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字号+作者: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合著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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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一件诉讼案
1860年1月底,伦敦收到了两号柏林“国民报”,报上有两篇社论,第一篇的标题是“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国民报”第37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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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年1月底,伦敦收到了两号柏林“国民报”,报上有两篇社论,第一篇的标题是“
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国民报”第37号),第二篇的标题是“
怎样伪造激进传单”(“国民报”第41号)。
弗·察贝尔用这不同的标题发表的两篇社论,不过是福格特的“主要著作”加过工的in usum delphini[590]的版本。伦敦是在很久以后才得到这一著作的。我决定马上在柏林对
弗·察贝尔的诽谤提起诉讼。
十年来,德国报刊和美国的德文报刊对我进行了层出不穷的谩骂,我只在非常罕见的特殊情况下,即在像科伦共产党人案件那样关系到党的利益时,才在报刊上予以回答。据我看来,报刊
有权诬蔑作家、政治家、演员以及其他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如果我认为攻击是值得注意的,那末,我这时所遵循的格言是:à corsaire corsaire et demi〔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注:法国谚语,直译是:以一个半海盗对付一个海盗。——编者注]。
这一次,情况并不是这样。
察贝尔攻击我进行了一系列
犯法的和
可耻的活动,而且是在那些因怀有党派偏见而轻信荒唐透顶事情的读者面前攻击我的。另一方面,由于我离开德国已有十一年之久,这些读者根本缺乏判断我这个人的标准。撇开政治上的考虑不谈,就是为了我的家庭,为了妻子儿女,我也有责任使察贝尔
破坏我名誉的攻击受到法庭审理。
我提起的诉讼方式,一开始就排斥了像福格特反对“总汇报”诉讼案中出现过的那一类错中错的法庭喜剧。即使我异想天开,想在那个因袒护福格特而撤销了一个刑事案件的法济法庭上去控告福格特,那末有些极端重要的问题也
只能在普鲁士、而不能在日内瓦弄清;相反地,察贝尔提出的唯一论点(他可能在福格特那里为这个论点找到证据),是以一些假文件为根据的,而这类文件,察贝尔在柏林能够像他的朋友福格特在日内瓦一样轻而易举提供出来。我控告察贝尔的“控诉书”包括下列几点:
(1)察贝尔在1860年1月22日“国民报”第37号上的一篇题为“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的文章里硬说:
“福格特在136页及以下各页上说:在1849年的流亡者中间,有一群人以硫磺帮或者也以制刷匠帮知名;这些人起初散居在瑞士、法国和英国,后来逐渐聚集在伦敦,并在那里把马克思先生推崇为他们的著名首领。这些同行们的政治原则是‘无产阶级专政’;他们的这种蛊惑人心的幻想开始不仅迷惑了一些较优秀的流亡者,而且还迷惑了维利希志愿军中的一些工人。他们在流亡者中间继续‘莱茵报’的事业,该报在1849年曾进行反对参加运动的宣传,并且一贯地攻击所有议员,因为据说运动仅仅是以争取帝国宪法为目的的。硫磺帮硬要它的信徒们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纪律。在他们中间,谁企图用某种方式取得一点社会地位,谁只要有一点点想要成为独立的人的愿望,就被认为是革命的叛徒;而人们预料这种革命随时都可能重新爆发,因此必须把革命的士兵准备好,以便把他们投入战斗。在这一伙细心保存下来的二流子里面,经常因为散布流言和散发书信等等而发生纠纷、殴打和决斗。这个人怀疑另一个人是间谍和反动分子,谁也不相信谁。硫磺帮的主要职业之一,是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向德国寄去了不是一封信,而是几百封信,威胁说,要把他们参与革命的各种行动揭露出来,如果不把规定的款额限期交到指定地点的话。根据‘谁要不是无条件地站在我们一边,他就是反对我们’这个原则,任何反对这些阴谋的人,不仅要在流亡界中败坏他的名誉,而且要遭到报刊的‘危害’。‘无产者’对不尊重他们的那些民主主义者所进行的告密,塞满了德国反动报刊的各栏,他们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顺便说说,福格特为了作进一步的说明,引证了前中尉泰霍夫1850年8月26日的一封长信,信中描述了‘无产者’的原则、阴谋、纠纷和勾心斗角的秘密同盟,从信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怎样以他那种拿破仑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
为了便于理解下一部分,这里必须指出:
察贝尔在上面引证的一段摘录中仿佛是转述了
福格特的“报道”,往下他为了更好地说明硫磺帮,已经以自己的名义接二连三地抬出了巴黎的舍尔瓦尔案件,科伦共产党人案件,我写的有关该案件的小册子,李卜克内西的穆尔顿革命代表大会和通过我建立起来的李卜克内西同“总汇报”的关系,奥利“也是硫磺帮的一个渠道”,最后还有1859年10月20日比斯康普给“总汇报”的信,然后他用下面的话来结束:
“在比斯康普写信以后过了一个星期,马克思也写信给‘总汇报’,表示愿意向该报提供一份‘司法文件’作为反对福格特的证据,这件事我们也许下次还会谈到。‘总汇报’的那些通讯员就是这样。”
从第一号整篇社论中,我只把作为第一点加以转载的摘录拿来当做起诉材料,而且只从那里拿来下面这几句:
“〈由马克思操纵的〉硫磺帮的主要职业之一,是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向德国寄去了不是一封信,而是几百封信,威胁说,要把他们参与革命的各种行动揭露出来,如果不把规定的款额限期交到指定地点的话。”
我在这里当然要察贝尔提出
真证据,来证明他的论点。我在给我的律师、柏林的法律顾问维贝尔先生的第一封信里说,我向察贝尔不是要“几百封恐吓信”,甚至也不是一封信,我只要他哪怕是提供出一行字,能揭发我党的某一个著名同志参与过察贝尔所指的可耻行径。察贝尔不是只要去找一下福格特,就能马上得到成打这样的“恐吓信”吗?万一福格特不能从几百封恐吓信中提供出一行字,那末他总该能说出遭到过上述勒索的几百个“住在祖国的人”的名字。既然这些人是住在“德国”,那末,柏林的法院无论如何要比日内瓦的法院更易于找到他们。
总之,我控告察贝尔,只就他的第一号社论的一点——
用在政治上败坏住在德国的人的名誉的办法,来勒索他们的钱。同时,为了反驳他的第一号社论的其余论点,我列举了一些事实。在这里我没有要求
真证据,而是引用了
假证据。
关于
硫磺帮或者也就是制刷匠帮的问题,
约翰·菲力浦·贝克尔的信已讲得够清楚了。要弄清
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性质和我同这个同盟的关系,可以把科伦的
亨·毕尔格尔斯,即科伦共产党人案件的被判刑者之一,传到柏林去做证人,要他在法庭上发誓作证。其次,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他的文件中找到了一封写于1852年11月的信,这封信的
真实性可由伦敦和曼彻斯特的邮戳证明。我在信里对他谈到了根据我的建议解散同盟一事,也谈到了在解散决议中所列举的理由:自从科伦的被告被捕以来,同大陆上的一切联系都断绝了;这样一个宣传协会在目前根本不合时宜了。至于察贝尔无耻地说我“同德国和法国秘密警察”有联系这一点,似乎一部分可由科伦共产党人案件来证实,一部分可由巴黎的舍尔瓦尔案件来证实。我以后还要回过头来谈谈后一案件。关于前一案件,我已把我在1853年出版的“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寄给我的律师,并请他注意:可以把科伦的律师施奈德尔第二传到柏林,要他发誓作证,证明我曾参与过揭露警察的下贱勾当。察贝尔断言,好像我和我党同志曾以对“不尊重”我们的“那些民主主义者所进行的告密,塞满了德国反动报刊的各栏”。我对这种断言提出了相反的事实:除了“新奥得报”以外,我
