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马克思关于继承权的发言记录[512]
公民马克思揭开了关于继承权问题的讨论。他说,这个问题是日内瓦社会主义民主同盟提出来的,总委员会同意把它摆出来讨论。日内瓦同盟的主要要求是完全废除继承权。
有两种继承形式。遗嘱权,或者是按遗嘱继承,起源于罗马,而且是罗马的特征。罗马的家长对于他的家庭经济范围内的一切享有绝对的权力。不能把罗马的家长同现代的家长相比。罗马家庭的家庭经济包括奴隶和被保护人在内,家长必须公开保护和维护这些人的大小事务和利益。有过这样一种迷信:家长死了,他的灵魂还留在家里,像家神一样进行监督,使一切安排得当,如果事情办错了,他就要折磨活人。在罗马历史的早期,对这种家神要供奉牺牲,为了纪念他和安抚他的灵魂,甚至还要排设血祭。逐渐地形成了一种风俗:通过遗嘱继承人与死者的灵魂商议。这就是罗马人关于灵魂不死的观念。遗嘱所表达的死者的意志,通过继承人而永世长存。不过这种遗嘱并不一定给继承的人带来什么财产,而只是责成他履行死者的意志,这一点被看作一种宗教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遗嘱继承人也开始对财产权提出要求,然而即使到了帝国时代,他们依法得到的也从未超过四分之一。这种多神教的迷信后来传到了基督教国家,并且成了现在英国和美国都还存在的遗嘱权的基础。
日耳曼的继承权是无须遗嘱的家属占有权。财产似乎是由家庭成员共同占有,支配者是家长。当这个支配者死了以后,财产便转归所有的子女。日耳曼人不知道有其他的继承权。
罗马教会推行了罗马的权利,而封建制度使日耳曼的权利变了样,因为负有兵役重荷的封建财产不能分割。法国革命又恢复了日耳曼的继承权。在英国,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荒唐的事情:一个人拥有把自己的财产任意遗赠给谁的无限权利,他甚至可以不让自己的后裔继承,从而在死后的长时期内还支配着自己的财产。让资产阶级去研究遗嘱权的问题吧,因为这可以被用来反对贵族。在普鲁士,只能把自己财产的一小部分遗赠给外人。
对于没有东西可以继承的工人阶级来说,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思。
社会主义民主同盟打算从废除继承权开始社会革命。试问这项政策会是正确的吗?
建议并不是新的。圣西门在1830年就提出过了。[513]
作为一种经济措施,这不会带来什么好处。这会激起一种忿怒,这种忿怒一定会遇到几乎不能遏止的反抗,而这种反抗必然会导致反动。这一要求即使在革命的时刻被宣布,一般的觉悟水平也未必能保证支持它。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工人阶级拥有足够的权力来废除继承权,那它也就足够坚强有力来实行剥夺了,因为剥夺会是一种简单得多和有效得多的措施。
在英国废除土地继承权会触动同土地、同上院等等有关的世袭职权。非等到15000个勋爵和15000个勋爵夫人都死光了,事情才会有个结果。相反,假如由工人组成的议会决定将地租纳入国库而不交给大地主,政府就能马上得到一批资金而不引起任何社会震荡,可是,废除继承权,却会使一切陷于混乱,而且达不到任何目的。
我们努力的方向应该是使任何生产工具都不再成为私人的财产。生产工具的私有制是一种虚伪的幌子,因为私有者不可能亲自使用生产工具;但是私有制却给予私有者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力,他们就借此强迫别人为他们做工。在半野蛮状态中这种秩序也许是必要的,但现在已经毫无必要了。一切生产资料都应该公有化,以便保证每个人都既有权利,又有可能来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如果我们能达到这种情况,继承权也就不需要了。但在此以前,家属继承权还不可能废除。人们为自己的子女储蓄,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子女有生活资料。如果子女的生活在双亲死后能够得到保障,那双亲就不会再去操心给子女留下生活所需的资料了;然而现在还没有那种条件,废除继承权只会引起困难,只会惊动和吓坏人们,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废除继承权不会使社会革命开始,而只会使社会革命完蛋。起点应该是: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创造条件。
资产阶级痛恨遗嘱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使国家有可能在任何时刻干预私人事务。现在已经有遗产税,只要把它提高并使它成为像所得税一样的累进税就行了,不过小额遗产不在此例,比方说50英镑就不予课税。只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个问题才与工人阶级有关。
同现存秩序相连的一切都应当改变,但是,如果废止的仅仅是遗嘱,那人们也会采取生前赠送的办法来回避这种做法,可见,与其搞得更糟,还不如容忍它在一定条件下存在。首先应该取得改变现存秩序的可能,到那时继承权也就自然会消失。
第一次发表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总委员会记录簿 |
注释:
[512]关于继承权的发言是马克思在1869年7月20日总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巴塞尔代表大会议程(见本卷第647页)时作的。马克思的发言保存在总委员会记录簿里,记录人是埃卡留斯。
发言的大意,见1869年7月24日“蜂房报”第406号关于总委员会会议的报道。——第650页。
[513]埃卡留斯的记录有错误。这里指的是圣西门的信徒,而不是已于1825年逝世的圣西门(参看本卷第415页)。——第6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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