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委员会关于巴黎支部中的冲突的决议[89]
第一项决议。既然公民托伦屡次申请辞职,而中央委员会又每次都拒绝满足他的要求,那末委员会现在只好让公民托伦和巴黎理事会再次讨论一下,在当前的形势下这样摆脱职务是否适宜。中央委员会事先批准理事会对这个问题所通过的任何决议。[90]
第二项决议。中央委员会考虑到国际工人协会的32个会员于2月24日在巴黎召开的会议上所表示的愿望,并忠于人民的主权和自治的基本原则,决定废除自己关于为法国报刊委派正式辩护人的决定。同时委员会借此机会特向国际工人协会的一位发起人、一位有功绩的社会活动家公民勒弗尔表示深切的敬意;[91]——其次,委员会坚决反对只有ouvrier〔工人〕才可以被任命为我们协会里的负责人员的原则[92]。
第三项决议。中央委员会决定批准现有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并决定吸收公民万萨德参加理事会。
第四项决议。中央委员会恳切地建议巴黎理事会同公民勒弗尔和贝律兹达成协议,使他们和他们所代表的那一批工人在理事会中有三名代表。中央委员会虽然表示这样的愿望,但是没有权利并且也不打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第五项决议。由于巴黎理事会表示愿意承认中央委员会的直接代表,中央委员会特委派公民席利作为自己在巴黎理事会的代表。
席利的个人指示
“中央委员会宣布,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勒弗尔的一派人有权根据我们的章程(见第七条[注:见本卷第17页。——编者注])在得到会员卡以后建立协会的地方支部。”
应当把这一点in terrorem〔作为一种威胁〕机密地通知弗里布尔及其一伙,以便迫使他们在勒弗尔和贝律兹(人民银行[93]的经理)真诚地努力使自己的一派人成为协会会员的条件下作出必要的让步。
卡·马克思写 1865年3月7日由总委员会批准 原文是英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 |
注释:
[89]1865年3月7日总委员会通过了马克思起草的这几项决议。决议原文保存在总委员会的记录簿中以及1865年3月13日马克思给恩格斯的信件所附的手稿中,手稿中还有席利的个人指示。——第91页。
[90]总委员会在1865年2月7日、14日和21日的会议上研究了托伦由于被人指责同波拿巴主义者集团有联系而提出的辞职声明。——第91页。
[91]由于总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结果,在第二项决议的措词中“对勒弗尔作了过大的让步”,马克思在1865年3月13日给海·荣克的信中对此表示遗憾。——第91页。
[92]法国代表团在1866年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上也提出了这个蒲鲁东主义的要求,但是它受到了尖锐的批评,并且被代表大会所否决。——第91页。
[93]指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比·贝律兹1863年在巴黎创立的“劳动信贷”(《Crédit au travail》)银行,其目的是贷款给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并动员工人的储蓄来开展合作运动。这个银行存在到1868年。——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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