从来没有——不论是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国外向任何一家德国报纸寄过通讯。根据我在这家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必要时也可根据该报的编辑之一埃尔斯纳博士的证词,——就能证明,我
从来不认为有必要提及任何一个“民主主义者”的
名字。至于谈到“总汇报”上
李卜克内西的通讯,那末,他给该报撰稿开始于1855年春天,即在同盟解散三年之后,
而且我事先一无所知;此外,在这些通讯中——像“总汇报”的许多全年合订本证明的,——对英国政策作了符合他的党的观点的阐明,但是只字未提“民主主义者”。如果李卜克内西在我离开伦敦时给“总汇报”寄去过一份伦敦出现的反对“民主主义者”福格特的传单,那末,他是有充分权利这样做的;因为他知道,这份传单的出版者是一个“民主主义者”;“民主主义者”福格特曾亲自邀请他参加他的“民主主义的”宣传,从而,把他看成是跟他本人相等的“民主主义者”。察贝尔把我变成“‘总汇报’通讯员”的这种可笑的捏造,
奥尔格斯先生已在奥格斯堡案件开始前几天写给我的一封信(附录10)中进行了令人信服的反驳;顺便说一句,他在这封信中竭力要消除他所想的我对“总汇报”的“自由主义”偏见。最后,察贝尔说“在比斯康普写信
以后过了一个星期,马克思也写信给‘总汇报’”的谎言也就不驳自倒了,因为比斯康普的信是在1859年10月20日写的,而我根据奥尔格斯的请求转寄“文件”时所附去的短笺,1859年10月24日已经在奥格斯堡地方法院了,那就是说,这一短笺不可能是1859年10月29日在伦敦写的。
为了便于法庭审理起见,我认为有必要给我提出的证据补充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将把“民主主义者”察贝尔企图对我在流亡者中间的地位和我在国外的“阴谋”所进行的丑恶而卑劣的诬蔑,奉还诬蔑者。
最初,即从1843年底到1845年初,我都住在巴黎,一直住到基佐把我驱逐出境。为了说明我居住巴黎期间我在法国革命党内所处的地位,我把
弗洛孔的一封信寄给了我的辩护人,他以1848年临时政府名义取消了基佐把我驱逐出境的命令,并且邀请我从比利时回到法国(附录14)。从1845年初到1848年2月底,我都住在布鲁塞尔,一直住到罗日埃把我从比利时驱逐出境。后来,布鲁塞尔市政当局把因驱逐我出境而逮捕我和我的妻子的那个警官撤职。在布鲁塞尔有一个国际民主协会[591],协会的名誉主席是从荷兰人手里救出了安特卫普的一位年老的将军
梅利奈。主席是担任过比利时临时政府委员的一位律师
若特兰;波兰人的副主席是前任波兰临时政府委员
列列韦尔;法国人的副主席是1848年二月革命以后成了土伊勒里宫警卫队长的
安贝尔;德国人的副主席则是我,我是在布鲁塞尔德意志工人协会会员和全体德国流亡者参加的一次公开集会上被选上这个职位的。若特兰(若特兰属于所谓的共和主义者的美国学派,也就是我不熟悉的派别)在“新莱茵报”创办时期写给我的一封信和我的朋友列列韦尔写的无关紧要的短笺,都足以说明我在布鲁塞尔民主派中间的地位。因此,我把它们都附在辩护文件里(附录14)。
1849年春我被赶出普鲁士,1849年夏末被赶出法国,随后我到了伦敦,在那里,在同盟解散(1852年)和我的多数朋友都离开伦敦以后,我脱离了
所有公开的和秘密的团体,甚至脱离了一切交际活动,虽然——经“民主主义者”察贝尔的许可——还经常向一部分优秀工人作政治经济学的义务讲演。我是在1850年9月15日退出伦敦
德意志工人教育协会的,它在1860年2月6日庆祝成立二十周年;我被邀请参加这次庆祝会,会上一致通过了一项决议,把福格特的下列说法“
痛斥为”一种“
诽谤”,因为他硬说我“剥削”德国工人,特别是“剥削”住在伦敦的德国工人。当时担任工人协会主席的弥勒先生,1860年3月1日曾请弯街治安法庭证明这项决议真实无误。除了这一文件以外,我还给我的律师寄去英国律师、宪章派领袖厄内斯特·琼斯的一封信(附录14),他在信里对“国民报”上的《infamous articles》(卑鄙龌龊的文章)表示愤慨(厄内斯特·琼斯是在柏林出生和受教育的,他比察贝尔更懂得德文),同时他还顺便提起我多年给宪章派在伦敦出版的一些机关报无酬撰稿一事。我在这里也不妨提一下,当工人议会[592]1853年底在曼彻斯特开会时,伦敦的流亡者当中只有路易·勃朗和我收到了作为名誉会员出席会议的邀请书。
最后,因为正直的福格特确信,我是靠“工人的血汗过活”的(我从来没有接受过工人的一个生丁,或者向他们索取过一个生丁),因为“民主主义者”察贝尔硬说我在政治上“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所以我请求“纽约论坛报”——这是第一流的美国的英文报纸,它有20万订户,因而它几乎同俾尔“推销员”或察贝尔的“民主派机关报”一样畅销,——的managing editor〔主编〕
查理·安·德纳先生,要求他对我十年来给“论坛报”和“美国百科全书”等等有酬撰稿一事提出书面证明。他写给我的那封满纸赞扬的信(见附录14),是我认为必须把它寄给我的律师以回击福格特—察贝尔的第一号臭气弹的最后一个文件。
(2)我们在察贝尔的第二号社论“怎样伪造激进传单”(1860年1月25日“国民报”第41号)中读到:
“天知道,从哪里为这家慷慨分发的报纸〈即“人民报”〉弄到钱;人们知道,马克思和比斯康普都没有多余的钱。”
如果把这一段话孤立起来看,可以看成是惊奇的真诚流露,就如我说:“有一个胖子,我在柏林念大学时就知道他是一个在肉体和精神上都已经堕落了的蠢材——他办过一家孤儿院,他在1848年革命以前的创作活动仅限于给一个小地方的文学小报写过几篇匿名文章——这个胖子怎么会变成了‘国民报’的主编、股东和‘有多余的钱的民主主义者’——只有天晓得。而读过巴尔扎克的著名小说[593]和研究过曼托伊费尔时代的那些人是能领会这一点的。”
但是,察贝尔的上一段文字,是在他说我同法国和德国的秘密警察有联系,说我同警察当局秘密勾结而写了许多恐吓信以进行勒索的一段文字之后写的,并且它把那一段文字同我给法庭的控诉书的第三点中提到的“大量制造假钞票”这句话直接衔接起来,因而他的那段话就有了完全不同的恶毒的含义。那就是在毫不掩饰地暗示说,我是用了某种不名誉的手段为“人民报”弄钱的。
从曼彻斯特得到的1860年3月3日的affidavit,可以用来在法庭上驳斥察贝尔。这一affidavit中说,由我转交给“人民报”的全部钱——除了我自己付出的几笔钱以外——都不像福格特所说的是“从拉芒什海峡彼岸”弄到的,而是从曼彻斯特,从我的朋友们的腰包里弄到的(见“奥格斯堡战役”)。
(3)“为了说明”“
在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的“策略”,弗·察贝尔在第二号社论里说:
“因此,1852年,对瑞士的工人协会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钞票的极端可耻的密谋(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等等。”
察贝尔就这样把福格特的关于
舍尔瓦尔的冒险事件的说法加以改造,把我变成了“大量制造假钞票”的道义上的祸首和有罪的同谋者。我所掌握的可以用来驳斥“民主主义者”察贝尔的这种说法的证明材料,包括了从舍尔瓦尔加入共产主义者同盟到他在1854年逃出日内瓦的整个时期。
卡尔·沙佩尔1860年3月1日在弯街治安法庭上提出的affidavit,证明舍尔瓦尔是
先于我加入伦敦的同盟的,他从1850年夏到1852年春都住在巴黎,他在巴黎不是同我有联系,而是同我所敌视的沙佩尔和维利希的反同盟有联系的;在他假逃出圣伯拉惹监狱和重返伦敦(1852年春)以后,参加了当时公开的
德意志工人教育协会(我从1850年9月起就已不再属于该协会),一直到他在那里终于被揭发、被宣布为无耻之徒并被开除为止。其次,科伦的律师施奈德尔第二能够发誓作证,
在科伦共产党人案件
期间,对舍尔瓦尔所进行的揭露,即揭露他同伦敦的普鲁士警察有联系等等,是由我发起的。我在1853年发表的“揭露”证明,我在案件结束
以后公开地揭露了他。最后,约·菲力浦·贝克尔的信提供了有关舍尔瓦尔在日内瓦生活时期的材料。
(4)“
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在第二号社论里,以大笨蛋的逻辑,对反福格特的传单“警告”胡诌了一大堆废话,并且拚命散布流言蜚语,使人怀疑我寄给“总汇报”的费格勒所提出的关于该传单来源的证词的可靠性之后,结尾这样说:
“他〈布林德〉显然不是亲马克思派的成员,我们觉得,使他变成替罪羊,对于该派来说并不十分困难,而为了对福格特提出的控告有分量,这种控告就必须由某一个能对此承担责任的相当的人来进行。马克思派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把传单说成是布林德写的,正是由于后者事先在同马克思的谈话中和在‘自由新闻’上的一篇文章里,表示过类似的看法;利用布林德的这些意见和说法,就可以把传单伪造成像是他的作品一样……现在,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把马克思或者布林德看成是传单的作者,等等。”
