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德的兼并[354]
大约一年半以前,英国政府在广州宣布了一种新奇的国际法原则,按照这种原则,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的任何地区采取规模巨大的军事行动,而无需同这个国家宣战或宣布处于战争状态。现在,又是这个英国政府,由印度总督坎宁勋爵出面,更进一步破坏了现行的国际法。它宣称:
“奥德省的土地所有权应予没收,归英国政府所有;英国政府将本着它认为适宜的方式行使此项权利。”[355]
1831年华沙陷落以后,俄国皇帝没收了那时属于许多波兰贵族的“土地所有权”,这件事在英国报界和议会中引起了一致的愤怒。诺瓦拉战役以后,奥地利政府并没有没收而只是查封了积极参加独立战争的伦巴第贵族的地产,这在英国又引起了一致的愤怒。最后,当路易-拿破仑在1851年12月2日以后没收了奥尔良家族的地产——按照法国的习惯法,这些地产早在路易-菲力浦登极时就该收归国有,但是由于一个法律上的花招而逃避了这种命运,——英国人简直是愤怒不已,伦敦“泰晤士报”也说,这种行动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基础,使市民社会无法继续存在。实践说明了这全部高尚的愤怒有多大价值。英国只是大笔一挥,就不仅把几个有爵位的人的地产、不仅把王族的土地给没收了,而且把一个几乎与爱尔兰大小相仿的王国[356]的全部领土,即埃伦伯勒勋爵本人所谓的“整整一个民族的世袭财产”给没收了。但是,我们来看看坎宁勋爵以英国政府的名义提出了什么样的口实——我们无法把这叫做理由——来为这种旷古未闻的行为辩护吧。第一,“勒克瑙现在在军队的统治之下”;第二,“叛军的反抗得到这个城市以及全省居民的支持”;第三,“他们犯下了重罪,自己招致正义的惩罚”。说得明白一点:因为英国军队占领了勒克瑙,所以英国政府有权没收它尚未到手的奥德土地。因为靠英国人供养的土著士兵哗变了,所以原来在武力压迫下屈从于英国统治之下的奥德当地居民就没有权利为争取自己的民族独立而举行起义。简单地说,奥德人民举行起义反对英国政府的合法权力,现在英国政府就厉声宣布,起义是实行没收的充分根据。可见,如果撇开坎宁勋爵的夸夸其谈,那末全部问题就归结为这样:在他看来,英国在奥德的统治权是合法地建立起来的。
其实,英国在奥德的统治权是这样建立起来的。1856年达尔豪西勋爵断定行动的时机已到,他就在康波尔集中了军队,而告诉奥德国王[注:瓦吉德·阿利-沙赫。——编者注]说这支军队是用来监视尼泊尔的。突然间,这支军队侵入了奥德,占领了勒克瑙,俘掳了国王。他们要国王把自己的国家让给英国人统治,但是枉费心机。于是国王被送往加尔各答,奥德这块地方就被并入东印度公司的领地。这种背信弃义的入侵行为的依据,是威尔斯里勋爵经手签订的1801年条约第六条[357]。这个条约是另一个条约即约翰·肖尔爵士在1798年经手签订的条约的自然产物。按照英印政府在同土著王公交往时所遵循的一般政策。这个第一次签订的1798年的条约是缔约双方的攻守同盟条约。它保证东印度公司每年得到76拉克[注:每一拉克等于10万卢比。——编者注](380万美元)的津贴;但是按照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国王必须减少国家的捐税。不言而喻,国王无法同时履行这两个显然互相矛盾的条件。结果,正如东印度公司所指望的,出现了新的复杂的情况,最后终于签订了1801年的条约。按照这个条约,国王必须割让领土来补偿似乎已经出现的对原有条约的破坏行为。顺便提一下,当时在议会里曾对这次领土割让严加指责,认为是一种公开的掠夺,而且威尔斯里勋爵那时要不是倚仗着自己家族的政治势力,就会因此而被提交调查委员会查办。
作为这次领土割让的交换条件,东印度公司根据第三条,负责保护留给国王的领土不受任何内外敌人的侵犯,而根据第六条,还保证国王及其后裔和继位者永久占有这些领土。但是这第六条本身就包含着一个对国王设下的圈套,那就是:国王必须建立一套通过他的官吏来执行的行政制度,这套制度要能促进他的臣民的福利,并且要能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现在我们假定,奥德国王破坏了这个条约,他没有用他的行政制度来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譬如说,把他们绑在炮口上轰死,没收他们的全部土地);那末东印度公司能做些什么呢?条约上承认国王是独立的国君,是行动自主的人,是缔约的一方。东印度公司在宣布条约遭到破坏从而宣告无效时,只能采取两种行动:或者通过谈判施加一定压力来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向国王宣战。但是,不宣战就侵入他的领土,出其不意地将他俘掳,夺去他的王位和兼并他的国家,——所有这一切不仅仅是破坏条约,而且也是破坏国际法的一切原则。
有一件奇怪的事实证明,兼并奥德不是英国政府突然决定的。帕麦斯顿勋爵刚刚就任外交大臣,就马上在1831年命令当时的总督兼并奥德。他的这位僚属当时拒不执行这项命令。但是这个消息传到了奥德国王[注:纳集尔-埃德-丁。——编者注]那里,他就找了一个借口派一个使团到伦敦去。使团不顾一切阻挠,终于向当时还被完全蒙在鼓里的威廉四世陈述了奥德面临着什么样的危险。于是,威廉四世和帕麦斯顿大闹了一场,结果帕麦斯顿奉到极严厉的上谕:今后不得再发生这类coup d’état[注:直译是:政变;这里是:变故。——编者注],否则立予免职。这里很有必要提醒一下:这次兼并奥德和没收其全部地产正是在帕麦斯顿重新当政的时候发生的。几个星期以前,下院曾要求调阅有关1831年第一次企图兼并奥德的文件,但是督察委员会秘书贝利先生宣称这些文件已经遗失。
