。这些土地的地租和利润决定其他一切耕地的地租和利润。如果某种产品提供的地租和利润较少,种植这种产品的土地,就会立即用来种植小麦或改为牧场,如果某种产品提供的地租和利润较多,有一部分种植小麦或用作牧场的土地,就会立即用来种植这种产品。”(第1卷第318页)
接着,斯密说到葡萄种植业、果园业、蔬菜业等等: “为了使土地适于栽培这些作物,必须投下一笔较大的原始费用,或者逐年投下较大的耕作费用,虽然这些生产部门的地租和利润,往往大大超过从小麦或牧草得到的地租和利润,但是如果这种地租和利润只够弥补异常高昂的支出,它们实际上仍然是由这两种普通农产品的地租和利润决定的。”(第1卷第323—324页)
在这以后,斯密又谈到殖民地的甘蔗和烟草的种植[然后说道:] “就这样,生产人们食物的已耕地的地租,决定其他大部分耕地的地租。”(第1卷第331页)“在欧洲,小麦是直接充当人们食物的主要土地产品。所以,除一些特殊情况外,麦田的地租,在欧洲决定其他所有耕地的地租。”(第1卷第331—332页)
然后,斯密又回到重农主义理论,并用了他自己的说法:食物本身为自己创造消费者。如果不种小麦而种植其他在最普通的土地上用同样的耕作方法能提供多得多的食物的作物, “那末,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或者说,在支付劳动报酬并补偿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后留给他的食物余额,也必然会多得多。不论这个国家维持劳动的普通开支如何,这个较大的食物余额总能够维持较大量的劳动,从而,使土地所有者能够购买,或者说,支配较大量的劳动”。(第1卷第332页)
斯密举了大米作例子。 “在加罗林,也象在其他的英国殖民地一样,种植场主通常既是租地农场主,同时又是土地所有者,因此地租和利润就混在一起了。”(第1卷第333页)
[628]但是稻田 “不适宜于种小麦,作牧场,或种葡萄,也不适宜于种其他任何对人有用的植物,而所有适宜于种这些作物的土地也不适宜于种稻子。所以,即使以大米为主要食物的国家,稻田的地租,也不能决定其他不能用来种稻子的耕地的地租”。(第1卷第334页)
第二个例子是马铃薯(李嘉图对斯密这个观点的批判在前面引用过[注:见本册第386页。——编者注])。如果主要食物不是小麦,而是马铃薯, “那末,同样面积的耕地就能养活多得多的人;因为工人通常都吃马铃薯,所以在补偿资本和养活所有种植马铃薯的工人外,就会有多得多的余额。而这个余额的更大部分也就会归土地所有者。人口会增加,地租将大大高于现在的水平”。(第1卷第335页)
接着他对小麦面包、燕麦面包以及马铃薯作了一些进一步的说明,就结束了第十一章第一节。我们看到,论述始终提供地租的土地产品的第一节可以概括如下:在假定主要植物性产品的地租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说明这种地租怎样调节畜牧业、葡萄种植业、果园业等等的地租。这里根本没有谈地租本身的性质,而只是泛泛地谈到——又是假定地租已经存在——土地的肥力和位置决定地租的高低。但是这里涉及的只是地租的差别,地租量的差别。然而,这里所考察的产品为什么始终提供地租呢?为什么它的普通价格始终超过它的足够价格呢?在这里斯密撇开价格,又陷入了重农主义。但是他到处都贯穿着这样一种思想:对农产品的需求始终这样大,是因为这种产品本身创造需求者,创造它自己的消费者。即使这样假定,也还是没有说明白,为什么需求一定超过供给,从而使价格高于足够价格。不过在这里又不知不觉地出现关于自然价格的影子,这个自然价格既包括利润和工资,也包括地租,而且,在供求相适应时就会得到支付:
“如果进入市场的数量恰好足够满足实际需求,那末,市场价格当然就会和自然价格完全一致……”(第1卷第114页)
但是很典型的是,斯密在第十一章第一节没有一处谈到这个观点。而他在第十一章一开头恰恰是说,地租不作为价格的构成部分加入价格。矛盾太明显了。[(3)斯密关于各种土地产品的供求关系的论述。斯密对地租理论的结论]
第二节:论有时提供地租有时又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产品。
在这一节里才真正研究了地租的一般性质。
“人的食物看来是始终而且必然给土地所有者提供某些地租的唯一土地产品〈为什么是“始终”而且“必然”,却没有说明〉。其他各种产品,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能提供地租,有时又不能提供地租。”(第1卷第337页)
“除了食物之外,衣服和住宅就是人类的两大需要。”(第1卷第338页)土地“在原始的未开垦的状态下”所能提供的衣服和住宅的材料,超过“它所能养活的”人数。由于“这些材料”同土地所能养活的人数相比,即同人口相比,“绰绰有余”,这些材料的“价格”就很低,或者根本没有“价格”。这些“材料”很大部分没有被利用或毫无用处,“而被利用的材料的价格,也被看成仅仅是为了使这些材料适于使用而必须花费的劳动和费用的等价物”。但是这个价格“不给土地所有者提供任何地租”。而土地在已开垦的状态下“所能养活的”人数即人口,超过土地提供的这些材料的数量,至少超过“人们希望得到和愿意支付的那些材料的数量”。于是这些材料就相对地显得“缺乏”,“而这就必然要提高它们的价值”。“对它们的需求量往往大于所能得到的数量。”那时人们对这些材料支付的价格,就会高于“使它们进入市场所必需的费用;因此,它们的价格始终能够给土地所有者提供一些地租”。(第1卷第338—339页)
