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马恩全集第十九卷——雇佣劳动制度(1881年5月15—16日)

字号+作者: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合著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26 11:26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弗·恩格斯 雇佣劳动制度 (1881年5月15—16日)   在前面的一篇文章里,我们考察了“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个历来推崇的口号,并得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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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面的一篇文章里,我们考察了“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个历来推崇的口号,并得出结论说: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最公平的工资必然相当于对工人的产品的最不公平的分配,这种产品大部分进了资本家的口袋,工人只好满足于仅够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延续他的后代的那一部分。
  这是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或者换句话说,这是目前社会经济组织的规律,它比英国所有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加在一起,包括大法官法庭[173]在内,还更有力量。只要社会还分成两个对立的阶级,即一方面是资本家,全部生产资料——土地、原料、机器的垄断者,另一方面是工人,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只要这种社会组织存在,工资规律就依然是万能的,并且每天要重新锻造锁链,把工人变成他自己所生产的、却被资本家所垄断的产品的奴隶。
  英国工联为了反对这一规律已经斗争了将近六十年——而结果怎样呢?他们有没有把工人阶级从资本——工人阶级亲手生产的东西——的奴役下解放出来呢?他们有没有使哪怕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人上升到高于雇佣奴隶的地位,成为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们在生产中需要的原料、工具和机器的所有者,从而也成为他们自己的劳动产品的所有者呢?大家很清楚,他们不仅没有做到这一点,而且也从来没有试图这样做。
  我们决不是说,工联没有做到这一点,就没有用处了。相反,工联在英国,正如在其他任何工业国一样,都是工人阶级同资本作斗争所必需的。平均工资额等于在某一国家内按照该国一般的生活水平足以使工人一代一代维持下去的生活必需品的金额。对于不同阶层的工人来说,这种生活水平可能是极不相同的。工联在保持一定的工资额和缩短工作日的斗争中的伟大功绩,在于它力图保持和提高生活水平。在伦敦东头,有许多行业,它们的劳动同瓦工及其下手的劳动一样熟练和繁重,但是挣的工资还不到后者的一半。为什么呢?只是因为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使一部分工人能够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他们的工资的尺度,而另一部分工人由于没有组织和力量薄弱,不但必须忍受雇主的不可避免的勒索,而且还要忍受雇主的任意的勒索,他们的生活水平逐渐降低,他们学会了怎样靠愈来愈少的工资生活,于是他们的工资就自然而然地降低到他们自己不得不认为够用的那个水平。
  因此,工资规律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东西。它在一定限度内并不是毫无伸缩性的。在任何时期(严重的萧条时期除外),每一行业都有一个一定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工资额可以因斗争双方的斗争结果而变动。工资在一切场合,都是由讨价还价确定的,而在讨价还价中,谁能坚持得更长久和更有效,谁就最有机会得到比应得的多。如果单独一个工人试图去和资本家讨价还价,那他很容易失败,而且不得不无条件投降。但是,如果整个行业的工人结成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在工人中间募集基金,使他们在必要时能够同他们的雇主对抗,因而能够作为一种力量去同这些雇主进行谈判,那时,而且只有那时,他们才有可能获得那点微薄的收入;这些收入,按照目前社会的经济制度来说,可以说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来的一天公平的工资。
  工资规律并没有被工联的斗争推翻。相反,它是在这些斗争的压力下实现的。如果没有工联的抵抗手段,工人甚至连按照雇佣劳动制度规则应得的也得不到。资本家只是由于害怕他眼前的工联,才会不得已而付出他的工人的劳动力的全部市场价值。这要证据吗?请看看付给大工联会员的工资,再看看伦敦东头这个永久贫困的深渊中的无数小行业所付的工资吧。
  所以,工联攻击的并不是雇佣劳动制度。但是,造成工人阶级经济状况下降的,并不是工资的高低,而是下面这个事实,即工人阶级得不到自己劳动的全部劳动产品,而不得不满足于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就叫做工资。资本家攫取了全部产品(从中支付工人的工资),因为他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因此,工人阶级在成为一切劳动资料——土地、原料、机器等的所有者,从而也成为他们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的所有者以前,就得不到真正的解放。


弗·恩格斯写于1881年5月15—16日
作为社论载于1881年5月21日“劳动旗帜报”(伦敦)第3号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劳动旗帜报”



  注释:
  [173]大法官法庭,或称正义法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之一,在1873年司法改革后成为最高法院的分院。这个法院由大法官领导,其权限是审理有关继承、契约义务、股份公司等方面的案件。这个法院的权限在许多场合下同其他最高法院的权限分不清。同其他法院所应用的英国普通法相反,大法官法庭的诉讼程序是根据所谓“正义法”进行的。——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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