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1.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目的是以宣传和政治斗争的一切手段达到破坏旧社会——推翻资产阶级[注:黑体加着重点的话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在精神上、政治上和经济上解放无产阶级和实现共产主义革命。在无产阶级的斗争必须经过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同盟始终是整个运动的利益的代表者,同样,它始终力求把无产阶级的一切革命力量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并把它们组织起来;它是一个秘密的组织,这个组织在无产阶级革命未达到最终目的前不得解散。
2.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能成为同盟的盟员:
(1)不信仰一切宗教,平日不参加任何宗教团体和一切仪式(民法规定必须遵守的仪式除外);
(2)了解无产阶级革命的条件、发展道路和最终目的;
(3)拒绝参加任何组织,拒绝支持任何敌视同盟的宗旨或可能阻挠实现这一宗旨的个别要求;
(4)具有宣传的能力和热情、坚定不移的信念、革命的毅力;
(5)严格遵守同盟一切活动的秘密。
3.接收盟员的决定必须支部一致通过。接收盟员的工作通常应由支部会议的主席主持。被接收入盟的人必须严肃地保证无条件地服从同盟的决议。
4.不遵守盟员条件的人应当开除盟籍。开除盟员的决定须经支部多数通过。中央领导机关可以在区部总支部呈请之下开除整个支部。开除盟员必须通报全盟;同盟必须对开除的盟员以及一切可疑分子进行监督。
5.同盟的组织系统如下:支部、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
6.支部至少须有居住同一地区的3个人组成。每个支部选举一名主席主持会议,一名副主席管理出纳。
7.一国或一省的支部隶属于总支部、即中央委员会任命的区部。支部只直接跟区部发生关系,区部只直接跟中央委员会发生关系。
8.支部应定期召开会议,至少两个星期一次;它至少一个月向区部书面报告一次,各区的总支部至少两个月向中央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中央委员会每3个月作一次有关同盟情况的报告。
9.支部和区部的主席和副主席每年改选一次,选举人可以随时罢免他们;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只有代表大会才能罢免。
10.每个盟员必须每月交纳盟费,盟费的最低额由代表大会规定。盟员所交的盟费,一半交区部,一半上缴中央委员会;盟费用来支付组织工作方面的费用,散发宣传品和派遣特使。区部负担与支部通信的费用。盟费每3个月向区部上缴一次,而区部把总额的一半上缴中央委员会,同时向自己的支部报告盟费的收支情况。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盟费的收支情况。特别费用由特别收入开支。
11.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执行机关。它的成员不少于3人。中央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的区部选举和补选;中央委员会只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12.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代表大会由区域会议的代表组成。区域会议的每5个支部选一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13.区域会议是区的代表机关。它每3个月在区的中心召开一次会议,在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区组织的事务。每个支部各派一名代表参加。区域会议必须在每年7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选举参加同盟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条 支部 第六条 区部 第七条 中央委员会 第八条 代表大会 |
第九条 接收盟员 第十条 开除盟员 (财务) |
14.区域选举会议闭幕两个星期以后,代表大会一般地在中央委员会的所在地召开,如果中央委员会没有另外指定地点的话。
15.代表大会听取中央委员会关于它的全部活动和同盟情况的报告;中央委员会出席代表大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代表大会阐明同盟必须遵循的政策的原则,决定修改盟章的问题并指定中央委员会下一年度的所在地。
16.中央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召开非常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非常代表大会应当由各区所选的最近一届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
17.同一支部内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支部最后解决;同一区部内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各区的总支部最后解决;不同区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最后解决;对中央委员的个人性质的控诉应转交代表大会。同一区部内的支部之间的争执由区的总支部解决;支部和它的区部之间的争执或区部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解决;同时,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诉诸区域代表会议解决;在第二种情况下,可以诉诸代表大会解决。代表大会还应当解决中央委员会和同盟下级委员会之间的一切意见冲突。
起草于1850年12月1日 俄译文第一次发表于1948年的“历史问题”第11期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弗恩格斯 所抄的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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