察贝尔在这里攻击我,说我
用布林德的名义伪造了文件,即传单“警告”,说我后来寄给“总汇报”一份假证词,把布林德说成是我所
伪造的传单的作者。从司法上对“民主主义者”察贝尔的这些攻击加以反驳,既是致命的又是简单的。这些反驳就是上引的布林德致李卜克内西的信、布林德在“自由新闻”上发表的文章、维耶和费格勒的两份affidavits(附录12和13)以及印出来的医学博士沙伊伯勒的声明。
大家知道,在“研究”里嘲笑巴伐利亚政府的这位福格特,在1859年8月底对“总汇报”提起诉讼。“总汇报”在9月就已设法使法庭对案件的审讯延期,然而,尽管予以延期,案件仍然在1859年10月24日审理了。如果在
黑暗的王国巴伐利亚发生这类事,那末什么事不会在
光明的王国普鲁士发生呢,“柏林有的是法官”这句谚语当然更不用提了。
我的律师、
法律顾问维贝尔先生,是这样草拟我的法庭控诉书的:
“‘国民报’编辑察贝尔博士在登载在本年该报第37号和第41号的社论里,一再公开地诽谤我,并且特别攻击我:(1)竟说我现在和过去都用不名誉的和犯罪的办法弄钱;(2)竟说我伪造匿名传单‘警告’,并且不仅明明违背事实对‘总汇报’说某位布林德是传单的作者,而且企图用一个似乎我相信其内容虚假的文件来为此作证。”
法律顾问维贝尔先生起初选择了
刑事追究的途径,就是说,他把察贝尔的诽谤通知检察官,要当局对察贝尔提出追究。
1860年4月18日市法院作出了如下“
决定”:
“原件由法律顾问维贝尔先生退回卡尔·马克思博士先生,并通知:此案不具备使我有理由进行干涉的
公众利益(1851年4月14日刑法典施行法规第十六条)。
王国市法院检察官
签名:利佩
4月18日于柏林”xLK品论天涯网
我的律师向检察长上诉,
1860年4月26日上诉法院作出了第二个“
决定”,内云:
“致王国法律顾问维贝尔先生,伦敦的卡尔·马克思博士先生在此地的受托人。茲退回您今年4月20日控告察贝尔博士进行诽谤的控诉书以及附来的一些文件,并说明:毫无疑问,检察官在行使刑法典施行法规第十六条所授予的自行决定权时,他所遵循的唯一考虑是:是否有某种明显的公众利益使之有必要进行追究。我在本案中必须与王国检察官一致地对这个问题给以否定的回答,因此我不接受您的控诉书。
王国上诉法院检察长
签名:施瓦尔克
1860年4月26日于柏林”xLK品论天涯网
我认为检察官
利佩和检察长
施瓦尔克的这两个驳回,是完全合理的。在世界各国,即是说也包括普鲁士国家,所谓的公众利益也就是
政府利益。普鲁士政府,在
追究“民主主义者”察贝尔对我进行诽谤一事上,看不到、也不可能看到“
某种明显的公众利益”。普鲁士政府的利益倒是在相反的方面。加之,检察官没有法官的那种表示自己意见的权利;他必须盲目地服从——甚至违反自己的观点和信念——他的上司的命令,归根到底是
司法大臣的命令。因此,我事实上是完全同意利佩和施瓦尔克两位先生所作的决定的,但是我怀疑利佩援引1851年4月14日刑法典施行法规第十六条在法律上是否正确。没有一条普鲁士立法责成检察机关要说明理由:为什么它
不使用它的进行追究的权利。而且在利佩援引的第十六条中,也没有谈到这一点,那末,究竟为什么要援引它呢?
于是我的律师按
民事起诉,这使我松了一口气。如果普鲁士政府没有公众利益要追究弗·察贝尔,那我就更有重大的个人利益来进行自卫。现在我以我自己的名义出现。只要能使弗·察贝尔受到公开审判,至于作出什么样的
判决,对我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当我得知存在的问题根本不是从司法上来审查我的起诉,而是从司法上来审查我有没有
权利对弗·察贝尔
起诉时,请想一想我是感到多么惊讶啊!
根据普鲁士的审判程序,任何一个原告在法官办理控告以前,即在对实际宣判进行准备以前,都必须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案件,使他深信你是
有起诉权的;当我知道这种情况时,感到很惊奇。在预先审查案情时,法官可以要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者不接受一部分旧的证据,或者认为根本没有
起诉权。如果法官愿意承认有起诉权,那末他就办理起诉,开始辩论的程序,而案件将由作出的判决解决。如果法官否定起诉权,那末他就简单地per decretum〔用命令〕、用
决定的方式来驳回原告。这种诉讼程序不仅是诽谤诉讼所固有的,而且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所固有的。因此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诽谤诉讼也像其他一切民事诉讼一样,由各审级用这类官方的
决定驳回,也就是说,永远不予审理。
应当承认,不承认私人在他的私事方面有
起诉权的法律,也就破坏了市民社会的最起码的根本法。起诉权由独立的私人的理所当然的权利变成了国家通过它的司法官员所赋予的特权。在每次法律争论中,国家就站在私人和把它当做自己
私产的法庭的门之间,并随心所欲地把门打开或关上。法官首先作为官吏来
作出决定,以便然后作为法官来
判决。同一个法官,他没有审问被告,不经过辩论的程序就
预先作出是否有起诉权的
决定,他,譬如说,站在控诉人一边,即作出在某种程度上认为控告合法,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告不利的决定,——这个法官在后来开庭审讯时应该
不偏不倚地作出有利于控诉人或被告的
决定,也就是应该不理睬他自己的预先的决定而作出决定。
乙打了
甲一记耳光。在
甲没有彬彬有礼地从司法官员那里得到起诉的许可以前,他不能对这个欺负者起诉。甲拒绝还给乙一块土地,乙为了能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所有权,需要取得预先的许可,而这种许可是他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的。
乙在报刊上公开地诽谤
甲,而司法官员也许悄悄地“作出决定”,认为
甲无权对
乙提出控告。不难理解,这样一种诉讼程序,就是在纯粹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也会闹出什么样的怪事来。至于各个政党在报刊上相互攻击时所进行的诽谤,那就更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大家知道,在所有国家,甚至在普鲁士,法官同其他人是一样的人。要知道,甚至普鲁士王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之一
哥采博士先生也曾在普鲁士贵族院说,1848年、1849年和1850年的内乱,使普鲁士的法学陷于混乱状态,需要一些时间来为之确定方针。谁能担保
哥采博士没有算错确定方针所需要的时间呢?在普鲁士,起诉权——例如对诽谤者的起诉权——是以一个官员的
预先“决定”为转移的,而这个官员又会由于所谓的“违反职责”(见1849年7月10日暂行条例和1851年5月7日惩戒法)而受到政府惩罚,即予以警告、罚款、强迫调任他职或者甚至带有侮辱性地撤销其司法职务。这样的事,不用说向英国人解释清楚,就是要他们大致相信,也是很难的!
问题是,我打算发表一本关于我contra〔反对〕弗·察贝尔的casus〔诉讼案件〕的英文小册子。艾德门·阿布在写他的“一八六○年的普鲁士”时,如能向他指出整个普鲁士君主国内,除了受Code Napoléon“恩施的”莱茵省以外,没有一个地方存在
起诉权,他会不惜付出一切![594]人们到处都
受法院的
苦,但是,只有在少数国家里才不许人们
向法院提出控告。
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明显,
我向普鲁士法院对察贝尔提出的诉讼,必然暗中变成
我因
察贝尔而同普鲁士法院打官司了。但是,且撇开立法在理论上的冠冕堂皇词句不谈,还是让我们来看看它在应用中的实际妙处。
1860年6月8日,王国柏林
市法院作出了如下“
决定”:
“关于1860年6月5日马克思控告察贝尔进行侮辱的决定
1860年第三十八号案件xLK品论天涯网
(1)起诉因
缺乏犯罪构成而予以驳回,因为此间‘国民报’的两篇被指控的社论,只以
奥格斯堡‘总汇报’的政治态度和匿名传单‘警告’一事作为讨论对象,
而两篇社论中所包含的言论和论断,既然是作者本人的,并
不是简单地引证别人的,那末它们就没有越过批评所容许的界限,因而根据刑法典第一五四条的规定,不能认为是应受惩罚的,
因为不论从这些言论
所采取的形式,或者从产生这些言论的
情况来看,也都没有
侮辱的意图。
王国市法院刑事庭
处理侮辱案件问题第一委员会L.S.
[注:loco sigilli——盖章。——编者注]
1860年6月8日于柏林”xLK品论天涯网
于是,
市法院就禁止我
对弗·察贝尔起诉,并且使
察贝尔从而摆脱了他要对自己的公开诽谤负责这件不愉快的事情!为什么呢?“
因缺乏犯罪构成”。检察机关拒绝为我出面反对察贝尔,是因
缺乏任何明显的公众利益。而
市法院禁止我自己出面反对察贝尔,是因
缺乏犯罪构成。为什么没有犯罪构成呢?