[629]可见,这里把地租解释成由于需求超过了供给——按照足够价格所能得到的供给。“除了食物之外,衣服和住宅就是人类的两大需要。”(第1卷第338页)土地“在原始的未开垦的状态下”所能提供的衣服和住宅的材料,超过“它所能养活的”人数。由于“这些材料”同土地所能养活的人数相比,即同人口相比,“绰绰有余”,这些材料的“价格”就很低,或者根本没有“价格”。这些“材料”很大部分没有被利用或毫无用处,“而被利用的材料的价格,也被看成仅仅是为了使这些材料适于使用而必须花费的劳动和费用的等价物”。但是这个价格“不给土地所有者提供任何地租”。而土地在已开垦的状态下“所能养活的”人数即人口,超过土地提供的这些材料的数量,至少超过“人们希望得到和愿意支付的那些材料的数量”。于是这些材料就相对地显得“缺乏”,“而这就必然要提高它们的价值”。“对它们的需求量往往大于所能得到的数量。”那时人们对这些材料支付的价格,就会高于“使它们进入市场所必需的费用;因此,它们的价格始终能够给土地所有者提供一些地租”。(第1卷第338—339页)
最早的衣服材料是“大野兽”的毛皮。那些主要食用动物肉类的狩猎民族和游牧民族,“每一个人在获得食物的同时,也获得他穿不完的衣服材料”。没有对外贸易,其中大部分就被当作无用的东西丢掉。对外贸易提出对这些多余材料的需求,把它们的价格提到“高于把它们运到市场的费用。因此,这种价格也就能够给土地所有者提供一些地租……英格兰的羊毛由于在弗兰德找到了销路,使出产羊毛的土地的地租有了某些提高”。(第1卷第339—340页)
这里是对外贸易提高了农业副产品的价格,以致生产这种产品的土地能够提供一些地租。 “建筑材料往往不能象衣服材料那样运到远地去,因而不那么容易成为对外贸易的对象。如果一国出产的建筑材料过多,即使在现代世界贸易的情况下,它们对土地所有者来说也往往没有任何价值。”例如采石场,在伦敦附近能够提供地租,但在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许多地方,却不能提供地租。建筑用的木材也是这样。“在人口稠密的文明国家”,木材可以提供地租,但在“北美的许多地区”,木材则就地烂掉。只要能把它弄走,土地所有者就很高兴了。“建筑材料既然这样充裕,所以被使用的那一部分材料的价值,就只不过相当于为了使这些材料适于使用而必须花费的劳动和费用。它不给土地所有者提供任何地租;只要有人愿意要,土地所有者通常都容许他们去采伐。但是当比较富裕的国家对这种材料有需求时,土地所有者有时也能从中得到地租。”(第1卷第340—341页)
一国有多少人口,不是看“这个国家的产品能够保证多少人的衣服和住宅,而是看这个国家的产品能够保证多少人的食物。只要食物不缺,必要的衣服和住宅是不难找到的。但是常常衣服住宅有了,食物却依然很难找到。甚至在英吉利王国的一些地方,一个人只要用一天的劳动,就可以把一座当地所谓的房子建造起来”。在未开化的野蛮氏族中间,为了得到必需的衣服和住房,只要用全年劳动的百分之一就够了,其余百分之九十九,常常必须用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食物。“但是如果土地经过耕种和改良,一家人的劳动能为两家人提供食物,那末,社会半数人的劳动就足够为整个社会提供食物。”那时,另一半人就能满足人们的其他需要和嗜好。这些需要和嗜好的主要对象是衣服、住宅、家具,以及所谓奢侈品。食物的需要是有限的。上述这些需要是无限的。有多余食物的人,“总是愿意拿这部分多余的食物去交换”。“穷人为了获得食物”,就尽力满足富人的这些“嗜好”,并且还在这方面互相竞争。工人人数,随着食物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随着农业的发展而增加。他们的“工作”允许实行“极细的分工”;所以他们加工的原料的数量就会比他们的人数增加快得多。“因此,对于任何一种材料,凡是人类的发明能把它用来改善或装饰住宅、衣服、车马、家具的,都产生了需求;对于地下蕴藏的化石和矿石,对于贵金属和宝石,也都产生了需求。
这样一来,不仅食物是地租的原始源泉,而且,后来提供地租的其他任何土地产品,它的价值中的这个剩余部分,也都是土地的耕种和改良使生产食物的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结果。”(第1卷第342—345页)