1837年,当帕麦斯顿再度出任外交大臣,奥克兰勋爵出任印度总督时,奥德国王[注:穆罕默德·阿利-沙赫。——编者注]又一次被迫同东印度公司签订新的条约。这个条约使1801年条约的第六条有所改变,因为“其中没有规定,如果不履行本条所包括的义务”(善自治理国家),“当如何惩处”;因此第七条特别规定:
“奥德国王应会同英国驻劄官立即拟制最有效的办法来消除自己统治地域内警务、司法、财政方面的弊端;如果国王陛下无视英国政府的建议和指示,如果在奥德境内普通存在着粗暴而一贯的压榨、无政府和混乱状态,以致严重危害社会安宁,英国政府则保留权利委派自己的官员在英国政府认为必要的期限内治理奥德任何一部分发现有这类施政恶劣情事的领土,不论其地域大小如何;在这种情况下,收入中扣除一切开支以后的余额当交入王国国库,并将收支情况如实呈报国王陛下。”
其次,条约的第八条还规定: “印度总督及其参事会不得已而行使第七条所赋予他的权力时,将在可能范围内力求保持并尽量改善该地区的本地行政机关和政府形式,以便在时机成熟时将该地区交还奥德的国君。”
在形式上,这个条约是由英印总督及其参事会[358]同奥德国王签订的。它作为这样一个条约,由双方遵照一切正式手续予以批准,并按应有的方式交换了批准书。可是,当它被提交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核准时,后者认为它破坏公司和奥德国王之间的友好关系,是总督对这位君主的权利的侵犯,而把它宣告作废了(1838年4月10日)。帕麦斯顿并没有请求公司许可签订这个条约,因此他也就根本没有理睬公司关于宣告条约作废的决定。同样,奥德国王也从来没有得到宣告条约作废的通知。达尔豪西勋爵本人证明了这一点(1856年1月5日会议记录): “很可能,国王在即将同驻劄官进行的谈判中会提起他同前任驻劄官在1837年签订的条约。驻劄官知道,条约已经无效,因为英国刚刚接到它之后,它立刻就被董事会宣告作废了。其次,驻劄官知道,虽然奥德国王那时曾得到通知,说1837年条约中某些有关增加军事力量的沉重条款将不能实现,但是关于完全废除条约这件事却从来没有通知国王陛下。由于这样隐讳和吞吞吐吐,现在已使人感到棘手。而且由于这个已经宣告无效的条约仍然被收进1845年奉政府命令出版的条约汇编,更使人感到棘手。”
就在同一份议会记录的第十七节中还有这样的话: “如果国王援引1837年的条约,并提出询问:为什么——假使目前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来管理奥德——英国政府不行使前述条约赋予它的广泛权力,则应该通知国王陛下:这项条约自从提交董事会那一天起已经不复存在,因为董事会已宣告它完全作废。应该提醒国王陛下,勒克瑙宫廷那时曾得到通知:1837年条约中关于由国王负担新添武装力量的军饷的若干条款应宣告作废。必须承认,当时认为没有必要把条约中那些不立即生效的条款通知国王陛下,由于疏忽,以后也没有通知国王陛下。”
但是,这个条约不仅被收进1845年出版的官方编纂的条约汇编,而且在1839年7月8日奥克兰勋爵给奥德国王的通知里、1847年11月23日哈丁勋爵(当时的总督)向同一位国王所上的条陈以及1851年12月10日斯利曼上校(在勒克瑙的驻劄官)致达尔豪西勋爵本人的信件里,都把它当做现行条约而正式引用。达尔豪西勋爵的所有前任、连同他自己的僚属在和奥德国王的来往信件里,都把这个条约视为有效条约,为什么达尔豪西勋爵本人偏偏这样顽固地否认条约的合法性呢?唯一的原因是,按照这个条约,不论国王为干涉自己的事务提供了什么样的口实,这种干涉总是受到限制:英国的官员们只能在奥德国王的名义下掌握这个国家的行政权,而且他们必须将剩余的收入交给国王。但是英国人所希望的恰恰相反。只有兼并才能使他们心满意足。否认二十年来构成相互关系的公认基础的条约的合法性;用公开违背公认的条约的方式强占独立的领土,彻底没收整个国家的每一亩土地——英国人对印度本地人使用的所有这一切背信弃义、令人发指的手法,目前不仅在印度,而且在英国国内,都已开始得到它应有的报复。
卡·马克思写于1858年5月14日 作为社论载于1858年5月28日“纽约每日论坛报”第5336号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纽约每日论坛报” |
注释:
[354]本文标题是根据马克思1858年的笔记本加的。——第502页。
[355]马克思援引的是印度总督坎宁勋爵1858年3月3日的公告。——第502页。
[356]奥德原属莫卧儿帝国,但在十八世纪中叶,奥德的莫卧儿总督实际上已经成为独立的统治者。自1765年起,英国人把奥德变成一个附属的(臣服于英国人的)公国,奥德的实际政权遂落入英国驻扎官的手中。然而为了掩饰这种局面,英国人常常称奥德的统治者为国王。——第503页。
[357]根据1801年东印度公司同奥德的纳瓦布所签订的条约,印度总督威尔斯里借口纳瓦布未偿债务,兼并了他的一半领地,其中包括果腊克普尔、罗希尔汗和恒河、朱木拿河两河之间的某些地区。——第503页。
[358]英印总督及其参事会——见注210。——第5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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