首先,“因为‘国民报’的两篇社论只同
‘总汇报’的政治态度有关”。
因为察贝尔事先无中生有地把我变成了“
‘总汇报’的通讯员”,所以他也有权把我变成他同“总汇报”的带有竞争性的狗打架中的替罪羊,而我甚至无权对权大无边的察贝尔的这一“决定”提出控告!硫磺帮,制刷匠帮,complot franco-allemand〔法德密谋〕,穆尔顿革命代表大会,科伦共产党人案件,在日内瓦制造假钞票,“‘莱茵报’的事业”,如此等等——所有这一切都“
只”
同“‘总汇报’的政治态度”有关。
其次,察贝尔并没有“
侮辱的意图”,当然没有!这位好心肠的小子只有想用谎言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杀害我的意图。
如果“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在“国民报”上说我大量制造伪币,说我以第三者的名义伪造文件,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用揭发来勒索他们的钱等等,——那末,从法律上讲,察贝尔这时的目的只能是二者居其一:不是诽谤我就是揭发我。如果是前者,察贝尔就应受到法庭的惩罚;如果是后者,他就有责任在法庭上证明他的话有凭有据!“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的其他主观意图同我有什么相干呢?
察贝尔进行诽谤,但“没有侮辱的意图”,他想像一位土耳其人一样破坏我的名誉:这个土耳其人砍掉一个希腊人的脑袋,但没有使他感到疼痛的意图。
察贝尔
“侮辱的”特殊“意图”,——仅仅根据“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诽谤性地强加在我身上的那些卑鄙龌龊行为来说,就可证明“侮辱”和“侮辱的意图”,——这位
好心肠的察贝尔的
恶毒的意图,从他的第一号和第二号社论的字里行间全部流露出来了。
福格特的“主要著作”连同附录在内,不下278页。而习惯于《to draw out the thread of his verbosity finer than the staple of his argument》〔“胡诌比说理更高明”〕
[注:莎士比亚“爱的徒劳”第五幕第一场。——编者注]的弗·察贝尔,废话连篇的弗·察贝尔,愚蠢的察贝尔,居然能把这278页压缩成报纸上的五栏文字,而没有漏掉福格特对我和我党的
任何一点诽谤。弗·察贝尔把该书最肮脏的部分编成文选,从不太刺鼻的部分中作出内容摘要。弗·察贝尔习惯于把两个毫无价值的思想——molecules〔分子〕拉长到278页,现在把278页压缩成两篇社论,而在这一过程中甚至没有丢掉一个卑鄙的原子。Ira facit poetam〔愤怒出诗人〕
[注:这里套用了尤维纳利斯的第一首讽刺诗中的一句话。——编者注]。要把察贝尔患水肿病的脑袋像变魔术一般变成具有如此巨大压力的水压机,需要多少愤恨啊!
另一方面,愤恨使他的眼睛发黑,因而他只要能再增加一点卑鄙的诋毁,就不惜把一种神奇的力量,真正神奇的力量加在我的身上。
察贝尔在第一号社论中从描述由我操纵的硫磺帮开始,并顺利地把我和我党同志变成“
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同时,他还说,“这些人”痛恨福格特,因为福格特同他们相反,经常地拯救瑞士,然后,他继续写道:
“当福格特去年对‘总汇报’提起诉讼的时候,该报曾收到伦敦的另一个同伙比斯康普的一封信……写信人竟无耻透顶地自己提议愿做像李卜克内西先生一样的第二个通讯员。在比斯康普写信以后过了一个星期,马克思也写信给‘总汇报’,表示愿意提供一份‘司法文件’作为反对福格特的证据,关于这个〈指文件,证据还是福格特?〉,我们也许下次还要谈到。”
察贝尔是1月22日许下这个诺言的,他1月25日在“国民报”第41号上就兑现了,在那里,他这样写道:
“因此,布林德不承认自己是传单的作者;比斯康普在10月24日致‘总汇报’的信中第一次……说他是传单的作者……为了继续坚持布林德是作者,马克思于10月29日写信给‘总汇报’。”
由此可见,弗·察贝尔不是一次,而是两次——最初是在1月22日,后来是在1月25日,即在经过了三天考虑之后,——把一种神奇的力量加在我的身上,使我有可能
1859年10月29日在伦敦写了一封信,而它在
1859年10月24日就在奥格斯堡地方法院里了。而且,这两次他把这种神奇的力量加在我的身上,都是为了要说我寄给“总汇报”的“文件”同比斯康普致“总汇报”的不光彩的信之间有联系,为了把我的信说成是比斯康普的那封信的pedisequus〔续篇〕。除了愤恨、咬牙切齿的愤恨以外,还有什么东西能使这位弗·察贝尔变成能够相信奇迹的、愚蠢无比的大傻瓜呢?
但是,
市法院“继续辩护”说,察贝尔的第二号社论“
只以匿名的传单‘警告’
一事”作为“讨论
对象”。作为对象?应该说是
借口。
艾塞勒-柏塞勒,这一次以“
祖国之友”这一名义为掩护,看来在1859年11月寄给民族联盟一封“公开信”[595],反动的“新汉诺威报”转载了这封信。“公开信”超出了察贝尔的“民主”的尺度,这种民主用对霍亨索伦王朝表现的卑躬屈节来同在哈布斯堡王朝面前表现的狮子般勇猛相平衡。“公开信”使“新普鲁士报”有机会作出了决不是独创的发现:如果民主一旦开始,它完全不一定就在
弗·察贝尔身上和他的“民主派机关报”上了结。察贝尔大动肝火,写了第二号社论:“
怎样伪造激进传单”。
我们这位了不起的察贝尔说道:“在我们邀请‘十字报’同我们一起根据福格特所指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来审阅传单(“警告”)的产生经过时,我们希望该报最终承认:当我们在两个月以前说给民族联盟的公开信适用于该报而不适用于我们,写这封信是为该报的篇幅而不是为我们报纸的篇幅时,我们毕竟是说得对的。”
所以,福格特radicaliter〔激进地〕使“民主主义者”察贝尔知道了激进主义的秘密,察贝尔打算使“十字报”也知道“怎样伪造激进传单”的秘密,或者像市法院所说的“
只以传单‘警告’一事作为讨论对象”。察贝尔究竟是怎样着手干这件事情的呢?