斯密这里所说的,也就是重农主义的真实的自然基础,即一切剩余价值(包括地租)的创造,都以农业的相对生产率为基础。剩余价值的最初的实在形式,就是农产品(食物)的剩余;剩余劳动的最初的实在形式,表现为一个人的劳动足以生产两个人的食物。除此以外,这一点对于分析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这个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地租,没有任何关系。一国有多少人口,不是看“这个国家的产品能够保证多少人的衣服和住宅,而是看这个国家的产品能够保证多少人的食物。只要食物不缺,必要的衣服和住宅是不难找到的。但是常常衣服住宅有了,食物却依然很难找到。甚至在英吉利王国的一些地方,一个人只要用一天的劳动,就可以把一座当地所谓的房子建造起来”。在未开化的野蛮氏族中间,为了得到必需的衣服和住房,只要用全年劳动的百分之一就够了,其余百分之九十九,常常必须用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食物。“但是如果土地经过耕种和改良,一家人的劳动能为两家人提供食物,那末,社会半数人的劳动就足够为整个社会提供食物。”那时,另一半人就能满足人们的其他需要和嗜好。这些需要和嗜好的主要对象是衣服、住宅、家具,以及所谓奢侈品。食物的需要是有限的。上述这些需要是无限的。有多余食物的人,“总是愿意拿这部分多余的食物去交换”。“穷人为了获得食物”,就尽力满足富人的这些“嗜好”,并且还在这方面互相竞争。工人人数,随着食物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随着农业的发展而增加。他们的“工作”允许实行“极细的分工”;所以他们加工的原料的数量就会比他们的人数增加快得多。“因此,对于任何一种材料,凡是人类的发明能把它用来改善或装饰住宅、衣服、车马、家具的,都产生了需求;对于地下蕴藏的化石和矿石,对于贵金属和宝石,也都产生了需求。
这样一来,不仅食物是地租的原始源泉,而且,后来提供地租的其他任何土地产品,它的价值中的这个剩余部分,也都是土地的耕种和改良使生产食物的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结果。”(第1卷第342—345页)
斯密继续说道:
“后来提供地租的其他土地产品〈食物除外〉并不是始终提供地租的。即使在土地耕种得最好的国家里,对于这些土地产品的需求,也不是始终大到足够使它们的价格除了支付产品生产和运到市场所花费的劳动以及补偿所用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以外还有一个余额。[630]需求是否那样大,取决于各种情况。”(第1卷第345页)
这里又是说:地租的产生,是由于对土地产品的需求超过这些产品按足够价格——不包括地租,而只包括工资和利润——的供给。这不正是说,[在地租不存在的地方]土地产品按足够价格的供给很多,以致土地所有权不能对资本或劳动的平均化进行任何抵抗吗?这不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即使在法律上存在,在这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实际上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起作用吗?斯密的错误在于,不理解土地所有权按照超过足够价格的价格出卖产品,就是按照产品的价值出卖。斯密比李嘉图好的地方是他懂得,土地所有权能否显示自己的经济作用,取决于各种情况。因此,对他分析的这一部分,应当一步一步地跟着。他从煤矿开始,然后说到木材,然后又回到煤矿等等。因此我们先从他谈木材的地方开始: 木材价格,随着农业的状况而变动,变动的原因,同牲畜价格变动的原因一样。当农业还处于幼稚状态时,到处都是森林,这对土地所有者来说是一种障碍,谁愿意采伐,土地所有者是乐意让他采伐的。随着农业的进步,森林逐渐消失,一部分是由于耕地扩大,一部分是由于啃食树根和树苗的牲畜增加。“这些牲畜的头数,虽然不象完全是人类劳动产物的谷物数量增加得那样快,但是人的照料和保护,促进了牲畜的繁殖。”于是,森林逐渐稀少,它的价格也就提高。因此,森林能够提供很高的地租,以致耕地(或适于耕种的土地)也用来植树。大不列颠的情况就是这样。森林的地租决不能长久地超过耕地或牧场的地租。但是它可能达到同样的水平。(第1卷第347—349页)
因此,森林的地租,就其性质来说,实际上和牧场的地租是一样的。它也属于这个范畴,虽然木材不能当作食物。经济范畴,不决定于产品的使用价值;这里它决定于这块土地能否变为耕地,或者相反。煤矿。矿的富饶或贫瘠,一般说来,正如斯密正确指出的,取决于以同量劳动从不同矿开采出的矿产量是多还是少。矿的贫瘠,能把有利的位置抵销,以致这类矿完全不能开采。另一方面,位置不利也会把矿的富饶抵销,以致这些矿虽然天然富饶,却不宜于开采。特别是在没有好道路又没有航运的地方,往往是这样。(第1卷第346—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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