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册子“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第四章提纲
(1)1848年。[建立]民族国家的要求。意大利,德国,波兰,匈牙利。
(2)波拿巴明目张胆的征服政策:民族要求与补偿相交换。意大利。
(3)作为回答——[普鲁士]军队的改组。冲突。俾斯麦。政策不新奇。
(4)德国局势。统一:(1)由革命实现,(2)由奥地利实现,(3)由普鲁士实现(关税同盟)。
(5)1864年和1866年的战争。各种革命手段。
(6)俾斯麦的好时光——1870年以前。
(7)对法战争。[注:此处还有恩格斯写在同一页上后又划掉的(看来是他在写作中使用过以后划掉的)简记:“1.作战方法。军税。自由射手。[窃取]挂钟。杖罚。容克的报复的残酷性——从上层到下层。——2.[第二]帝国之倾覆。——3.向巴黎致敬!4.数十亿和亚尔萨斯—洛林。”——编者注]帝国。对亚尔萨斯—洛林之兼并。俄国——仲裁者。
(8)俾斯麦终于成为反动分子,愚蠢了。文化斗争(非宗教的婚姻)。保护关税政策及大地主同资产阶级的联盟。——殖民狂热。对俾斯麦的侮辱。——反社会党人法。[553]——对联合会的压制。——社会改革。——因兼并亚尔萨斯而产生的军国主义。——容克[在俾斯麦身上]突出到首位,因为缺乏其他思想。
写于1887年12月底—1888年3月 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文库”1948年版第10卷 原文是德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 |
注释:
[553]指俾斯麦于1876—1877年把保守派的某些新闻记者和政治活动家交付法庭审判,给他们定了一个在报刊上对他进行侮辱的罪名,因为他们曾揭露他参与交易所的投机和滥设企业的狂热。这件事反映了俾斯麦政府和从右边批评他的政策的保守派之间当时已经尖锐化了的磨擦。
反社会党人法——见注235。——第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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