他是从“
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的“策略”开始的。他先讲“
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隐藏在一个工人协会的背后,但
以该协会名义从伦敦同国外的各工人协会通讯,“
打算败坏这些协会的
名誉”,从事“阴谋活动”,组织秘密同盟等等,最后还伪造一些“必然要引起警察”对各协会进行“迫害”的“文件”,“打算败坏这些协会的名誉”。于是,为了开导“十字报”“怎样伪造激进传单”,察贝尔首先解释说,“
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怎样伪造警察性质的“信件”和“文件”,但决不是“传单”。为了叙述“怎样伪造激进传单”,他继续叙述说,“
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1852年在日内瓦怎样“
大量制造假钞票”,即仍然不是“激进传单”。为了叙述“怎样伪造激进传单”,他说,“
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1859年在洛桑中央节上怎样采用一些敌视瑞士和败坏工人协会名誉的“
手腕”,即仍然不是“激进传单”;他说,“比斯康普和
马克思”怎样用只有“天”才知道其来源的钱出版“人民报”,仍然不是“激进传单”,而是周报;但在这一切以后,他竭力为福格特的招募局的洁白无瑕的纯洁说好话,但仍然不是“激进传单”。他就这样占用了“
怎样制造激进传单”这篇文章的三又四分之一栏中的两栏。这样一来,对他的文章的三分之二栏来说,匿名传单的
产生经过,只不过是一种
借口,借以叙述“朋友”和同谋者
弗·察贝尔在“‘总汇报’的
政治态度”这一标题下还没有来得及告诉世人的那些福格特的卑鄙龌龊的东西。只是在最后,这位邓斯第一才谈到“伪造激进传单”的艺术,即谈到关于传单“警告”的“产生经过”。
“布林德不承认自己是传单的作者;比斯康普在10月24日致‘总汇报’的信中第一次厚颜无耻地说他是传单的作者……为了继续坚持布林德是作者,马克思于10月29日写信给‘总汇报’说:‘因为布林德拒绝证实他对我和其他人所说的话,我弄到了随信附去的文件。’”
察贝尔之所以觉得这一文件的真实性可疑,是因为李卜克内西……“奇怪地”补充说:“我们想使市政府(?)〈这是察贝尔的原文中原来有的问号〉证明我们的签字真实无误”——而察贝尔永远决定除了柏林市政府以外,不承认其他市政府。察贝尔接着谈到了费格勒的声明的内容,这个声明促使布林德把霍林格尔和维耶的证明寄给“总汇报”作证,证明
传单不是在霍林格尔印刷所排印的,也就是说,它并不
是布林德
写的,同时他还说:
“始终随机应变的马克思11月15日对‘总汇报’作了答复。”
察贝尔列举了我的答复中的各点。马克思说了这……马克思说了那……“
除此以外,
马克思引证”。这就是说,既然我“
除此以外”什么也没有说,那末,察贝尔当然应把我的答复中的
各点告诉给他的读者?你们不太了解察贝尔!他故意不提掩盖和隐瞒了我的答复中的主要一点。我在11月15日的声明中列举了不同的各点,即(1)……(2)……最后,(3)“……‘人民报’上转载的”(传单)“用霍林格尔印刷所还保存的活字版排印,是偶然的。这样一来,也
不用证词,只要把传单同‘人民报’转载的传单加以简单的对照,就可以
在法庭上证明传单出自菲·霍林格尔印刷所”。这一点决定整个问题,察贝尔对自己说。我的读者们不应该知道这一点。他就这样巧妙地隐瞒了我的答复中的最有说服力的地方,反而硬说我有着令人可疑的随机应变。可见,察贝尔在叙述“传单的产生经过”时,进行了两次捏造——头一次是日期,另一次是我在11月15日发表的声明的内容。他通过
双重捏造得出这样的结论:我
“伪造了”传单,而且伪造成“看起来像是”布林德的“作品”;我还给“总汇报”寄去了一份假证词,冒充费格勒的证词,而且完全是
故意这样做的。攻击别人伪造文件,并把伪造文件的责任诿罪于第三者,在柏林
市法院看来,“没有越过批评所容许的界限”,更不包含“侮辱的意图”。
察贝尔在他的“怎样伪造激进传单”这个处方的结尾,突然想到他还没有把福格特的
一个无耻的臆造说出来,他即刻在他的第二号社论的结尾赶紧加了这样一个注解:
“1850年曾发出另一个告德国‘无产者’通告,这个通告〈福格特认为〉是议会的狼,alias〔或者说〕被囚的狼起草的,该通告同时被背地塞给了汉诺威警察当局。”
察贝尔这个脑满肠肥的胖汉和民主主义者,报道了“新莱茵报”一位前编辑的这一警探轶事以后,就笑嘻嘻地向他的读者告别了。“被囚的狼”这几个字并不属于福格特,而是属于弗·察贝尔的。他的西里西亚的读者想必知道得很清楚,这里所谈的是他们的同乡、“新莱茵报”的前编辑之一
威·沃尔弗。这位好心肠的察贝尔是多么煞费苦心地想知道“新莱茵报”同法国和德国警察当局的关系的详细情况啊!他的西里西亚人可能会以为这里所谈的是他的、察贝尔自己的
伯·沃尔弗,是察贝尔的天然上司(natural superior),大家知道,这个人同两位制造假情报的名家——伦敦的路透和巴黎的哈瓦斯——结成“秘密同盟”,按自己的一套方式用电报传播世界的重大事件。但是,著名的秘密警探
济格蒙德·恩格兰德尔是路透社的灵魂,也就是
伯·沃尔弗—路透—哈瓦斯这个三位一体的活生生的统一。
尽管有这一切,尽管民主主义者察贝尔没有侮辱的意图,柏林市法院还是声称,在察贝尔的两篇社论里到底还是“有越过批评所容许的界限的言论和论断”,也就是应受“惩罚的言论和论断”,无论如何是可以成为
起诉对象的。那末,察贝尔就出来吧!把察贝尔交给我,让他在法庭面前发抖吧!别动!——
市法院喊道。市法院说,两篇社论里所发表的“言论和论断,
既然是作者〈察贝尔〉本人的,
并不是简单地引证别人的”,那就没有越过“批评所容许的界限”,不是“应受惩罚的”,因此,不仅不能惩罚察贝尔,而且不能向法庭对他提出控告;“案件应当终止,费用应由原告a conto〔负担〕”。总之,察贝尔的“言论和论断”的诽谤性部分是“
简单的引证”。Voyons!〔我们走着瞧吧!〕
你们记得,这一章的开头就说,我对诽谤的控告是以察贝尔的两篇社论中的四点为基础的。在关于“人民报”的钱的来源一点中(即上述控告各点的第二点中),
察贝尔本人并没有说他是引证,而且的确也不是引证:
察贝尔(“国民报”第41号):
“天知道是从哪里为这家慷慨
分发的报纸〈“人民报”〉弄到钱的;
人们知道,马克思和比斯康普都没
有多余的钱。”
|
福格特(“主要著作”第212页):
“‘总汇报’的常任通讯员是这
家报纸〈“人民报”〉的撰稿人,该报
是用来历不明的款项创办起来的,
因为不论比斯康普或者马克思,都
没有为此所必需的资金〈即为了用
来历不明的款项创办报纸吗?〉。
|
在第二个被指控的地方(上面,第四点),即攻击我以布林德的名义伪造文件的地方,察贝尔甚至
明确地声明,
他是以
自己的,即察贝尔的名义说话的,而不是以福格特的名义说话的。
“我们”,——身为Dulness王国的统治者,察贝尔当然要用pluralis majestatis〔至尊的复数〕,——“我们觉得,使他〈布林德〉变成替罪羊,对于该派〈马克思派〉来说并不十分困难……利用布林德的这些意见和说法,就可以把传单伪造成像是他的〈布林德的〉作品一样。”(“国民报”第41号)
我应当把我所指控的第三个地方(上面,第三点)重新全部“引证”一下:
“因此,1852年,对瑞士的各工人协会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钞票(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的极端可耻的密谋;这个密谋如果不被及时揭发,那就会给瑞士当局带来莫大的烦恼。”
难道这就像
市法院断言的那样是“
简单的引证”,或者这是一般的引证?这部分地是从福格特那儿抄袭来的,但
决不是引证。
首先,
察贝尔本人说他不是引证,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讲话的,他在括弧里向他的读者说:“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个地方吧!日内瓦人都知道:
舍尔瓦尔是
1853年春才到日内瓦的,他的“密谋”和逃亡是在
1854年春发生的。因此,福格特在日内瓦不敢说“密谋”是在“
1852年……策划”的。他把这个弥天大谎留给了柏林的好心肠的察贝尔。福格特接着说:
“纽金特〈舍尔瓦尔〉本人已经为此目的〈制造假钞票等等〉准备好各种各样的石版和铜版。”(“主要著作”第175页)
可见,
已经为制造假钞票准备好了各种各样的石版和铜版,但是
还没有伪造出钞票和国库券来。与此相反,在
察贝尔笔下,已经“制造了”,而且“
大量”“制造了假钞票”。福格特说,按照章程,舍尔瓦尔的密谋的“目的”是:
“通过他自己的手段,即通过大量制造假钞票和国库券,来同专制作斗争。”(同上)
察贝尔抹去同专制作斗争,只留下“大量制造假钞票”。在察贝尔笔下,这便成了普通的刑事罪,甚至是没有用虚伪的政治借口为“秘密同盟”盟员稍加掩饰的刑事罪。察贝尔用
这种手法一般地“
引证”“主要著作”。
福格特不得不把他的荒诞的故事写成一本“书”。因此,他详加铺叙,造谣诽谤,涂涂抹抹,乱画一顿,大肆渲染,任意涂改,胡吹乱扯,随便发挥,故意搅乱,引经据典,无中生有,fa del cul trombetta〔把臀部也变成了喇叭〕
[注:但丁“神曲”地狱篇第二十一首歌。——编者注]。这样一来,福斯泰夫的灵魂也就透过这些虚构的事实到处显现出来,而他通过他自己的叙述,又无意识地把这些事实变成原来的一无所有了。察贝尔本来要把这本书压缩成两篇社论,并力图不漏掉一点儿卑鄙龌龊的东西,现在却除了每一个虚构的“事实”的caput mortuum
[注:直译是:髑髅;转意是:残骸。——编者注]以外,他抛掉了一切,把这些诽谤的枯骨一颗接一颗地联成一串,然后虚伪地热心地一颗一颗数弄这些念珠。
我们不妨举出我们正在考察的一件事做例子。我首先揭发出来的事实是:舍尔瓦尔是一名外国使馆雇佣的秘密警探,一名agent provocateur〔奸细〕,福格特竟把自己的臆想同这一事实搅在一起。他的这段话是这样说的:
“纽金特〈舍尔瓦尔〉本人已经为此目的〈制造假钞票〉准备好各种各样的石版和铜版,已经指定秘密同盟的一些轻信成员,要他们带上一包包这些〈还没有制造出来的〉假钞票动身到法国、瑞士和德国去;但是接着就发生了向警察局的告密,同时可耻地把各工人协会牵连进去,等等。”(“主要著作”第175页)
因此,在
福格特笔下,当舍尔瓦尔
还仅仅准备好了为制造假钞票所必需的铜版和石版的时候,当他的密谋的目的还没有达到的时候,当还缺乏corpus delicti〔犯罪构成〕的时候,当除了他本人以外,谁的名誉也还没有受到败坏的时候,舍尔瓦尔就
已经把他自己的行动向警察局
告密了。但是福格特的舍尔瓦尔急忙“可耻地”把“各工人协会”牵连到他的“密谋”中去。利用舍尔瓦尔的效劳的外国使馆,就像舍尔瓦尔一样愚蠢,一样急忙地
“在秘密询问中要瑞士警察当局注意工人协会里正在进行着某种政治阴谋活动,等等”。
同时,这帮愚蠢的公使们,没有耐心等待他们委托舍尔瓦尔孵出的密谋成熟起来,而且由于幼稚急躁,竟徒劳无益地败坏了自己代理人的名誉;他们在“边境上”布置下宪兵,以便——“如果事情发展到”他们不让它发展的“地步”,——“抓住”这帮携带他们曾阻止制造的“假钞票”的舍尔瓦尔的特使们,
“并利用这一事件来进行一次大搜捕,在搜捕时,大批无辜者要为几个坏蛋干的勾当受到惩罚”。
当
福格特往下说到“这整个密谋计划订得
极其可憎”的时候,每一个人都会同意他:这个计划是订得
极其愚蠢的,而当福格特大言不惭地结束说:
“我不否认,我为粉碎这些恶毒计划作出了我的重大贡献”
的时候,任何人都会懂得这种意见的pointe〔要点〕
[注:直译是:中心点。——编者注],并且一定会对我们这位快活的家伙捧腹大笑。现在我们把察贝尔的像和尚的编年史一样索然寡味的说法同这比较一下吧!
