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马克思给警察总监冯·策德利茨的信
阁下:
您4月10日的大札[注:见本卷第680—681页。——编者注]已于昨晚收到。
阁下在上次来信中持有这样的意见:虽然大赦应恢复因10年流寓而丧失的普鲁士国籍,但由于我1845年的申请,这种情况对我也没有意义,而现在,由于我最近提出的理由,阁下又持有相反的意见,即大赦只包括免刑,所以它不恢复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而丧失的普鲁士国籍。
诚然,为了我的权利不被损害,我不得不指出:从本人的法律意识的角度来说,可以认为这封信是(1)部分地撤销了王室大赦,(2)不承认联邦议会及其决议,从而破坏了联邦条例[385]所规定的德国国法基础,(3)最后,同样肯定地否认了普鲁士的整个公权。
但是,鉴于我所追求的实际目的,我不想麻烦阁下再听我叙述这三个从法律观点来说是无可非议的论点,我同意,在我上一次呈文的末尾已向阁下陈述的那种意义上,照阁下所说,并通过重新入籍的手续,接受我的和我必须维护的权利。
由于家庭情况,我必须速离此地,昨天上午我已就此事向我所在地区的警察局提出重新入籍的申请[注:在此处手稿的页边上有一个不知是谁的笔迹的批语:“马克思的此次请求已被拒绝”。——编者注],in omnem eventum〔以备一用〕。
同时谨向阁下通知,由于我将离开此地,我特委托住在此地的斐·拉萨尔先生代收入籍证,代递各种必要的呈文,采取在这件事上所需要的一切步骤,并充分行使属于我的权利。
因此,恳请阁下将最后决定送交住在此地的斐·拉萨尔先生。
谨致崇高的敬意
忠于阁下的 卡尔·马克思博士 1861年4月11日于柏林 第一次发表 原文是德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 |
注释:
[385]指德意志联邦条例,它是1815年6月8日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根据这个条例,为数众多的德国邦形式上联合成为所谓“德意志联邦”(见注19)。——第6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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