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评论]
[Ⅵ—220]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不是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就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由此必然会产生哪些理论谬误,这将在第三章中得到更充分的揭示,那里要分析以利润形式出现的剩余价值所采取的完全转化了的形式。[13]
注释:
[13]马克思这里说的“第三章”是指关于“资本一般”的研究的第三部分。这一章的标题应为:《资本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或资本和利润》。以后(例如,见第Ⅸ本第398页和第Ⅺ本第526页)马克思不用“第三章”而用“第三篇”(《dritter Abschnitt》)。后来他就把这第三章称作“第三册”(例如,在1865年7月31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关于“资本一般”的研究的“第三章”马克思是在第ⅩⅥ本开始的。
从这“第三章”或“第三篇”的计划草稿(见本册第447页)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打算在那里写两篇专门关于利润理论的历史补充部分。但是马克思在写作《剩余价值理论》的过程中,就已在自己的这一历史批判研究的范围内,详细地批判分析了各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利润的看法。因此,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特别是在这一著作的第二册和第三册中,就已进一步更充分地揭示了由于把剩余价值和利润混淆起来而产生的理论谬误。——第7、87、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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