“因此,1852年,对瑞士的各工人协会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钞票(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的极端可耻的密谋;这个密谋如果不被及时揭发,那就会给瑞士当局带来莫大的烦恼。”
在这里,一大堆同样索然寡味的、同样可耻的事实都被装在一个短句里。这些事实是:1852年出现的“极端可耻的密谋”;“大量制造假钞票”,即普通的刑事罪;蓄意败坏“瑞士各工人协会”的名誉,即背叛自己的党;可能给“瑞士当局”带来“莫大的烦恼”,即为了大陆上各暴君的利益而反对瑞士共和国的agent provocateur〔奸细〕;最后是“密谋被及时揭发”。批评在这里失去了福格特叙述中所有的一切据点,——它们完全被巧妙地除去了。只有相信或者不相信。察贝尔用这种方式把整个“主要著作”中只要涉及到我和我党同志的地方都加了一番工。
海涅说得很对:没有一个人像一头发狂的驴子那么危险。
最后,
察贝尔在我指控的第四个地方(上面,第一点),即第一号社论中开头揭露硫磺帮的地方,是这样写的:“
福格特在第136页及以下各页上说”。察贝尔在这里不说他是否在归纳或引证。他避免使用引号。事实上,
他不是在引证。这是应当预料到的,因为察贝尔把“主要著作”的第136、137、138、139、140和141页压缩在大约每行由48个字母组成的51行句子里,这些句子排得密密麻麻,不留一点空白,相反地,他把句子挤压得就像荷兰青鱼一样,加之还要在这51行句子中为自己的创作找到地盘。他要是碰到一个特别龌龊的句子,他就几乎原封不动地把它放进他的这一包东西里面去。可是,他把这些摘录杂乱无章地摆在一起,不按“主要著作”的页码顺序,而照他的目的所需要的那样排列。他把福格特一个句子的末尾按在另一个句子的开头。为了构成一个句子,他又利用成打福格特句子中的小词。凡是福格特笔下的有碍鲜明地表现诽谤的那些修辞学上的废物,察贝尔都省去了。譬如
福格特说:
“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不得反抗敲诈的企图,并拿出钱来。”
察贝尔却说:
“败坏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
在其他场合,察贝尔认为在福格特的缺少风格的叙述里是
模棱两可的东西,都加以改动了。例如
福格特说:
“……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对败坏他们名誉的那些事实保密。”
察贝尔则写道:
“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
最后,
察贝尔整句整句地加进
自己制造的句子,譬如:
“硫磺帮硬要它的信徒们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纪律”,同时“他们”——即“这些在流亡者中间继续‘莱茵报’事业的同行们”——“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
可见,在我提出指控的四个地方当中,
根据察贝尔本人的说法,就有三个地方是属于察贝尔的,而第四个所谓的“引证”,尽管它同其他引证混在一起,但它
决不是引证,更不是像
市法院所说的是“
简单的引证”,尤其不像同一个市法院所说的是引证许多“别人(多数)”的引证。相反地,在察贝尔所有谈及我的“
言论和论断”里,没有一行包括“批评和判断”(“容许的”或“不容许的”)的话。
但是,我们姑且假定
市法院的事实前提的真实程度,同它实际上的虚假程度一样;我们姑且假定
察贝尔只是
引证了一些对我的诽谤性声明。难道这种情况真使
市法院有禁止我
对弗·察贝尔提出
起诉的合法权利吗?在我下面即将引证的“决定”里,
普鲁士王国上诉法院相反地解释说:
“根据刑法典第一五六条,无论上述文章里提出的事实是否是作者本人说的话,还是从第三者说的话中引证出来的,均不能使犯罪构成问题有任何改变。”
因此,是引证或者不是引证,“民主主义者”察贝尔都要对他“说的话”负责。
市法院已经
解释说,察贝尔对我说了本身就“应受惩罚的”话,但
只要这些话是
引证,因此就保了险。打倒这种
法律上虚假的借口!——
上诉法院喊道。这样,我终于能够把察贝尔抓住了,法院的大门敞开了,Italiam,Italiam!〔意大利,意大利!〕
[注:味吉尔“亚尼雅士之歌”第3册。——编者注]
我的律师向
上诉法院控告
市法院的决定,而在
1860年7月11日得到了如下的“
决定”:
“今年1月22日和25日‘国民报’第37号和第41号上发表的题为‘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和‘怎样伪造激进传单’这两篇社论,不能看成是对原告、伦敦的卡尔·马克思博士的诽谤。虽然根据刑法典第一五六条,无论上述文章里提出的事实是作者本人说的话,还是第三者说的话,均不能使犯罪构成问题有任何改变,但仍不能阻止报刊讨论和批评党派的活动及其政论性的争论,只要论战形式中没有
侮辱的意图。而本案中是
不能认为有侮辱意图的。
上述文章主要说明了:卡尔·福格特博士为一方和奥格斯堡‘总汇报’为另一方,在最近战争引起的支持意大利人利益或支持奥地利人利益问题上的看法上的冲突;支持奥格斯堡‘总汇报’反对福格特的所谓伦敦
德国流亡者参加了这一冲突;这些流亡者的
党派纠纷和互相倾轧!
如果在叙述过程中,把
原告对这些党派的态度和他部分地参加这些党派的勒索,特别是他提供实际材料来竭力帮助奥格斯堡‘总汇报’同福格特进行论战都归入所考察的问题之内,那末,两篇社论中的有关各点,按
原告本人的控诉书里所举的事实来看,
与其说遭到了原告所想的反驳,不如说得到了证实。如果他进一步断言,说人们以
侮辱他名誉的形式把他同党派的阴谋
等量齐观(上述文章把这些阴谋尖锐地斥之为
反常的,或者是无原则的和不体面的),那末,这种断言不能认为是有根据的。
实际上,如果第一篇文章根据福格特的叙述
指出说,‘1849年的流亡者逐渐聚集在伦敦:并在那里把马克思先生推崇为他们的著名首领’,而在谈到泰霍夫的信时说:‘……从信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怎样以他拿破仑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那末,这里实际上只是对福格特所称的硫磺帮作一评定,而不是对马克思的攻击,在这里反而把马克思描绘成一个具有优越性和善于驾驭别人的人;文章更没有把他个人同那些被控进行勒索和告密的人联系在一起。同样地,第二篇文章根本没有提到原告硬说上述布林德是传单‘警告’的作者,
而是深信他不是的,也没有提到原告把第三者的
分明是不可靠的证件转寄给奥格斯堡‘总汇报’。至于排字工人费格勒的证词是值得争议的,原告在控诉书里引证印刷所老板霍林格尔和排字工人维耶的相反说法时,自己也承认这点。此外,根据原告自己的记述,后来有一位叫沙伊伯勒的人承认自己是这个传单的作者,而且是
在‘国民报’发表两篇文章
以后。
因此,必须认为上月21日对王国市法院于同月8日所作的否决决定提出的控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予以驳回。由于没有根据的控告被驳回,应立即——为了避免强制追缴,——向市法院收费处缴纳25个银格罗申。
王国上诉法院刑事庭第二处
古特施米特 舒尔采
1860年7月11日于柏林xLK品论天涯网
由此地的法律顾问维贝尔先生转交哲学博士卡尔·马克思。”
当我从我的法律顾问先生那里得到这个“
决定”的时候,我初看时看漏了开头和结尾;由于我不熟悉普鲁士法律,我竟认为摆在我面前的是“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递交上诉法院的一份
为自己辩护的文件的副本。我自言自语地说,察贝尔关于“卡尔·福格特博士和奥格斯堡‘总汇报’的看法”(见附录15)和“意大利人利益和奥地利人利益”所说的那些话,显然是从供“国民报”用的一篇文章中错放进他的plaidoyer〔辩护词〕里去了。
“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写的两篇社论几乎共占了六栏,然而,他在专谈我的四栏中只字未提这些看法和利益。察贝尔在他的plaidoyer中说我
“提供实际材料帮助奥格斯堡‘总汇报’同福格特进行论战”。
他把
福格特对“总汇报”的诉讼称之为“总汇报”同福格特的论战。如果诉讼和论战是同一个东西,那末,难道我需要得到检察官、市法院和上诉法院等等的允许来进行我同察贝尔的论战吗?但是,察贝尔甚至要人相信,似乎他的两篇社论谈到我对“总汇报”的关系的“有关各点”,按我本人“所举的事实来看,与其说遭到我所想的反驳,不如说得到了
证实。”与其说——不如说?jus〔法律〕只知道:非此——即彼。察贝尔的“有关各点”究竟是些什么呢?
察贝尔在第一号社论中指出我同“总汇报”的关系的“有关各点”是:
(1)据说李卜克内西是由于我正式给了他一项证明文件,才成了“总汇报”的通讯员的。我给法院的控诉书已揭发了察贝尔的谎言,但是我认为再提出其他“事实”来证明这种荒谬是多余的。(2)察贝尔说我在10月29日从伦敦寄给“总汇报”一项“司法文件”,这项文件在10月24日就在奥格斯堡地方法院里了,他并且认为我举出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察贝尔从我给法院的控诉书里举出的事实中看出来:的确,不问政治见解如何,在福格特还没有提出诉讼以前就企图
公开硬把我说成是传单“警告”的作者以后,我寄出有关传单
来源的文件就成了必需的了。(3)察贝尔说我是“总汇报”的通讯员的那“一点”,我已用确凿的文件驳倒了。察贝尔的
第二号社论“怎样伪造激进传单”里,像早已指出的,谈到我同“总汇报”的关系时,只有以下“有关各点”,即说我自己伪造了“警告”,把它嫁祸于布林德,并企图通过费格勒的假证词来证明是布林德的粗劣作品。这些“有关各点‘按我的控诉书里’所举出的事实来看”是不是“与其说遭到了我所想的反驳,不如说得到了证实”呢?察贝尔本人所承认的则与此相反。
察贝尔是否知道沙伊伯勒是传单“警告”的作者?察贝尔是否相信,根据我自己也承认“值得争议的”排字工人费格勒的证词是可靠的吗?但是,从哪里看得出,我曾硬说察贝尔知道这些和相信这些呢?“相反地”,我的控诉书倒同察贝尔的“有关各点”——即说我“把传单
伪造成像是他的〈布林德的〉作品
一样”,说我后来企图通过费格勒的证词来证明它是布林德的粗劣作品等等有关的。
最后,我发现察贝尔提出来给自己辩护的一个论点,至少在我看来是很有趣的。
“如果”,——他说,——“如果他〈原告马克思〉进一步断言,说人们以侮辱他名誉的形式把他同党派的阴谋〈硫磺帮的阴谋〉等量齐观(上述文章〈即察贝尔的社论〉把这些阴谋尖锐地斥之为反常的,或者是无原则的和不体面的),那末,这种断言不能认为是有根据的……文章更没有把他个人同那些被指控进行勒索和告密的人联系在一起。”
人们谈论罗马人说:《memoriam quoque cum voce perdidissimus》〔“但愿我们在失去声音的时候也失去记忆”〕,显然,察贝尔不是这样的罗马人,他失去了记忆,但没有失去舌头。察贝尔不仅改变硫磺,而且使硫磺帮从晶态变成液态,从液态变成汽态,以便用这种红色汽体把我弄得头昏脑胀。他说硫磺帮是一个“党”,他从来没有把我同它的“阴谋”“
等量齐观”,他甚至从来没有把跟我“有联系的”人同它的“勒索和告密”联系在一起。势必要把硫汽变成硫华。
察贝尔在第一号
社论(1860年“国民报”第37号)里,是从称“
马克思”为
硫磺帮的“著名首领”开始他的关于硫磺帮的“有关各点”的。察贝尔为了对硫磺帮“作进一步说明”,诚然没有指出硫磺帮第二名成员的名字,但他指的是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因为他引证的那封信,正是泰霍夫谈他同我、同弗·恩格斯和康·施拉姆的会晤的。察贝尔说后面两个人是硫磺帮的配角。他接着又把
舍尔瓦尔说成是驻伦敦的密使。然后就轮到李卜克内西了。
“这个李卜克内西,in nomine omen〔从名字上就可看出〕[注:李卜克内西这个姓的后一半——克内西(Knecht),按德文是“奴隶”、“仆从”的意思。——编者注],是马克思的最奴颜婢膝的信徒之一……李卜克内西一到达,就为马克思效劳,并且取得了他的主子的充分信任。”
李卜克内西后面是“
奥利”,“
也是硫磺帮的一条渠道”。最后是“伦敦的另一个
同伙比斯康普”。这类说法接连不断地在第一号社论里出现,但是在第二号社论的结尾,又提出了硫磺帮的一个成员,
威·沃尔弗——“议会的狼,alias〔或者说〕被囚的狼”,——他受托办理“分发通告”这件重要事情。总之,根据察贝尔的“有关各点”,
硫磺帮是由以下成员组成的:硫磺帮的首领——马克思;硫磺帮的配角——弗·恩格斯;硫磺帮的伦敦密使——舍尔瓦尔;马克思的“最奴颜婢膝的信徒之一”——李卜克内西;“
也是硫磺帮的一条渠道——奥利”;伦敦的“
另一个同伙”——比斯康普;最后是硫磺帮的通告起草人——沃尔弗。
这样拼凑起来的这个
硫磺帮,在察贝尔社论的前51行里,以各种不同的
名称出现:“硫磺帮或者也称制刷匠帮”;“在流亡者中间继续‘
莱茵报’
的事业的同伙们”;“
无产者”,或者像第二号社论所说的“在
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
这就是硫磺帮的人员和名称。察贝尔在他的“有关各点”中对硫磺帮的
组织作了简短中肯的描述。“
马克思”是“
首领”。
硫磺帮形成他的“
最亲近的”信徒小圈子,或者像察贝尔在第二号社论里所说的,形成“
亲马克思派”。察贝尔甚至提出了一个特征,可以根据它来识别“
亲马克思派”。亲马克思派的成员一生中那怕见到一次比斯康普也好。
“他”,——察贝尔在第二号社论里说,——“他〈布林德〉声明他在一生中从来没有见过比斯康普,他显然不是亲马克思派的成员。”
因此,“亲马克思派”,或者本来的硫磺帮,——是这个帮的pairie〔贵族〕,应当把它同第三等人区别开来,同一群“
信徒”或同“那小心翼翼地保存下来的
一伙二流子”区别开来。就是说,首先是首领马克思,然后是本来的“硫磺帮”或“亲马克思派”,最后才是一群“信徒们”或“一伙二流子”。分成这三等人的硫磺帮,是在纯斯巴达式的纪律环境中生活的。察贝尔说:“
硫磺帮要它的
信徒们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纪律”,可是另一方面,“
马克思……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不言而喻,在一个组织如此完善的“帮”里,它特有的“阴谋”,它的“主要职业”,它作为一个帮建立起来的丰功伟绩——所有这些都是按照它的首领的命令进行的,并被察贝尔故意描写成非常严酷地对待该帮的首领干的事情。究竟这个帮的所谓职业是些什么呢?
“硫磺帮的主要职业之一,是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向德国寄去了不是一封信,而是几百封信,威胁说,要把他们参与革命的各种行动揭露出来,如果不把规定的款额限期交到指定地点的话……任何反对这些阴谋的人,不仅要在流亡者中败坏他的名誉,而且要遭到报刊的危害。‘无产者’对不尊重他们的那些民主主义者所进行的告密,塞满了德国反动报刊的各栏;他们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等等。”(“国民报”第37号)
察贝尔关于硫磺帮的这些“有关各点”,是从说我是硫磺帮的“著名首领”开始的。他在逐一列举了硫磺帮的“主要职业”即勒索金钱和进行告密等等以后,用下面这段话来结束他对硫磺帮的一般描述:
“……他们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福格特为了作进一步的说明,引证了前中尉泰霍夫1850年8月26日的一封信……从信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怎样以他拿破仑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筹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
察贝尔描述硫磺帮时,开头是“推崇”我为该帮的“著名首领”,后来他又担心读者可能以为在著名首领的后面还有一位不著名的首领,或者可能以为我因被“推崇”为达赖喇嘛而心满意足了。因此,他在描述的结尾,把我(已经是用
他自己的话,而不是用
福格特的话)由“著名”首领变成了非常严酷的首领,由达赖喇嘛变成了硫磺帮的拿破仑。而他在他的plaidoyer〔辩护词〕中,正好提出这个地方作为
证明,证明他没有把我同硫磺帮的“党派的阴谋”“
等量齐观”,而他在他的文章里把这些阴谋”尖锐地斥之为
反常的,或者是
无原则的和
不体面的”。不,不完全是这样!他把我“
等量齐观”了,但
不是以“
侮辱我的名誉的形式”。“相反地”,他给了我
荣誉,把我提升为勒索者、写恐赫信的人、mouchards〔间谍〕、agents provocateurs〔奸细〕、伪币制造者等等的拿破仑。察贝尔的荣誉概念,显然是从
十二月帮辞典中借来的。那里也有“拿破仑式的”这个形容词。但是,我对他提出起诉,正好为了他给了我这种
荣誉!我在我的控诉书中提出的“事实”令人信服地
证明了,——这样地令人信服,以致察贝尔怎么也不愿接受我要他出庭的邀请,——我证明了:他的关于硫磺帮的“有关各点”全是福格特的捏造,察贝尔“引证”这类捏造不过是为了有可能把我“
推崇”为这个硫磺帮的拿破仑。但是,难道他不是把我描绘成一个“具有优越性和善于驾驭”别人的人吗?难道我(用他的话来说)没有使这个帮服从
纪律吗?他自己叙述了这种驾驭、优越性和
纪律表现在哪里。
“硫磺帮硬要它的信徒们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纪律。在他们中间,谁企图用某种方式取得一点社会地位,谁只要有一点点想要成为独立的人的愿望,就被认为是革命的叛徒……在这一伙细心保存下来的二流子里面,经常因为散布流言和散发书信等等而发生纠纷、殴打和决斗。”
但是,对于硫磺帮的“党派的阴谋”(承蒙他把我同这些阴谋“等量齐观”),察贝尔并不满足于这种
一般的描述。
“马克思派的著名成员”、“取得了他的主子的充分信任的马克思的最奴颜婢膝的信徒之一”
李卜克内西,蓄意用“穆尔顿革命代表大会”来败坏瑞士工人们的名誉,在那里他兴高采烈地“把他们
交到”正在等待的“宪兵的手里”。“科伦案件期间,硬说是”这“某一位李卜克内西编写了假记录本”(察贝尔当然忘记说,施梯伯的这个捏造的虚假性,早在案件审理期间就由官方
证明了)。“新莱茵报”前编辑之一
沃尔弗,从伦敦寄出一份“告无产者的通告”,这个通告“他同时背地塞给了汉诺威警察局”。
察贝尔一方面把如此“著名的”同我有联系的一些人描绘成秘密警察局的代理人,另一方面还把我同一个“著名的”秘密警探、agent provocateur〔奸细〕和伪币制造者舍尔瓦尔联系起来。他对硫磺帮作了一般描述以后立刻叙述说,“有几个人”,其中包括
舍尔瓦尔,怎样“以工人的革命煽动家和秘密警察的同盟者这种双重身分”从伦敦去巴黎,怎样在那里搞“所谓共产党人案件”等等。他在第二号社论里继续写道:
“因此,1852年,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钞票(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的极端可耻的密谋,等等。”
如果“国民报”的读者答应了察贝尔的坚决邀请,
看看福格特著作里的详情,那末,他们会找到些什么呢?那就是:舍尔瓦尔是由我派到日内瓦去的,在我的直接领导下策划了“大量制造假钞票的极端可耻的密谋”等等。被察贝尔引向福格特那里去的读者还会找到下列东西:
“然而,马克思的个人态度在这种场合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已经指出过,有些事情不管是马克思自己干的或是通过他帮里的某个成员干的,都完全无关紧要,因为他反正无条件地统治着他的人。”
但是,察贝尔仍然不满足于自己所干的。他迫不及待地在他的两篇社论的结尾低声地对他的读者讲出他最后的话。他说:
“他〈布林德〉声明他一生中从来没有看见过比斯康普;他显然不是亲马克思派的成员。我们觉得使他〈布林德〉变成替罪羊,对于后者〈亲马克思派〉来说并不十分困难……马克思派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把传单说成是布林德写的,正是由于……后者在同马克思的谈话中和在‘自由新闻’上的一篇文章里表示过类似的看法;利用布林德的这些意见和说法,就可以把传单伪造成像是他的〈布林德的〉作品一样。”
那末,这就是说,是“
马克思派”,或者“
亲马克思派”,alias〔或者说〕硫磺帮把传单伪造成像是布林德的作品一样的?察贝尔叙述了这种假定之后,就用下面一句话干巴巴地概括它的
意思说:“
现在,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把马克思或者布林德看成是传单的作者。”
那就不是马克思派或者布林德,也不是布林德或者亲马克思派,vulgo〔俗称〕硫磺帮,而是布林德或者马克思,sans phrase〔干脆就是〕马克思。马克思派,亲马克思派,硫磺帮等等都不过是对马克思、马克思其人的泛神论的称呼。察贝尔不仅把马克思同硫磺帮的“党”“
”把我个人同被他“指控为进行勒索和告密的人联系在一起”!我心里想,察贝尔在法庭当众开庭时会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啊!什么样的角色啊!我舒畅地喊了一声,再一次拿起我的法律顾问寄给我的文件重新看了一遍;我觉得我在末尾看到了弥勒、舒尔采一类的名字,于是我马上就确信我弄错了。摆在我面前的材料根本不是察贝尔的plaidoyer〔辩护词〕,而是由
普鲁士立法在每个案件中都使私人的起诉权取决于法官的裁夺。它是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的,即国家是慈父般的政权,应当保护和管理国家的孩子们的私人生活。但是,甚至从普鲁士立法的观点来看,
的“决定”也是令人奇怪的。普鲁士立法显然是想消除各种琐碎无聊的控告。因此,——如果我对普鲁士立法的精神的理解是正确的,同时有充分理由假定它的目的并不是系统地拒绝审判,——因此,它给法官以驳回起诉的权利,但是,这只是对prima facie〔初看起来〕
是有的。如果帕庇尼亚努斯和乌尔皮安努斯说,报上的这些话是侮辱荣誉的,可是穆西乌斯·赛沃拉和马尼利乌斯·布鲁土斯相反地却说,报上的这些话是不侮辱荣誉的,那末,奎里特[596]的人民将会怎样想呢?为什么人民不应该同乌尔皮安努斯和帕庇尼亚努斯一起相信,察贝尔在“国民报”第37号和第41号上发表的东西是侮辱我的荣誉的呢?如果我要奎里特的人民相信:穆西乌斯·赛沃拉和马尼利乌斯·布鲁土斯给了我一份秘密证词,从这一证词来看,察贝尔的“
“诚然,〈察贝尔〉在哪儿也没有直接说马克思勒索金钱,从事告密和制造假钞票。但是,难道在下面一句话里这点说得还不够清楚吗:马克思是追求上述犯罪的和不道德的目的的一个派的首领?任何没有成见的、头脑健全的人都不会否认,要是某一个团体的目的和主要活动是违法乱纪。这样一个团体的首领就不仅会赞同该团体的阴谋诡计,而且会亲自布置和指导这类阴谋诡计,并享受它的成果;毫无疑问,这个首领不仅作为参加者,而且作为思想上的鼓舞者,负有双重责任,即使没有一件事能证明他直接参加了某种违法乱纪行动。在〈上诉法院的〉值得争议的决定中表明的观点,可能造成如下的结果:一个人的好名声在想要败坏它的人们面前是没有保障的。诽谤者为了诽谤甲,不必说甲杀了人,只需说某处有一个干杀人勾当的帮,而甲是这个帮的头子就够了。上诉法院的观点会保障这个诽谤者逍遥法外。如果诽谤者违背事实地把第三者诬称为强盗或者强盗头,这个诽谤者都应受到诽谤罪的惩罚,那才是正确的。”
先生对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相互之间的职权范围讲了一些有教诲作用的但显然同案件无关的空话。在第四点中,命令维贝尔在一周内把25个银格罗申交柏林市法院收费处,这是“决定”的
”去掉,那末理由就是:“但本案中有这种错误〈法律的错误〉。”到那时,上诉法院的决定就会被宣告无效。因此,这项决定之所以仍然有效,仅仅因为上面一句话里插了一个词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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